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實習生週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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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週

法院實習生週記

我有幸能按照自己填寫的志願分配到與經濟糾紛有關的庭室——民二庭,並且跟了有十年庭審經驗的法官文姐。她的書記員是朱昉姐,一個從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畢業的研究生,在這裡做書記員滿一年,主要是負責在辦公室內處理各種文書工作,接待和聯絡當事人,我所在的辦公室只有七個人,而這個辦公室裡唯一個男書記員強哥,也是跟著文姐做事,主要是負責跑外辦公,一大早就開車出去,忙的時候要晚上七八點才回到法院。他和朱昉姐可以說是裡應外合的搭檔組合。辦公室的人裡面還有另外一個南醫科大的實習生阿鑽,跟著另外一個法官蕾姐,蕾姐只有一個書記員舒姐,又由於手頭的案子也多,人手不足,儘管她只是在這裡一個星期,就很熟悉這裡的環境。能在一個辦公室遇到一個實習生,我很高興,有事情也會經常問她如何處理,偶爾還和她一起吃飯。

初來乍到,我並不是太熟悉法院書記員的日常工作,朱昉姐就抱了四五個檔案袋到我的四方小桌子上,讓我歸檔以熟悉下民事訴訟程式。這幾個檔案袋材料鼓鼓,是關於建築工程糾紛的材料,裡面涉及到許多建築專業方面的術語,我拿處一堆材料卻不知方向的瀏覽,朱昉姐提示我看看判決,但是光看十幾頁的判決書就搞得我頭暈了,什麼地基啊,什麼樓板施工防水啊,什麼板面裂縫啊,什麼鋼筋板樑啊,掃了一個早上我都不知道自己看的是什麼材料。第一個早晨在抽象的概念中暈倒過去。朱昉姐考慮到我不太能消化那些材料,就讓我轉移戰場,去打傳票,我才可以脫離苦海了。

 第二週

xx市第一人民法院是目前國內唯一一家設立在鎮上的法院,由此可見這邊的案源數量非常龐大。總的來說,這裡工作的人工作節奏是馬不停蹄的,正如這裡流傳的一句話:“這裡的女人被當男人,男人是被當成牲口。”辦公室的人手有點不足,就連我這個來這裡打醬油的人,也覺得自己相當的忙碌。除了要處理辦公室內的各種訴訟程式流程,如蓋各種章、列印、收發判決書、郵寄傳票、發公告、送印版、歸檔、打碼、送快遞、破產結算計算、打判決頭、打庭審筆錄頭、做筆錄等事情,別的辦公室一個電話,我也得跑過去幫忙,一天下來,真實連發呆的時間都沒有,算是過得很充實。

可能最容易做的事情就是歸檔,剛開始的時候確實是因為證據材料和訴訟材料數量繁多,搞得我頭暈,但是多接觸以後就很容易上手,首先看判決書內容就可以瞭解案件的大概情況,並瞭解證據排序,然後按照歸檔目錄來分類各種材料,同時要留心各種文書內容,不能只是粗糙的看開頭,就混在一起不按次序,還得有條理的按照舉證順序來分類。剛開始歸檔我很性子急,以為歸檔這種小事不需要太費腦神,做得很馬虎,經常被庭內的內勤成哥退回來,搞得我不好意思,朱昉姐也臉上無光,我會去詢問哪裡出了錯誤,在下次避免犯同樣的錯。漸漸地,我發現整理檔案其實可以學習到的東西也是非常之多的。那些都是已經做出判決的完整一個案子材料,通過閱讀判決書,我可以瞭解不同經濟案件的糾紛涉及到的法律知識;翻看開庭筆錄,律師答辯狀,問話筆錄,我可以瞭解雙方律師打官司的技巧和方法,以及站在法官角度去觀察案件;整理證據材料,我可以知道某型別的案件是需要什麼證據材料才可以有力證明自己的訴求;對比不同的.法院文書,按照順序歸檔,可以培養自己的法律邏輯思維。從這個角度想,我赫然發現歸檔也不為是件很好玩的事情,而且文姐處理的案件多是疑難複雜的經濟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學習到的東西是相當多的。

第三週

來到法院已經有兩個星期,我還沒有外出辦公一次,由於出去辦公法定需要兩個工作人員在現場,對於不是法院正式工作人員的我們來說,是沒有必要出去外面,而且還浪費人力,辦公室也很缺人去招待當事人,所以通常這邊的實習生不怎麼外出辦公。一同來的舍友李小玉是執行局的,而她的書記員主要活動就是在外執行,所以她經常有機會跑出去外面協助辦公,我心理特別羨慕同辦公室的實習生阿鑽能夠經常跟她的書記員出去外面送達、現場勘查的辦公活動,可能無意間流露出那種想法,被朱昉姐知道了,這周剛好強哥和舒姐需要出去外面送達、勘察現場和協助當事人調查取證,朱昉姐就決定自己留守辦公室,讓我和強哥、舒姐出門去辦公,我好不高興啊!

一大早,我們收拾好卷宗,就開著申請的車出門了。第一站是到住建局調查一建築公司的員工資料,這個案子是一承包方因發包方接收發包工程但仍然未償還工程款項的糾紛,發包方答辯稱承包方沒有按照發包方的要求建房,並提出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承包方的律師手頭有發包方的工作人員簽字的驗收記錄,現在申請法院協助調查相關簽字人員的工作資訊。由於該工程是招標工程,該工程的各種資料都在住建局有相關的記錄,所以我們讓他們協助拿出相關檔案記錄給我們查閱。調查並不是很順利,因為驗收記錄上的簽字時非常“藝術”,我們很難看得懂上面是什麼字,只能根據住建局提供的資料按照筆跡來確定。幾個檔案袋翻了好幾遍都沒確定到底是何人。

第二站是東城的一個新建居民區,也是個建築工程案件,發包方由於尚欠承包方工程款而被起訴,發包方不承認承包方工程量的計算方式,所以需要到現場勘查確認最終工程量並由造價公司作出最終的造價鑑定。這個案子已經審理一年多了,原告方是相當不耐煩,而被告方也死咬著原告並沒有按照自己的實際工程量來計算,並誇大,雙方各帶數人,一談不攏就大罵,場面十分“壯觀”,還好舒姐已經見怪不怪了,從容的調解雙方,告誡雙方既然在現場就實事求是,一切證據說了算。我們就這樣丈量了一個下午,已經是沒有時間去送達文書了。只要迴歸法院了。

現在想想出去外面辦公,其實也沒什麼,因為從法院開車到外面送達、勘查現場是要花很多時間在路上,出門在外諸多不便,經常不能馬上查到要的資料,所以挺麻煩的,有了這次經歷,我就沒再開口說要出門了。

 第四周

這周庭長平哥讓我去他辦公室,關心下我實習近況,我跟他講自己學習到的東西很多的,他很高興,他還跟我講法官在審理案子時,經常會遇到法律適用問題,因為法律具有滯後性,所以法官經常要根據多方面綜合考慮,比如立法精神,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公眾的可接受程式以及社會安穩等方面思考,像建築工程合同糾紛的問題,其實不單單是承包方與發包方的金錢糾紛問題,背後還有無數的農民工的工資問題,尤其是到了年底,這個問題特別突出,會讓法官有很多壓力,需要速判速決,不能耽誤太多時間。他還讓我做個案例分析,一個關於法律尚未明確規定而在現在的糾紛中有遇到法律適用問題的分析,即:公司法和司法解釋二18條有規定如果公司出現解散情形,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具有15天清算義務,如果上述股東原因沒有履行上述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檔案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但是法律法規沒有明確公司債權人能否直接向法院追究股東的責任。在實踐中,往往是債權人先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如果能夠清算就不用向股東追究法律責任,如果不能,則該強制清算程式則是債權人追究股東的有利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