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會計碩士稅務做賬技巧

才智咖 人氣:1.11W

 【問題】

2016年會計碩士稅務做賬技巧

一般納稅人拖欠納稅檢查應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如果有進項留抵稅額是否可以抵減查補稅款?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查補稅款欠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16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拖欠納稅檢查應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有進項留抵稅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規定,用增值稅留抵稅額抵減查補稅款欠稅。

【問題】

一般納稅人拖欠納稅檢查應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如果有進項留抵稅額是否可以抵減查補稅款?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將增值稅進項留抵稅額抵減查補稅款欠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169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拖欠納稅檢查應補繳的增值稅稅款,如果納稅人有進項留抵稅額,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用進項留抵稅額抵減增值稅欠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12號)規定,用增值稅留抵稅額抵減查補稅款欠稅。

【問題】

電梯維護收取的維護費,應繳納增值稅還是營業稅?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電梯保養、維修收入徵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1998〕390號)規定,電梯屬於增值稅應稅貨物的範圍,但安裝執行之後,則與建築物一道形成不動產。

因此,對企業銷售電梯(自產或購進的)並負責安裝及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一併徵收增值稅。對不從事電梯生產、銷售,只從事電梯保養和維修的專業公司對安裝執行後的電梯進行的保養、維修取得的收入,徵收營業稅。

 【問題】

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中的《企業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中的關聯方是如何確定的?關聯交易有哪些?應報送哪些報表?

 【解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九條: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及徵管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所稱關聯關係,主要是指企業與其他企業、組織或個人具有下列之一關係:

(一)一方直接或間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總和達到25%以上,或者雙方直接或間接同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達到25%以上。若一方通過中間方對另一方間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對中間方持股比例達到25%以上,則一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間方對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計算。

(二)一方與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之間借貸資金佔一方實收資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貸資金總額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獨立金融機構除外)擔保。

(三)一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雙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同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數以上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同時擔任另一方的高階管理人員(包括董事會成員和經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會高階成員同時擔任另一方的董事會高階成員。

(五)一方的生產經營活動必須由另一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等特許權才能正常進行。

(六)一方的購買或銷售活動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勞務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對另一方的生產經營、交易具有實質控制,或者雙方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係,包括雖未達到本條第(一)項持股比例,但一方與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經濟利益,以及家族、親屬關係等。

第十條 關聯交易主要包括以下型別:

(一)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裝置、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

(二)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著作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祕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

(三)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

(四)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諮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

第十一條 實行查賬徵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並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附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包括《關聯關係表》、《關聯交易彙總表》、《購銷表》、《勞務表》、《無形資產表》、《固定資產表》、《融通資金錶》、《對外投資情況表》和《對外支付款項情況表》。

第十二條 企業按規定期限報送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報告表確有困難,需要延期的,應按徵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問題】

技術轉讓符合什麼條件才可以減免企業所得稅?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的規定,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併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二)技術轉讓屬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範圍;

(三)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四)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應按以下方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