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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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協議書由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業主”)為一方,與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監理單位”)為另一方共同訂立。
  鑑於業主已委託監理單位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監理服務並已接受了監理單位就此提出的專案建議書,為明確雙方在合同期間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茲就以下事項達成協議: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協議書

一、本協議書中的詞句和用語與“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通用條件所規定的定義相同。

二、下列檔案是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應作為協議書的有效內容予以遵守和執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專用條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檔案
  6.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檔案
  7.其它檔案
  8.附件:
  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
  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其它附件

三、業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監理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監理單位支付根據監理合同規定應支付的費用和提供監理工作條件。

四、監理單位基於業主的上述保證,在此向業主承諾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監理服務。

五、本協議書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終止,在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結清監理服務費用後自然失效。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書副本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

 

業主:(蓋章)____________ 監理單位:(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通用條件

1 定義與解釋
  1.1 定義
  下列詞句或用語,除根據上下文另有其意義外,一般應具有如下含義。
  1.1.1 專案 業主建造工程和委託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物件,具體情況在專用條件中指明。
  1.1.2 工程 為完成專案所實施的一項或若干項永久工程(包括向業主提供的物資和裝置),其概況在專用條件中說明。
  1.1.3 服務 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所承擔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亦稱監理服務。
  1.1.4 業主 委託監理單位提供監理服務的單位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
  1.1.5 監理 單位受業主委託提供監理服務並具有監理資質的法人或其合法繼承人或其合法受讓人,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亦指監理單位根據監理合同派駐到專案所在履行監理服務的機構。
  1.1.6 一方 業主或監理單位。
      雙方 業主和監理單位。
      第三方 一般是指與業主簽訂工程承包合同的單位或個人。但根據上下文的內容,也可以是與專案建設有關的其它當事人。
  1.1.7 監理 合同一般應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監理中標函或委託函;“公路工程施工監理合同”中的協議書、通用條件、專用條件、附件A(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附件B(業主提供的監理工作條件)、附件C(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公路工程施工監理規範》(JTJO77___95);公路工程施工監理招、投標檔案;雙方籤認的補充或修正檔案以及雙方籤認的其它檔案或附件。
  1.1.8 專案建議書 被業主認可並接受的監理單位的施工監理投標檔案或監理規劃。
  1.1.9 日 即曆法日。
  1.1.10 月 根據公曆從某一個月份中的任何一日開始至下一個月份相應日期的前一日截止的時間段。
  1.2 解釋
  1.2.l 監理合同中的標題只是為了查閱方便,不應作為監理合同本身的內容予以理解,也不應用於對監理合同進行解釋。
  l.2.2 為了文字簡練,監理合同中有些詞句成用語可能會有多種含義,閱讀時應視上下文的實際需要而定。
  1.1.3 如果監理合同中所包括的檔案之間出現矛盾,應按時間順序以最後編寫或雙方最後確認的檔案為準。

2 監理單位的義務
  2.1 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監理合同規定的形式、範圍與內容履行與專案有關的監理服務,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
  2.2 正常的和附加的服務
  2.2.1 正常的服務是指監理合同附件A中規定的監理服務。
  2.2.2 附加的服務是指雙方通過簽訂補充協議或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在監理合同附件A規定的正常服務之外增加的監理服務。
  2.3 職責
  2.3.1 監理單位應本著嚴格監理、熱情服務、秉公辦事、一絲不苟的原則,按照監理合同的要求,根據適合的專業技術規定和國際慣例公認的行業工作準則,謹慎而勤奮地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應在監理合同附件A中詳細規定並加以說明。
  2.3.2 如果監理單位在履行監理服務過程中行使的權力或所需的授權,來自於業主和第三方簽訂的工程合同檔案,該合同檔案必須成為本監理合同的組成部分,兩者之間如出現矛盾,則應編制補充說明檔案一併列入監理合同。此時監理單位應:
  2.3.2.1 根據監理合同文件和工程合同檔案履行監理服務;
  2.3.2.2 根據職責範圍,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獨立公正地行使上述合同檔案賦予的權力;
  2.3.2.3 根據上述合同檔案的授權,可對相應的工程和合同事宜進行變更,但未經業主的書面批准,不得變更工程合同檔案中規定的工程標準和第三方的責任與義務。
  2.4 監理人員
  2.4.1 監理單位派駐到專案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人員,必須能夠適應監理合同規定的監理服務工作,其主要監理人員的資質應在專案建議書中詳細描述並得到業主的認可。
  2.4.2 為了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在專案建議書中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業主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絡。
  2.4.3 監理單位因工作安排或其它原因,需要更換派駐到專案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主要監理人員時,應事先得到業主的同意。
  2.4.4 業主有權以書面形式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能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監理服務的派駐人員。
  2.4.5 即使是業主要求或同意更換的監理人員,其代替人員的資質仍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2.4.6 監理單位派駐到專案所在地履行監理服務的專案負責人及主要監理人員,必須常駐現場。
  2.5 業主財產
  所有由業主提供給監理單位使用的設施、裝置和物品,均屬於業主財產,監理單位在使用時應予以愛護。當監理服務完成或中止時,監理單位應將上述設施、裝置尚未使用的物品的清單提交業主。如果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由監理單位負責移交上述設施、裝置和物品,此項工作可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併入監理單位的服務費用報價中。
  2.6 保密
  在監理合同有效期間或監理合同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經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洩露業主與本專案、本工程、本監理合同有關的保密資料。

3 業主的義務
  3.1 監理工作條件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提供履行服務所必需的`工作條件,其具體內容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明確。
  3.2 資料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資料。
  3.3 決定
  業主應在監理合同附件B規定的時間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併要求答覆的重大問題做出書面決定。
  3.4 代表
  業主應指定一名授權代表與監理單位的授權代表建立工作聯絡。更換該代表或變更其授權時,必須提前7日通知監理單位。
  3.5 授權通知
  業主必須將履行監理服務的監理單位及業主授予監理單位的權力,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6 設施和物品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規定,向監理單位免費提供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設施、裝置、物品及其相應服務。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備全部或部分上述設施、裝置和重要物品,必須在監理合同附件B中規定,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並放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3.7 輔助工作人員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B的要求,向監理單位免費派遣與監理單位履行監理服務有關的輔助工作人員。上述人員應服從監理單位的工作安排和管理,並對自身的行為負責。如果要求監理單位自聘全部或部分上述人員,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或併入監理單位的監理服務費用報價中。

4 責任和保障
  4.1 監理單位的賠償責任
  監理單位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造成業主經濟損失的,應向業主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監理單位對第三方責任造成的任何經濟損失,不承擔責任。如果監理單位與業主或第三方對有關經濟損失共負責任時,應按責任比例計算賠償。監理單位的上述責任賠償,均應按照本合同條件第4.4條的規定辦理。
  4.2 業主的賠償責任 
  業主違反監理合同的規定並造成監理單位經濟損失的,應向監理單位賠償,賠償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4.3 賠償責任的期限
  業主或監理單位任何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的賠償,都應在賠償事件發生後的28日之內以書面形式提出索賠。如果該事件具有持續性,則應在事件首次發生後7日之內提出索賠意向,並每隔7日提供一次該事件仍在持續發展的證明材料,直至該事件結束後28日之內提出正式的索賠檔案。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單位均有權對上述索賠不予受理。
  4.4 賠償的限額
  鑑於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了任何一方向另一方依據本合同條件第4.1條和第4.2條支付賠償的最高限額,雙方在此一致同意放棄超過該限額的剩餘賠償要求。但本合同條件其它條款規定的補償和由於任何一方故意違約而引起的索賠,不受該限額的限制。
  4.5 保障
  4.5.1 在監理單位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的提下,業主應保障監理單位免受因履行本監理合同而引起的外界索賠或干擾。
  4.5.2 雙方可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由監理單位按照業主認可的形式向業生遞交履約擔保書或履約保證金。如果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監理合同時,業主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沒收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4.6 保險
  4.6.1 監理單位應在監理服務期內,自費辦理派駐到專案所在地人員人身和自備財產的有關保險,保險時間應隨服務時間的延長而順延,並在出險後自行辦理索賠。如果監理單位不辦理上述保險,則應對有關風險及後果自負其責。
  4.6.2 業主可在專用條件中規定,要求監理單位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監理單位的責任、第三方的責任以及業生為監理服務提供的財產等進行保險。此項工作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 監理會同的生效、終止、變更、暫停與中止
  5.l 監理合同的生效
  監理合同生效的時間,以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註明的時間為準。
  5.2 監理服務的時間和期限
  監理單位必須按照專用條件中規定的時間和有關期限履行和完成監理服務。如果非監理單位的原因,致使監理服務時間需要延長,雙方應通過協商,另行簽訂補充協議。
  5.3 監理合同的終止
  監理合同終止和失效的時間,按雙方簽署的協議書上註明的方式確定。監理合同失效後,雙方均不再受本監理合同的約束。
  5.4 監理合同的變更
  5.4.1 任何一方提出申請並經雙方書面同意後,可對本監理合同進行變更。
  5.4.2 業主可書面要求,改變本合同條件第給2.1條和監理合同附件A擬定的監理服務的形式、範圍與內容,但必須在雙方一致的基礎上,按照本監理合同的規定進行變更。上述變更導致增加或減少的監理服務工作量,其有關的監理費用和服務時間亦應做相應的調整。
  5.4.3 因業主或第三方的責任,阻礙或延誤了監地單位履行監理服務,監理單位應及時將該情況與其可能產生的影響書面通知業主,如有必要,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對合同進行相應的變更。上述情況導致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監理單位完成相應服務的時間亦應予以延長。
  5.4.4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後,因物價變動等因素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變化,其調整辦法在專用條件中規定。
  5.4.5 在簽訂本監理合同後,因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變動而引起監理服務費用的增加或服務時間的延長,業主應據實向監理事垃給予補償。
  5.5 監理合同的暫停與中止
  5.5.1 出現根據本監理合同的規定不應由監理單位負責的情況,且該情況已使監理單位不能繼續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時,監理單位應立即書面通知業主。並且:
  5.5.1.1 不得不暫停或減緩某些監理服務時,則上述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
  5.5.1.2 全部監理服務已無法繼續履行時,監理單位在書面通知業主28日之後,有權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1.3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監理合同不能履行或只能部分履行時,雙方應對由此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延誤各負其責。
  5.6.2 業主要求監理單位全部或部分暫停監理服務或中止本監理會同時,必須在56日之前發出書面通知。監理單位在接到通知後應立即安排停止全部或該部分監理服務並將相關費用開支減至最小。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3 監理單位無正當理由,未根據監理合同的規定履行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業主可書面要求監理單位予以解釋。若監理單位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覆,業主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後,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並視情況沒收監理單位的全部或部分履約擔保金。
  5.5.4 業主拖延支付監理服務費用,並已超過專用條件規定期限的28日,或根據本合同條件和5.5.1.1條或第5.5.2條的規定,暫停監理服務已超過6個月,監理單位可書面更求業主予以解釋。若業主在28日內未能根據本監理合同給予合理的答覆,監理單位可在進一步發出書面通知14日後,單方面中止本監理合同或自行暫停全部或部分監理服務。因此而增加的監理服務工作量應作為監理單位附加的服務,業主應及時向監理單位返還全部或剩餘部分的履約擔保金。
  5.5.5 監理合同的中止,不得損害或影響雙方根據本監理合同應有的義務、責任、權力和利益。
  5.6 轉讓和分包
  5.6.1 沒有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責任和權力予以轉讓。
  5.6.2 沒有業主的同意,監理單位不得將監理服務的任何部分予以分包。監理單位因監理服務的需要,聘用專業技術人員和輔助工作人員不屬於分包。

6 監理服務的費用與支付
  6.1 監理服務費用
  監理服務費用的計算方法和內容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1.1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的規定,向監理單位支付正常服務的費用。
  6.1.2 業主應按照監理合同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基於此費率和價格,向監理單位支付附加服務的費用。如果該費率和價格明顯不適用,雙方可根據本合同條件第5.4.1條和第5.4.2條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並商定新的費率和價格。
  6.2 支付
  監理服務費用的支付方式和時間應在監理合同附件C中規定。
  6.2.1 業主在專用條件規定的期限內,未向監理單位支付到期應付的款項,則應按照專用條件規定的利率計算利息,給監理單位予以補償,補償時間自未付款項的應付之日起算。該補償不影響本合同條件第5.5.5條規定的監理單位的權力。
  6.2.2 業主對監理單位要求支付的款項中的任何部分有異議,應在7日內發出書面通知說明理由,但不得藉此延誤對監理單位其它應得款項的支付。本合同條件第6.2.1條的規定適用於最終支付給監理單位的一切曾經有過爭議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