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才智咖 人氣:1.86W

社保欄目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全國人大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的全文,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全國人大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四十一 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15年12月27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習近平

  2015年12月27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八條第一款分為兩款,作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夫妻雙方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二、將第二十條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三、將第二十五條修改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四、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五、刪去第三十六條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本決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四章 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五章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我國是人口眾多的國家,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

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三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國務院領導全國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及計劃生育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八條 國家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 國務院編制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全國人口發展規劃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實施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貫徹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

第十一條 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加強母嬰保健,提高人口素質的措施。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部隊、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 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

大眾傳媒負有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的社會公益性宣傳的義務。

學校應當在學生中,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徵的適當方式,有計劃地開展生理衛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個人為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剋扣、挪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費用。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領域的科學研究和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生育調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