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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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也指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或一定的規格。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範本

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工傷事故申報程式,保障工傷員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傷風險,依據《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各部門員工。

第三條工傷管理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認真執行國家、行業和上級有關工傷管理的規定,保障員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工傷管理職責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把工傷管理納入安全生產的主要內容,並納入安全生產責任制一併考核,各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者同時也是工傷管理的第一責任者,各單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員對工傷管理負具體的責任。

第五條安全環保部是工傷管理職能部門,人力資源部負責工傷事故的調查、統計報告和在職員工工傷及檔案的管理。各單位必須有專人負責工傷管理事務。

第六條負責分管工傷管理的人員必須具備工傷管理的專業知識,並在職責範圍內做好工傷管理工作,必須按規定向上級領導及時彙報本單位工作事故的綜合分析情況,並在今後防範工傷事故的具體措施。

第三章工傷範圍

第七條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公司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公司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本條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九條公司職工符合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第四章工傷報告處理

第十條各部門須辦理工傷者必須在發生工傷事故後的3日內將完整的事故報告及事故分析報安全環保部和人力資源部各一份(時間、地點、受傷經過、部位必須寫清楚,否則不予辦理)。特別情況應在10日內完成報告手續。

第十一條需鑑定的工傷問題,必須由部門寫出申請報告及完整的相關材料,人力資源部審查,總監批准,否則不準上報。

第十二條凡發生工傷事故必須由安全員或帶班組長在當班到安全環保部登記(其他人員不準代替),登記人員要嚴格把關,並逐級報告領導,經領導簽字、安全環保部、人力資源部稽核後方可辦理工傷。報公司人力資源總監簽字、安全環保部經理簽字、分管安全生產的副總批准。

第五章工傷管理

第十三條員工在作業場所因工負傷,所在單位必須在8小時內到安全環保部登記。超過規定時間,按遲報事故處罰事故單位當班帶班組長、安全檢查員各500元。

第十四條發生事故時,要保護好現場,安監部門或當班值班人員應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所有上報調查的事故不論是否有工傷,都必須於第二天認真進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責任明確。準確記錄有關技術資料。各種登記、報告、分析必須存檔。

第十五條工傷休息三個月以上人員,經鑑定後復工的,由鑑定委員會報名單提交人力資源部備案,如原受傷人員舊病復發,傷者本人可提出恢復工傷申請,經鑑定機構鑑定確診,認定確是因工傷引起的舊病復發,方可辦理工傷待遇。

第十六條公司每半年組織一次工傷鑑定,對鑑定確診休息的員工應安排治療,對不具休息的工傷應及時安排復工。

第十七條工傷復工員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轉院治療,必須經鑑定機構鑑定,方可辦工傷相關手續。否則一律不予辦理工傷手續。

第十八條工傷經鑑定復工人員一律回原崗位。因嚴重“三違”造成的工傷復工前應經安全培訓班進行崗前培訓後,經有關領導評定後復崗。

第十七條如有特殊情況必須補辦工傷的,必須是6個月以內發生的工傷,超過6個月,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必須履行調查證等手續,有排程登記、事故追查分析記錄、調查報告、醫院病志必須經過科學儀器診斷的部位,然後提交安全環保部,經工會討論同意後方可辦理。

第十八條補辦工傷部位者,必須是在30天之內發生的'工傷,如超過30天,一律不予補辦,補辦工傷部位必須有足夠證據,並履行調查取證等手續,有事故追查分析記錄、有調查報告、有經過醫院科學儀器診斷部位完整的記錄。然後交安全環保部討論、經工會討論同意後方可辦理。

第十九條精神異常者、有腦外傷引起精神障礙者需住院,必須有市級以上的醫院顱腦損傷完整病志影印件、負傷的原始材料、社會調查材料、直系親屬有無精神病史證明材料,需住院治療者必須有人力資源部出據的腦外傷工傷證明,需經公司指定到省級一醫院鑑定後,方可住院治療,鑑定與工傷無關的精神病患者,一切費用自費。

第六章工傷調查

第二十條發生事故安全環保部有關人員和安全環保部經理必須參加事故調查。發生重傷事故由公司安全環保部牽頭,組織生產、技術、安全、工會人員參加的事故調查組。發生輕、微傷事故由安全環保部牽頭,有關部門參加,組織事故單位的有關人員進行事故調查。調查事故必須本著“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查不清不放過,群眾受不到教育不放過,防範同類事故的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調查。

第二十一條調查工傷事故必須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和經濟損失;必須確定事故責任者;必須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的建議;寫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報告必須真實準確,必須寫明事故經過、原因、教訓、處理意見、今後措施,由安全環保部經理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經安全環保部、工會討論後,作出處理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妨礙干涉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第二十二條發生工傷事故的單位必須按事故調查組、安全環保部的處理意見採取有效的防範措施積極組織處理整改。凡不採取有效措施整改導致事故重複發生的,從重追究單位領導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二十三條凡對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故意遲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指使他人提供假證、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二十四條對部門、專案部用不正常的手段私自了結工傷的,公司概不負責,發生上訪的給予發生事故的部門、專案部負責人給予從重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依法保護員工舉報和控告工傷違紀行為,並對其舉報和控告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從自公佈之日起執行。

公司員工受傷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企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事故的發生,減少職業危害,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一、適用範圍

公司全體員工(包括臨時工,季節性用工,試用期內員工)。

二、部門職責

1.各部門必須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2.各部門建立健全本部門安全規章制度,督促檢查本部門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3.管理部負責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即一級)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4.各部門負責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二級是指部門培訓,三級是指班組培訓)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5.辦公室負責工傷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工傷費用稽核工作。

6.辦公室負責檢查和考核勞動安全衛生工作,並將安全工作業績納入績效考核內容。

三、工傷事故處理流程

1.事故發生後,受傷者所在班組及目擊者應立即組織搶救受傷者,保護現場並報告給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

2.事故部門負責人和辦公室主管安全人員接到事故報告後,進行現場調查,由事故部門填寫《工傷事故報告》,並於48小時內報辦公室。

3.發生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事故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和員工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範措施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有受到查處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處理。

四、工傷的治療與休假

1.辦公室根據現場調查結果、醫院出具證明,安全事故報告等資料,為員工辦理工傷休假事項。

2.工傷假條由辦公室審查,未經事故部門負責人同意、辦公室稽核,員工不享受工傷休假。

3.員工工傷材料由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

4.員工工傷痊癒後,必須經過管理部、本部門安全培訓,方可再次上崗。

五、工傷費用報銷

1.員工工作期間發生的工傷事故,在工傷治療的同時也治療非工傷範圍的疾病,並且工傷醫療費用和非工傷醫療費用不易劃分的,其全部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若只治療工傷疾病的,依員工在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不同,按不同比例報銷。

2.員工工傷事故報銷原則:

(1)由於員工未按操作規程操作等個人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70%,員工承擔30%的醫療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但工傷假期間不發工資。

(2)由於企業機器裝置失靈等原因,引發的工傷事故,企業承擔全部費用,允許員工休工傷假,工傷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但基本工資發放的時間最長為6個月。

(3)員工延期休工傷假的,須提交原醫療機構的醫生診斷證明,並經公司批准而確定,但批准的延期工傷假最長不超過30天。

(4)工傷假時間從員工在醫院的治療期結束之日開始計算。

3.員工在試用期內(試用期內的員工是指臨時用工,季節工,未籤勞動合同及人事主管部門認定的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報銷工傷醫療費用的50%,工傷治癒後,公司視用人部門的意見,並經公司考核後,決定是否錄用。

4.工傷治療費用由員工先行墊付,其工傷治療期間的醫療費,在醫療鑑定痊癒上班後,由部門內勤填報票據,本部門負責人簽字,報辦公室審批,經總經理批准後到財務辦理手續。

5.員工負傷的工傷醫療費用超過萬元的,超過部分員工自負。

六、工傷責任處罰

1.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員工發生的工傷事故負連帶責任。對於本部門的員工在一個工作月內,累計工傷事故達3起(包括3起)以上的,罰部門主要領導200元,有關責任人另行處理。

2.由於管理部未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公司級的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管理部處予50-100元的罰款。

3.由於用人部門未對員工進行本部門、操作崗位工序的二、三級安全生產培訓,而造成的員工工傷事故,視情節輕重,對用人部門處予相應的罰款。

即工傷在費用1000元以下,用人部門罰款100元;費用在1000-5000元,罰款300元;5000-10000元以上者,罰款500元,10000元以上者,罰款1000元,並在公司內通報批評。

七、以上適用於員工負傷的情況,若員工在非工作時間發生的工傷事故或致殘、死亡,則參照哈市政府(1999)令11號檔案《哈爾濱市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辦法》執行。

八、本辦法實施後,如有和以前公司在此方面的規定相牴觸的地方,則以本辦法為主。

九、本管理辦法自下發之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