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範本(精選5篇)

才智咖 人氣:1.78W

在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製度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範本(精選5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範本(精選5篇)

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1

1、各類車輛駕駛人員和其他職工都要嚴格遵守國家各級政府指定頒佈的交通規則和法規;各類車輛的技術狀況都應符合安全運輸的要求,嚴禁“病”車上路。

2、嚴禁在公路堆放物件。

3、職工進出廠區道路要遵守交通規則,不準在公路中心行走、玩耍、打鬧。嚴禁攔車、爬車、追車。行走時要走人行道或路邊,橫跨公路要注意左右來往車輛和聽清各種車輛發出的訊號。

4、行人和機動車輛通過公路平交道口、交叉路口時要對各種車輛進行確認,做到“一站、二看、三通過”和“寧停三分,不搶一秒”,嚴禁鑽桿搶過。

5、職工在汽車未停穩時,不得搶上搶下,更不準鑽車、爬車、跳車。嚴禁在車輛底下休息乘涼。非隨車工作人員不準搭乘作業機車、車輛和汽車吊車。

6、載人車輛要按“準載”限額載人;載貨車輛除允許的裝卸人員外,不得人貨混裝。載貨不得超寬、超長、超重。載運特殊裝置、工件(長、寬、高超過規定)時,應在明顯處插紅旗標誌(夜間掛紅燈),裝載物不安全時駕駛員不得動車;行車過程中一旦發現貨物有滑動、滾動等情況必須立即停車進行加固處理,確保行車安全。

7、各種交通車輛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十不準”,做到安全行車。

(1)嚴格執行交通安全規則,不準開快車;

(2)不準病車上路

(3)不準酒後開車和疲勞駕車;

(4)不準違章超車和佔道;

(5)不準自流供油與脫檔滑行;

(6)不準無證駕車;

(7)不準超員超載行車;

(8)不準將車交非駕駛員開車;

(9)廠內機動車輛不準到廠外公路上行駛;

(10)運載各種物件不準超高超寬,必須將物件捆綁牢固。

8、在廠區行駛的各種車輛都要遵守公司和主管部門有關“限速”的規定。廠區行駛速度不超過15公里/小時,檢修現場、檢修通道路段行駛速度不超過5公里/小時。

9、汽車進入廠房的管理規定

9.1駕駛員必須按照用車單位帶車人員(簡稱帶車人)指定地點停靠車輛。

9.2裝卸貨物時,駕駛員必須下車到帶車人指定地點待命;待命地點屬生產現場的,駕駛員必須戴好安全帽。

9.3帶車人要在確定裝卸作業完畢,而且有關作業人員撤離汽車後方可通知駕駛員動車;駕駛員二次確認無誤後方可上車,鳴笛啟動汽車。

9.4用汽車拖拉物品時,由帶車人負責物品運輸途中的安全,確保被拖物品不傷行人。

10、萬能機、內燃翻斗車、電瓶車等生產工具車不準開出本廠區外從事作業,特殊情況必須經領導同意。

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2

一、為了全面貫徹落實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責任制,確保公正執法、權責明確,促進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規範、高效,結合宣漢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或單位,由本局行政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給予獎勵:

(一)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活動中,保障交通運輸管理有序進行,維護國家利益,保障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有突出貢獻的;

(二)認真貫徹執行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圓滿完成執法檢查和辦案任務;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成績顯著的;

(三)在執法工作中,堅持維護法律尊嚴,依法辦事,堅持原則,不徇私情,依法查處違法行為成績顯著的。

(四)檢舉揭發行政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的;對違法案件查處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進行認真處理、及時結案。

(五)防止或挽救他人執法過錯有功,使人民群眾的利益免受或減少損失的;

(六)模範執行法律法規,遵守各項紀律,清政廉潔,秉公辦事的。

(七)其他應予以獎勵的。

三、獎勵晉升標準:

凡具備受獎條件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提出推薦意見,填寫《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受獎登記表》,經局辦公會研究批准後,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式報批,予以相應的獎勵、晉升。

四、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加強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保證各項交通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宣漢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上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負責對下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及其執法人員的執法活動實施監督檢查。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法制、監察機構在本級交通行政管理機關的領導下,負責組織、實施、協調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的其他工作機構和受交通行政部門委託的行政執法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規定,負責組織實施相關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實施情況;

(二)規範性檔案是否合法;

(三)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四)行政執法主體是否合法;

(五)行政執法程式是否合法;

(六)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範;

(七)行政執法中認定的事實是否準確;

(八)行政執法中適用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是否正確;

(九)行政複議工作的開展情況;

(十)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情況;

(十一)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事項。

第四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通過下列方式進行:

(一)調查瞭解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一年後,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應當按規定向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報告實施情況,包括配套檔案的制定、實施效果、存在問題及建議;

(二)審查下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按規定備案的規範性檔案;

(三)對下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情況進行檢查;

(四)依據《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職責,受理行政複議案件,糾正下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

(五)審查下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吊銷證照、責令停業整頓、5000元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按規定報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備案;

(六)審查下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行政賠償案件。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行政賠償的案件和人民法院判決其作出行政賠償的案件,應當按規定報上一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備案;

(七)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在職權範圍內需要採取的其他方式。

第五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對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照下列要求進行處理:

(一)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相牴觸的,責令釋出單位予以撤銷;

(二)規範性檔案規定的內容超出制定部門職權範圍的,責令釋出單位限期修改;

(三)對現場執法活動中存在明顯違法行為的,監督部門和監督檢查人員應予以制止;

(四)對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責令其限期改正;

(五)對不履行或不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令其履行;

(六)執法文書不規範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七)行政賠償決定中不屬於國家賠償法確定的行政賠償範圍,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不合理、賠償費用支出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八)認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賠償判決有申訴必要的,督促其提起申訴;

(九)作出行政賠償後未及時追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經濟和行政責任的,督促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條在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中,發現下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執法人員有行政執法過錯的,應當依照《宣漢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對過錯責任人追究責任。

第七條被監督檢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並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責任人行政處分:

(一)不按規定將規範性檔案備案的;

(二)不按期報告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實施情況的;

(三)不按規定將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的;

(四)不按規定將行政賠償案件備案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

(六)拒不執行或無故拖延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規定的;

(七)妨礙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監督檢查人員對現場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當場予以記錄,由監督人員和被檢查人員分別簽字。管理相對人舉報現場執法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監督人員應當及時收集證據。

第九條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執法人員限期糾正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部門應當下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整改通知書》;依法變更或者撤銷違法或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應當下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第十條被檢查單位和執法人員對監督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監督檢查單位提交申述報告,但不得拒絕執行監督決定。

第十一條在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活動中,監督檢查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索賄受賄的,追究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宣漢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4

第一條為了加強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規範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交通運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全縣各級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和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違法、不當或不作為,向所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的投訴或舉報。

本制度所稱行政執法行為,包括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針對特定的當事人就特定事項作出的具體處理或對特定的爭議進行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以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以不特定的相對人或一般管理事項為物件制定普遍性行為規範的抽象行政行為。

第三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具體負責受理轄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來信、來訪、來電等方式向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投訴舉報:

(一)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制訂的規範性檔案侵犯或者損害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的;

(二)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

(三)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四)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侵犯其法定經營自主權的;

(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頒發許可證照,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拒絕頒發、不予答覆或拖延超過法定期限的;

(六)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七)認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八)發現交通運輸行政執法人員未持有有效證件或不出示證件、不遵守法定程式、野蠻執法、濫用職權、徇私枉法的。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已經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並被受理的,不再受理投訴舉報。

第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訴舉報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投訴舉報部門或行政執法人員;

(二)有具體請求事項和事實依據;

(三)屬於可以投訴舉報的範圍;

(四)在本縣行政區域內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所屬執法機構、人員作出的行政行為。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來訪投訴舉報時,應當填寫《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登記表》;對以來電、來信方式投訴舉報的,由所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人員填寫《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登記表》。

第八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應當自接到投訴舉報申請之日起5日內,分別情況作出如下處理:

(一)投訴舉報符合規定條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受理,並告之理由;

(二)投訴舉報屬於其他部門處理的,告知投訴舉報人向其他部門反映或者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

(三)投訴舉報內容可以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的,告知投訴舉報人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提起訴訟,堅持投訴的,予以受理。

第九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投訴舉報後,應立即組織調查。被調查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材料和情況。

第十條在調查處理投訴舉報案件過程中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制發《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整改通知書》。

(一)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機關規範性檔案相牴觸的;

(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授權,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或人員擅自行使行政執法權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縣、縣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擅自委託有關組織行使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權的;

(三)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機構作出的具體行為違法或者不適當的;

(四)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不履行的;

(五)不文明執法或徇私舞弊的。

第十一條接到《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整改通知書》的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改正,並將改正情況自接到《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整改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送所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逾期不改正的,由所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提出處理意見,報經本局領導批准後作出《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決定書》。

第十二條各交通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發現有關執法單位或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中有其他違法行為,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三條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投訴舉報案件調查處理後,應當製作《交通運輸行政執法投訴舉報案件結案通知書》,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視具體情況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有關規定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執行投訴舉報處理決定的;

(二)拒絕、阻撓投訴舉報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三)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拒絕或故意拖延履行的;

(四)對投訴舉報人員或調查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第十五條投訴舉報案件被確認錯案或執法過錯的,根據《四川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宣漢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錯案追究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本制度由宣漢縣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運輸車輛交通安全的管理制度5

一、成立局行政執法崗位責任領導小組,人員由局長、副局長、各執法單位負責人、行政審批股科長組成,對行政執法工作的推進和執法責任制的落實實施全面領導。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行政審批股,具體負責行政執法崗位責任的實施工作,並對本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局長是行政執法第一責任人,對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負全面責任。分管副局長為本單位行政執法第二責任人,就分管的行政執法工作向局長負主管責任,負責協助局長組織、指導、協調分局的行政執法、法制建設工作。

三、各承擔交通運輸行政執法職責的單位的正職是本單位的直接執法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分管局領導負責。各崗位的機關工作人員或行政執法人員是具體執法責任人,就承擔的執法工作向科長(所長、站長)負責。

四、直接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具體責任人;共同承辦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執法人員,是該行政行為的共同責任人;承擔具體行政行為稽核任務的是稽核責任人;承擔具體行政行為批准任務的是批准責任人。

五、各執法責任人對各自崗位的執法工作及承辦的執法任務承擔相應的行政執法責任。屬於領導集體討論決定的,由領導集體負執法責任。

六、本制度以執法責任與崗位工作職責相結合,執法責任人應自覺以執法依據規範行政行為,履行執法職責。

七、各單位應依照本規定建立和實施本單位的執法責任制,將各項執法責任分解落實到各個崗位,明確其執法依據、執法職責、執法範圍和執法許可權、執法程式。具有許可審批的,出具審批、初審稽核意見,辦理各種手續等職責的股室,應當制定各項審批、監督檢查以及辦理手續(案件)的工作制度和程式,以規範執法行為,使各項行政執法行為公開、公正、合法、廉潔。

八、對國家和省所頒佈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主辦單位應在其頒佈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局執法責任制領導小組提交書面貫徹實施方案,並在領導小組審批後負責組織實施。

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必須正確有效;

(二)有充分的事實根據或確鑿的證據;

(三)具體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

(四)執法程式必須合法;

(五)符合管轄和職權範圍;

(六)處理結論合法、適當。

十、受委託執法的各單位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以交通運輸局的名義進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可從其規定。

十一、行政執法人員履行執法任務時,必須出示國家交通運輸部和省政府、交通運輸廳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進行案件調查或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十二、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如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自覺要求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