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統計工作制度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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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企業統計工作制度範文

   第一條 為適應蘭田企業發展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不斷規範企業管理工作,建立蘭田企業統計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精神,結合集團有關檔案要求進行。   第二條 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證統計資料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統計工作要為企業管理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 企業必須依照《統計法》、《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如實向集團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四條 企業應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一)領導和支援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執行統計法規和統計制度,準確、及時地完成統計工作任務,加強統計工作現代化建設;   (二)吸收和組織統計人員參加企業經營管理,發揮統計的服務和監督作用;   (三)切實保證統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   第二章 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財務部門設定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統計網路。   第六條 企業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協調本單位的統計工作,完成集團統計調查、企業統計調查和部門統計調查任務,蒐集、整理、提供統計資料;   (二)對本單位的生產和經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三)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制度,並會同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制度。   第七條 企業統計工作實行統計負責人責任制。統計負責人是指代表本企業履行《統計法》規定職責的主要責任人員,一般由本企業綜合統計機構負責人擔任。統計責任人對統計工作質量負總責。不設統計機構的,統計負責人應由具備相當統計專業技術職務條件的'人員擔任。受單位規模製約不設立專人的,由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統計負責人由企業指定,報集團企管部備案。   第八條 企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應隨意調離統計崗位或脫離統計工作。企業統計負責人的調動,應徵求集團企管部的意見,其他統計人員的變動應徵得企業統計機構負責人的同意。   統計人員調整、調動或離職必須由能夠擔當規定職責的人員接管,並需辦清交接手續。   第九條 企業統計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統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刻苦鑽研統計業務,掌握統計工作技能,熟悉各項統計指標的含義和核算方法,按照規範的程式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章 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和統計報表   第十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滿足統計核算和業務核算所需要的各類原始記錄,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做好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記載。   第十一條 企業統計報表每月一報。報表上報時間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條 原始記錄、內部報表和統計臺帳的記載必須真實、完整、連續、準確,字跡要清晰端正,簽字手續必須齊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