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專案施工協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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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施工合同能夠使工程更好的進行,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建設工程專案施工協議書,歡迎閱讀!

建設工程專案施工協議書

發包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設部管理局、建設部頒發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字》(cf91-0201),就本項工程建設的有關事項,雙方當事人在平等協商的情況下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工程概況

1.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見“工程專案一覽表”(附後)。  承包範圍:  承包方式:

2. 工程性質(指基建、技改、合資等):  批准文號(有權機關批准工程立項的文號):

3. 定額工期總天數:   天

4. 開工日期(雙方約定的符合開工報告規定的具體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群體工程以第一個開工的工程為準):本合同工程定於  年  月  日開工。  竣工日期(以單位工程為準;群體工程以最後竣工的工期為準):本合同工程定於  年  月  日竣工。

5. 質量等級:

6. 合同價款:本合同工程承包造價為  元。  金額(大寫):

第二條 合同檔案及解釋順序  合同另有約定除外,合同檔案的組成和解釋順序如下:

1. 協議條款;

2. 合同條款;

3. 洽商、變更等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紀要、協議;

4. 招標承包工程的中標通知書、投標和招標檔案;

5. 施工圖紙和本市現行確定及調整工程造價的有關規定;

6. 按可填單價的工程量清單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單;

7. 標準、規範和其他有關技術資料、技術要求;

8. 國家和本市關於施工合同管理的規定。

當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基礎上,由雙方協商解決;雙方意見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三條 合同檔案使用的語言文字、標準和適用法律

1. 合同語言:本合同檔案僅使用漢語。

2. 適用法律法規: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均對本合同有約束力。

3. 適用標準、規範:按國家和本市現行質量評定標準和施工技術驗收規範執行。

第四條 圖紙

1. 甲方提供圖紙日期:  年  月  日

2. 甲方提供圖紙套數:

3. 甲方對圖紙的特殊保密要求和費用承擔:

4. 工程竣工圖: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雙方另行簽訂繪製工程竣工圖的協議。

第五條 甲方駐工地代表

1. 甲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委派書作為合同附件):

2. 社會總監工程師姓名(如甲方委託監理公司監理時,總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應在監理合同中明確,並將副本一份交乙方):

第六條 乙方駐工地代表(專案經理)

乙方駐工地代表姓名(任命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七條 甲方工作

甲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一次或分階段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現場是否達到具備施工條件和完成的時間:

2. 將施工所需水、電、電訊線路接至施工現場的時間、地點和供應要求:  並保證施工期間的需要。

3. 施工現場與公共道路的通道開通時間和起止地點:           滿足施工運輸的需要,保證施工期間的暢通。

4. 工程地質和地下管網線路資料的提供時間:

5. 辦理證件、批件的名稱和完成時間:

6. 水準點與座標控制點位置提供和交驗要求:

7. 會審圖和設計交底的時間:

8. 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應支付的費用:  甲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作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32條執行。

第八條 乙方工作

乙方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提供計劃、報表的名稱及完成時間:

2. 對施工安全、保衛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圍欄和警衛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義務造成工程、財產和人身傷害,由乙方承擔責任及所發生的費用。

3. 向甲方提供的辦公和生活設施及費用承擔:

4. 對施工現場交通和噪音等管理的要求。必須遵守本市有關部門對施工現場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的規定,經甲方同意後辦理有關手續,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乙方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5. 已完工程成品保護的特殊要求及費用承擔:

6. 施工現場周圍建築物、構築物(含文物保護建築)、古樹名木和地下管線的保護要求及費用承擔:

7. 施工現場整潔衛生的`要求。保證施工現場的清潔符合有關規定,承擔因違反有關規定造成的損失和罰款。

乙方不按合同約定完成上述工作,造成工期延誤時,應承擔由此造成的經濟損失,工期不予順延。

第九條 進度計劃

1. 乙方提供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時間:

2. 甲方代表(或總監理工程師“下同”)確認的時間:

第十條 延期開工處理

乙方不能按時開工時,應在協議條款約定的開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3天內答覆乙方。甲方代表同意延期要求或3天內不予答覆,可視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應順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延期開工要求時,竣工日期不予順延。

甲方徵得乙方同意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後可推遲開工日期,承擔乙方因此造成的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一條 暫停施工處理

甲方代表在確有必要時,可以書面形式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乙方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護已完工程,實施甲方代表處理意見後向其提出書面復工要求,甲方代表批准後繼續施工。甲方代表未能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或收到乙方復工要求後48小時內未予答覆的,乙方可自行復工。停工責任在甲方時,由甲方承擔經濟支出,相應順延工期;停工責任在乙方時,又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時做出答覆,施工無法進行,乙方可認為甲方已部份或全部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工期延誤處理

1. 對以下造成竣工日期推遲的延誤,經甲方代表確認,工期相應順延。

(1)工程量變化和設計變更;

(2)一週內,非乙方原因停水、停電(地區停電除外)、停氣造成停工累計超過8小時;

(3)不可抗力;

(4)甲方代表同意工期相應順延的其他情況。

乙方在以上情況發生後5天內,就延誤的內容和因此發生的經濟支出向甲方代表提出報告。甲方代表在收到報告後5天內予以確認答覆,逾期不予答覆的,乙方即可視為延期要求已被確認。

2. 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每延期竣工一天,應交付?

3. 因乙方原因延誤工期,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時,甲方可認為乙方部分或全部解除合同,由乙方承擔違約責任,並按本協議條款第39條工程停建或緩建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工期提前及獎勵

工期如需提前,雙方約定如下:

1. 按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約定的開、竣工日期計算的合同工期總天數為  天,比本協議第一條第三款定額工期提前  天,提前  %。

2. 乙方採取的趕工措施及因此增加的經濟支出:

3. 甲方應提供的條件:

4. 乙方每提前竣工一天,甲方應支出乙方的獎勵金額和計算方法:

第十四條 質量檢查和返工

檢查和返工。乙方應認真按照標準、規範和設計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施工,隨時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員的檢查檢驗,為檢查檢驗提供便利條件,並按甲方代表及委派人員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擔由自身原因導致返工、修改的費用。

因甲方不正確糾正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引起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

以上檢查檢驗合格後,發現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質量問題,乙方仍須承擔責任和發生的費用,賠償甲方的有關損失,工期相應順延。

以上檢查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如影響施工正常進行,檢查檢驗不合格,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乙方承擔。除此之外,影響正常施工的經濟支出由甲方承擔,相應順延工期。

第十五條 工程質量及責任

1. 約定的工程質量等級(優良、合格)    。實行按質論價和獎罰對等,由此增減費的用支付:

2. 違約責任:  達不到約定條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經發現,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應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返工,直到符合約定條件。

因乙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時,由乙方承擔返工費用,工期不予順延。返工後仍不能達到約定條件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因甲方原因達不到約定條件時,由甲方承擔返工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

3. 雙方對工程質量有爭議時,按第30條約定的辦法解決。

第十六條 隱蔽工程和中間驗收

1. 工程具備覆蓋、掩蓋條件或達到協議條款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乙方自檢後在隱蔽和中間驗收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參加。通知包括乙方自檢記錄、隱蔽和中間驗收的內容、驗收時間和地點。乙方準備驗收記錄。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後,方可進行隱蔽和繼續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時間內修改後重新驗收。

工程質量符合規範要求,或驗收24小時後,甲方代表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可視為甲方代表已經批准,乙方可進行隱蔽或繼續施工。

2. 雙方約定的中間驗收部位為:

第十七條 試車(應按承包範圍確定)及雙方責任分屬

1. 裝置安裝工程具備單機無負荷試車條件,乙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甲方代表,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乙方準備試車記錄。甲方為試車提供必要條件。試車通過,甲方代表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2. 裝置安裝工程具備聯動無負荷試車條件(如乙方承包時),甲方組織試車,並在試車48小時前通知乙方,通知包括試車內容、時間、地點和乙方應做準備工作的要求。乙方按要求做好準備工作和試車記錄。試車通過,雙方在試車記錄上簽字。

3. 雙方責任:

由於設計原因(包括裝置的選型)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時,甲方負責修改設計,乙方按修改後的設計重新安裝。甲方承擔修改設計、拆除及重新購置安裝的經濟支出,工期相應順延。由於裝置製造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裝置由甲方採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3條執行;裝置由乙方採購時,應按本協議條款第24條執行。

由於乙方施工原因試車達不到驗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試車後24小時內提出修改意見。乙方修改後重新試車,承擔修改和重新試車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試車費用除已包括在合同價款之內或協議條款另有約定的,均由甲方承擔。

甲方代表未在規定時間提出修理意見,或試車合格不在試車記錄上簽字的,試車結束24小時後,記錄自行生效,乙方可繼續施工或辦理竣工手續。

第十八條 驗收和重新檢驗

甲方代表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或試車,須在開始驗收或試車24小時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兩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時間提出延期要求,不參加驗收或試車。乙方可自行組織驗收或試車,甲方應承認驗收或試車記錄。

無論甲方代表是否參加驗收,當其提出對已經隱蔽工程的前一道工序重新檢驗的要求時,乙方應按要求進行剝露,並在檢驗後重新進行覆蓋或修復。檢驗合格,甲方承擔由此發生的經濟支出,賠償乙方損失,並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乙方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也予順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