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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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發展不斷提速的今天,很多情況下我們都會接觸到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想學習擬定製度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關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關於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精選6篇)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

一、明確消防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消防檔案的製作、使用、更新及銷燬的要求。

二、消防檔案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有關規定建立紙質消防檔案,並宜同時建立電子檔案;

2.消防檔案應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3.消防檔案內容應詳實,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況,並附有必要的圖紙、圖表;

4.消防檔案應由專人統一管理,按檔案管理要求裝訂成冊

三、消防安全基本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基本概況和消防安全重點部位情況;

2.在建築消防設計稽核、消防驗收以及場所使用或者開業前消防安全檢查的許可檔案和相關資料;

3.消防組織和各級消防安全責任人;

4.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證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5.消防設施、滅火器材配置情況;

6.義務消防隊人員及其消防裝備配備情況;

7.消防安全管理人、自動消防設施操作人員、電氣焊工、電工、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操作人員的基本情況;

8.新增消防產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證明材料。

四、消防安全管理情況應包括下列內容:

1.消防安全例會紀要或決定;

2.公安消防機構填發的各種法律文書;

3.消防設施定期檢查記錄、自動消防設施全面檢查測試的報告以及維修保養記錄;

4.火災隱患、重大火災隱患及其整改情況記錄;

5.防火檢查、巡查記錄;

6.有關燃氣、電氣裝置檢測等記錄資料;

7.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8.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演練記錄;

9.火災情況記錄;

10.消防獎懲情況記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

一、公司對全公司消防安全工作負責,消防工作由消防安全隊長具體組織實施。

二、重點季節公司領導小組應對全公司消防實施檢查,及時消防火災隱患。

三、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工作,提高職工消防安全意識。

四、公司應加強義務消防隊建設,組織必要的消防演練,發生火災能及時撲救。

五、公司應定期召開會議,佈置公司各部門消防安全工作。

六、積極配合公安機關查處消防違法違章案件,保護火災現場,配合火災調查。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酒店消防管理工作,保護酒店財產和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酒店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違反消防法規,妨礙公共消防安全,阻礙消防工作正常進行,以及其他違反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影響消防安全,尚不夠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本辦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均屬違反消防管理行為。

第三條凡在酒店人員違反消防管理的行為,均依照本辦法進行處罰。

第二章處罰

第四條消防管理處罰分為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罰款

(四)辭職處分

(五)拘留

(六)查封

(七)賠償損失

第五條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行為之一的部門和責任者,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警告、二百元以下罰款,辭職處分

(一)忽視消防安全工作,不認真履行消防管理職責、管理混亂、經督促無明顯改進,造成一般火災事故的;

(二)其他部門存在火險隱患,經提出改善要求拒不執行的;

(三)指使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章作業,或指派未經安全教育和安全考核的職工上崗獨立從事有火災危險作業的;

(四)未經公司董事長同意,改變建築物用途,違反消防法規,未經公司董事長檢驗,出現火險、火災的;

(五)佔用防火間距、堵塞、破壞消防通道的;

(六)逾期不拆除臨時建築、影響消防安全的;

(七)儲存、使用、銷燬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不執行有關安全法規,經指示不改的;

(八)違反規定,在辦公室、寢室記憶體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或將這些物品帶入酒店的;

(九)在禁止用火的區域、場所、擅自動火或其他可能引起火災行為的;

(十)更夫、值班人員當班飲酒或不按規定檢查巡邏,擅離職守發生火險、火災的;

(十一)電工、焊工、司爐工及其它有可能涉及動火的工種違章操作可能引起火災的;

(十二)在宿舍樓走廊、樓梯間等處堆放可燃物品,經指示拒絕清理、疏通的;

(十三)不按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及損壞或挪用消防器材,經指示沒有改正或態度不好的;

(十四)埋壓、圈佔、損壞公共消防設施,經指示不整改的;

(十五)謊報火警、發生火災不報警或拒絕借用通訊裝置報警的;

(十六)阻礙執行滅火任務的消防車輛通行,擾亂火災現場秩序、妨礙滅火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部門拒絕、阻撓、刁難公司人員依法進行防火檢查。

(十八)因責任人員主觀原因造成一般火災的;

(十九)其它違反消防規章制度或安全操作規程的;

第六條對具有下列違反消防管理行為之一者,分別給子30元以下處罰,通報批評及辭職處分。

(一)違反酒店消防條例,在宿舍內使用電爐子、酒精爐、煤油爐、液化氣罐等用具的;

(二)私自動用電閘和拆改,增設電氣裝置構成一般火險的;

(三)在宿舍內,亂拉亂接電源線和電源插座造成火險的;

(四)在樓內,室內點燃廢紙等可燃物的;

第七條對造成火災燒燬國家、集體或個人財產者,除予以相應處罰外,還應根據損失情況後果和賠償能力令其賠償。

第八條對處於火險狀態的部門,經指出又一時整改不了的,在整改前,要責任落實到人,對其火險部位死看死守。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

(一)明知故犯的;

(二)後果嚴重的;

(三)拒絕傳喚或者逃避處罰的;

(四)拒付罰款或屢經處罰不改的;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處罰。

(一)由於不可抗拒原因發生火災的;

(二)出於他人協迫或者誘騙的;

(三)後果較輕,能主動承認錯誤及時改正的;

第三章裁決與執行

第十一條酒店消防管理處罰辦法按各級許可權和分工分別由上級公安機關、消防部門、酒店保安隊裁決並執行。

第十二條通報批評、罰款、少量賠償損失由酒店保安隊裁決執行;辭職處分,由酒店處執行;警告、拘留、查封、數額較大的賠償由消防,公安部門裁決執行。

第十三條執行處罰時必須向被罰者開出罰款收據,並寫明罰款原因和所罰款數。

第十四條保安隊所收罰款全部上交酒店,用於補充消防經費。

第十五條保安隊及有關部門在執行本辦法時,應當嚴格遵守法紀,秉公執法,不得絢私舞弊,違者要嚴肅處理。

附則:

(一)本辦法若與上級公安、消防部門規定有衝突的,以上級部門規定為準;

(二)本辦法由酒店保安隊負責解釋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4

為加強商場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商場人員生命財產安全,加強商場安全管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努力控制經營過程中的安全事故隱患發生,結合本商場實際情況,制訂商場安全經營培訓教育管理制度。

(一)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制度

1、每年以創辦消防知識宣傳欄、開展知識競賽等多種形式,提高全體員工的消防安全意識。

2、定期組織員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門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4、對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和使用人員進行實地演示和培訓。

5、對新員工進行崗前消防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6、因工作需要員工換崗前必須進行再教育培訓。

(二)防火巡查、檢查制度

1、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落實巡查檢查制度。

2、消防工作崗位管理職能部門每日對商場進行防火巡查。每月對單位進行一次防火檢查並複查追蹤改善。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填寫檢查記錄。

4、檢查部門負責人將定期消防安全檢查情況彙總並及時整改,若發現本單位存在火災隱患,應及時整改。

(三)安全疏散設施管理制度

1、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按規範設定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在營業或工作期間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四)消防設施、器材維護管理制度

1、消防設施日常使用管理由專職管理員負責,專職管理員每日檢查消防設施的使用狀況,保持設施整潔、衛生、完好。

2、消防設施及消防裝置的技術性能的保養和定期技術檢測由消防工作崗口管理部門負責,設專職管理員每日按時檢查瞭解消防裝置的執行情況。檢視執行記錄,聽取值班人員意見,發現異常及時安排維修,使裝置保持完好的技術狀態。

3、消防設施和消防裝置定期測試:

(1)煙、溫感報警系統的測試由消防工作崗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保安部參加,並定期檢測。

(2)相關消防裝置定期對其進行測試。

4、消防器材管理:

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間定期兩次對滅火器進行普查換藥。

(1)派專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證處於完好狀態。

(2)對消防器材應經常檢查,發現丟失、損壞應立即補充並上報領導。

(3)各部門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門管理,並指定專人負責。

(五)火災隱患整改制度

1、各部門對存在的火災隱患應當及時予以消除。

2、在防火安全檢查中,應對所發現的火災隱患進行逐項登記,並將隱患情況書面下發各部門限期整改,同時要做好隱患整改情況記錄。

3、在火災隱患未消除前,各部門應當落實防範措施,確保隱患整改期間的消防安全,對確無能力解決的重大火災隱患應當提出解決方案,及時向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並由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政府報告。

4、對公安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的火災隱患,在規定的期限內改正並寫出隱患整改的覆函,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六)用火、用電安全管理制度。

1、用電安全管理:

(1)嚴禁隨意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用電,如需拉線必須由值班電工負責。

(2)電氣線路、裝置安裝應有持證電工負責。

(3)各部門下班後,該關閉的電源應予以關閉。

(4)禁止私用電熱棒、電爐等大功率電器。

2、用火安全管理:

嚴禁在商場內使用明火,一旦發現將給予責任人嚴厲考核。

(七)義務消防隊組織管理制度

1、義務消防員應在消防工作崗口管理部門領導下開展業務學習和滅火技能訓練,各項技術考核應達到規定的指標。

2、結合對消防設施、裝置、器材維護檢查,有計劃地對每個義務消防員進行輪訓,使每

個人都具有實際操作技能。

3、按照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每半年進行一次演練,並結合實際不斷完善預案。

4、每年舉行一次防火、滅火知識考核。

5、不斷總結經驗,提高防火滅火自救能力。

(八)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演練制度

1、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2、組織全員學習和熟悉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事故,減少火災危害,保障鐵路運輸生產和旅客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鐵路消防管理辦法》等法律和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鐵道部統一領導,監管部門依法監督,運輸企業全面負責,職工群眾積極參與”的原則,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

第三條旅客列車消防安全工作是鐵路運輸安全的一項重點工作,必須明確責任,完善制度,加強管理,嚴格考核,確保安全。

第四條旅客列車和備用、庫停、站停客車的消防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

第五條鐵路運輸企業應認真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組織消防安全教育培訓,開展消防安全檢查,消除火災隱患,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由客運、車輛部門負責。

鐵路公安機關和安全監察部門應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消防安全措施,消除火災隱患。

鐵路行包運輸、多元經營部門均應依照有關規定製定相應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嚴格管理。

第六條客運部門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客運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二)組織客運系統開展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有關單位落實火災隱患整改措施。

(三)對客運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組織落實客運人員崗位防火責任制,加強消防安全管理考核。

(五)採取多種方式向旅客宣傳防火安全知識。

(六)協助鐵路公安機關組織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

(七)組織有關人員對餐車爐灶檯面、牆壁、抽油煙機、排煙罩、煙道的表面可見部位油垢進行清理。

(八)負責旅客列車火災現場旅客的應急疏散緊急施救組織工作。

第七條車輛部門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組織實施車輛系統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

(二)負責車輛裝置檢修,確保運用客車達到出庫質量標準,消除火災隱患。

(三)組織開展客車消防安全檢查,及時發現、處理違章行為和裝置故障,保證車輛工作人員嚴格執行作業標準,保證裝置狀態良好。

(四)對車輛工作人員進行消防安全培訓。

(五)負責消防裝置、器材的配備和維護管理。

(六)負責制定車輛裝置設施的安全操作規程。

(七)負責清除餐車排風扇、車頂表面及煙筒口、帽的油垢。

(八)組織落實備用客車的看守措施。

第八條安全監察部門職責

(一)依法對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督促火災隱患整改。

(二)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考核辦法。

第九條鐵路公安機關職責

(一)依照消防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旅客列車消防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督促有關單位整改火災隱患,依法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二)監督檢查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火災事故應急預案,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

(三)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對旅客列車相關工作人員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

(四)制定乘警消防監督檢查的工作內容、標準和程式,督促乘警落實消防監督檢查職責。

(五)組織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

(六)負責客車火災事故調查。

第三章消防組織和崗位職責

第十條旅客列車的消防安全工作在列車長的領導下,實行崗位防火責任制。

第十一條旅客列車應建立由列車長為組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為成員的消防安全小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規定和要求,每月召開一次消防安全小組會議,總結安排消防工作。

(二)組織乘務人員認真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三)建立乘務班組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考核,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

(四)按崗位職責落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做好對旅客的消防安全宣傳,落實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措施。

(六)組織乘務班組義務消防隊定期演練。

(七)建立旅客列車消防安全臺賬。

第十二條旅客列車應建立義務消防隊,由列車長任隊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任副隊長,下設指揮組、疏散組、滅火組、傷員搶救組、警戒組,根據乘務人員的具體情況,合理分工,明確職責,進行演練。

第十三條旅客列車應建立消防安全臺賬(配備微機的可建立電子臺賬),由列車長負責填寫和管理。旅客列車消防安全臺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上級有關消防工作的檔案(影印件或摘抄件)。

(二)列車編組及乘務人員概況。

(三)列車消防安全領導小組名單。

(四)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及人員分工。

(五)消防安全會議記錄。

(六)乘務人員消防安全培訓記錄。

(七)乘務人員上崗證登記。

(八)餐車油垢清掃記錄。

(九)“三乘”聯檢記錄。

(十)消防器材登記。

第十四條列車長崗位職責

(一)負責領導指揮乘務人員落實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規定,貫徹上級有關消防工作部署和要求,接受上級消防檢查。

(二)主持召開消防安全小組會議,總結分析、安排佈置消防工作。

(三)檢查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組織乘務人員做好車底停留期間的看守。

(四)組織乘務人員學習消防知識,提高防火滅火技能。

(五)組織“三乘”聯檢,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職責分工進行整改,做好記錄。

(六)採取多種形式向旅客宣傳防火、防爆安全知識,做好查堵易燃易爆危險品工作。

(七)列車發生火災時,啟動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做好旅客疏散組織和撲救工作。

(八)按規定填寫消防安全臺賬。

第十五條車輛乘務人員崗位職責

(一)負責車輛裝置的檢查、維修和保養,保證裝置狀態良好。

(二)參加“三乘”聯檢,做好檢查、交接,針對裝置存在問題及時進行整改。

(三)執行中按規定巡視檢查,發現違章操作及時糾正,發現隱患故障及時處置。

(四)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六條乘警崗位職責

(一)負責列車消防監督檢查工作。

(二)配合列車長做好對乘務人員的消防知識教育和對旅客的防火宣傳。

(三)督促乘務人員落實崗位防火責任制,制止和查處消防安全違法行為。

(四)參加“三乘”聯檢,做好記錄,督促整改。

(五)負責組織乘務人員做好易燃易爆危險品查堵。

(六)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七條列車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章制度,堅守崗位,落實防火措施。

(二)嚴格執行各項操作規程,正確使用車輛裝置,發現故障及時報告。

(三)掌握常見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種類、性質和識別方法,做好查堵工作。

(四)認真巡視,勸阻和制止旅客在車廂內吸菸。

(五)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十八條行李員(郵政工作人員)崗位職責

(一)嚴格執行交接和監裝監卸制度,防止夾帶易燃易爆危險品的貨物上車,督促裝卸人員按規定堆碼貨物。

(二)按規定巡視,及時發現貨物異常情況,妥善處置。

(三)向押運人員宣傳防火注意事項,做好身份登記,收繳火種,制止吸菸、動用明火等違章行為。

(四)行李車(郵政車)發生火災時,及時報告,正確處置。

第十九條餐車人員崗位職責

(一)餐車長負責餐車的防火工作,其他人員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二)出庫前認真檢查爐灶、電氣裝置安全狀況及滅火器材是否齊全有效,發現隱患及時通知有關人員處理。

(三)按規定清除餐車油垢。

(四)嚴格按操作規程使用爐灶。

(五)嚴格執行食品加工安全操作規定,落實值班看守制度。

(六)列車發生火災時,按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四章火災預防

第二十條客車的生產、維修應嚴格執行鐵道部頒佈的相關技術標準,保證質量。驗收主管部門和運用單位要嚴格按質量標準驗收,達不到標準的不得接收。

第二十一條客車採用的非金屬材料必須是不燃、難燃材料,其燃燒效能和產煙毒性必須符合國家和鐵道部有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二條客車電氣裝置、消防設施器材和非金屬材料所採用的產品應是經國家有關質量監督主管部門鑑定合格的產品。

第二十三條客車電氣絕緣、防雷、電氣接地、漏電、過流、過熱、防水防潮保護及線路敷設、連線應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第二十四條旅客列車出庫前應進行全面的車輛裝置檢查,達到《鐵路客車運用維修規程》規定的質量標準,達不到標準的不得上線執行。

第二十五條乘務人員應認真履行崗位防火職責,遵守各項操作規程,嚴格按標準化作業。

第二十六條嚴格執行“三乘”聯檢制度。旅客列車始發前,由列車長組織乘警、車輛乘務人員,對用火用電裝置及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全面檢查,執行中重點檢查,終到後徹底檢查。檢查情況由檢查人員分別簽字確認,嚴禁代簽、漏籤。

第二十七條執行中列車長、乘警、車輛乘務人員每2小時應進行一次防火巡查,並在發電車、郵政車、行李車的巡查記錄上簽字。

第二十八條對列車始發前檢查發現的裝置故障,車輛部門應及時處置,消除隱患;對列車執行中發現不能當場處置的,應採取臨時措施確保安全,按規定報告並如實記錄;危及行車安全的,應立即停車處理。

第二十九條乘務人員必須經過全面的消防安全培訓,人人達到“三懂三會”(即:懂得本崗位的火災危險性,懂得預防火災的措施,懂得撲救火災的方法;會報警,會使用滅火器,會撲救初起火災),熟記崗位防火職責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基本要求,做到嚴格考核,持證上崗。保潔人員上崗前也應進行消防安全培訓,持證上崗。

第三十條操作“兩爐一灶”和空調、火災報警器等裝置的乘務人員,應經過專門的`消防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上崗。

第三十一條車輛電氣裝置必須保持狀態良好,電器元件應安裝牢固,接線及插座無鬆動,按鈕開關、指示燈作用良好;嚴禁亂拉電線和違章安裝、更換電氣裝置、元件;嚴禁擅自使用電熱器具等電器。

第三十二條配電室內禁止存放物品,配電箱、控制箱內及上部不得放置物品,門鎖必須良好,人離鎖閉;可燃物品不得貼靠電採暖裝置。

第三十三條車輛電氣絕緣應符合要求,漏電保護、電氣接地等裝置應匹配、有效。車輛電氣絕緣測試、裝置巡檢和交接應有記錄;嚴禁用水沖刷地板。

第三十四條餐車配備的電烤箱、微波爐、電磁爐等餐飲爐具使用時,操作人員不得離崗。

第三十五條發電車乘務員應嚴格執行操作規程,落實防火制度,確保柴油發電機組及附屬裝置狀態良好,閥門、管路連線部位緊固,油箱及其他各部位不得有積油和油垢,禁止亂堆亂放物品,棉紗應放在指定容器內。

第三十六條客車取暖和蒸飯鍋爐、茶爐應配件齊全、狀態良好,落實點火試驗和交接制度。使用中,乘務人員應按規定檢查水位(壓)表、水溫表、驗水閥、水迴圈狀況,做到不漏水、不超溫,嚴禁缺水、乾燒。爐灰應先用水浸滅後再處置,爐室內不準堆放雜物,離人加鎖。

第三十七條餐車爐灶、鍋爐煙囪防火隔熱裝置應完好有效,餐車入庫應壓火。

第三十八條列車執行中,餐車嚴禁煉油,使用燃煤爐灶油炸食品和過油時,油量不得超過容器容積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九條應定期對餐車爐灶檯面、牆壁、抽油煙機、排煙罩、煙道、排風扇、車頂外表面和煙筒口、帽的油垢進行清除,保持清潔,並填寫記錄。

第四十條迴圈水泵箱、檢查孔、觀察孔、煤廂、取暖器防護罩內部應保持清潔無雜物;停用的爐室應徹底清除可燃物,加固鎖閉。

第四十一條郵政車、行李車貨倉應留有安全通道,寬度不小於0.5m,不得堵塞端門、邊門,貨物堆碼不得超高。郵政車、行李車嚴禁使用明火或電爐燒水做飯,未經鐵道部車輛主管部門批准嚴禁擅自增設使用各種電器。

第四十二條乘務室、配電室、餐車儲藏室、廣播室、檢車工具間、宿營車、行李車、郵政車、發電車禁止煙火。

不吸菸車廂應有禁止吸菸標誌,乘務人員要對在車廂內吸菸的旅客進行勸阻,提醒旅客不得亂扔菸頭火種;吸菸處應有明顯標誌並配備菸灰盒,地板和壁板應保持完好,無孔洞和縫隙。

第四十三條列車上的通道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車門。

第四十四條對查獲或旅客交出的易燃易爆危險品應由乘警做好登記,交前方停車站處理。對煙花爆竹、火藥等須用水浸溼;對判明不了性質的物品,嚴禁在車上進行試驗。

第四十五條列車應通過圖形標誌、電子顯示、廣播宣傳等多種方式,向旅客進行禁止吸菸、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逃生知識和滅火器、緊急破窗錘使用方法等消防安全宣傳。

第四十六條客車車底在車站、車輛段、客車技術整備所及其他場所停放或停留時,客運、車輛部門應按規定組織人員看守。鐵路運輸企業應制定看守制度,明確責任,落實到人。保潔人員不得在車上留宿。

第四十七條客車滅火器配置和維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車車廂(雙層客車每層)配備2kgABC乾粉滅火器和2L水型滅火器各2具;滅火器應設定在車廂兩端適當位置(每端各2具)。

(二)行李車、郵政車、餐車各配備4具4L水型滅火器,行李車配備35L推車式水型滅火器1具;行李車、郵政車的滅火器應設定在工作間內,餐車的滅火器應設定在餐廳。

(三)發電車配備4L水型滅火器8具,其中機房內6具,工作間2具;冷卻間配備25kg推車式ABC乾粉(或35L水型)滅火器1具。

(四)客車配備的滅火器應適應環境溫度,適於撲救A類(固體)、B類(液體)、C類(氣體)和E類(帶電)火災;掛具應採用套筒結構,安裝牢固、便於取用,底部離地面一般不超過1400mm。

(五)乾粉滅火器維修期限為1年,水型滅火器為3年。滅火器應由專業維修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修,張貼維修標誌,並在滅火器筒體上塗打到期時間(XXXX年XX月到期)。

第四十八條做好滅火器日常維護保養和管理,保證處於良好狀態。滅火器上不得搭掛物品,嚴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九條空調客車應按有關規定配備緊急破窗錘;餐車廚房應配備2條滅火毯;發電車、行李車、郵政車各配備2具防煙毒面具。

第五十條客車安裝的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應定期檢測、維修,保持作用良好。

第五十一條定期組織旅客列車消防安全檢查。鐵路運輸企業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查;主管部門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客運段、車輛段每月進行一次檢查。

第五章火災應急處置

第五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根據《鐵路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制定《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和《車站處置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提高處置能力。

第五十三條旅客列車發生火災時,事故現場的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立即向鄰近鐵路車站、列車排程員和公安機關報告,有關部門接到報告後,應按規定逐級上報,撥打119報警。鐵路運輸企業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迅速有效地進行處置。應急處置的基本要求是:

(一)立即停車。列車執行中發生火災威脅行車和旅客人身安全時,應立即停車(停車地點應儘量避開特大橋樑、長大隧道等)。電氣化區段並應立即通知牽引供電部門停電。

(二)疏散旅客。列車發生火災時,乘務人員應迅速向列車長報告,組織起火車廂旅客向鄰近車廂或地面安全地帶疏散,採取措施穩定旅客情緒,同時要防止發生旅客跳車、趁火打劫等意外事件。

(三)迅速撲救。列車長接到火災報告後,應立即組織指揮義務消防隊,攜帶滅火器趕到起火車廂,確認火情,迅速撲救。

(四)切斷火源。停車後,列車需要分隔時,司機、運轉車長、車輛乘務員應迅速將起火車輛與列車分離,切斷火源,防止蔓延。

(五)設定防護。對甩下的車輛,由車站值班員(在區間由司機、運轉車長和車輛乘務員)負責採取防護措施。

(六)報告救援。列車長和乘警應立即向上級機關和行車排程報告事故情況,請求救援。

(七)搶救傷員。在疏散旅客、迅速撲救火災的同時,如有被火圍困或受傷人員應立即搶救。

(八)保護現場。在撲救火災的同時,乘警應維護好秩序,防止發生混亂,禁止無關人員進入,保護好火災現場。未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災現場。

(九)協助查訪。乘務人員應協助公安機關調查火災情況,積極提供線索。

(十)認真取證。乘警應及時開展調查取證,注意發現肇事者並及時控制,妥善保管物證,為現場勘察、認定火災原因創造有利條件。

第五十四條旅客列車在區間發生火災,當上級領導和公安消防隊未到達時,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由列車長組織指揮。火災撲滅後,列車長、乘警長、車輛乘務人員要對起火部位進行檢查,確認火已完全熄滅,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列車可繼續執行。列車在區間被迫停車時,鄰近車站應組織人員、消防器材趕赴現場救援。

列車在車站發生火災或起火列車進站後,火災事故應急處置由車站站長組織指揮,立即啟動《車站處置旅客列車火災事故應急預案》。公安消防隊到達後,火災撲救工作由公安消防隊統一指揮。

第五十五條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立即按照預案響應程式,組織力量、調集救援物資裝備趕赴現場,各盡其職,各負其責,保證事故救援高效、快速、有序進行。鐵路公安機關要維護好現場秩序,開展火災事故調查。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鐵道部備案。

第五十七條動車組列車、進(西)藏旅客列車消防安全管理另行規定。

第五十八條本規定由鐵道部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前發《鐵路旅客列車消防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6

一、客房、公寓、寫字間

客房、公寓、寫字間是現代賓館、飯店的主要部分,它包括臥室、衛生間、辦公室、小型廚房、客房、樓層服務間、小型庫房等。

1.客房、公寓發生火災的主要原因是菸頭、火柴梗引燃可燃物或電熱器具烤著可燃物。發生火災的時間一般在夜間和節假日,尤以旅客酒後臥床吸菸,引燃被褥及其他棉織品等發生的事故最為常見。所以,客房內所有裝飾、裝修材料均應符合《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採用不燃材料或難燃材料,窗簾一類的絲、毛、麻、棉織品應經過防火處理,客房內除了固有電器和允許旅客使用的電吹風、電動剃鬚刀等日常生活的小型電器外,禁止使用其他電器裝置,尤其是電熱裝置。

2.對旅客及來訪人員應明文規定:禁止將易燃易爆物品帶入賓館,凡攜帶進入賓館者,要立即交服務員專門儲存,妥善保管。

3.客房內應配有禁止臥床吸菸的標誌、應急疏散指示圖、賓館客人須知及賓館、飯店內的消防安全指南。服務員在整理房間時要仔細檢查,對菸灰缸內未熄滅的菸蒂不得倒入垃圾袋;平時應不斷巡邏檢視,發現火災隱患應及時採取措施。

二、餐廳、廚房

餐廳是賓館、飯店人員最集中的場所,包括大小宴會廳、中西餐廳、咖啡廳、酒吧等。這些場所內部可燃裝修多,可燃物數量很大,並連通失火率較高的廚房。有的餐廳,為了增加地方風味,臨時使用明火較多,如點蠟燭增加氣氛,菜餚加熱使用爐火等,這方面已多次發生事故。

廚房內設有冷凍機、廚房裝置、烤箱等,由於霧氣、水氣較大,油煙積存較多,電器裝置容易受潮和導致絕緣層老化,造成漏電或短路起火;廚房用火較多,油鍋起火是十分常見的。因此,餐廳和廚房應採取的消防安全措施主要是:

(一)留出足夠的安全通道,保證人員安全疏散

餐廳應根據設計用餐的人數擺放餐桌,留出足夠的通道。通道及出入口必須保持暢通,不得堵塞。

(二)加強用火、用電、用氣管理

建立健全用火、用電、用氣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落實到每個員工的工作崗位。如餐廳內需要點蠟燭增加氣氛時,必須把蠟燭固定在不燃材料製作的基座內,並不得靠近可燃物。供應火鍋、燒烤風味餐廳,必須加強對爐火的看管,使用酒精爐時,嚴禁在火焰未熄滅前新增酒精,酒精爐應使用固體酒精燃料。餐廳內應在多處放置菸缸、痰盂,以方便賓客扔放煙頭和火柴梗。

對廚房內燃氣燃油管道、法蘭接頭、儀表、閥門必須定期檢查,防止洩漏;發現燃氣燃油洩漏,首先要關閉閥門,及時通風,並嚴禁使用任何明火和啟動電源開關。燃氣庫房不得存放或堆放餐具等其他物品。樓層廚房不應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煤氣、天然氣管道應從室外單獨引入,不得穿過客房或其他公共區域。

廚房內使用廚房機械裝置,不得超負荷用電,並防止電器裝置和線路受潮。油炸食品時,要採取措施,防止食油溢位著火。工作結束後,操作人員應及時關閉廚房的所有燃氣燃油閥門,切斷氣源、火源和電源後方能離開。廚房內抽菸罩應及時擦洗,煙道每半年應清洗一次。廚房內除配置常用的滅火器外,還應配置石棉毯,以便撲滅油鍋起火的火災。

賓館飯店消防安全管理十項規定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賓館飯店應當依法建立並落實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職責。

賓館飯店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為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全面負責本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屬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賓館飯店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實年度消防工作計劃和消防安全制度,組織開展防火巡查和檢查、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等職責。

賓館飯店應當設定(確定)消防工作歸口管理職能部門,或者確定專(兼)職消防管理人員,在消防安全責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領導下,具體實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明確相關方責任。實行承包、租賃或委託經營、管理時,產權單位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物,當事人在訂立的合同中依照有關規定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兩個以上單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建築物,各產權單位、使用單位應當明確各方消防安全責任,並對共用的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確定責任人,實行統一管理。

三、組織防火檢查。賓館飯店消防安全責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各部門負責人開展一次防火檢查。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情況;

(二)防火巡查工作落實情況;

(三)火災隱患整改和防範措施落實情況;

(四)重點工種人員及其他員工消防知識掌握情況;

(五)用火、用電、用氣消防安全管理情況;

(六)消防安全重點部位的管理情況;

(七)電氣線路、燃氣管道定期檢查情況;

(八)廚房煙道、洗衣房排風道定期清洗情況;

(九)消防設施、器材完好有效情況,客房是否按照要求配備防煙面罩和應急手電筒;

(十)按委託合同規定,技術服務機構每月進行維護保養情況;

(十一)消防車通道、消防水源情況。

對發現的消防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督促整改。

四、開展防火巡查。賓館飯店應當每日組織開展防火巡查,並明確巡查人員、部位。營業期間的防火巡查應當至少每2小時一次。重點巡查以下內容:

(一)用火、用電、用氣有無違章情況;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暢通,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閉式防火門是否處於關閉狀態、防火捲簾下是否堆放物品影響使用;

(五)消防控制室及設有值班的廚房、洗衣房、消防水泵房、鍋爐房、配電房、發電機房等重點部位人員是否在崗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