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協議書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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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會計師事務所合夥人協議書範本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的組織和行為,維護事務所、合夥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全體合夥人按照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根據財政部《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試行辦法》,事務所由_________等_________人合夥設立。

第三條 事務所中文名稱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事務所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事務所經_________(批准機關和批准檔名稱)批准,依法在_________(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其一切經營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遵守職業道德,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和註冊會計協會的監督。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事務所的性質為合夥事務所。由合夥人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並對事務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六條 經批准設立的事務所即是註冊會計師協會的團體會員,按規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 事務所的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注:不少於20年),自事務所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經全體合夥人同意,事務所經營期限屆滿未向審批機關申請終止經營視同延長經營期限。

第八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並按協議規定的程式表決通過後,向政府部門辦理報批和登記手續。

第二章 事務所的宗旨、目標和經營範圍

第九條 事務所的宗旨:適應改革開放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充分發揮註冊會計師在經濟活動中的鑑證和服務作用,恪守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第十條 事務所的經營目標是,在政府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的領導下,將事務所發展為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高執業水平的合夥事務所,為社會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十一條 事務所的經營範圍是(注:事務所可以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填寫)
  (一)審計業務:包括審查會計報表;驗證資本;辦理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出具的有關的報告;基建預決算審計;工程造價諮詢、招投標代理;其他審計業務。
  (二)諮產評估:企業整體評估;單項評估包括:房地產、機器裝置、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評估諮詢服務。(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三)稅務代理:_________(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四)工程造價諮詢、工程預算、招投標代理;(由事務所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五)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會計管理諮詢;設計會計制度;擔任非鑑證客戶會計顧問;為非鑑證客戶代理記帳;專案可行性研究和專案評價;其他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包括培訓財會人員、會計帳冊憑證、會計電算化軟硬體用品的銷售等)。
  (六)當事人委託的其他業務。

第三章 合夥人出資

第十二條 事務所合夥人構成如下
  ┌───┬──┬──┬───────┬────────┬─────────┐
  │姓 名│性別│年齡│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執業證書號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 合夥人出資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大寫)。各合夥人認繳總額和所佔比例如下
  ┌───┬─────┬──────────────────────────┐
  │姓 名│ 出資額 │     佔合夥人出資總額百分比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出資方式_________(由合夥人自行確定)。

第十五條 各方出資額應在合夥人大會批准(新設立的事務所則應在審批機關同意成立事務所批文下達後)一個月內繳足。

第十六條 事務所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增加或減少(不低於法定限額)出資額。合夥人出資的增減須經合夥人一致同意,並向有關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在辦妥變更手續後15日內將有關資料報省、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第十七條 合夥人不得私自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事務所的財產份額,也不得以其在事務所中的財產份額出資。

第四章 合夥人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 合夥人權利
  (一)參加合夥人會議,按本協議規定行使表決權;
  (二)被選舉為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主任(主任會計師)副主任、委員;
  (三)對事務所的財產享有收益分配權;
  (四)有權按規定查閱事務所財產帳冊和其他會計資料;
  (五)對事務所事務執行的質詢異議權;
  (六)監督事務所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的工作。

第十九條 合夥人的義務
  (一)及時交納出資;
  (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合夥協議;
  (三)遵守註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和執業準則,謹慎執業;
  (四)認真完成合夥人大會、合夥人管理委員會、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交給的工作任務;
  (五)保守事務所的經營、財務祕密;
  (六)涉及事務所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主任會計師、副主任會計師、合夥人管理委員會、合夥人會議報告;
  (七)合夥人不能成為其他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夥人(股東)或其他負無限連帶責任經濟組織的合夥人;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事務所性質相同或相近的業務,不得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與事務所進行買賣、借貸以及從事與事務所利益有衝突的活動;非經合夥人一致同意,不得以事務所的財產向外提供擔保。
  合夥人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所得的收入應當歸事務所所有,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從事正常經營活動,由事務所承擔民事責任。合夥人在從事與事務所經營有關的活動過程中,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使他人遭受傷害或財產損失時,首先由事務所的財產賠償,不足部分,先由該合夥人承擔,再由其他合夥人承擔。其他合夥人在對外承擔責任後,有權向該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的個人行為,事務所及其他合夥人不承擔責任。

第二十二條 事務所經營期間,事務所的利潤和虧損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注:合夥人必須在合夥協議中約定比例和分擔,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平均分配和分擔)。償還合夥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夥人,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三條 合夥人的薪酬和福利、勞保待遇,由合夥人根據事務所發展狀況,結合其他員工待遇一併另行商定。

第二十四條 合夥人人身保險、意外保險以及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按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事務所存續其間,各合夥人的出資、事務所經營積累的財產以及所有以事務所名義取得的其他財產權益均為事務所財產,由合夥人共有。

第五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的條件
  (一)持有有效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證書(在符合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條件的前提下可以吸收事務所執業所必須的具有其它執業證書人員)
  (二)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三)專職在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滿五年;
  (四)年齡在60週歲以內;
  (五)以往3週年內沒有因執業質量、職業道德問題受到刑事處罰或主管財政機關的行政處罰;
  (六)在註冊地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第二十七條 經合夥人會議同意,可以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入夥必須簽訂書面入夥協議。

第二十八條 新入夥的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新入夥的合夥人對入夥前事務所的帳面債務及或有負債承擔連帶責任,但其在對外承擔責任後,可以向原合夥人追償。

第二十九條 新合夥人入夥,原合夥人認為必要,可以對事務所資產進行評估,以決定新合夥人入夥出資額及權益比例。

第三十條 合夥人退夥後,對退夥前事務所債務(包括或有負債),仍應與其他合夥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在事務所批准成立起_________年內(注:不少於5年)一般不得主動提出退夥,如因特殊情況退夥給事務所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