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人員回款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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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明確責任,提高公司資金使用效益,降低壞賬風險,特制定本責任書。

銷售人員回款責任書

1、銷售人員應嚴格遵守公司的應收款制度,對自己經手的應收款業務承擔連帶責任。

2、銷售人員須根據合同中的'付款條件和約定,根據客戶實際情況催款,在付款日或者臨近付款日前電話催款或親往催款。

3、銷售人員須經常與客戶進行聯絡和溝通,督促客戶在付款日準時付款。

4、根據與客戶合同的約定,在付款日未能回收的貨款,其逾期佔用資金利息將由銷售人員承擔,直至貨款全部回收。逾期佔用資金利息將從銷售人員的提成款中扣除。每月按規定計算一次,逾期佔用資金利息按照下表計算:

5、根據公司合同規定客戶必須在合同約定期限內支付到期應收款,如客戶有意拖欠或者逾期不能回款的,公司將根據實際情況,實行不支付貨款,不安排生產或不發貨原則。

6、銷售人員貨款超過付款期30天的必須和客戶進行一次書面對帳,銷售人員該月如果不能完成對賬任務,每單位扣罰50元。

7、銷售內勤每月10日前將各銷售人員當月應收賬款彙總明細和逾期明細交財務部(報表需經銷售人員、銷售經理簽名認可)。

8、因銷售人員惡意造成應收款壞賬的,公司除追究相應應收款損失外還保留向司法部門起訴的權利。

  銷售人員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