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失業保險繳費比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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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失業保險繳費比例標準

  汕頭失業保險繳費比例標準

一、汕頭失業保險繳費比例標準

改革前:汕頭市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比例為2%,個人失業保險繳費基數比例為1%

改革後: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由現有3%降低至2%,調整後,用人單位失業保險費繳費比例為1.5%,個人為0.5%。

二、汕頭失業保險繳費基數

個人繳費:

本人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收入為繳費基數,高於繳費基數上限的,以上限為繳費基數;低於繳費基數下限的(含當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為零),以繳費基數下限為繳費基數。

繳費單位:

本單位相應險種繳費個人當月繳費基數的總額計算繳納相應險種社會保險費。

2015年1月1日起,城鎮職工失業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為:

上限:13404元,即2013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

下限:2408元,即全省2013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和城鎮私營單位從業人員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值的60%。

三、汕頭失業保險繳費方式

單位代繳

失業保險費用是由單位繳納,非個人繳費。

按月繳交,職工個人繳交部分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四、汕頭失業保險金領取辦理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願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

3、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

汕頭失業保險非本人意願中斷就業情況

1、終止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4、因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因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五、汕頭失業保險金領取辦理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2)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合同)證明書原件及影印件

(3)《失業證》或《廣東省流動人員就業證》原件及影印件

(4)一寸免冠照片兩張。

六、汕頭失業保險金領取辦理流程

1、失業人員在終止、解除勞動關係或者勞動爭議的裁決、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應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2、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稽核認定,並將結果告知失業人員本人。

3、失業保險金自辦妥申請領取手續的次月起,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足額發放。

注:無正當理由逾期辦理申請手續的,每超過一個月減少一個月的失業保險待遇(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七、汕頭失業保險金領取辦理時限

辦理時限及費用:

辦理時限:10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