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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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滿1年,可領取2個月失業金,領取失業保險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期限合併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如何計算?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2、《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72號)第二十二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確定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具體辦法,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3、淮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貫徹落實〈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淮政辦發〔2011〕152號)第一條: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工單位和本人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繳費每滿一年享受2個月,但最長領取時間不超過24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