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困難補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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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困難補助管理制度

為體現中心對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難職工的關懷,加強和規範職工生活困難補助工作的管理,本著“重點幫扶,公開透明”的原則,結合中心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一、 組織機構及職責範圍

1.組織機構

由工會組織建立職工困難救助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救助管理委員會”),救助管理委員會由工會委員、工會小組長、離退休幹部處的人員組成。

2.職責範圍

(1)負責研究、修訂職工困難救助的制度規定和辦法。

(2)調查核實困難職工申請救助理由和發生險情的證明材料。

(3)研究確定救助金額,辦理救助手續。

(4)定期公佈困難救助費用和受救助人員情況,保證困難救助經費的合理使用。

二、 享受困難救助人員範圍

本單位職工及家庭成員因疾病、意外傷害、自然災害等因素造成職工家庭生活困難需要救助的在職和離退休職工。

1.職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等,致使醫療費自費費用(醫保和商業保險賠付之外的部分)超過3萬元/年;

2.職工的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等,致使醫療費自費費用(醫保和商業保險賠付之外的.部分)超過5萬元/年;

3.職工因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下崗或子女上學等引起長期家庭經濟困難,生活水平低於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線;

4.職工本人或家庭遇有特殊重大困難。

三、救助標準

1.職工本人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等需要困難救助的,救助標準為職工本人年度醫療費自費支出費用減去3萬元後的20%-12%,最高不超過10萬;

2.職工家庭成員因患重大疾病或意外傷害等需要困難救助的,救助標準為職工家庭成員年度醫療費自費支出費用減去5萬元後的10%-6%,最高不超過5萬;

3.職工其家庭生活水準低於本市最低生活標準線的,可享受每月200-500元的困難救助;

4.職工其家庭生活水準低於本市最低生活標準線且子女進入教育部註冊的高等院校學習的,除享受每月定期困難救助金外,每學期給予500-1000元困難救助;

5.職工本人或家庭遇有特殊重大困難需要救助的,可給予一次性困難救助,救助費用視情況確定,原則上不超過1萬元。

四、救助經費來源及預算額度

職工困難救助經費主要來源於按照國家規定依據工資總額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工會經費和其他渠道。每年用於職工困難救助的經費預算不超過20萬元,如遇年度申請救助經費超過預算額度,可適當降低救助標準。

五、救助程式及數額許可權

1.救助程式

(1)個人申請。符合條件、需要困難救助的職工須本人提出申請,申請書應詳細真實,並附相應證明材料。

(2)情況核實。在職職工申請困難救助的,由職工本人所在部門工會小組進行核實討論,並簽署意見。離退休職工申請困難救助的,由離退休幹部處進行核實討論,並簽署意見。

(3)研究確定。救助管理委員會依據本辦法確定的範圍和標準集體研究討論,表決確定救助金額。

(4)公示。救助管理委員會將確定的救助人員情況、救助金額和救助管理委員會集體表決情況在中心範圍內進行公示。

(5)發放救助金。由工會辦理手續,並向申請人發放救助金。

2.數額許可權

救助金額在本辦法規定標準範圍內的,由救助管理委員會審定。

原則上每年年初,救助管理委員會集中研究一次對職工的困難救助。臨時突發情況,可隨時研究確定。已享受救助的職工,原則上在一年內不得連續申請困難救助。

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救助

1.有隱瞞或欺騙行為的。對以不當行為騙取救助待遇的,除退還救助金額外,5年內不得申請困難救助,並予以張榜公示。

2.個人申請救助金額超出本辦法規定標準的。

3.違反計劃生育等國家政策的。

4.職工因事故、違規違紀或其它原因受處分、停職、下崗等造成收入降低的。

5.其它不屬於本辦法範圍內情況之一的。

七、附則

1.本辦法所指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含全日制學校學生)、符合供養條件的直系親屬、符合政策和法律規定的供養物件。

2.本辦法由工會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職代會通過後釋出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