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擬法庭實習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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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三週的模擬法庭舉行完畢了,期間我們對刑事和民事案件分別進行了一次模擬法庭實踐,我們分組具體的制定了法庭實施計劃,做好了庭審前的準備工作,進行了細緻的人員分工和會場的佈置,同學們的表現跟平時比都積極很多。

模擬法庭實習心得

我認為,從個人來說,我們增強了運用法學理論和法律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基本能力,思想上提高了創新意識。從整體來說,模擬法庭的程式合法、執法嚴謹,是一次成功的法律實踐活動。

在這次實踐活動中我擔當了民事案件的原告和刑事案件的證人,雖然角色受到一定限制,但是整個案件演練過程我都全程參與,熟知了法庭的程式,辯論的技巧,案件的分析思維等等,同時也捕捉到一些身為法律人應該具備的穩重的心理以及語言上的氣勢,所以對案件的整體還是有一定把握的。下面,我將就在案件過程中的心得和體會做一一陳述。

首先,對案件的陳述和爭議焦點的總結。

在民事案件中的案例是真實發生在我校訴萬隆方正置業有限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於是真實發生在自己身邊的,所以實踐起來有一種責任感,對於每一段程式都認真的揣摩演練。這個案件的主要內容是原告中原工學院委託被告河南萬隆置業有限公司為其建造一批商品房,在建房的過程中,原告方中原工學院與被告方河南萬隆置業有限公司就建房的開工日期等一系列的問題發生了爭執,進而最終到法院進行訴訟,解決糾紛。此案的爭議焦點在於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買賣合同還是承攬合同。二、誰先構成違約。三、雙方的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四、被告的開工通知單是否送達。我們主要圍繞這幾個爭議焦點展開了對案情的理解和拓展。我總結本案的的重點在於區分是買賣合同是承攬合同,因為買賣合同和承攬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是不一樣的,我感覺,如果法院支援對方的請求承認合同是承攬合同的話,對方享有留置權,那麼對方的售樓行為就是合法有效的了。最後,擔任法官的同學判處被告方河南萬隆置業有限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並雙倍返還定金。

刑事案件是關於故意傷害的案件,主要內容是被告人鄭某因不滿被害人李某多次對其進行敲詐,於是夥同被告人王某對李某進行毆打,在李某口吐鮮血,雙小腿粉碎性骨折的情況下將李某送往醫院,在醫院搶救的過程中死亡,第二天即被火化。刑事案件的爭議焦點則是,法醫學文證審查報告能否作為訴訟證據,公安局出示的法醫學文證審查報告的主要內容是李某的雙小腿粉碎性骨折,但是不排除李某因為其他原因死亡。也就是說,法醫學文證審查報告是否能夠作為證據,直接影響著案件的定性。由此,看以看出證據在訴訟中的重要性,我也因此更加深刻的理解到老師以往告訴我們的那句話,打官司首先打的就是證據。最後判處判處被告人鄭某和王某故意傷害罪名成立,判處鄭某有期徒刑兩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

其次,對案件背後問題的思考。

在這兩個案件的過程中,我一直在思考一些表面看來和案件無關,但是在我看來卻代表了所有案件內涵的問題。

一、訴訟的起因。

訴訟源於紛爭。那麼,紛爭又源於什麼呢?我認為,源於兩點:一是過分要求,一是無知。

1、過分要求。

何所謂過分要求呢?因為一方想著欺詐或者欺負另外一方,於是抓住了一些看上去好象冠冕堂皇的而其實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向對方要求本來不應該是自己的東西。這是極不誠信的行為。比如,在這次民事模擬法庭中的被告河南萬隆方正置業有限公司。總有那麼一些人這樣子想:反正糾紛已經形成,這可不是天天都有的。我有的是精力,水混了還不乘機摸上幾尾魚,機不可失,時不再來也!難得的機會,不用白不用,用了白用也就白用。反正敗訴的成本不高,抓緊機會告上一狀,勝訴了就是發橫財,敗訴了就當是逛了一回街,區別不過是這個商場或店鋪是法庭罷了。

與此相對應的是那些死皮賴臉不肯承認錯誤的人,在產生糾紛的時候,明明知道自己存在過錯,就是不肯低下自己高貴的頭。他們應該是這樣子想的:反正你又不能把我怎麼樣,你要是敢動我一根毫毛我就首先去法庭告你一狀。你要是沒有本事使用暴力,不敢動我的毫毛,我就賴著不承認,看你能把我怎麼樣。

當然了,這樣子的人,在確定的法律事實面前,在公正的法律制度之下,除了灰溜溜地低下自己高貴的頭之外,是沒有其他任何事情可以做的。生動的奴性主義的闡述。

另外,很多人感嘆社會多紛爭。在感嘆之餘,我們是否想過至少在自己一方,很多紛爭都是可以避免的。只要我們坦然點,只要我們闊達點,不該是自己的東西堅決不要;是自己的東西,但是不涉及原則性根本性的,並且可以讓以的東西,我們適當讓與。這樣,至少在我們自己的生活中減去了因為過分要求而帶來的紛爭。

生活需要智慧。把人家的東西爭搶過來只能滿足自己的小心眼,懂得放棄往往是更大的智慧。話說到這一點子上,我倒覺得生活得智慧點也很容易。想著欺詐或者欺負別人時勇於放棄就可以了。更何況,放棄的又不是自己的東西。這個借花獻佛貌似也是很高的智慧。

2、無知。

那什麼又是無知呢?因為當事人沒有基本的法律知識,當其遇上了一些看似不平的事情,就想當然的以為應該怎麼樣,於是蠢蠢欲動的、或者是貿貿然的糊里糊塗的就進行訴訟了。而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噹噹事人認識到了相關的法律問題之後,就不會堅持自己的立場,以至於悻悻然地放棄自己的訴訟請求了。

還是偉大領袖毛澤東說得好,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也就是說,沒有相應的認識就不應該作相關的發言。因為無知而導致紛爭。所以應該多學習,認識多了,愚昧和無知就少了,相應的紛爭就消除了。再者,當我們忙於學習與進步,還有空去紛爭嗎?

二、訴訟的解決。

解決糾紛為何非得到法庭不可?同樣的事理,為什麼原告和被告之間說不清楚,非得要到法庭去不可?去到了法庭,跟在自己的家裡,有什麼區別呢?多了一個國徽,多了幾個法官。僅此而已!我們不得不拜倒於國徽的威嚴!可是話又說回來,多了幾個法官,至少我們的訴訟費用增加不少。原告和被告雙方,在出現糾紛的時候,在自己家裡協商為什麼就不能像在法庭上辯論一樣呢?既然在法庭上可以剋制自己的情緒,心平氣和的擺事實講道理,那麼為什麼當事人之間私下就不能這樣呢?如果在自己家裡協商就像在法庭上辯論一樣,我們將會省卻多少的心力,多少的時間,多少的金錢。人性的弱點,為什麼就不能為著共同的利益而至少暫時克服呢!?呵呵,人就是這樣,在是是非非面前往往不明智,甚至是愚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