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採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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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河道採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河道採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通用5篇)

河道採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1

面對河道採砂出現的複雜局面,法律法規賦予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河道採砂的職責,是艱鉅的,更是義不容辭的。河道採砂管理的主要任務有:

(1)保障河勢穩定。

(2)保障防洪安全。

(3)保證通航河段的通航安全。

(4)保障重要水工程設施安全。

(5)維護沿岸群眾生產生活的正常秩序。

(6)維護採砂者的合法權益。

河道採砂管理包括以下內容:

(1)河道採砂許可證制度。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開採砂石實行河道採砂許可證制度,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對河道採砂實行管理。按照現行規定,河道採砂許可證由省級水利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因與收取河道採砂管理費有關)、統一印製,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2)河道採砂批准程式。在河道內採砂的單位或個人向河道主管部門提出河道採砂申請,說明採砂範圍和作業方式,經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後,發放河道採砂許可證。河道採砂要交納河道採砂管理費,用於河道與堤防工程的維修養護、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

(3)河道採砂規劃。河道主管部門組織制定河道採砂規劃,河道採砂規劃要服從河道整治規劃。編制河道採砂規劃時要通過實地勘察、測量,摸清河道砂石分佈情況,確定砂石可採範圍(可採砂河段和禁採砂河段)、和可採砂量,對採砂方式和棄料堆放處理方式等也要提出具體要求。還可根據河道防洪和航道通航要求等劃定河道採砂期和禁採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國家實行河道採砂許可制度。河道採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在河道範圍內採砂,影響河勢穩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禁採區或規定禁採期,並予以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2008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水利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明確“長江宜賓以下幹流河道採砂管理體制按《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其他河道採砂管理的職責分工是:水利部對河道採砂影響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堤防安全負責,國土資源部對保障河道內砂石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負責,交通運輸部對河道採砂影響通航安全負責。由水利部牽頭,會同國土資源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負責河道採砂監督管理工作,統一制定河道採砂規劃和計劃。河道採砂的水上執法管理,要充分發揮交通運輸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由此可見,河道採砂管理是法律賦予水行政主管部門的一項重要職責。

河道採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2

要使採砂管理做到科學、規範、有序,應採取以下幾方面的措施:

(一)實行採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河道採砂管理涉及面廣、政策性強,沒有各級政府的領導和支援,將難以有效管理。

(二)建立健全河道採砂法規體系,完善各項規章制度。

採砂管理不同於一般的河道管理工作,它存在著高額利潤驅使、多頭管理、地方保護等問題,必須要以法律法規形式明確管理主體、採砂規劃、採砂許可、規費收繳等,並要加大處罰力度。

(三)加大宣傳力度,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

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網路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河道採砂的政策法規,在組織集中打擊和處罰行動時,邀請電視臺、報社以及其他新聞媒體派記者參加,對集中打擊和處罰行動進行宣傳,通過電視、報紙、電臺等新聞媒體的報道,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能起到很好的宣傳、警示和威懾作用。此外,還可以通過新聞媒體公佈舉報電話,鼓勵、發動群眾對非法採砂進行監督,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一定的獎勵。

(四)堅持日常巡查和突擊檢查相結合,嚴厲打擊非法採砂活動。

採砂管理單位要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和巡查制度,一旦發現情況或接到舉報電話,隨時出動執法人員趕赴現場。還要組織不定期暗查活動和開展上下游、左右岸聯合打擊行動,一旦發現有偷採行為要嚴厲打擊。安徽省在打擊長江非法採砂時,提出要實現“六個結合”,即:水上打擊與岸上打擊相結合;打擊非法採砂與整頓社會治安相結合;公開執法與設點設伏相結合;分段負責與交界江段聯合打擊相結合;嚴厲打擊非法採砂與轉產分流相結合;加強宣傳教育與加強巡查打擊相結合。

(五)加強採砂船管理,從源頭上遏制非法採砂活動。

為從源頭上遏制非法採砂活動,應重視對採砂船隻的管理,可採取以下幾項措施:

(1)建立採砂船隻檔案。對境內採砂船登記造冊,將採砂船隻的船舶證書、相關引數和違章處罰記錄等全部收集整理歸檔。

(2)落實採砂船隻管理責任制。每條吸砂船都落實看管人員和責任單位,簽訂責任狀和保證書。一旦偷採,對於偷採者和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和通報,並取消其今後江砂開採的資格。

(3)對沒有參加合法開採的採砂船隻,制定拆除採砂船的採砂裝置的統一標準,集中停泊,專人看管。驅逐外地採砂船隻。

(4)對採砂船隻實行動態管理。所有登記註冊的採砂船基本情況、停泊地點、出入境日期、採砂船報廢拆解、不良記錄、被處罰等相關資訊都及時上網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六)加強採砂管理執法能力建設。

採砂管理執法能力建設是採砂管理工作的保障。在加強執法能力建設時,還要加強人員培訓和廉政建設,不斷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素養和執法能力。非法採砂是一個高利潤、低風險的行業,採砂者為了達到目的,會採用送錢、送物等各種手段來對付執法人員,執法人員必須增強防腐拒變的能力,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法。

(七)加強邊界採砂管理工作。

由於河道採砂往往涉及上下游、左右岸,邊界採砂管理問題是採砂管理工作中的一個重點和難點,必須妥善處理。應注意的問題有:

(1)為加強邊界水域的禁採管理工作,可定期召開邊界採砂管理工作會議,協商解決邊界水域採砂管理工作中發生的矛盾和問題;

(2)對邊界水域非法採砂活動,可採取統一的集中打擊行動,行動可由雙方共同的上級部門組織,也可由雙方自行組織;

(3)邊界各方在打擊非法採砂活動時,可打破水域界限,追擊逃竄的非法採砂船隻,雙方可相互深入對方水域一定範圍,並有權依法處理。因為在打擊非法採砂時,經常有這邊打擊就往那邊跑,而那邊打擊時又往這邊跑的情況,給執法帶來困難;

(4)確定各方負責邊界採砂管理工作的機構和聯絡人;

(5)對於有邊界矛盾的採區,必須要求邊界各方進行協調,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協議後,再批准開採。

(八)積極組織好採砂工作,努力實行長效管理。

對符合條件的地區,要採取“疏堵結合”的辦法,研究江(河、湖)砂開採工作,充分利用砂石資源,服務地方經濟建設。開採前應注意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1)編制河道採砂規劃。規劃中應確定禁採區和可採區、禁採期和可採期、年度採砂控制總量、可採區內採砂船隻的控制數量等。採砂規劃應按規定程式報批。禁採區和禁採期應予以公告。

(2)制定河道採砂管理實施辦法。各地要結合各自實際,在辦法中明確採砂管理體制、審批程式、船隻管理、收費管理、處罰等相關內容。

(3)制定採砂現場採砂管理機制。研究制定採砂現場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和措施、區域和部門協作等問題。

(4)組建河道採砂管理機構。採砂現場管理的任務繁重,開採前要組建管理機構,並選派責任心強、思想品德優秀、熟悉業務並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的人員參加管理等。

河道採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了加強xx河道採砂管理,保障防洪與通航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xx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參照《長江河道採砂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xx河道xx段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xx幹流河道xx段採砂及對其進行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採砂,是指使用船隻和專門裝置開採、挖掘埋藏、滯留於河道的砂粒和卵石。

禁止在xx幹流河道xx段從事淘金活動。

第三條: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為負責xx幹流河道xx段採砂的統一管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xx幹流河道xx段砂石資源《採礦許可證》的核發及相關監管工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xx幹流河道xx段採砂的水汙染和噪音汙染監管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助xx航道xx段採砂監管工作;公安部門負責xxxx段水上治安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xx河道xx段採砂的.監管工作。

第四條:採砂實行統一規劃制度。

採砂規劃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沿江區縣採砂規劃同時應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修改採砂規劃,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報批。

第五條:編制採砂規劃,應當充分考慮xx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態環境保護的要求,符合xx流域綜合規劃和xx防洪、河道整治、航道整治等專業規劃。

第六條:採砂規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禁採區和可採區;

(二)、禁採期和可採期;

(三)、年度採砂控制總量;

(四)、可採區內採砂船隻的控制數量;

(五)、岸上分篩和砂石場的定點佈局;

(六)、地質和生態環境保護措施。

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採砂規劃確定的禁採區和禁採期予以公告。

第七條:凡需在xx幹流河道xx段採砂者,必須通過拍賣依法取得采砂權。

參加xx幹流河道xx段採砂權拍賣,須向負責該河段採砂管理監督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資格審查申請,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確認其參加採砂權拍賣的資格。

xx幹流xx段採砂權拍賣實施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經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稽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牽頭組織實施。

採砂權拍賣所得價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專款用於xx河道整治。

第八條:獲得xx幹流xx段採砂權者,應當依法申領《xx省河道管理範圍生產作業許可證》(以下簡稱河道作業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

《河道作業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分別由市、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第三條劃定的xx幹流河道管轄範圍分級審批發放。

第九條:《河道作業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應當載明船主姓名(或單位名稱)、船名、船號和開採的性質、種類、地點、時限以及作業方式、棄料處理方式、許可證的有效期限等。

變更《河道作業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規定的事項和內容,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出租、出借《河道作業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

第十條:在xx幹流河道採砂,必須遵守《河道作業許可證》和《採礦許可證》的規定;必須服從通航要求,設立明顯標誌;必須實行岸上分篩,或將船上分篩的粗砂石運到岸上指定地點堆放。嚴禁將尾砂拋入xx河中。

國土資源、規劃建設、水利、交通、環保、城建、工商等部門要加強配合,科學規劃岸上砂場和尾砂堆放場地,依法整治砂場經營秩序。

在禁採期內,xx幹流河道採砂船舶應當停泊在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離開指定地點。

第十一條:在xx幹流河道採砂,應當依法納稅和繳納河道採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違者,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收繳。

xx幹流河道採砂管理費、礦產資源補償費實行收、繳分離,分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三條劃定的管轄範圍負責徵收,規費交繳由指定銀行負責辦理。

河道採砂管理費嚴格按規定全額上交同級財政,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由徵收單位全額解繳中央金庫,任何部門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二條:凡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一款,第九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應當對違法違規採砂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未給予行政處罰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並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對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修改或不執行已批准的xx河道採砂規劃,或者違反xx河道採砂規劃組織採砂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發放《河道作業許可證》、《採礦許可證》或者其他批准檔案的;

(三)、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造成xx河道採砂秩序混亂或者重大責任事故的;

(四)、在xx河道採砂管理中不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專案、範圍和標準收費的;

(五)、截留、挪用xx河道採砂規費的;

(六)、有其他徇私枉法行為的。

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行為的,由同級財政主管部門追繳已收取和截留、挪用的費用。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

河道採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4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進一步加強河道(含湖泊,下同)、採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通航安全、生態安全和重要基礎設施安全,根據《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中央全面推行河長制湖長制相關要求,現就河道採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視河道採砂管理。

保護xx湖泊事關人民群眾福祉,事關中華民族長遠發展。河道採砂管理是保護xx湖泊的重要內容。經過多年努力,河道採砂管理工作不斷加強,全國採砂秩序總體可控。但是,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不斷髮展,砂石需求居高不下,加之河流、湖泊總體來沙量持續減少,一些地方河道無序開採、私挖亂採等問題時有發生,造成河床高低不平、河流走向混亂、河岸崩塌、河堤破壞,嚴重影響河勢穩定,威脅橋樑、涵閘、碼頭等涉河重要基礎設施安全,影響防洪、航運和供水安全,危害生態環境。

各地要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積極踐行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正確處理河湖保護和經濟發展的關係,充分認識加強河道採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艱鉅性、複雜性和長期性,按照“保護優先、科學規劃、規範許可、有效監管、確保安全”的原則和要求,保持河道採砂有序可控,維護河湖健康生命。

二、以河長制湖長製為平臺,落實採砂管理責任。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關於在湖泊實施湖長制的指導意見》,各級河長湖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湖管理和保護負總責,各河段河長是相應河湖管理保護的第一責任人,負責牽頭組織對非法採砂等突出問題進行清理整治。各地要根據中央要求,落實河長湖長的河湖管理保護責任,將採砂管理成效納入河長制湖長制考核體系。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堅持守河有責、守河擔責、守河盡責,切實承擔起河道採砂管理這項法定職責,加強統一監督管理。要將河長制湖長制與採砂管理責任制有機結合,建立河長掛帥、水利部門牽頭、有關部門協同、社會監督的採砂管理聯動機制,形成河道採砂監管合力。加強對“採、運、銷”三個關鍵環節和“採砂業主、採砂船舶和機具、堆砂場”三個關鍵要素的監管。各地要對轄區內有采砂管理任務的河道,逐級逐段落實採砂管理河長責任人、行政主管部門責任人、現場監管責任人和行政執法責任人,由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向社會公告,並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水利部商各地明確的採砂管理任務較重的重點河段、敏感水域相關責任人名單要在每年4月20日前報水利部,由水利部統一向社會公告。

三、堅持保護優先原則,強化規劃剛性約束

採砂規劃是河道採砂管理的依據,是規範河道採砂活動的基礎。各地要根據河湖管理許可權,對具有采砂任務的河湖,抓緊編制採砂規劃。河道採砂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的,應當依照原批准程式報批。

河道採砂規劃要按照《河道採砂規劃編制規程》相關要求進行編制。落實保護優先、綠色發展的要求,堅持統籌兼顧、科學論證,確保河勢穩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生態安全和重要基礎設施安全,嚴格規定禁採期,劃定禁採區、可採區,合理確定可採區採砂總量、年度開採總量、可採範圍與高程、採砂船舶和機具數量與功率要求。採砂規劃要按照水利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有關要求,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說明。

河道採砂規劃由縣級及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經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的河道採砂規劃,批准前需徵得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主持編制的流域內重要江河湖泊河道採砂規劃,由水利部或其授權的單位審批。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劃定禁採區和規定禁採期,並予以公告。

四、嚴格許可審批管理,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根據《河道管理條例》,河道採砂須經有關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從事河道採砂活動。水利部流域管理機構直管河道的採砂許可,由有關流域管理機構依法組織實施。

河道採砂許可應以批覆的採砂規劃、年度採砂計劃為依據,依法依規進行。對於採砂規劃不到位、現場管理責任人不到位、日常監管措施不到位,無可採區實施方案、堆砂場設定方案及河道修復方案的,不得許可河道採砂。採砂許可應對採砂作業範圍、作業方式、作業時間、採砂船隻和機具數量及規格等予以明確規定。積極探索推行統一開採經營等方式,具體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

因吹填固基、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進行河道採砂的,應當編制採砂可行性論證報告,報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覆同意。依法整治疏浚河道、航道和涉水工程產生的砂石一般不得在市場經營銷售,確需經營銷售的,按經營性採砂管理,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組織經營管理。

按照“誰許可、誰監管”原則,加強許可採區事中事後監管。實行旁站式監管,建立進出場計重、監控、登記等制度,確保採砂現場監管全覆蓋、無盲區。採砂現場應設立明顯標誌,載明相關許可資訊,確保作業安全。採砂船和機具統一登記、規範管理。

河道採砂必須嚴格按照許可的作業方式開採,不得超範圍、超深度、超功率、超船數、超期限、超許可量,採砂結束後及時撤離採砂船和機具、平復河床。堆砂場應設定在河道管理範圍以外,確需設定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的,應符合岸線規劃,並按有關規定辦理批准手續。積極探索推行河道砂石採運管理單制度,強化採、運、銷全過程監管。

各地應加強採砂船舶屬地管理,探索推行採砂船集中停靠制度。根據本地河道砂石資源狀況,出臺有關政策和措施,積極引導切割過剩採砂船,引導採砂業主、涉砂從業人員轉產與分流。

五、加強日常監督巡查,嚴厲打擊非法採砂。

加強日常監督巡查。建立河道採砂監督巡查制度,堅持明查與暗訪相結合,更多采取不發通知、不打招呼、不聽彙報、不用陪同,直奔管理一線、直插現場的方式。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機構、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巡查,對重點河段、敏感水域、問題多發區域和重要時段加大巡查頻次。強化對禁採區和禁採期的巡查監管,及時發現並解決問題,杜絕以整改代替處罰、以處罰代替監管的現象。對河道採砂監管中不擔當、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致使河道非法採砂問題突出的相關責任人,要依法依紀嚴肅問責追責。

始終保持對非法採砂高壓嚴打態勢。要充分利用河長制湖長制平臺,在河長湖長的統一領導下,統籌有關部門力量,建立定期會商、資訊共享、聯合檢查、聯合執法、案件移交等制度。跨界河段(水域)要建立區域聯防聯控機制,形成上下統一、區域協調、部門聯動的執法監管格局。要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2除惡專項鬥爭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推進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嚴厲打擊非法採砂行為。要做好打擊非法採砂的工作,及時發現移交問題線索,並配合公安等部門做好後續調查取證和查處工作,形成強大攻勢和威懾力。

堅持日常執法與重點打擊相結合,適時開展執法打擊和整治行動。推行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稽核制度。

六、加大輿論宣傳力度,強化監管能力建設。

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社會輿論和群眾監督作用,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為加強河道採砂管理和打擊違法行為創造有利條件。通過主題宣傳活動、宣傳公告欄等,加大對河湖保護的宣傳教育力度。設立曝光臺,主動曝光違法典型案件,形成有效震懾。建立河道非法採砂舉報制度,充分發揮群眾監督作用。

強化採砂監管資訊化手段。按照“務實、管用、高效”的要求,積極運用衛星遙感技術、無人機、GPS定位、視訊監控等現代資訊科技,豐富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效能和精準度。對許可的採砂船要安裝定位系統,對採砂船集中停靠地實行線上監控。對可採區、堆砂場、採砂船集中停靠地等,要在“水利一張圖”上進行標註。

加強採砂管理隊伍建設。落實河道採砂監管和執法力量,進一步充實採砂管理人員和執法隊伍,配備必要的執法裝備,落實執法經費,加強隊伍培訓。強化廉政風險防控和作風建設,按照風清氣正、業務過硬、執法嚴格的要求,打造一支忠誠、乾淨、擔當的河道採砂監管和執法隊伍。

河道採砂安全生產管理制度5

一、河道採砂管理原則。

(一)、堅持保護優先。以確保防洪安全、環境安全、國土安全、供水安全為前提,做到強化保護與保障需求相結合。

(二)、堅持依法管控。以不斷強化管理、規範採砂行為為基礎,做到規範開採與全面清理非法開採相結合。

(三)、堅持屬地管理。以誰管河道、誰管採砂為原則,做到權利與責任相結合。

(四)、堅持科學管理。以規劃、計劃為準繩,做到開採數量與開採方式雙控相結合。

二、河道採砂規劃。

(五)、全市河道採砂實行“五年一規劃、一年一計劃、一場一許可”制度,所有河流在從事砂石開採之前必須以河流(河段)為單位編制並報批河道採砂規劃。

(六)、河道採砂規劃應當統籌考慮全流域、全河段以及上下游、左右岸防洪、土地、供水、交通、生態環境安全需要以及河勢穩定、生態環境要求,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防洪、供水、河道整治、環境保護、國土利用、空間佈局、城市發展等規劃。

(七)、縣(區)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根據管理許可權應對轄區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砂、石、土料等資源進行勘察,在不影響河勢穩定、河道行洪、生態環境和各類建築物安全及正常執行原則下,結合河道整治需要,嚴格遵照《河道採砂規劃編制規程》編制河道採砂規劃。

(八)、河道採砂規劃要科學、準確劃定規劃期內的可採區、禁採區範圍,明確每年禁採期、可採期,明確年度最大控制可開採量和控制開採坡度、深度。

(九)、河道採砂規劃要充分考慮河道採砂對環境造成的各類影響,科學提出可行的環境生態保護措施。河道採砂規劃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在各類保護區禁止區域及公路鐵路橋樑、攔河壩、泵站、重要管線等穿河、臨河建築物保護範圍內設定可採區。

(十)、河道採砂規劃按河道管理許可權分級審批。縣(區)間界河段採砂規劃由市河道主管機關負責審批,其他河流河道採砂規劃由縣(區)河道主管機關負責審批。河道採砂規劃批覆前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規定,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等環評檔案,並獲得與審批單位同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覆同意。河道採砂規劃批覆前,應由河道採砂規劃審批部門組織包括防汛、水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行業專家審查論證。

(十一)、河道採砂規劃是河道採砂管理和監督檢查的依據。河道採砂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確需修改時,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式經原審批機關批准。

(十二)、縣(區)河道主管機關在編制河道採砂規劃時,應當事先對防洪影響、供水安全、河勢變化、河道變遷、砂石補給、生態與環境保護和基礎設施保護等情況進行科學考察、分析論證和評價。

三、年度開採計劃。

(十三)、河道採砂規劃實施時,縣(區)負責河道採砂管理部門應在每年3月10日前編制完成河道採砂年度開採計劃,報請同級河道主管機關批准後實施。河道採砂年度開採計劃批覆後一般不得變更。

(十四)、河道採砂年度開採計劃應依據五年河道採砂規劃編制,並針對每條河流、每個擬進行開採的可採區明確具體年度開採位置、範圍、時段、年度控制總量,對採砂機具開採能力及開採作業方式等內容提出限定性要求,對需借用堤頂作為砂石運輸線路的,須對堤防維修養護提出保證措施。年度開採計劃應附每個擬設砂場的平面作業佈置圖。

四、河道採砂許可。

(十五)、河道採砂許可實行“一年一場一證”制度。未獲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政府劃定的河道管理範圍內以任何形式從事採砂活動。河道採砂許可證不得跨年度使用,不得轉讓、出售。

(十六)、擬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從事砂石開採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事先向本地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申報開採品種、開採量、開採區域及深度、作業方式、開採時間、運輸路線、棄料處理、度汛措施、環境保護、生態修復、安全保障等實施性開採計劃。市、縣(區)河道主管機關對採砂申請進行規劃、計劃符合性審查後,採取必要形式和程式確定年度採砂人,並與其簽訂相關合同後,向其發放河道採砂許可證。

(十七)、採砂管理合同應明確採砂業戶當年砂石開採的品種範圍、採量、控採深度、作業方式、開採時間、運輸線路、棄料處理以及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生態修復、恢復河貌等方面必須採取的具體可行措施。採砂管理合同應明確為不得轉讓合同。

(十八)、採砂業主申請辦理河道採砂許可證前,應向申請採砂河段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1.河道採砂申請;

2.採砂與第三者有利害關係的,要提交與第三者達成的協議或者有關檔案。

(十九)、河道採砂許可證由河流(河段)所在地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經法制稽核後做出許可決定,准予的發放採砂許可證。

(二十)、經許可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採砂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按照河道主管機關批准的河道採砂年度開採計劃,分層、分部位均勻作業,禁止亂挖深坑或者掏窯挖洞。開採的砂、石、土料等隨採隨運,開採後的棄料應按合同約定或河道主管機關要求的地點有序堆放;

2.開採後的河床應按照河道主管機關要求及時平復,保持平順,無坑無坨;

3.採挖的斷面底坡、縱坡不得改變河道比降,不得影響行洪安全、穿堤涵閘和泵站排水或引水;

4.開採作業區內各項環境保護工作必須與開採作業同步實施並取得既定成效;

5.進入河道內的車輛,需按指定進出場路線行駛,禁止隨意開道行車;

6.砂石開採及運輸不得損毀堤防、護岸和其他涉水工程設施,不得損毀測量標誌、觀測設施、通訊線路、照明報警器具、界牌、里程樁、宣傳板等設施和護堤林草;

7.接受河道主管機關和管理人員的檢查、監督、管理、指導,執行河道主管機關的決定;

8.按照河道主管機關要求,按時報送上月生產情況(包括產量、產值、銷售額等)及本季度生產計劃。

五、採砂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十一)、各級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加強河道管理法制宣傳,引導公眾依法參與採砂監督。

(二十二)、各級河道主管機關應當不斷加強對河道採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對危及河勢、岸線穩定、生態環境遭到破壞以及破壞水工程設施等違法行為,要及時發現、及時制止、及時責令停止開採。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以及鄉、村兩級河長應採取定期及隨機抽查、定點和巡視相結合的方式,對採砂作業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並有檢查記錄。

(二十三)、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

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採砂許可證和有關批准檔案;

2.是否按照河道採砂許可證或者有關批准檔案規定的範圍、數量、方式進行採砂;

3.是否嚴格按照採砂規劃、計劃、環境影響評價批覆及採砂管理合同規定,落實了全面的環境保護措施;

4.是否按照規定堆放砂石和清理砂石棄料;

5.河道採砂作業是否產生了未預料到的防洪、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安全風險;

6.採砂機具是否按照規定管理;

7.應當監督檢查的其他情況。

(二十四)、從事河道採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與負責現場採砂管理的河道主管機關簽訂河道採砂安全管理協議書後方可進入採砂現場。河道採砂安全管理協議書應當規定安全管理事項和安全管理責任。

(二十五)、各地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鼓勵和支援守法採砂業戶合法經營,對不按批准的地點範圍採砂等行為,提出整改意見並下達通知,情節嚴重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二十六)、各地河道主管機關應對無證、越界、超量等非法採砂行為及時進行清理,並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二十七)、從事河道採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採砂現場設立公示牌,標識採量、範圍等內容。同時要設定警示牌,確保安全生產,預防意外事故發生。對於沒有設定公示牌、警示牌及設定不規範的責令停採,進行整改,符合要求後,方可繼續開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