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裝水泥運輸合同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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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

散裝水泥運輸合同範本

  水泥運輸協議

甲方:貴州巨集源牆體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吳貴興

根據甲方牆體材料加工廠散灰水泥需要,就運輸散裝水泥事宜。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1、運輸貨物:貴州頂效瑞安水泥有限公司生產的“拉法基”牌散裝水泥。

2、起止地點:頂效瑞安水泥廠發貨棧臺汽車運輸到甲方牆體材料廠(龍井宜化旁)。

3、運輸保證:

(1)甲方需購水泥提前1天電話通知乙方安排。

(2)乙方在運輸過程中產品的質量受損,數量短缺由乙方承擔責任(隨時抽樣檢測)。

(3)乙方需按當天甲方需要的數量保證按時、按量,保質運輸到達(龍井巨集源牆體材料加工廠)。

(4)貨物驗收:根據甲方與生產水泥廠家簽訂的合同中實物過磅,磅差標準方式的內容執行。

5、運輸單價:25元/噸,本單價為暫定綜合價。如市場燃油上浮變更,甲乙雙方可另行協商調整本單價。

6、結算方式:

(1)根據甲方收到乙方從水泥生產廠家發貨實物過磅單(本協議第4條貨物驗收)標準,按甲方實際簽收水泥數量結算;

(2)運輸發票由乙方統一開具,同時與簽收水泥運輸結算聯到甲方辦理結算款;

(3)結算日期根據甲方明確定(一月一結)。

7、安全協議:

(1)乙方車輛進入甲方生產區域必須遵守各項安全管理規定;

(2)乙方車輛在運輸途中,須遵守國家《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管理規定;

(3)乙方在運輸途中若發生交通安全事故與甲方無關,一切責任乙方自負。

8、若發生糾紛與爭議:雙方本著友好的原則協商解決。

9、未盡事宜的以補充形式進行確認。

10、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雙方簽字蓋章生效。有效期2008年9月18日(長期)。

甲方單位:貴州巨集源牆體材料有限公司 乙方單位:吳貴興

地址:興義市馬嶺鎮龍井村 地址:興義市三月村二巷

甲方代理人: 乙方代理人:

聯絡電話: 聯絡電話:

日期: 日期:

  篇二

  水泥運輸協議

甲方:

乙方: 合同編號:

為規範乙方車輛在甲方的運輸行為,保證甲方水泥運輸業務正常有序開展,滿足使用者的生產需要,雙方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達成以下水泥運輸協議: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水泥運輸車輛 部,車牌號(主機)分別是:

;車牌號不符時甲方將不予裝車。甲方運力不足時,用 公司在編車輛,需經 公司運銷處出具派車證,甲方方可安排使用。

二、為保證甲方水泥安全及使用者需要,乙方同意在編車輛向甲方交納運輸貨物保證金¥ 元,人民幣大寫 元

(注袋裝每輛車交5000元,散裝每輛車交10000元)。

三、運輸期限:一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篇三

  水泥運輸合同

託運方(甲方): 編 號:

承運方(乙方): 合同簽署地:

根據國家有關運輸規定,經過雙方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貨物名稱

水泥

第二條、承運數量

工程實用量為準。

第三條、貨物起運地點、貨物到達地點、運輸單價(均為含稅價)價格見附表。

第四條、如遇油價上漲、運輸路線發生變化、道路情況有惡劣變化、國家有關運輸政策發生變化等,影響車輛正常運輸時,雙方可另行協商運輸單價,若協議不成,甲、乙雙方可終止合同。

第五條、交貨時間及方式

一、甲方需提前36小時告知乙方水泥用量,乙方根據甲方實際用量調運車輛。

二、乙方將水泥運至制定工地後,甲方有義務在3小時內協助乙方完成卸貨工作,並完善相關驗貨及簽收手續。

第六條、驗收方式

以甲方工地實際過磅數量為準,磅差不能超過千分之三,超過3‰時的誤差由乙方承擔賠償。

第七條、運輸質量及安全要求

乙方按甲方的'要求將貨物運到指定的地點,按時向收貨人發出貨物到達的通知。對託運的貨物要負責安全,保證貨物無流失、無錯收等現象發生,如有上述問題,應承擔賠償義務。乙方出現車輛及相關人員安全責任事故,由承運方全權自行負責。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八條、運費結算方式

乙方持有效單據與甲方對賬,甲方應根據所收運輸單及工地收貨入庫單的實際運輸數量結算運輸費用,並在結算後五個工作日內支付乙方運費。

第九條、付款方式

甲方按乙方指定的賬戶支付運費並進行轉賬(需乙方書面提供賬戶,否則視為無效付款)。

第十條、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必須完成甲方的運輸任務(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因不能正常供應水泥,造成一切的供貨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賠償義務。

三、如因乙方不能完成運輸任務,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四、若因甲方不能按合同規定時間按時給乙方付款時,則需按銀行同期貸款給付利息。

第十二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雙方因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署地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第十三條、附則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達成補充協議,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雙方各執 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2010年 月 日至2010年 月 日。

託運方: 承運方:

20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