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和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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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保險指保證被保險人因疾病所致費用或損失獲得補償的一種保險,下面就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2016年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和基數,歡迎閱讀!

2016年醫療保險繳費比例和基數

2016年醫療保險繳費比例

1、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比例

①用人單位:繳費比例為在職職工工資總額的7.5%;

②職工:繳費比例為本人工資收入的2%。

2.單位和職工個人繳費基數

①用人單位以上一年度在職職工月平均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為月繳費基數。

②單位和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低於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以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高於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基數。

3.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

國務院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的醫療保險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於建立統籌基金;一部分劃入個人帳戶。劃入個人帳戶的比例一般為用人單位繳費的30%左右,具體比例由統籌地區根據個人帳戶的支付範圍和職工年齡等因素確定。

4.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不繳或欠繳基本醫療保險費,個人帳戶的處理

用人單位和參保職工應當認真履行繳費義務,不繳納或欠繳醫療保險費時,職工個人帳戶資金停止計入。個人帳戶的結餘資金可以繼續使用。

2016年個人醫療保險新政策

1.個人醫療保險覆蓋人群調整

①城鄉居民醫保制度覆蓋範圍包括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所有應參保(合)人員,即覆蓋除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參保人員以外的'其他所有城鄉居民。

②農民工和靈活就業人員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困難的可按照當地規定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2.個人醫療保險如何籌資

①堅持多渠道籌資,繼續實行個人繳費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為主的籌資方式,鼓勵集體、單位或其他社會經濟組織給予扶持或資助。

②合理劃分政府與個人的籌資責任,在提高政府補助標準的同時,適當提高個人繳費比重。

3.個人醫療保險籌資標準確定

①各地要統籌考慮城鄉居民醫保與大病保險保障需求,按照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確定城鄉統一的籌資標準。

②現有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個人繳費標準差距較大的地區,可採取差別繳費的辦法,利用2—3年時間逐步過渡。

③整合後的實際人均籌資和個人繳費不得低於現有水平。

4.個人醫療保險保障待遇

①遵循保障適度、收支平衡的原則,均衡城鄉保障待遇,逐步統一保障範圍和支付標準。

②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主要用於支付參保人員發生的住院和門診醫藥費用。

③穩定住院保障水平,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

④進一步完善門診統籌,逐步提高門診保障水平。

⑤逐步縮小政策範圍內支付比例與實際支付比例間的差距。

5.新個人醫療保險什麼時候實施

①各省(區、市)要於2016年6月底前對整合城鄉居民醫保工作作出規劃和部署,明確時間表、路線圖,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

②各統籌地區要於2016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