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地醫療保險關係怎麼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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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在不同制度、不同統籌區域間流動時能夠連續參保、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能夠順暢銜接而設計的一整套機制和辦法。

異地醫療保險關係怎麼轉移?

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是指參保人在跨地區流動就業時把原就業地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及個人賬戶轉到新就業地,以便在兩地的醫療保險年限能夠累計計算。如若轉移的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滿足連續參保年限的接續,則該參保人兩地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可合併連續計算。醫療保險關係轉移的內容包含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清單及個人賬戶的'餘額。

異地醫療保險如何轉移成了社會醫療保險的一大難題。目前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等一系列相關內容。那麼異地醫療保險如何轉移呢?慧擇小編根據網上資料,對於異地醫療保險轉移做如下介紹。

異地醫療保險如何轉移

醫療保險,是為補償疾病所帶來的醫療費用的一種保險。職工因疾病、負傷、生育時,由社會或企業提供必要的醫療服務或物質幫助的社會保險。醫療保險起源於西歐,可追溯到中世紀。隨著資產階級革命的成功,家庭作坊被大工業所取代,出現了近代產業隊伍。由於工作環境的惡劣,流行疾病、工傷事故的發生使工人要求相應的醫療照顧。可是他們的工資較低,個人難以支付醫療費用。於是許多地方的工人便自發地組織起來,籌集一部分資金,用於生病時的開支。但這種形式並不是很穩定,而且是小範圍的,抵禦風險的能力很低。18世紀末19世紀初,民間保險在西歐發展起來,併成為國家籌集醫療經費的重要途徑。

1998年12月,國務院釋出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部署全國範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社會保險轉移接續難題得到解決

繳費續接不暢,造成社保繳費時間上不具連貫性,存在“碎片化”,也是現行社保體制的又一問題。例如,現行政策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最低繳費年限為15年,繳費不足15年的,退休後不享受基礎養老待遇,其個人賬戶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將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年但有意願繼續繳費的人群拒之門外。

社保法規定,上述人群可以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目前,由於不同統籌地區之間在制度、管理等方面的差異,導致流動勞動力、異地退休人員在社會保險關係續轉方面困難重重,阻礙了勞動力自由流動和社會經濟發展,造成了參保人員享受保險待遇不便,尤其是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跨地區的續接不暢,導致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現象。

針對社保續轉難問題,主要是在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領域,社保法做出了積極迴應。

在養老保險方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在保證參保人員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順暢轉移接續方面,起到了積極作用,這種合理制度已被社保法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