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後女孩拒加男領導微信被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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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朋友圈有爸爸媽媽加入已經足以讓人提心吊膽,有些動態已經都不敢發,如果設定訪問許可權被發現後更是死無葬身之地。現在又來一個領導邀請新增為好友,不是忐忑不安嗎?怎麼辦?同不同意老闆的請求?近日,廣州天河的一家公司發生了這樣一件事,90後女下屬拒加男領導微信,結果被炒魷魚了,在網上引起了網友們的紛紛吐槽。現如今,加微信安排工作,已經成為好多企業領導佈置任務的趨勢了,那麼椰城的上班族怎麼看這個事情呢?

90後女孩拒加男領導微信被炒

椰城上班族:工作與生活很難劃清

近日,有媒體報道,90後的小杜今年6月入職廣州天河一家快消品公司作為業務類文員。從入職以來,部門男領導就要求加她的微信,說有工作安排需要在微信群裡面通知。小杜為保護自己隱私,一直不願意通過領導認證,並堅持工作的事情就在公司處理,微信是私人的,她不願意把工作帶到生活中。不料8月初,公司人力資源部以不配合領導工作為由,辭退了小杜。理由是男領導反映其不肯通過微信驗證,無法安排工作。

看到這個新聞,市民李先生認為“男領導”也太任性了,有些小題大做,估計是覺得小杜不尊重他,不給他面子。即使企業流行利用微信安排佈置工作,但是畢竟同不同意新增領導為好友,是個人自由,不能因為這個而炒人家魷魚,既然下屬不喜歡使用微信開展工作,可以換另一種方式,只要工作順利開展,方式無所謂,領導應該多為下屬著想。

“人在江湖漂,還得把腰彎,現在的企業都領導都會加員工的微信,像我們公司,還要求要用自己的微訊號為公司宣傳,轉發公司的好人好事,巨集偉藍圖,為了生活,沒有辦法,還得用自己的微信為公司宣傳。”在化妝品公司工作的小蘇說,為了工作,又不想影響私人生活,可以重新申請一個微訊號用於工作,沒有必要得罪領導,同意加微信也是尊重領導的`一種形式。有時候想劃清工作與生活往往很難做到,既然進入公司,就要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要學會變通。如果領導非得加你微信,那就加唄,領導開口了,拒絕總是不好的,再說也沒有什麼祕密,其實也不會沒有私人空間,朋友圈發一些情緒的動態不讓領導看到就可以了。

相關人士:微信在電腦前比不上QQ

網際網路專業人士分析,微信和QQ目前是最多人使用的聊天工具,QQ和微信,分別佔領者電腦PC端和手機移動端已久。

在工作中,我們以QQ微信交流為最多,不管是公司還是朋友,為了交流溝通方便,基本上都會建立公司朋友群或者討論組,而一些中年老闆相比QQ來說,更喜歡用微信,因為微信裡面有不少人釋出行情,產品動態之類的新聞資訊,同時出差過程中也方便使用。

有不少領導認為微信可以增加工作效果,其實,如果是在電腦前工作的人,QQ要比微信方便很多,畢竟工作的時候,也不會經常拿著手機看微信有沒訊息,所以QQ群很方便,不過也是針對辦公室白領,對於業務來說,經常在外面跑,用手機上網,微信的優勢會體現得更明顯。

律師分析:可請求行政部門出面協商

那麼,因為員工不同意加入微信,領導是否有權利直接辭退員工?領導的行為是否合法?國際旅遊島商報記者就此採訪了海南某律師事務所黃律師。

黃律師認為,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成立,受到我國《勞動合同法》調整規制。《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條件具有明確規定,不得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雙方協商解除的情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的情形:“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中第五項指勞動者違反誠信原則訂立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四十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可以進行預告解除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則規定用人單位在公司經營狀況惡化的情形下可以進行經濟裁員。

除以上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解僱員工。就本案來說小杜拒絕領導要求加入微信群的行為,有可能不符合公司的管理規定,但是就其嚴重程度來說,並不足以達到公司可以對其直接解僱的程度。並且小杜的情況也不符合預告解除的條件。所以,用人單位的解僱行為無疑是違法的。

對於被無辜解僱的勞動者來說,在與單位交涉未果的情況下,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權益。勞動者可以請求勞動行政部門出面協商,甚至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和訴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