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船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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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深入貫徹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堅持以人為本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安全生產工作方針,充分發揮政府統一管理,部門依法監管,船主自覺遵守,群眾監督參與安全生產的職能機制,加強我辦塘、庫自用船舶的監管力度,及時發現並消除塘、庫自用船舶的`安全隱患,不斷提高自用船舶安全航行作業和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防止事故的發生,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 村(社群)村民 與 (單位)簽訂本安全生產工作目標責任書。

漁船安全生產目標責任書

一、安全生產工作目標

1、全面推行《漁業船員違紀記分辦法》和《漁業船舶安全舉報獎勵制度》和《安全管理黑名單制度》。

2、漁(自用)船不發生重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責任事故。

3、轄區內自用船舶(包括:水庫、漁業生產自用船、養殖船)不發生人身傷亡責任事故。

4、嚴格執行《安全例會制度》、《漁業船買賣管理制度》、《漁業船舶報廢更新制度》、《漁業船舶年檢簽證制度》,漁船辦證率100%。

5、按規定時間完成塘、庫自用船舶檢驗簽證年審、受檢(審)率100%。

6、堅持安全例會、安全學習制度,全年6次以上,確保參會率100%。

7、開展經常性安全檢查、隱患整改、案件查處。安全值班、巡查等資料記錄真實齊全。

8、積極協助上級職能部門開展漁業(自用)船舶專項整頓活動,確保取得實效。

二、自用船主、船員安全生產職責

1、認真學習和遵守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漁業法律法規。

2、不違章載人載貨。漁(自用)船不違規佔道、冒霧航行作業、超警界水位作業。

3、按時參加主管部門召開的安全工作會議、安全培訓會議和各種安全生產活動,提高安全防範意識和安全作業技能。

4、按時申報漁(自用)船檢驗、年審簽證,證照齊全有效。

5、及時對漁業(自用)船舶進行維修保養,不駕駛破損船。漁(自用)船重大改建、更新、買賣實行先報批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生產作業。

6、按標準配備救生、急救、訊號等安全防護設施。水上作業時必須穿好救生衣。

7、服從管理,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安全檢查。

8、發現水上險情,及時報告並在確保自身安全下積極施救。

三、考核辦法

**單位對本安全生產工作目標進行考核。

1、考核時間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考核內容為學習安全生產法規和漁業法規、安全例會、遵章守紀、船舶安全管理等方面,結合平時檢查等情況進行考核。對安全管理職責到位、表現突出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3、對不服從管理、違規違章的,按制度給予經濟處罰、批評教育、調銷證照等處理。

4、對管理不到位、失職、瀆職而釀成事故的,除承擔經濟責任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本責任書一式 份, 各執一份。

  單位(蓋章

  責任人簽字: 船主簽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