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花垣縣下水灣尾礦庫有限責任公司
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1、乙方向甲方尾礦庫排放尾砂,按排放費6萬元/100噸/日.月,每月生產前先預交1個月排放費作為押金。乙方選礦廠生產規模為: 噸/日。
2、每月正常生產時間達25天以上視為正常生產。因甲方原因通知停排時間24小時以上甲方給予報排順延;因乙方原因停排,必須先通知甲方核實後,停排時間在48小時以上的,甲方給予順延排放時間。
3、乙方必須按甲方指定的排放位置往甲方尾礦庫排放尾砂,服從安排,規範排放,否則甲方有權禁止乙方向甲方尾礦庫排放尾砂。
4、乙方排放尾砂的'管道由乙方負責維護管理,沿途不得造成汙染。若因管道滲漏而造成的汙染,概由乙方自己負責,與甲方無關。如因乙方汙染等問題得不到合理解決,給甲方正常排放造成影響,甲方有權停止乙方向甲方尾礦庫排放尾砂。如因乙方發生民企糾紛,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予以賠償。
5、乙方只能按本協議約定的生產規模向甲方尾礦庫排放尾砂,乙方不得擅自擴大規模,否則甲方有權禁止乙方排放尾砂。由於尾礦庫容量有限,原則上僅限其自身礦石。
6、乙方以前所欠公司排放費經公司同意在生產期間每月承諾繳還5萬元(行情好或乙方資金充足時應予一次情還清),繳還時間隨同現生產期一個月的排放費一併上繳,繳費時間為生產滿一個月時繳費,考慮銷貨資金回籠情況,繳費時間延長致期滿後七日內,但後七日內不能開機生產。
7、違約:乙方承諾的繳納排放費及欠款在約定時間內必須一次交清,否則堅決關停,永遠不得向甲方再申請排放,而且原所欠排放費用乙方必須同意還清,否則甲方有權動用乙方資產或產品進行抵扣。
8、下月生產必須預付排放費,違背協議,甲方有權不續約。
9、此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