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住房公積金個稅扣除比例不得超過12%

才智咖 人氣:1.37W

近日,稽查人員到某企業檢查,發現該企業繳存住公積金的辦法是:基數按照當地上年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比例為個人10%,單位15%.檢查人員指出,單位補的部分在個人所得稅前最高只能扣除12%,另外3%應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關於住房公積金個稅扣除比例不得超過12%

企業財務人員認為其做法是有依據的,即《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管理辦法(試行)》(冀建法[20XX]432號)。該檔案第十八條規定,單位和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得低於職工工資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縣(市)可適當低於此比例。單位繳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5%,個人繳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職工工資的'10%.

但是,建設部門釋出的檔案只能是單位和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政策,不能以此來計算扣繳稅款。對住房公積金的個人所得稅政策,應依據([20XX]10號)的規定。按照該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即個人扣除部分不能超過12%,單位補繳的部分也不能超過12%,而且兩者不能合併按24%計算。

財稅[20XX]10號檔案還規定,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因此,計算住房公積金可以不以“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 作為基數,而是可以適當提高,但最高不得超過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

結合上述規定,該企業直接以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作為基數沒有問題,但是單位按照15%的比例補繳超過了規定的標準,高出的3%應與當月工資、薪金合併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

例如,某單位職工黃某1月應發工資7800元,扣個人住房公積金668.07元,基本養老保險費544.64元,失業保險費78元,扣繳個人所得稅551.39元;單位補繳住房公積金1002.11元;當地上年社會平均工資26723元。則黃某住房公積金稅前扣除標準為26723÷12×3×12%=801.69(元),單位實際扣個人住房公積金668.07元,未超過扣除標準可全額扣除;單位補繳1002.11元,超過了扣除標準1002.11-801.69=200.42(元),應與工資、薪金合併扣繳個人所得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