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1、適用範圍: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2)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實行勞動合同制度以及按規定應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員;
(3)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人員。
2、不適用勞動法的情形:
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和家庭保姆、公務員及比照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二、勞動法中的強行性規範
1、招用職工:
(1)用人單位招用人員應當禁止的行為:提供虛假用人資訊;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招用無合法身份證件人員;收取報名費、登記費、培訓費、保證金、押金、集資款以及其他費用;質押勞動者身份證和物品;以招用人員為名牟取不正當利益和進行其他違法活動。
(2)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報名登記之日起10日內確定是否錄用,確定錄用的應在10日內到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錄用備案。
2、勞動合同:
(1)用人單位自錄用勞動者之日起必須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應依法履行、解除、終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與招用的下崗失業人員、“臨時工”、進城打工的農民以及其他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也應當與放長假的職工、請長病假的職工以及其他非在崗但仍保持勞動關係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到期,應當依法續簽或辦理終止手續。
(2)試用期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 不得超過的試用期
6個月以下 半個月
6個月-1年以下 1個月
1年-2年以下 2個月
2年-3年以下 3個月
3年以上 6個月
(3)勞動合同必須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鑑證。
3、集體合同:
(1)企業不得拒絕職工提出的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2)參加集體協商的雙方應向對方提供協商所需的有關情況和資料;
(3)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協商代表參加集體協商或依法履行代表職責佔用工作時間的相應工資;
(4)不得違法解除職工協商代表的勞動合同。
4、工作時間:
(1)標準工時:每日8小時,每週5天。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和不定時工時的`,應向勞動保障部門履行審批手續。
(2)休息休假。
①公休假日,每週2天;不能實行標準工時的用人單位,至少要保證勞動者每週休息1天。
②法定休假日:每年10天。
③加班加點:
必須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每天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5、工資:
(1)用人單位應當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資,並按約定的日期支付。
(2)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區縣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不包括的專案有:①加班加點工資;②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③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勞動者保險、福利待遇;④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人。
(3)加班加點的工資支付標準:
①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②休息日安排工作又不能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③法定休假日安排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4)用人單位可代扣工資的情形:
①個人所得稅;
②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
③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扶養費、贍養費、撫養費和損害賠償等款項;
④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5)對扣除工資金額的限制:
①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可扣除工資用於賠償,但每月扣除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餘額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則應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②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違紀罰款,一般不得超過本人月工資標準的20%。
(6)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應首先支付勞動者的工資。
6、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3)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4)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5)女職工生育應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6)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週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7)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8)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7、職業培訓:
(1)用人單位不得招用未經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的人員。
(2)實行就業準人的職業,應當從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中錄用。
8、社會保險:
(1)繳費單位必須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登出登記,必須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
(2)繳費單位不得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
(3)繳費單位不得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4)不得截留、挪用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5)繳費單位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6)退休人員或其他人員不得以違法手段獲取保險金。
9、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10、監督檢查:凡用人單位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監察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權,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拒絕提供有關資料,拒絕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提問題做出解釋和說明,打擊報復舉報投訴人或者勞動監察人員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三、勞動監察
對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有權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檢舉和控告。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將依法做出行政處理,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