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港疫情防控應急預案(通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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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生活或工作學習中,有時會出現一些不在自己預料之中的事件,為了降低事故後果,總歸要預先編制應急預案。那麼大家知道應急預案怎麼寫才規範嗎?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漁港疫情防控應急預案,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漁港疫情防控應急預案(通用8篇)

漁港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篇1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的工作部署,為強化我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漳州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應急預案》、《漳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關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以及《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水產品生產及質量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印發<強化海上漁船管控嚴防境外疫情輸入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建省颱風期間避風船舶防境外疫情海上輸入工作導則(2021年版)》、《福建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綜合協調組關於進一步做好“外防輸入”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結合我鎮海洋與漁業行業領域實際情況,制定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一、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一)領導小組組成

鎮長郭斌任組長;武裝部部長蘇志傑任副組長,各涉漁村(居)主任為成員,下設辦公室,人員由鎮水技站、船管站組成。

(二)領導小組職責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市的部署,在區委、區政府領導下,統籌協調全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督促相關單位按工作方案開展工作,確保全鎮疫情防控工作全覆蓋、抓落實。

二、適用情形

本預案適用於以下情形:

情形1:區內出現病例,本鎮未出現;

情形2:本鎮1個涉漁村(居)在冊管理漁船上捕撈漁工中出現輸入性病例;

情形3:本鎮2個涉漁村(居)在冊管理漁船上捕撈漁工中出現輸入性病例,可能引起續發病例;

情形4:本鎮3個或3個以上涉漁村(居)在冊管理漁船上捕撈漁工中出現輸入性病例,漁區出現持續傳播蔓延。

三、疫情防範與應急措施

(一)情形l:區內出現病例,本鎮未出現

1.應按照分工開展工作。建立鎮、村漁業聯防聯控機制,成立專項工作組,與鎮防控領導小組保持緊密聯絡,及時瞭解情況,分析疫情形勢,研判風險。

2.要按照應急預案,充分做好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組織準備、人員準備、技術準備和物資準備,全面提升應急能力。

3.各涉漁村(居)應按照應急預案和工作方案,結合本地實際修訂完善本行業應急預案、工作方案和預防指南。在我鎮的統一領導下,落實屬地責任,積極參與疫情防控相關工作。

4.各涉漁村(居)及鎮直相關單位要積極開展有針對性的健康教育和新聞宣傳,普及健康和疫情防控知識,引導系統幹部職工及漁民群眾增強自我防範意識。

5.要全面從嚴排查轄區內外地漁船,一經發現船上防控措施不到位的應及時勸返;主動配合相關單位加強漁港、碼頭、漁船的安全檢查工作,保障在港漁船的停泊安全。

6.要時刻保持應急狀態,加強值班值守工作,落實好24小時值班等制度,加強漁區、漁船漁工的疫情資訊的收集與報告,一旦接到發生相關情況,立即報告,提供領導決策與處置作參考。

(二)情形2:本鎮1個涉漁村(居)在冊管理漁船上捕撈漁工中出現輸入性病例,在落實好“情形1”措施的基礎上,落實以下措施:

1.當我鎮收到疫情指揮部通報的疫情預警資訊後,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應建立工作例會和工作組成員工作群制度,按預案要求開展聯防聯控。

2.涉及發生在冊管理漁船捕撈漁工感染病例、或疑似病例的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在我鎮的統一領導下,立即採取相關應急措施:一是將漁船漁工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病例情況報告當地疫情防控指揮部,通報我鎮相關部門;二是發生病例漁船仍在海上的,應指導船長先行做好感染船員隔離以及漁船上消毒防感染傳播措施,立即召回當事漁船,限時返航到港,在指定的漁港劃定區定點錨泊,將當事船員送醫診療,船上其他人員嚴禁擅自離船上岸,配合漁政船(艇)在安全距離內24小時監視管控;三是發生病例漁船未在指定漁港劃定區錨泊的,責令其轉港或移泊,到指定漁港劃定區進行錨泊;四是報告相關部門協調定點醫院對船上人員進行集中隔離觀察、收治,協調專業人員對病例漁船重要部位及船上用品物品進行徹底消毒防毒處理;五是配合對病例漁船漁工家屬及其他接觸物件進行排查建檔,發現可疑情形要立即報告;六是根據病例漁船、漁工情況,及時建議相關部門釋出禁止漁船出海生產作業的通告,組織健康漁船在碼頭水域有序錨泊,並留足船舶安全距離及應急疏散通道;七是實行疫情防控期間漁船出海、漁工來源與健康情況每日報告制度,每日掌握漁船漁工疫情發生情況。病例漁船已錨泊在省外、省內其他地市漁港且漁工有上岸活動、與相關人員有近距離接觸的,要立即將漁船漁工感染或疑似感染新冠肺炎病例情況通報提請相關部門進行處置。

3.要按照我鎮的應急預案,積極參與相關單位關於加強疫情防控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醒船東、船長要充分了解擬僱傭漁工居住地及疫情期間的活動軌跡,僱傭的漁工應持有普通船員訓練合格證,並提供當地衛生醫療部門或診所的出具體溫測量、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證明。僱傭合格的漁業船員之後應當到當地海防部門報備,並辦理相關的出海船民證等出海手續、證件。

4.要主動配合相關單位加強漁港、碼頭、漁船的安全檢查工作,指導船東、船長做好漁船停泊安全、僱傭漁工的身份資訊排查和身體健康狀況排查工作,對出現發熱、乾咳、乏力等症狀的漁民,要第一時間上報,及時做好隔離和返航就醫工作。

5.實行負責人輪值帶班、工作人員24小時值班制度,加強值班值守,及時收集彙總漁區、漁船漁工的疫情資訊,做好上傳下達。

6.各單位要加強內部防控,做好室內通風、消毒工作,對有發熱、急性呼吸道感染症狀人員及時要求就醫。

(三)情形3:本鎮2個涉漁村(居)在冊管理漁船上捕撈漁工中出現輸入性病例,可能引起續發病例,在落實好“情形2”措施的基礎上,落實以下措施:

1.根據病例漁船、病例漁工續發擴散情況,要配合我鎮疫情防控指揮部發布禁止轄區內漁船出海生產作業的通告。

2.要配合相關單位對本轄區漁船僱傭外地漁工、與外地漁工接觸人員、相關可疑物件岸上活動情況和船上漁工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情況進行細緻的再排查、再核實,確保不漏一船一人。

3.區海洋與漁業局要持續保持應急狀態,加強值班值守,實行領導帶班、工作人員24小時輪班制度,隨時掌握全鎮漁區漁工的疫情動態;要配合相關單位加強疫情資訊的核實報告,堅決杜絕漏報、遲報和瞞報。

4.要進一步加強內部防控,對出入本單位人員開展體溫檢測,發現可疑患者及時報告當地社群和衛生部門。對本單位因病缺勤人員開展登記,做好排查。

(四)情形4:本鎮3個或3個以上涉漁村(居)在冊管理漁船上捕撈漁工中出現輸入性病例,漁區出現持續傳播蔓延。在落實好“情形3”措施的基礎上,落實以下措施:

1.及時配合相關單位釋出禁止全區漁船出海生產作業的通告,禁止全鎮漁船出海作業生產,要求船東船長落實漁船漁工防控疫情主體責任,管住自家船、自家家屬、自家漁工,儘量減少或不留漁船值班船員。

2.配合相關單位建立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在當地衛生部門指導下做好內部疫情防控工作,辦公場所實行“封閉式”管理。

3.要持續保持應急狀態,加強值班值守,實行鎮領導帶班值班,發生疫情病例的涉漁村(居)實行鎮主要領導帶班、副職領導在崗值班和工作人員24小時輪班制度,隨時掌握全鎮漁工的疫情動態;配合相關單位開展再排查、再核實,逐船逐戶逐人篩查,確保不漏一船一家一人。實行疫情資訊的實時核實報告,堅決杜絕漏報、遲報和瞞報。

四、應急響應終止

1.漁區新冠肺炎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經報告鎮防控指揮部批准同意,鎮防控領導小組及時釋出應急響應終止。

2.要對疫情發生經過、採取的應對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等進行全面評估、總結。

3.在落實各項防控措施,確保安全、衛生、健康的前提下,要指導、組織好當地漁業復工復產各項工作。

五、相關保障

(一)經費保障

嚴格按照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落實防疫資金保障,進一步壓減一般性支出,優先安排防疫費用支出。

(二)技術保障

結合海洋與漁業工作,在衛健部門指導下對相關工作人員開展新冠肺炎防治知識和技能培訓,提升工作人員應對新冠肺應急處置業務技術水平,確保防控措施落實到位。

(三)物資保障

做好疫情防控所需口罩、護目鏡、消毒液、手套、鞋套、防護服等各類防護物資儲備,公務車輛優先保障疫情防控,重點加強對一線人員的防護保障,降低工作過程中感染疫情風險。

六、獎懲

(一)獎勵。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向鎮防控指揮部或上級部門推薦進行表彰。

(二)責任追究

1.在執行本預案過程中,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不服從統一指揮、排程,不履行工作職責,組織協調不力,推諉扯皮,措施落實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2.對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由有權部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3.對不接受醫學觀察、隔離治療,阻礙、干擾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工作正常開展,在接受疫情調查時不講實情,導致疫情傳播擴散的相關人員,由有權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七、相關要求

1.省、市、區啟動應急響應的,配合相關部門按省、市、區應急響應等級履行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相關職責。

2.疫情期間,對可能造成水產品需求暴增或供應特別困難,給群眾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配合相關部門按《龍海區海洋與漁業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水產品保供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對存在境外疫情可能由海上漁船輸入風險的,配合相關部門按照《龍海區防止漁業海上境外疫情輸入應急處置預案》進行處置。對臺風期漁船進港避風可能由避風漁船輸入風險,配合相關部門按照《龍海區颱風期間避風漁船防境外疫情海上輸入工作預案(2021年版)》進行處置。

漁港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篇2

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強化非法入境人員管控工作部署決策要求,嚴防漁業海上境外疫情輸入,根據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於依法科學精準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印發<強化海上漁船管控嚴防境外疫情輸入工作方案>的通知》、《福建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綜合協調組關於印發<福建省颱風期間避風船舶防境外疫情海上輸入工作導則(2021年版)>的通知》(閩應對疫情指揮部綜〔2021〕24號)、《漳州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預案》、《漳州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揮部關於落實“管行業必須管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漳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漳州市海洋與漁業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預案(修訂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精神,結合我鎮海上漁業實際,制定本預案。

一、處置原則

我鎮統一領導、屬地村(居)負責,部門分工協作、鎮村聯防聯控,依法快速處置、確保管控有效。

二、處置事項

1.我鎮漁船作業海域發現境外可疑漁船或其它可疑船舶的;

2.相關部門海上巡查發現我鎮漁船搭載非報備出海人員或載運境外人員的;

3.碼頭檢查發現從我鎮進港漁船搭載非報備出海人員或載運境外人員的;

4.線上監視發現我鎮漁船涉嫌接泊境外人員的;

5.其他特殊事項。

三、處置方法

1.我鎮漁船作業海域發現境外可疑漁船或其它可疑船舶的處置:

(1)受理和報告。市、區兩級海洋與漁業預警中心接到舉報或市非法入境管控小組、海警部門通報我鎮漁船作業海域有境外可疑漁船或其它可疑船舶時,要對資訊進行初步核實,做好資訊記錄,並向鎮防控領導小組報告。屬於舉報資訊的,根據要求,視情通報海警、公安海防及鎮防止非法入境人員管控小組等部門。

(2)跟蹤可疑漁船或其它可疑船舶動態。通過船訊網實時跟蹤可疑漁船或其它可疑船舶的動態,瞭解其經緯度、航向、航速及距岸直線距離等基本情況。

(3)督促周邊漁船加強防範。通過福建省漁船動態監控管理系統,根據通報的可疑漁船或其它可疑船舶的位置,以此為中心,劃定一定範圍內海域(或10海里半徑範圍內)為預警區域,對預警區域內的我鎮漁船,要列出船名號、作業型別、船東船長姓名、聯絡方式、與可疑漁船或其它可疑船舶的相距距離等情況,相關單位通過衛星電話、短波電臺等通訊手段,明確要求我漁船不得與境外可疑漁船或船舶接觸,不得接泊載運境外可疑漁船或船舶上的人員,不得為其提供相關補給或設施,並遠離境外可疑漁船或船舶。同時,告知我漁船在不影響安全生產作業的前提下,注意觀察境外可疑漁船或其它可疑船舶的動態,發現異常情況,第一時間上報。

(4)加密平臺監視跟蹤。根據可疑漁船或其它可疑船舶移動情況,及時滾動更新預警區域,並按本項(3)款要求處理。

(5)提請有關部門協助。對我鎮漁船作業海域境外可疑漁船或其它可疑船舶影響我鎮漁船作業安全的,配合提請或函告提請海警部門依法處理或給予驅離,保障我鎮漁船作業安全。

2.相關部門海上巡查發現我鎮漁船搭載非報備出海人員或載運境外人員的處置:

(1)相關部門海上執法檢查發現我鎮漁船搭載非報備出海人員,經核查系來自國內疫情低風險區域並核對健康碼後為健康人員的(綠碼並已接種疫苗),或持有本人近48小時核心酸檢測結果為陰性證明的,在報告鎮疫情防控指揮部確認不再採取隔離等措施的,要求漁船立即把非報備出海人口安全運送回港,配合漁業行政執法機構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嚴格依法依規處理。

(2)相關部門海上執法檢查發現我鎮漁船搭載非報備出海人員的,對來自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區域且沒有健康碼或核對健康碼後非標示綠碼的,或提供不出本人近48小時核心酸檢測證明的,要求船長對該人員實行相應的隔離。第一時間把情況報告鎮疫情防控指揮部,並在統一指揮和組織之下,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於依法科學精準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經核查系來自高風險地區入(返)閩人員的,嚴格實施集中醫學觀察14天;來自中風險地區入(返)閩人員的,嚴格實施居家醫學觀察14天;來自高中風險地區所在城市的低風險地區入(返)閩人員的,實施14天居家健康監測,並在醫學觀察(監測)第1天和第14天分別進行一次核酸檢測,檢測結果陰性者,方可解除隔離。同時,配合相關部門立即將該漁船押回指定漁港停靠。確認需要所有船員隔離觀察的,在我鎮防控指揮部人員和接送車輛未到位之前,所有船上人員不得離船上岸。所有船上人員離船上岸交接後,對該漁船和相關區域進行消毒。對密切接觸者的判定與管理,按照國家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的通知》要求,由公共衛生專業技術人員根據流行病學調查結果,科學判定密切接觸者和密接的密集,並將其於12小時內轉運至集中隔離場所進行隔離醫學觀察。對密切接觸者採取14天集中隔離醫學觀察,在集中隔離醫學觀察的第1、4、7和14天分別進行一次核酸檢測。接觸隔離後開展7天居家健康監測,期間做好體溫、症狀等監測,減少流動,外出時做好個人防護,不參加聚集性活動,並在第2天和第7天各開展一次核酸檢測。

密接的.密接集中隔離醫學觀察期限根據密切接觸者的核酸檢測結果確定,如密切接觸者在隔離醫學觀察期間前兩次核酸檢測均為陰性,且其密接的密接第1、4、7天核酸檢測陰性,可於第7天解除隔離醫學觀察;如密切接觸者前兩次核酸檢測有陽性結果,其密接的密接按照密切接觸者管理至期滿14天。

(3)相關部門海上執法檢查發現我鎮漁船接泊載運境外人員的,在穩定境外人員情緒的同時,立即要求船長對境外人員進行單獨隔離。並在第一時間把情況報告管控組和我鎮疫情防控指揮部、出入境管理、海警等部門,經請示相關部門明確押解回港的,要按上級要求協同相關部門將漁船押回船籍港或指定漁港及港口碼頭。在出入境管理、海警和防控指揮部人員及接送車輛未到位之前,所有船員和境外人員不得離船上岸。所有船員和境外人員離船上岸交接完畢之後,對該漁船和相關區域進行消毒。配合漁業行政執法機構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嚴格依法依規處理。

3.碼頭檢查發現我鎮進港漁船搭載非報備出海人員或載運境外人員的處置:

(1)現場駐港管控組在漁船進出漁港檢查時發現我鎮漁船搭載非報備出海人員,經核查系來自國內疫情低風險區域並核對健康碼後為健康人員的(綠碼並已接種疫苗),或持有本人近48小時核心酸檢測結果為陰性證明的,在報告鎮疫情防控指揮部確認不再採取隔離等措施的,要求漁船立即把非報備出海人口安全運送回港,配合漁業行政執法機構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嚴格依法依規處理。

(2)現場駐港管控組在漁船進出漁港檢查時發現我鎮漁船搭載非報備出海人員的,對來自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區域且沒有健康碼或核對健康碼後非標示綠碼的,或提供不出本人近48小時核心酸檢測證明的,要求船長對該人員實行相應的隔離。第一時間把情況報告鎮疫情防控指揮部,並在我鎮的統一指揮和組織之下,按照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關於依法科學精準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要求,經核查系來自高風險地區入(返)閩人員的,應配合相關部門嚴格實施集中醫學觀察14天;來自中風險地區入(返)閩人員的,嚴格實施居家醫學觀察14天;來自高中風險地區所在城市的低風險地區入(返)閩人員的,實施14天居家健康監測,並在醫學觀察(監測)第1天和第14天分別進行一次核酸檢測,檢測結果陰性者,方可解除隔離。同時,要立即配合相關部門將該漁船押回船籍港或指定漁港。確認需要所有船員隔離觀察的,在防控指揮部人員和車輛未到位之前,所有船員不得離船上岸。所有船上人員離船上岸交接後,對該漁船和相關區域進行消毒。配合漁業行政執法機構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嚴格依法依規處理。

(3)現場駐港管控組在漁船進出港檢查時發現我鎮漁船載運境外人員的,立即要求船長對境外人員進行單獨隔離。並在第一時間把情況報告管控組和鎮疫情防控指揮部、出入境管理、海警等部門。在出入境管理、海警和疫情防控指揮部人員及接送車輛未到位之前,所有船員和境外人員不得離船上岸。所有船員和境外人員離船上岸交接完畢之後,對該漁船和相關區域進行消毒。配合漁業行政執法機構依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嚴格依法依規處理。

4.線上監視發現我鎮漁船涉嫌接泊境外人員的處置:

(1)線上監視平臺和相關船網平臺漁船軌跡比對發現我鎮漁船和可疑漁船或其它船舶的航行軌跡存在同時重疊或長時間重疊或反覆重疊的,或同一艘漁船非天氣或安全原因短時間多次進出港的,要立即報告管控組,並持續做好跟蹤比對,研判是否存在海上接觸境外船舶或接泊境外人員。

(2)對經研判後存在較大嫌疑的漁船,在離岸較遠海區作業的,應配合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召回涉嫌作業漁船,並進行檢查。

(3)配合通報公安海防、海警等部門,對涉嫌漁船聯合開展跟蹤,聯合進行海上巡查堵截檢查和進入港口碼頭的檢查管控。

5.其他特殊事項的處置:

在相關部門海上巡查、碼頭檢查等過程中,遇到處置事項1-4項之外的情況視為特殊事項,根據特殊事項的具體情節,依法依規、有理有據、有力有效給予處置。

四、處置要求

1.加強組織協調。我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增設防止漁業海上境外疫情輸入管控組,日常工作為具體協調平臺監控預警、配合海上執法巡查、碼頭檢查等業務,全面落實漁業海上境外疫情輸入的防控工作。建立健全聯動機制和工作流程,加強與相關部門(單位)的協調,形成打擊漁業海上境外疫情輸入的管控合力。

2.依法果斷及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漁業行政執法協作辦案工作制度》等相關法律法規,緊盯“漁船、漁工、漁港”開展核實排查工作。對發現可能運載非法入境人員的漁船,及時登船檢查,重點管控。對故意遮蔽損壞北斗示位儀、關閉AIS裝置等逃避監管的,要第一時間召回,配合相關部門根據《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嚴厲查處,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做好情報研判。利用北斗示位儀、漁港通APP、AIS等加強漁船動態監管,實施24小時值班值守監測預警。對每日一報、舉報電話線索深入進行分析研判,去粗取精,去偽存真,為有效管控提供決策依據。要配合相關部門加強與海警、公安海防、海事等部門的資訊共享互通,排查可疑船隻,將情況及時上報,提高漁業海上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的針對性、精準性。

4.嚴格防護保障。加強參與管控工作人員的防控知識培訓,強化防護保障。嚴格實行《防止漁業海上境外疫情輸入工作執法人員安全防護指南》,落實登船檢查、人員核驗、日常清潔消毒、防護物資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在做好安全防護的前提下開展漁業海上境外疫情輸入防控工作,提升相關人員自我防護意識與防護能力,確保人員安全。

漁港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篇3

為加強境外疫情海上輸入防控工作,消除颱風期間避風漁船管控風險點,堵住海上非法入境和境外疫情輸入漏洞,根據福建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揮部綜合協調組印發的《福建省颱風期間避風船舶防境外疫情海上輸入工作導則(2021年版)》、《關於進一步做好“外防輸入”工作的通知》精神,針對當前疫情防控新形勢新要求,現將修訂後的我鎮臺風期間避風漁船防境外疫情海上輸入工作預案制定如下:

一、颱風資訊收集與預警

1.要根據颱風預警預報,及時啟動相應等級的防颱響應,提前部署做好漁船進港避風、疫情防控等應對工作。

2.要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加強與氣象、水利、應急管理等部門聯絡溝通的工作,及時收集颱風資訊,密切掌握颱風動態,並將收集的颱風情況資訊通報給有關單位。

3.要及時收集颱風資訊,跟蹤颱風移動路徑,並通報我鎮海上境外疫情輸入管控小組。同時,及時向轄區漁船、船東傳送颱風動態和海上惡劣氣象海況預警資訊,並警示船東、船長要防範漁業海上境外疫情輸入,落實好相關防範措施。

4.要結合防抗颱風期間的值班值守要求,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由領導帶班,密切掌握颱風動態,並做好對外溝通、協調和對接工作。

二、境外船舶入境避風管理

1.要加強對碼頭及周邊海域的巡邏檢查,如發現有境外船舶擅自靠近碼頭水域的情況,要第一時間上報,並由相關部門按要求通報相關涉海部門和公安機關,通知轄內漁船並教育船東、船長、船員,不接近、不搭靠該船舶及不接泊船上人員。同時,配合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迅速採取警告、攔截、驅離等管控措施,確保境外船舶不擅自進入港避風、停靠和船上人員不擅自通過漁港上岸。如發現境外船舶進入轄區時,要在第一時間上報,並在統一領導下,積極會同出入境管理部門以及相關涉海部門做好管控。要配合相關部門依法依規採取強制措施,確保轄區漁船不靠近、不接觸境外船舶,不接駁境外船舶上的人員。

2.當防範漁業海上境外疫情管控組接到相關部門通報的境外船舶擅自靠近或進入港口的情況後,要立即啟動相關預案,密切跟蹤事態發展,做好工作協調和督促指導。

3.要加強福建省漁船動態監控管理系統平臺監視,在接到境外船舶擅自靠近或進入港口情況的通報後,要對海上及碼頭特別是境外船舶周邊海域轄區漁船進行跟蹤監視,並收集境外船舶附近海域的轄區漁船動態資訊,發現轄區漁船有接觸、靠近境外船舶和接泊境外船舶上人員的苗頭的,要第一時間報告我鎮防範漁業海上境外疫情輸入管控組。同時,要通過福建省漁船動態監控管理系統平臺,督促轄區漁船不接觸、不靠近境外船舶、不接泊境外船舶上的人員。

三、漁業船舶避風管理

1.漁船避風管理。要按照《漁業防颱風應急預案》應急響應等級要求,及時督促指導漁船進港避風和船上人員撤離上岸。要科學安排24小時應急值班,落實漁船進出港報告制度,督促指導區預警中心利用北斗示位儀和AIS等終端對漁船實行跟蹤監視管理。未經批准,颱風期間,漁船一律不得離開避風場所。

2.國內其他地方漁船避風管理。發現有國內其他地方漁船到我鎮碼頭避風的,要在相關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漁船進港避風、船上人員撤離上岸的組織協調工作;抓好漁船進港避風的排程,劃定片區,分類停泊,分塊管理;督促漁船船東、船長履行主體責任;參與對船上人員資訊核查登記、體溫檢查、健康監測等工作,確保所有其他地方入港漁船逐一登記檢查,做到“每船必檢,不漏一人”。

四、緊急情況應急處置

(一)來自國內疫情中高風險區域或無法提供任何健康證明的。應配合相關部門要求船長對船上人員實行相應的隔離,同時,第一時間把情況報告鎮疫情防控指揮部,確認是否實施集中醫學監測、隔離和需要隔離的人員。如確認需要集中醫學監測、隔離人員的,由我鎮集中安排。

(二)颱風等級應急響應

1.在上級未下達船上人員撤離指令時,對到我港避風漁船等,在我鎮統一領導下,配合海洋與漁業局執法大隊積極會同海警、海事、公安海防等涉海部門,密切監控在港船舶動向,防止船員擅自離船或轄區漁船靠近、接觸或接駁人員。

2.在10級風圈到來之前6小時,督促指導國內其他地方在本鎮轄區漁港停泊的所有船長小於12米的海洋小型漁船的人員全部撤離上岸,配合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做好船上人員的撤離,並參與撤離人員的安置工作。

3.在12級風圈到來之前6小時,督促指導在本轄區碼頭停泊的船長大於12米的漁船等船上人員撤離上岸,配合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做好漁船上人員的撤離,並參與撤離人員的安置工作。屬於境外船舶的,要通報出入境管理部門以及相關涉海部門做好人員撤離工作。

4.當上級指令要求所有在本轄區漁港停泊的船舶船上人員全部撤離上岸時,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要做好漁船上人員的撤離,並參與當地政府對撤離人員的安置工作。屬於境外船舶的,要配合相關部門通報出入境管理部門以及相關涉海部門做好人員撤離工作。

(三)發現船舶受損、船隻沉沒、人員落水、船員傷亡等緊急情況的。當海洋與漁業執法大隊將情況報告我鎮,並通報相關涉海部門及海關檢驗檢疫等部門後,各涉漁村(居)應在統一指揮和確保安全條件下,做好應急處置,參與施救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認識,強化組織領導。要堅決克服麻痺思想、厭戰情緒、僥倖心理、鬆勁心態,充分認識境外疫情海上輸入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實強化組織領導、細化流程措施、對臺風期間避風漁船疫情防控工作進行再動員、再部署,對避風漁船工作措施、應急預案進行再細化、再完善,始終保持思想不鬆、標準不降、力度不減,切實做好颱風期間避風漁船防境外疫情海上輸入工作。

(二)緊扣工作重點,嚴格規劃管理。要緊扣“盯住船、管住人、全過程”目標要求,嚴格按照省、市、鎮疫情防控指揮部的要求,依據各自職責分工,強化避風漁船的管控,做到底數清、情況明、措施實、反應快,對避風漁船實行動態式全過程的閉環跟蹤管控。認真預判避風漁船防控中可能出現的緊急情況,參與相關部門組織開展的聯合應急演練,對應急處置的流程規範、措施要求等要“心中有數,手腳不亂”,防止出現因應對處置不及時、不規範而增加境外和轄區外疫情輸入風險。

(三)落實值班值守,加強監督檢查。颱風期間,要嚴格落實24小時專人值班和領導在崗帶班、外出報備制度,保證通訊暢通。加強對臺風期間防境外疫情海上輸入工作的檢查指導,壓實各方責任,對思想不重視、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的單位和人員要嚴肅問責追責,對違反相關管理要求的避風漁船,要配合相關部門依法依規對船東、船長予以嚴厲懲處。

漁港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篇4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依法、科學、規範、有序、有效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最大程度減少新型冠狀病毒對我鎮幹部職工的健康造成危害,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國務院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聯防聯控機制綜合組<關於印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八版)的通知》《福建省突發事件應對辦法》《福建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以及《漳州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應急預案》等。

1.3工作原則

按照“預防為主、科學應對、快速反應、有效處置”的原則,在做好常態化疫情防控的基礎上進一步宣傳新冠肺炎防控知識,增強幹部職工自我防護意識,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和預案,認真落實各項防控措施,有序做好防控工作,有效做到外防輸入、內防反彈,人、物、環境同防。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鎮新型冠狀病毒的預防,疫情發生後的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2.1領導小組組成

成立石碼鎮應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鎮長郭斌任組長,武裝部部長蘇志傑任副組長。各涉漁村(居)主任為成員,下設辦公室,人員由鎮水技站、船管站組成。

2.2領導小組職責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區委、區政府的部署,在鎮委、鎮政府領導下,指揮相關單位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應急處置工作;督促各涉漁村(居)按應急工作方案開展工作,組織檢查應急工作的全覆蓋抓落實情況。

2.3辦公室職責

加強工作人員宣傳教育,嚴格按照國家新冠疫情防控聯合機制釋出的防疫指南和我鎮的防控要求,落實個人防護措施;做好情況排查和登記跟蹤,督促外出工作人員自覺做好防護措施和情況報告;加強辦公場所公共環境衛生清潔、消毒和通風,做好防護用品購置儲備,加強後勤保障;加強輿論引導,不信謠、不傳謠,確保海洋與漁業系統平安穩定。

3.適用情形

本預案適用於以下情形:

情形1:本鎮出現本土新冠肺炎確診病例;

情形2:各涉漁村(居)、鎮直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為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

情形3:各涉漁村(居)、鎮直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為密切接觸者;

情形4:各涉漁村(居)、鎮直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出現新冠肺炎確診病例或疑似病例。

4.疫情防範與應急措施

(一)情形1:本鎮出現新冠肺炎疑似或確診病例

1.啟動四級響應,我鎮新冠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按照職責開展工作,小組成員進行會商,分析疫情發展趨勢,提出進一步防控建議;

2.按照本應急預案要求,充分做好應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的組織準備、人員準備、技術準備和物資準備,全面提升應急能力;

3.加強門崗管理,對來訪人員要測溫,要求出示健康碼、行程綠碼並掃碼登記(必要時要求出示疫苗接種情況),對來自中高風險地區人員一律不予進入;

4.對辦公大樓公共區域全面進行消殺,重點對人員聚集的食堂、電梯和會議室進行徹底消毒,確保不留死角、沒有盲區;

5.來訪人員來訪期間需全程戴口罩;

6.所有快遞物品指定存放在大門外,對快遞的外包裝進行消毒,禁止外賣人員進入辦公大樓;

7.幹部職工上班全程戴口罩,嚴格落實勤洗手、常通風、一米線、常測溫等個人防護措施,出現發熱、咳嗽、腹瀉、乏力等症狀,要及時到醫療機構發熱門診就醫,途中避免乘坐公共交通。

(二)情形2:各涉漁村(居)、鎮直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為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在落實好“情形1”措施的基礎上,落實以下措施:

1.啟動三級響應,工作專班到位,與鎮新冠疫情防控指揮部保持緊密聯絡,及時瞭解情況。召集小組成員會商,分析疫情形勢,研判風險;

2.根據鎮新冠疫情防控指揮部相關要求,將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的情況第一時間上報,再由鎮直相關部門報告區疾控部門,要求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立即向所在村(居)報告(除上級另有規定外),開展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第一天開展核酸檢測的同時增加抗體檢測),並進行居家健康監測14天,每日向鎮直相關單位和所在村(居)報告(除上級另有規定外)身體健康情況,居家健康監測期滿後經核酸檢測陰性後方可解除;

3.根據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活動軌跡全面開展排查,與密切接觸者的密切接觸者有接觸的人員要立即進行新型冠狀病毒核酸檢測;

4.加密公共場所環境消毒頻次,對高頻率使用的門把、電梯按鍵、水龍頭、走廊路燈開關等重點消毒清潔,每日2次;

5.鎮新冠疫情防控辦啟動應急值班,由鎮領導帶班,值班人員24小時值班,及時協調處置相關事項、通報情況。

(三)情形3:各涉漁村(居)或鎮直相關單位工作人員為密切接觸者;在落實好“情形1、2”措施的基礎上,落實以下措施:

1.啟動二級響應,鎮新冠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立即採取相應應急措施,第一時間報告區疫情防控指揮部,協調安排專門車輛將密切接觸者接送到定點機構,進行14天的集中醫學觀察,協調區衛生疾控部門專業人員對辦公場所徹底進行消毒防毒處理;

2.對全鎮幹部職工迅速開展排查,與該密切接觸者有接觸的其他工作人員要第一時間到醫院進行核酸檢測,居家健康監測14天,並每日報告健康情況;

3.立即組織全體幹部職工進行全員核酸檢測;

4.電梯停止使用,食堂關閉,停止供餐,線下的會議、培訓等聚集性活動停止;

5.配合區衛生疾控部門開展流行病學調查;

6.加強員工出行管理,實行“兩點一線”上下班模式,做好局機關及一線漁港中隊工作人員健康監測;

7.保持環境清潔衛生,加強物品消殺,建立登記和消殺臺賬;

8.鎮全體幹部職工非必要不外出,非必要不離龍海,一律不出省(特殊情況需報批准);

9.鎮新冠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啟動應急值班,領導小組成員帶班,防控辦24小時值班,及時協調處置相關事項,通報情況。

(四)情形4:各涉漁村(居)或鎮直相關單位工作人員出現新冠肺炎確診病例。在落實好“情形1、2、3”措施的基礎上,落實以下措施:

1.啟動一級響應,與鎮新冠疫情防控指揮部建立聯防聯控工作機制,在鎮衛生主管部門指導下做好機關內部疫情防控工作,辦公場所實行“封閉式”管理;

2.對相關人員落實集中隔離、居家隔離等措施;

3.配合做好確診病例救治的相關善後工作;

4.對全體幹部職工開展涉疫情況再排查、再核實,確保不漏一人。實行疫情資訊的實時核實報告制度,堅決杜絕遲報、漏報和瞞報。

5.應急響應終止

5.1鎮新冠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經報告鎮新冠疫情防控領導小組批准同意,終止應急響應。

5.2鎮新冠疫情防控領導小組對疫情發生經過、採取的應對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等進行全面評估。

6.相關保障

6.1經費保障

各相關單位要安排專項經費,用於防控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期間應急物資儲備和工作運轉補助。

6.2物資保障

做好疫情防控所需的各類防護用品的儲備,確保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

6.3宣傳和演練

要針對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工作開展正面宣傳,做到不信謠、不傳謠;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做到參加演練的人員應對自如。

7.督導檢查

7.1鎮新冠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組織對全鎮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工作進行督查,重點檢查資訊報告、人員排查、門崗管控、物資儲備、人員培訓和健康教育等是否落實。

7.2督查中發現可能造成疫情暴發、蔓延等緊急情況時,要立即向鎮新冠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報告。

8.獎懲

8.1獎勵

對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揚、獎勵。

8.2責任追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建立防控工作責任追究制。

8.2.1在執行本預案過程中,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不服從統一指揮、排程,不履行工作職責,組織協調不力,推諉扯皮,措施落實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據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8.2.2對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疫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8.2.3對不接受醫學觀察、隔離治療,阻礙、干擾新型冠狀病毒防控工作正常開展,在接受疫情調查時不講實情,導致疫情傳播擴散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漁港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篇5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提高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水產品產地供給能力,確保迅速、高效、有序地處置水產品應急保障供給工作,制定本預案。

1.2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漳州市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工作方案》《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水產品生產及質量安全保障工作方案》《福建省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領導小組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進口冷鏈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導則的通知》以及《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做好2021年“兩會”期間水產品保供和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等檔案精神。

1.3工作原則

按照“統一領導、屬地管理、協同保障”的原則,加強大宗水產品生產、儲備、配送能力建設,加強協調配合,確保水產品生產儲備應急保障體系在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時,反應迅速,保障有力。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成立水產品保障供給應急處置工作組。鎮長郭斌任組長,武裝部部長蘇志傑任副組長。各涉漁村(居)主要負責同志為成員,下設辦公室,人員由鎮水技站、船管站組成。

2.2工作機構

工作組下設:應急辦公室、疫情防控保障組。

2.2.1應急辦公室

工作組下設應急辦公室,下設辦公室,人員由鎮水技站、船管站組成,承擔日常工作。

2.2.2疫情防控保障組

由各涉漁村(居)主要負責同志參與,根據工作小組的指示,落實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3.常態管理

3.1產能管理

各涉漁村(居)、鎮直相關單位要壓緊壓實屬地責任、堅持問題導向、完善應對舉措,做好應對應急保障的準備工作。

3.1.1實施產能提升措施

要確保疫情防控期間,保持全鎮水產品產能穩中有升,供給平穩充足。要積極配合相關部門實施產能提升措施,科學統籌安排漁業設施改造升級計劃,對於改造完成,尚未投產的,要督促儘快投產。對於正在實施的升級改造專案,要加快實施,儘快恢復產能。屬於改造週期長、需要停產或可能嚴重減少近期產能的,要適當推遲實施,優先保持產能。

3.1.2抓流通環節

配合加強水產品產地調運監管,保障我區水產品有效快速供給。

3.2儲備管理

要配合水技站摸清水產品儲備情況,分門別類建立管理臺賬,形成儲備水產品動態表單,做好應急保障供給準備。調控內容包括保障供給數量、差價、時間和地點。用於應急保障供給的水產品儲備分類主要分為兩類:

捕撈產品為近海捕撈漁獲物。要及時掌握出海生產動態、生產漁船數量、船東、漁獲物產量、主要品種、價格、停靠卸貨的漁港、儲存地點等。

初級加工水產品主要指經初級加工冷凍的水產品,包括牡蠣初級加工、捕撈產品冷凍品。要掌握生產單位、產品冷凍儲存地點、數量、品種、產品形態和運輸要求等。

3.3保供單位管理

配合對接一批水產龍頭骨幹企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加強資訊溝通,實地核實儲備情況,掌握儲備動態,確保水產品有效快速呼叫供給。

3.4質量安全監管

配合相關單位加速溯源管理。結合我鎮已開展的水產品質量安全“一品一碼”追溯工作,統籌推進農業農村部部署的食用水產品合格證制度,進一步落實生產者質量安全第一責任。

3.5疫情防控

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做好水產品保供的“人防”“物防”工作。落實行業管理和指導職責,加強對《冷鏈食品生產經營新冠病毒防控技術指南》和《冷鏈食品生產經營過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術指南》等相關疫情防控技術指南的宣傳,指導水產品生產經營相關單位和個人按照指南要求,強化各個環節新冠病毒汙染防控和消毒,預防從業人員受到新冠病毒感染,加強聯防聯控,及時發現疫情線索,落實“四早”要求,落實疫情“人物同防”,確保水產品安全有效供應。

4.應急保障

4.1研判與會商

加強形勢研判,對可能造成水產品需求暴增或供應特別困難,給群眾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應急辦公室應及時組織評估,根據評估情況,提請工作組決定是否啟動響應;對於上級或同級部門啟動相關應急議案的,應急辦公室應先進行初步研判,必要時,提請工作組研究啟動響應。對鎮政府和上級要求啟動食品保障預案的,應迅速提請工作組研究啟動響應。

4.2分級保障

一旦發生水產品需求劇增、暴增或造成大的供給缺口,給群眾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要在鎮政府的統一協調下,配合組織開展儲備水產品應急處置,應急處置內容包括協同農業、市管、商務、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呼叫和運輸水產品。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本預案應急保障分為兩級:一級響應和二級響應,處置過程可及時做出調整。

4.2.1二級響應

當本區發生水產品需求劇增、供給缺口超過每日200噸,對我鎮影響範圍集中,事態比較嚴重,需要動用應急水產品儲備的,啟動二級響應。

(1)根據工作組的指示,積極組織貨源,開展水產品應急保障。

(2)當本鎮儲備水產品不能滿足應急需要時,必要時,報請上級協調。

(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配合相關部門緊急徵用法人或自然人的水產品、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投入應急處置行動。

(4)配合協同有關部門排程運輸水產品。

(5)應急處置情況應及時報工作小組或應急辦公室。

4.2.2一級響應

當本區發生水產品需求暴增、供給缺口超過每日500噸,影響波及全鎮範圍,事態特別嚴重,必須迅速動用應急水產品儲備的,啟動一級響應。

(1)在工作組的統一指揮下,整合、調配和呼叫轄區應急儲備的水產品。

(2)提請上級迅速安排重點保障供給單位按要求應急供給。

(3)配合相關部門協調有關生產和產地批發單位,積極組織貨源,確保後續隨時可呼叫儲備水產品。

(4)及時協調捕撈生產單位應急起捕水產品。

(5)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緊急徵用法人或自然人的水產品、交通工具及相關設施,投入應急處置行動。

(6)按照鎮政府的要求,配合協同有關部門排程運輸水產品。

(7)各保障小組應急處置情況應及時報工作小組或應急辦公室。

4.3應急保障結束

事態得到控制後,應當及時降級響應或終止響應,轉入常態化生產經營。應急響應終止後,要及時做好動用儲備水產品情況的統計報送,做好應急保障總結和材料歸檔。

5.後期處置

5.1補償

對於因積極參與應急保障供給,造成供貨單位原有合同違約,可能造成經濟損失的,提請區政府協調有權機關出具不可抗力證明,幫助其免除違約責任。

對於被區政府收儲產能的水產品重點保障供給單位,我鎮經區海洋與漁業局向市政府提請給予一定的補貼。對於被應急呼叫且低於市場價的,參照當日市場價格給予適當的差價補貼。

5.2獎懲

對於在應急保障供給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所在單位給予表彰或獎勵。對未按預案要求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權機關給予問責。

漁港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篇6

1.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依法、科學、規範、有序、有效防控新冠疫情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疫情”),最大限度減少新冠疫情對社會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和影響,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維護社會安定穩定,根據《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關於進一步防控境外疫情海上漁船輸入工作的通知》(閩海漁電〔2021〕47號)、《泉州市新冠疫情感染的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加強漁船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泉防控指辦〔2021〕56號)、《泉州市新冠疫情感染的肺炎疫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關於印發泉州市應對新冠疫情感染的肺炎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泉防控指辦〔2020〕23號)、《泉州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及有關防控檔案要求,制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堅持政府領導、聯防聯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預防為主、防治結合,依法規範、科學應對,快速反應、有效處置,加強宣教、社會參與。

1.3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市漁業行業中新冠疫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

2.組織機構及職責分工

2.1組織機構

成立泉州市海洋與漁業局新冠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市海洋與漁業局局長陳龍津任組長,局副處級領導幹部任副組長,各科室(單位)負責人為成員。下設6個工作組,分別為綜合協調組、政策法規組、疫情防控組、應急值班組、執法監管組、掛鉤督導組。

2.2領導小組職責

按照上級統一部署,統籌指揮全市漁業行業新冠疫情疫情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落細落實管控措施,精準做好“外防輸入、內防反彈”,降低疫情輸入傳播風險。

2.3工作組成員及分工

2.3.1綜合協調組

組長:鄭碧欽

成員單位:辦公室、各相關科室(單位)

主要職責:協調各工作組按職責落實疫情防控工作,督辦重要事項;制訂疫情防控工作方案,起草稽核重要文稿,收集、整理、上報疫情防控工作資訊、防控工作動態;加強疫情防控知識宣傳;做好本單位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所需的各類器械用品的儲備與供應,確保防控工作的正常開展。按責任分工對縣(市、區)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的檢查、指導;對在督導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屬地漁業主管部門,並督促做好後續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3.2政策法規組

組長:莊慧

成員單位:政策法規和審批科、各相關科室(單位)

主要職責:在政策法規層面,對執法監管組打擊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指導;按責任分工對縣(市、區)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的檢查、指導;對在督導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屬地漁業主管部門,並督促做好後續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3.3疫情防控組

組長:王松青

成員單位:漁業科、水技站、各相關科室(單位)

工作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漁業行業疫情防控,加強水產品養殖業以及遠洋漁業監管,嚴格把關養殖產品、漁獲物進入流通環節,保障水產品供應和水產品質量安全;督促縣級漁業主管部門對疑似病例和密切接觸者按照醫學要求進行隔離和檢查;配合相關部門依法、及時、妥善處置與疫情相關突發事件;按責任分工對相關縣(市、區)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的檢查、指導;對在督導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屬地漁業主管部門,並督促做好後續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3.4應急值班組

組長:杜先華

成員單位:防災減災和資源保護科、各相關科室(單位)

工作職責:落實24小時應急值班值守制度,利用北斗示位儀、AIS、天通電話等資訊化手段加強漁船動態監管,分析研判漁船航行軌跡,對故意遮蔽損壞北斗示位儀、關閉AIS裝置、在海上非正常停泊等可疑行為,第一時間人工干預;按責任分工對相關縣(市、區)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的檢查、指導;對在督導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屬地漁業主管部門,並督促做好後續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3.5執法監管組

組長:王金健

成員單位:執法支隊、政策法規和審批科、各相關科室(單位)

主要職責:督促指導地方安裝使用“漁港通”APP,嚴格執行進出港報告制度;統籌調配執法力量,結合“藍劍”專項執法行動,加強對重點敏感海域的執法巡查;充分發揮各地打擊海洋漁業違法犯罪工作專班的作用,加強與公安、海警等職能部門的聯勤聯動,組織開展聯合執法行動,配合打擊漁船海上與外輪、臺輪交易、加油等行為;嚴厲打擊非法捕撈、非法交易、非法轉載漁獲物等違法行為,涉及違反刑法的,行刑銜接移交相關部門處理;按責任分工對相關縣(市、區)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的檢查、指導;對在督導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反饋屬地漁業主管部門,並督促做好後續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2.3.6督導工作組

組長:莊慧、鄭碧欽、王松青、杜先華、王金健、劉建民、吳長益

成員單位:局掛鉤各縣(市、區)疫情防控督導組

主要職責:按責任分工對相關縣(市、區)落實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的檢查、指導;對在督導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及時反饋屬地漁業主管部門,並督促做好後續工作;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應急處置

3.1海上作業漁船上出現疑似病例的

漁船應第一時間報告各級漁業應急指揮中心和屬地網格化包船幹部,自行隔離並做好治療和防護。按照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指揮,各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配合屬地政府做好核酸檢測、隔離和就診等工作,對漁船進行消殺,嚴禁人員、漁獲物、冷凍品私自上下船。

3.2遠洋漁船上出現疑似病例的

遠洋漁船應第一時間報告屬地疫情防控指揮部,自行隔離並做好治療和防護,按照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指揮,各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配合屬地政府做好核酸檢測、隔離和就診等工作,對遠洋漁船進行消殺,嚴禁人員、漁獲物、冷凍品私自上下船。

3.3養殖企業出現疑似病例的

養殖企業應第一時間報告屬地疫情防控指揮部,自行隔離並做好治療和防護。按照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指揮,各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配合屬地政府做好核酸檢測、隔離和就診等工作,對養殖企業進行消殺,嚴禁人員、養殖產品流通。

3.4冷鏈物流、冷凍品測出新冠病毒的

相關企業應第一時間報告屬地疫情防控指揮部,自行隔離並做好治療和防護。按照疫情防控指揮部統一指揮,各縣(市、區)漁業主管部門配合屬地政府做好溯源、核酸檢測、隔離和就診等工作,對企業廠房等區域進行消殺,嚴禁人員、冷凍品流通。

4.應急處置終止

根據屬地疫情防控指揮部指令終止應急處置,配合對漁業行業疫情發生經過、採取的應對措施以及應急處置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等進行全面評估。配合相關部門對疫情防控期間調集、徵用的物資和勞務進行合理補償。

5.責任追究

5.1在執行本預案過程中,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不服從統一指揮、排程,不履行工作職責,組織協調不力,推諉扯皮,措施落實不到位,以及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據黨紀、政紀有關規定,追究部門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5.2對隱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報、緩報、謊報疫情的,將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3對不接受醫學觀察、隔離治療,阻礙、干擾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正常開展,在接受疫情調查時不講實情,導致疫情傳播擴散的,將依法追究責任。

漁港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篇7

一、汛期領導程式

1、在汛期到來之前成立防汛小組,由物業經理任組長,副經理任副組長,組員為辦公室人員;

2、在險情發生時,物業領導必須立即到達現場進行搶險工作,並通知公司客服部負責物力、人力的調配,維修部根據現場情況,採取有效措施。保衛部負責調配人員配合進行搶險救援。險情發生在夜間和雙休日時,值班人員臨時負責指揮,並及時通知防汛小組組長及其他成員趕赴現場。

二、汛期工程部防汛措施

1、設立防汛器材專用存放庫,記憶體放防汛器材,主要應有排水泵、排水膠管、防水配電箱、編織袋、砂子、鐵鍬等;

2、汛期到來之前,小區主管應仔細巡查

(1)樓頂平臺排水溝是否暢通無阻,同時將樓頂垃圾清運乾淨;

(2)檢查地下積水坑汙水泵是否靈敏有效,並將控制開在“自動”位置;

(3)檢查小區內、外雨水井、汙水井、雨水管是否有堆積物,並加以清除,保證排水暢通;

(4)維修組檢查配電室、控制室等重要機房是否有漏雨情況,若有發生應及時處理。

(5)防汛組長重點檢查雨水口、排水管、汙水泵、電梯底坑周圍和以往記錄在冊的問題點。

(6)同時加強電氣裝置、設施、包括避雷網(針)、電纜溝等的檢查、巡視,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三、險情處理程式

1、小區保安人員由防汛組長指揮,一部分人員維持秩序,一部分人員排除險情、搶救裝置;

2、小區保潔人員清除各處積水;

3、險情發生後,公司辦公室要進行全面檢查,統計本次汛情造成的損失和物資消耗情況,並及時補充防汛物資,做好下次防汛準備。

漁港疫情防控應急預案 篇8

為了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工作秩序和生命財產的安全,使公司各種設施在夏季安全度汛。

一、防汛領導小組:

組長:xx

副組長:xx

成員:xx

搶險救援隊伍:公司所有人員有責任有義務參加抗洪搶險,保護公司財產安全。

二、防汛組織程式

在險情發生時,由公司辦公室負責現場指揮,機關各部門及中、西藥車間負責人積極調配本部人員,配合進行搶險救援。險情發生在夜間或休息日時,值班人員臨時負責指揮,並及時通知防汛小組其他成員趕赴現場,

三、汛期工程部防汛措施

1、防汛器材放在門崗,放防汛器材,主要有編織袋、砂子、鐵鍬等;

2、公司重點部位:公司所有廠房門口。

3、險情:

(1)公司門口向內流水不及。

(2)排水管道堵塞,廠區內水位上升。

4、汛期到來之前,辦公室人員應仔細巡查全廠重點部位

(1)樓頂平臺排水溝是否暢通無阻,同時將樓頂垃圾清運乾淨;

(2)檢查汙水井、排水管是否有堆積物,並加以清除,保證排水暢通;

(3)檢查配電室等重要機房是否有漏雨情況,若有發生應及時處理。

四、險情處理程式

1、若廠內出現險情時,要迅速用沙袋堵住重點部位門口,保護公司財產。

2、險情發生後,要進行全面檢查,統計本次汛情造成的損失和物資消耗情況,並及時補充防汛物資,做好下次防汛準備;

3、事件處理過程要進行詳細記錄,由辦公室向公司領導及上級部門作出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