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失業證如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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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波失業證如何辦理,辦理需要準備什麼材料呢,辦理的流程是怎麼樣的?下面小編為你分享一下寧波失業證的辦理放法吧!

寧波失業證如何辦理

寧波失業證如何辦理

一.開具證明

要到居住地的勞動保障工作站開具就業或未就業證明。

二.準備材料

1.身份證原件和影印件;

2.3張二寸免冠照片;

3.如果是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就業等級,要有《勞動合同書》原件和影印件;

4.如果是自主就業辦理就業等級,要有個體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原件和影印件;對於靈活就業人員則需到社群開具靈活就業證明。

5.所居住社群出具的未就業證明;

6.學歷、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和影印件;

7.本市城鎮戶籍提供提交戶口薄原件和影印件,其他人員需提供在本地就業滿半年以上的證明。

三.提交材料

需到勞動保障事務所填寫《核發、換髮就業失業登記證稽核表》,並提交相關材料。

四.等待審批

大概需5個工作日,請耐心等待訊息。

五.領取證件

接到通知後,就可以到勞動保障事務所去領取《就業失業登記證》。

寧波失業登記物件

1.年滿16週歲,未繼續升學的各類學校畢(肄)業生;

2.因各種原因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聘用關係)的;

3.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的;

4.軍人退出現役、且未納入國家統一安置的;

5.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的(以下稱歸正人員);

6.假釋、緩刑、監外執行的;

7.個體工商戶業主或私營企業業主停止經營的;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注:已享受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金(退休金)的人員,不進行失業登記。

未及時辦理失業登記的失業人員,按下列規定處理:

1.無正當理由的,視同已重新就業;

2.失業人員與用人單位因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參加社會保險等產生勞動爭議,在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提起訴訟期間,暫緩辦理失業登記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待勞動仲裁裁決或者法院審理終結後60日內,按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或者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對超出期限登記的人員,視同已重新就業;

3.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失業人員,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60日內,申請領取失業保險金。因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可以在其刑滿、假釋、勞動教養期滿或者解除勞動教養之日起60日內申請恢復領取失業保險金。對超出期限登記的人員,視同已重新就業。

注:一次失業登記的有效期限為6個月,在有效期滿後仍然符合失業登記條件的.失業人員,應當重新辦理失業登記。

寧波失業登記申請材料

一.本地城鎮失業人員

1、職工檔案主要包括:

①勞動合同文字;

②《寧波市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③《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④《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表》;

⑤大中專及以上學歷提供個人****。

2.本人身份證;

3.戶籍證明或戶口簿;

4.一寸近照2張;

二.外地城鎮失業人員除以上材料,另需提供

1.《暫住證》;

2.《居住地社群證明》;

三.農民合同制工人

1.勞動合同文字;

2.《寧波市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3.《寧波市失業人員登記證明書》;

4.《寧波市社會保險中(終)止繳費通知表》;

5.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6.一寸照片一張。

四.登記失業人員可以享受以下權利

1.接受公共職業介紹機構提供的免費職業介紹、職業指導服務;

2.接受適應市場需求的職業培訓,並按規定減免培訓費用;

3.按規定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針對失業人員的相關就業扶持政策;

4.符合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的,按規定申領失業保險金和其他的失業保險待遇;

5.免費享受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檔案保管服務;

6.享受失業登記服務。

五.登記失業人員需履行的義務

1.應當每月主動與失業登記機構聯絡,如實向失業登記機構反映積極求職情況;

2.積極應聘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推薦的就業崗位,並接受職業指導;

3.積極參加勞動保障部門組織的免費職業培訓和各類就業促進專案;

4.接受和配合勞動保障工作人員關於求職活動、求職意願、參加培訓等情況的調查;

5.通過各種途徑實現再就業後,應在15日內告知社群勞動保障服務室。

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失業登記機構登出失業登記

1.被用人單位錄用的;

2.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並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從業證照的;

3.用人單位已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失業登記期滿,未重新辦理失業登記的;

5.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6.經有關部門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7.入學、應徵服兵役的;

8.移居境外的、戶口遷出本市的;

9.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被勞動教養的;

10.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11.死亡和依法宣告失蹤的;

12.連續3個月未與失業登記機構聯絡的;

13.從事一定的經濟活動,並取得合法勞動報酬或經營收入且月收入不低於當地企業最低工資標準的;

14.其他已不再處於失業狀態的人員。

注:被登出失業登記的,其持有的失業證件同時作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