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工傷保險補償標準:最高可獲10萬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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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保範圍

九江工傷保險補償標準:最高可獲10萬補償金

據介紹,此辦法適用於本市統籌區域內已經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類企業單位等組織和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的`所有參保物件。但行政事業單位暫不納入補充工傷保險範圍,待條件成熟後,再納入參保範圍。

補償標準

補充工傷保險費標準,以用人單位工傷保險行業費率為基礎,即一類行業按每人每月2.5元繳納,二類行業按每人每月3.5元繳納,三類行業按每人每月4.5元繳納。

參加補充工傷保險的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後,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工亡的,由承辦單位一次性支付10萬元的補償金。如果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省、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一級至十級的,由承辦單位按照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補償金,標準為:一級5萬元,二級4.5萬元,三級4萬元,四級3.5萬元,五級3萬元,六級2.5萬元,七級1.5萬元,八級0.55萬元,九級0.35萬元,十級0.25萬元。

工亡和工傷須具備的條件

工亡或者視同工亡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工亡或者視同工亡職工同時參加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無欠繳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欠繳補充工傷保險費;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亡或者視同為工亡。

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工傷職工同時參加了工傷保險;用人單位無欠繳工傷保險費;用人單位無欠繳補充工傷保險費;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為工傷;經省、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

醫療費用標準

工傷事故醫療費補償責任。在保險期內,被保險人遭受工傷事故並在其參加工傷保險所在地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或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批准的其他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該次工傷事故導致的傷害,由此發生的必要、合理的醫療費用,但超出江西省《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規定標準以外的住院醫療費用部分,由承辦單位全額給付,每位工傷職工每次事故醫療費最高限額8萬元,年度內醫療費累計最高限額15萬元。

住院期間按每人每天50元護理費由補充工傷保險全額支付,每人每次住院最高限額1000元。保險期滿工傷保險住院治療未終結的,承辦單位繼續承擔保險責任至其出院,但最長不超過保險期滿之日第60天。如用人單位及時續保,承辦單位將繼續承擔保險給付責任。

職工參加補充工傷保險之日起第180天后,因工作原因被鑑定為職業病的,每次住院所需醫療費用,除按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外,超工傷保險規定支付範圍的剩餘部分由承辦單位全額支付,年度內醫療費累計最高限額為每人10萬元。

交通事故和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傷害被認定為工傷的,不享受補充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