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安全生產的責任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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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漁業安全生產管理,進一步落實漁業安全管理責任,維護轄區漁業安全生產秩序,保障漁船民生命財產安全,現與漁船簽訂漁業安全生產責任書。

村安全生產的責任書

一、責任目標

不發生人員死亡失蹤漁業安全生產事故。

二、工作措施

1、漁船經營者對漁船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船長對漁船的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必須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抓生產必須抓安全的原則,認真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杜絕違章指揮和違規作業現象,確保漁船生產安全。

2、漁船經營者或船長要服從村(居)漁業主任和漁業安全生產協管員的安全管理,出海前,返港後必須向分管的漁業安全協管員彙報。

3、必須按規定為漁船配備救生、消防、通訊等安全裝置,並存放在規定位置。按時到有關部門申報漁船檢驗,保證船舶證書證件合格有效。

4、為漁船配備合格的船員,並組織船員參加村和有關部門組織的安全教育和業務培訓。

5、船舶證書、安全裝置必須隨船攜帶。嚴格執行漁船編隊生產作業制度和漁船輔助船航次簽證制度,嚴禁超載、超航區、超抗風登記作業,船員臨水作業必須穿著救生衣,嚴禁穿拖鞋作業,嚴禁酒後駕駛。

6、按照《山東省漁業港口和漁業船舶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配備漁船安全救助資訊系統終端裝置(即具有報警定位功能的CDMA手機或超短波對講機),為漁船、船員辦理財產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7、保持通訊聯絡暢通,收到大風警報或接到大風資訊通知後,應立即返港避風,不得搶風頭、趕風尾冒險作業。返港避風情況應通過編隊隊長及時向漁業安全生產協管員或村漁業主任報告。

8、大風天氣航行及進出港時,船長必須親自駕駛,漁船停港後,要做好防風、防火、防碰撞、防盜等工作。

9、漁船不得非法載客,不得儲存、運輸易燃易爆及有毒等危險物品,嚴禁機艙、駕駛室頂部存放網具、魚箱等易燃物品。未經相關部門許可,不得在甲板以上使用活魚箱,不得從事本船作業型別以外的其他作業活動。

10、冬季使用火爐取暖漁船,火爐要安放得當,不得靠近電器裝置,火爐與船體之間要設定隔熱層,周圍不得存放易燃物品。

11、漁船發生險情或事故時,應立即通過安全救助資訊系統終端裝置報警,並報告情況,開展自救,編隊漁船應及時進行救援。

因不服從安全管理或違規違章作業而引發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別是發生人員死亡失蹤安全生產事故的,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觸犯刑法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村民委員會:

漁業安全生產協管員:

魯漁(經營者、船長簽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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