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合作協議範本

才智咖 人氣:2.69W

訂立協議各合夥人: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
  
  (其他合夥人按以上列專案順序填寫)
  
  第一條合夥名稱:元享服裝裝置製造廠(本廠)。
  
  第二條主要經營地:中山小欖鎮績東二怡豐四村。
  
  第三條合夥經營專案和範圍:服裝裝置研發、生產、銷售。
  
  第四條合夥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年。
  
  第五條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合夥人(姓名)以方式出資,計人民幣元。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年月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公有資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利分配和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以本廠年度總盈利的5%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和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償還時,以投資額度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入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合同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
  
  (二)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肖建華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
  
  4、支付合法債務;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曾樑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為:
  
  1、對外接待行政工商事宜
  
  2、對合夥事業安全生產進行管理;
  
  3、對合夥事業流動資金進行管理;
  
  4、支付合法債務。
  
  第九條合夥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邊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配合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有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曾樑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稅款;合夥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處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十天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原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合同爭議解決方法。
  
  凡因本協議或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兩份,合夥人各執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           (蓋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個體合作協議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