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勞動協議書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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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 動 協 議 書

員工勞動協議書格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勞動協議期限

第一條 本協議為 期限勞動協議,協議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計 個月。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二條 根據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從事 崗位工作,乙方的工作地點為甲方的工作場所。

第三條 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根據公司業務需要及乙方的技能、工作業績等,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如乙方不同意調整,甲方可以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勞動協議,經濟補償金按照國家規定發放。

第四條 在工作過程中,因乙方存在嚴重過失或者故意造成甲方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償。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五條 甲方依法制定員工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乙方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工時、休息和休假制度,並按照規定上下班。

第六條 乙方依法享有的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規章制度執行。

四、勞動報酬

第七條 甲方有權根據其經營狀況、乙方工作崗位的變更和薪酬管理辦法等單位制度調整乙方的工資待遇。

第八條 乙方月工資標準為人民幣 元。

第九條 因單位需要,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或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甲方乙方核定的'日資發放加班費。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標準的工作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切實保護乙方在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第十一條 乙方應當保守工作期間知悉甲方的任何不宜對外公開的事項,否則造成甲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勞動協議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訂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在本勞動協議的有效期內,訂立本協議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協議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協議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協議。

第十三條 若乙方需解除勞動協議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甲方,書面通知以送達甲方為準。

第十四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協議可以解除。

第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解除本勞動協議:

1、乙方被查實在應聘時向甲方提供的個人資料是虛假的,包括但不限於:離職證明、身份證明、戶籍證明、學歷證明、體檢證明、過去工作經歷、家庭成員和主要社會關係等資料;

2、嚴重違反本協議或甲方的規章制度;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協議,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甲方依法制定的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 協議期滿且雙方不能就勞動協議續簽達成一致的,本協議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 本協議期滿前,甲乙雙方應按照有關規定就協議續訂或者終止事宜表明自己的意見,並辦理相關書面手續。

第十九條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協議時,乙方應當將正在負責的工作事項以及甲方交付乙方使用的財物與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進行交接。因乙方原因未辦理交接造成甲方損失的,由乙方賠償。

第二十條 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協議,乙方依法應獲得經濟補償金,但乙方未與甲方辦理工作交接前,甲方暫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七、違反勞動協議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未提前30天向甲方提出辭職或有其他擅自離職情形的,甲方將在乙方辦理交接工作後支付乙方的當月工資和辦理相關的離職手續;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及其附件的約定,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根據實際造成的損失依法給對方予以賠償。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均有權依法從乙方的工資等(包括但不限於此)中做相應的扣除,不夠扣除的,甲方仍然有權就剩餘部分向乙方追償:

1、依照法律法規約定和協議約定乙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違反甲方依法制訂的規章制度;

3、工作失誤給甲方造成了經濟損失。

八、其他規定

第二十四條 乙方在此確認已充分知悉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員工手冊、獎懲辦法、勞動協議管理辦法等),確認這些規章制度以及以後修訂的規章制度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對乙方有約束力。

第二十五條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協議中若發生勞動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可以向相關部門提請仲裁。

第二十六條 如果乙方的通訊地址發生變更,乙方應即時書面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按照本協議中所列的通訊地址給乙方郵寄的檔案,視為已送達。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國家及地方法律法規及甲方的規章制度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甲方代表人(委託人):

地址:

乙 方:     性別:  身份證號碼:

通訊地址: 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