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

才智咖 人氣:1.87W

導語:內蒙古是我國的自治區,下面本站小編整理了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歡迎閱讀!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決定對《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自治區貫徹國家計劃生育基本國策,根據自治區人口發展狀況,實行計劃生育和優生優育。”

二、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三、刪去第十六條第二款。

四、刪去第十七條。

五、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尊重達斡爾族、鄂溫克族、鄂倫春族公民的生育意願。”

六、將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兩個子女中有病殘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醫學上認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合計生育過兩個及以上子女,再婚後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合計只生育過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雙方均為非城鎮戶籍且從事農牧業生產,已有兩個子女均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七、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在生育後六十日內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登記。

“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應當向戶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稽核後,由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發給《計劃生育服務證》。核發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對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八、將第二十九條改為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對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選擇長效避孕措施。”

九、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禁止任何未取得執業許可的機構和人員施行計劃生育手術。”

十、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三條,將其中的“勞動就業”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

十一、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育齡婦女離開戶籍所在地前,應當憑合法的婚姻狀況證明和居民身份證件,到當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免費辦理婚育狀況登記。”

十二、將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核查育齡婦女的婚育狀況,並告知其接受當地的計劃生育服務與管理。婚育狀況登記不完備的,應當由當地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向戶籍地查詢。”

十三、刪去第三十七條。

十四、將第三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前兩個子女的,經現居住地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核查婚育狀況;核查無誤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齡流動人口在現居住地生育第三個以上子女的,現居住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除核查婚育狀況外,還須查驗其戶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核發的《計劃生育服務證》;核查無誤的,可以生育。”

十五、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間的工資、福利等待遇不變。”

十六、將第四十二條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可以繼續享受下列獎勵: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農牧民獨女戶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至子女年滿十四周歲止;

“(二)適當補助托幼費;

“(三)退休時,夫妻雙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適當的獎勵。

“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體獎勵標準。

“第一款所列獎勵經費按照下列辦法發放:

“(一)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職工的獎勵費由所在單位發給;

“(二)農牧民、城鎮無業居民等其他人員的獎勵費由各級財政設立專項經費分級負擔;

“(三)流動人口的獎勵費由戶籍所在地負責。

“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後,自願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優惠待遇。”

十七、刪去第四十三條。

十八、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一條,修改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戶籍所在地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一次性發給相當於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牧民人均純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十九、將第四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已經享受的獎勵不再退還。”

二十、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領取《計劃生育服務證》生育的,按照計徵基數的五分之一徵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款中的“按照”修改為“以”。

二十一、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人員,除繳納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二十二、刪去第四十八條第三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二十三、將條例中的“蘇木鄉級人民政府”統一修改為“蘇木鄉鎮人民政府”。

二十四、將條例中的“二個子女”統一修改為“兩個子女”。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