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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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不是通過國家立法強制實施的,你所知道的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有哪些呢?不妨一起看看吧!

2017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

  2017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一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醫療保險體系,減輕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大重病患者和低保、特困、重度殘疾人員個人醫療負擔水平,根據《市政府辦公室關於調整徐州市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徐政辦發〔2009〕124號)和《市政府關於調整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政策的通知》(徐政規〔2011〕12號)檔案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參加我市市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應當參加城鎮職工補充醫療保險(以下簡稱 補充醫療保險 )。

第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由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分別按照每人每月1元和2元的標準籌集,並於每年1月底前一次性繳清全年費用。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基金執行情況,可適當調整補充醫療保險的籌資標準。

第四條 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制定補充醫療保險基金年度預算徵繳計劃,並據此劃轉個人賬戶和統籌基金繳納的資金。個人帳戶資金餘額不足時,從下期帳戶劃入額中抵扣。不建立個人帳戶的參保人員,應在每年繳納大病醫療救助費時一次性繳清當年費用。

第五條 新參保職工參保當月,按繳費標準一次性繳清當年剩餘月份的補充醫療保險費。

第六條 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堅持 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的原則,單獨列帳,單獨核算,單獨管理。

第七條 一個統籌年度內,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大病醫療救助提供醫療保障的基礎上,參保人員因住院發生的政策範圍內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 三個目錄 規定除自費費用以外的醫療費用),以上年度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設定起付標準, 2013年起付標準為1萬元。對超過起付標準的部分,由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按醫療費用高低分段確定支付比例,原則上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不設最高支付限額,支付比例不低於50%。低保、特困、重殘人員的基金支付比例原則上在其他參保人員支付比例的基礎上提高10個百分點。

第八條 已享受補充醫療保險待遇的參保人員,醫療保險統籌基金不再另行安排資金進行補助。

第九條 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年3月底前提出上年補助方案,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批准後執行。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13年度起施行。各縣(市)、銅山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制度

  2017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二

1 編制和適用範圍

本辦法由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科編制,適用於公司對補充醫療保險福利的控制和管理。

本辦法適用於與上汽通用五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

2 術語

補充醫療保險:是指企業根據經營狀況,在依法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醫療保險金。

3 基本原則

3.1 規範補充醫療保險福利的管理工作,以員工的安全與健康為工作準則。

3.2 隨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和員工的要求不斷優化補充醫療保險福利。

3.3 加強對供應商的監督與管理。

4 職責

4.1 人力資源科是補充醫療保險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補充醫療保險的預算編制、執行控制和優化宣傳

工作;

4.2 公司執委會或公司執委會授權人負責審批補充醫療保險方案;

4.3 財務科稽核補充醫療保險的預算並支付保費;

4.4 公司工會協助人力資源科宣貫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實施補充醫療保險福利並參與優化方案制定;

4.5 採購及供應鏈管理中心採購補充醫療保險供應商並簽訂投保協議;

4.6 各部門負責向本部門宣貫補充醫療保險政策。

5 工作程式

5.1 補充醫療保險包括保障型險和管理式險。保障型險的保險責任含疾病身故、意外傷害所致的身故或殘疾、意外傷害所致的門診或住院費用以及住院補貼等;管理式險的保險責任含住院醫療、住院醫療津貼和女員工疾病等。 具體保障專案和保障標準根據員工工作性質、職業風險等情況設定。

5.2 補充醫療保險的.年度例行工作包括預算的編制和稽核、保費的繳納、日常管理、投保年度末的結算、優化和續保工作,具體執行補充醫療保險年度例行業務控制流程,詳見圖1。

5.3根據經濟法律環境的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的需要,補充醫療保險應進行相應的優化調整。人力資源部提

出優化建議,組織工會等相關部門進行討論,並按需報公司執委會或公司執委會授權人審批後實施。

5.4補充醫療保險方案審批後,人力資源科組織工會和各部門進行政策宣貫,工會和各部門按要求向本區域員工宣貫。

6 附則

6.1本制度從釋出之日起開始實施。

6.2本制度解釋權歸人力資源科。

  2017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三

為貫徹落實路局、路局黨委有關精準救助的要求,切實減輕特重困職工的醫療負擔,充分發揮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保障與激勵作用,根據《中國鐵路總公司關於規範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的指導意見》(鐵勞衛〔2014〕98號)檔案精神,現對《太原鐵路局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管理辦法(試行)》(太鐵社保〔2015〕463號)進行修訂,提出如下補充內容,已經路局黨政聯席會議和路局第二屆職代會第十四次聯席會議審議通過,請遵照執行。

一、特重困職工醫療費補助範圍及標準

1.補助範圍

特重困職工應遵守我局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就醫購藥的有關規定。住院及門診大額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及路局幫扶救助的助醫救助後,對個人負擔的部分費用進行補助(含自費部分,限於藥品、檢查、治療費。包括符合規定使用的血液蛋白類製品、體內植入材料費,不包括各類器官或組織移植的器官源或組織源費用;不包括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專案目錄中的服務專案類、非疾病治療專案類、治療專案類及其他項所列費用)。

在職特重困職工名單由路局幫扶救助辦公室提供,退休特重困職工名單由路局離退處提供。

2.補助標準

一個自然年度內,個人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一定數額,採用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進行補助,年度內最高補助額為10萬元。

(1)累計在1000—30000元(含30000元),補助比例為85%;

(2)累計在30001—100000元(含100000元)補助比例為70%;

(3)累計在100000元以上補助比例為50%。

二、特重困職工供養親屬醫療費補助範圍及標準

特重困職工的供養親屬住院及被當地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認定為門診大額疾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在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統籌基金及大病保險基金支付後個人自付(不包括自費費用)的醫療費用,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補助70%。一個自然年度內,每位供養親屬累計最高補助限額為5萬元。

特重困職工的供養親屬患重特大疾病但年齡不符合要求的,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辦理。

三、參保職工患重特大疾病的補助

路局參保職工患重特大疾病發生的醫療費用,當年經各類醫保及路局幫扶救助的助醫救助後,個人實際負擔費用(補助範圍同特重困職工)超10萬元以上的部分,由路局社保處根據家庭困難程度等因素,在不超過70%比例內提出補助方案,經路局黨政聯席會議研究通過後由社保處發放。

四、勞模醫療費補助範圍和標準

勞模範圍為《太原鐵路局 太原鐵路局工會關於印發<鐵路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管理服務工作若干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太鐵辦〔2014〕230號)檔案所稱的鐵路勞模。勞模發生的醫療費用比照特重困職工醫療補助範圍和標準進行補助。勞模名單由路局工會提供。

五、補助時間

特重困職工及供養親屬、勞模的醫療費用補助統一於次年的一季度進行辦理。患重特大疾病職工的醫療費用補助應及時辦理。

六、其他

1.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計提比例的確定或變更,應履行路局有關決策程式。

2.經路局有關決策程式研究確定或變更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計提比例後,應發文明確,並由財務部門按規定比例計提列支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