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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障卡相關政策解釋】

1、持卡就醫仍以選定醫院為準

實行持卡就醫後,個人就醫的定點醫療機構仍以醫保手冊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為準,A類、中醫、專科醫院可以直接就醫。

2、 就醫不帶卡不能報銷

領到社保卡的參保人員在已開通持卡就醫結算服務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須出示社保卡。未出示社保卡的,所發生費用由個人全額負擔,醫保基金不能支付。

參保人員因急診、計劃生育手術、企業欠費、補換卡期間、參保後未髮卡等情況就醫的,發生的醫療費用可由個人現金墊付後按原流程再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進行報銷。

3、社保卡補辦過程中就醫須帶《補(換)卡證明》

在社保卡補辦的過程中,如果您病了,也不用著急。在補辦新卡時,社保卡服務網點會為您開具一張《補(換)卡證明》,您可以拿著《補(換)卡證明》到定點醫院就醫,並保留處方明細、收費單據,按原規定報銷。

4、持社保卡就醫後現行門診起付線政策不變

參保人員持卡就醫後,門診起付線標準和原來規定一樣,即參保人員門診費用一個年度內只扣一個起付線:在職人員1800元,退休人員1300元。政策規定門診起付線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帳戶資金支付,我市的個人帳戶資金已劃入銀行存摺自由支取,因此起付線以下的醫療費用個人就醫時需要全額付費。超過起付線的部分,按照政策規定的報銷比例,個人只負擔應自付部分的醫療費用。

參保人員在使用社保卡之前應儘早將手中已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單據報銷。如持卡就醫前發生的門診醫療費用尚未申報的,持卡就醫時在起付線以內的門診醫療費用需要交全費,超過起付線部分的費用,只需交納自己自費和自付部分。領卡前未申報的門診醫療費用需到區醫保經辦機構按原流程報銷,報銷時不會再次扣除起付線。

5、持卡就醫後個人帳戶管理方式不變

目前個人帳戶管理的政策沒有調整。持卡就醫後參保人員的個人帳戶金額仍按月劃入參保人在北京銀行的醫保專用存摺中,個人帳戶資金仍可在銀行自主支取。

6、門診掛號診療費用定額支付2元

自2009年6月1日起 門診診療費由醫療保險基金定額支付2元,其餘費用由參保人員現金交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