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指定交易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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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及其有關規定,經過自願協商,就指定交易的有關事項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選擇乙方為證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並以乙方所屬中國民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xxx)證券營業部為指定交易點。乙方經稽核同意接受甲方委託.甲方指定交易的股東帳號為(xxx)甲方身份證號碼為(xxx)(若甲方為機構投資者,則寫明指定經辦人的身份證號碼)
第二條指定交易的證券品種範圍,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記名證券為限。
第三條本協議書簽訂當日乙方應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帳戶的申報指令。如因故延遲,乙方應告知甲方,並最遲於本協議書籤訂之日起下一個交易日完成該指定交易帳戶的申報指令。指定交易生效日為乙方完成指定程式之日起下一交易日。
第四條甲方在乙方處指定交易生效後,其證券帳戶內的記名證券即同時在乙方處託管。乙方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傳送的指定交易證券帳戶的證券餘額,為甲方建立明細帳,用於進行相關證券的結算過戶。
第五條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間的.證券買賣均需通過乙方代理,並有權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詢,代領記名證券紅利,證券餘額對帳等服務。甲方需要其他服務專案,應與乙方另訂協議。
第六條甲方證券帳戶內的記名證券餘額一經託管在乙方處,必須遵守乙方有關嚴禁證券帳戶“賣空”的規定。
第七條甲方證券帳戶一旦遺失,應持有效證件先行向乙方掛失,乙方應及時採取措施防止該帳戶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掛失證明到上海證券中央登記結算公司及其代理機構申請補辦證券帳戶。帳戶一經補辦,甲方應持補辦帳戶在乙方辦理證券餘額的過戶手續
第八條甲方選擇指定交易後,有權撤銷在乙方處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違約責任情況的除外),乙方應在甲方申請日為其辦理撤消指定交易申報,並經上交所確認後即生效。
第九條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間辦理證券帳號的掛失、補領或非交易過戶等手續,應先取得乙方證明檔案。乙方應在甲方提出要求之日起兩個交易日內出具證明檔案.
第十條甲乙雙方在指定交易期間,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的各項業務規則。
第十一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
證券營業部
經辦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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