上海失業金領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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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失業金領取條件是什麼?

上海失業金領取條件

單位與在職職工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或者工作關係後,應當告知其按照規定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並在15日內到單位所在地的就業服務機構辦妥退工手續。

失業人員應當在接到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或者工作關係通知後的30日內,到戶籍所在地的區、縣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時,應當遞交證明本人失業的有關材料。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的人員,可以在回到原戶籍所在地之日起30日內,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就業服務機構應當自受理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之日起15日內對其失業情況進行稽核確認。對具備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和標準。

上海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

(二) 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

(三) 本人在職期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四) 解除、終止勞動關係或者工作關係前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五) 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和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並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可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