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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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一般制度是怎麼制定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船舶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範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船舶防火安全管理制度範本

船舶防火安全管理制度1

1、目的

本制度規定了油船防火防爆的要求,旨在規範公司船舶防火防爆的管理工作,確保船舶安全生產。

2、船舶適航

2.1油船必須具有船舶檢驗部門簽發的足以證明油船的佈置、結構和裝置均符合安全要求的檢驗合格證書,或入級證書和相應的安全證書,才能投入營運。

2.2油船的佈置、結構、管系及電氣、消防和防汙染裝置等,未經船舶檢驗機構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3、訊號

3.1油船所載的油品或化學品卸完後,但艙內仍有可燃氣體時,應按規定懸掛危險品訊號。

3.2要繫泊和裝卸作業時,除執行上款規定外,還應按港口規定顯示慢車訊號。

4、登船須知

船員和登船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4.1禁止與本船工作無關的閒雜人員上船參觀或遊玩。

4.2禁止喝醉酒者登船。

4.3禁止穿鞋底有鐵釘、鐵碼的人員登船,附著在鞋底的碎石、硬物等需除淨。

4.4禁止在甲板上、走廊裡吸菸。只准在船上指定的地點吸菸,並應將熄滅的菸頭放在有水的煙火缸內,不得隨手亂丟。

4.5禁止閒雜人員接近液貨艙艙口、量油孔和貨泵艙。

4.6禁止投擲鐵器或能產生火星的重物,禁止在甲板上禁止在甲板上使用通汛工具和採用閃光攝影。

4.7禁止隨身攜帶易燃物品或火種(火柴、打火機等),不得在甲板上放置、使用聚焦的玻璃製品(蒸溜水瓶、放大鏡、老花眼鏡);

4.8禁止現場工作人員或值班人員穿著或更換尼龍、化纖服裝。

5、作業規定

5.1在未經洗艙、除氣、測爆和確認沒有可燃氣體時,不得在甲板及液貨艙附近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

5.2裝卸一、二級石油、壓載、洗艙、除氣時,禁止下列作業:

5.2.1一切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

5.2.2使用明火爐灶;

5.2.3敲鏟鐵鏽;

5.2.4無線電發報;

5.2.5電瓶充電;

5.2.6用電扇通風

5.2.7開啟空調。

6、明火作業

6.1在裝卸、壓載、洗艙、除氣作業時,一般不準進行明火作業,如因生產急需,非明火作業不可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6.2預先申報,取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必要時應取得作業許可證;

6.2.1測爆確認沒有可燃氣體;

6.2.2凡能拆卸的管系、機件等焊補作業,必須在電焊間或工作間內進行。在機泵艙內焊接無法拆卸的管系、機件時,必須關閉鄰近的閥門,確認已與其它艙室隔絕,並清洗、除氣、測爆,清除現場的易燃物品,備妥足夠的消防器材,派專人指揮看火。

7、電氣防爆

7.1禁止使用明火燈具、懸掛彩燈和在通電情況下安裝燈泡。

7.2禁止在靠近油品或化學品貨艙、泵間、油漆間、蓄電池間、未用隔離艙隔離開的物料間、輸油管存放場所及主甲板,使用非防爆式燈具和可能產生電火花的電氣裝置。

7.3必須使用封閉式電磁爐,並設在規定地點,用時要有人看管。

7.4必須蓋緊關嚴各水密插座、連結箱、繼電器等裝置,防止進水造成短路。

7.5不準任意拉導線、安裝插座和天線,不準加大電器功率。

7.6不準在避雷針、防爆燈、電燈泡上塗漆。

7.7房間無人時,各種燈具和電氣裝置必須關閉。

7.8一切電器聯接必須在裝卸作業前完成。電氣人員必須經常檢查電路及電氣裝置的絕緣情況,保證其絕緣處於良好狀態。

7.9繫泊時,雷達天線的使用、保養、維修要取得海事管理機構同意,必要時取得作業許可證。

8、防止撞擊

8.1吊運物件時,必須停止裝卸、關閥封艙、放好襯墊、輕吊輕放。

8.2使用工具要輕拿輕放,謹慎操作,防止鐵質工具、物件掉落甲板及貨油艙內;開閉油艙蓋時,應輕、緩、穩,防止撞擊。

8.3在裝卸二、三級油完畢和航行中,要揩淨油汙,封艙良好,經檢驗確認無可燃氣體時,除主甲板附近外,可以敲剷除鏽,但應隨時注意風向、風力和現場有無可燃氣體存在,如危及安全,要立即停止作業。

9、易燃品保管

9.1船用易燃品(如香蕉水、油漆、松香水、汽油、煤油等)必須指定專人負責,集中在專門的危險品艙室內儲存。

9.2禁止用汽油及其它一級油製品清洗機件。

9.3禁止在電氣裝置、蒸汽管、排氣管、機爐艙內烘烤衣物和放置沾有油汙的棉紗及其它易燃物品。

9.4禁止將潮溼或帶油汙的棉製品貯存於悶熱處,並及時處理。

9.5在油船液貨艙、幹隔艙、泵間等處所,不得使用鋁質油漆。

10、洗艙防火

10.1採取與貨油艙中殘存的油種相應的防火防爆措施,備妥消防器材。

10.2洗艙時或洗艙完畢後的相當時間內,為防止艙內靜電產生火花,洗艙機接地必須良好,系放牢固穩妥,不得碰及船體結構;洗艙機和水帶在放進艙內前應先灌水;取出洗艙機後,方可解脫水帶接頭,不得將其他導體放入艙內。10.3遇暴雨、雷電、煙囪冒火或附近發生火災時,應即停止洗艙作業,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11、機艙、泵艙防火

11.1杜絕任何油品與高溫管系、電纜接觸。

11.2嚴防油類滴漏在內燃機排氣管上。

11.3裝燃油前,閥門及透氣管附近不得開動馬達和放置容易發生火花的裝置。

11.4泵艙要保持清潔和良好通風。

11.5當泵機發生故障時,應立即採取措施。

11.6內燃機在運轉中,防止高壓油管、接頭、油泵等漏油。

11.7內燃機的排氣道、鍋爐煙道要定期清潔除灰,防止冒火。

11.8煙囪上應裝有火星熄滅器,並經常處於工作狀態。

11.9泵艙的通風筒應裝有銅質防火網。

12、避雷裝置

12.1避雷針的安裝及設計滿足規範要求,注意避雷針距桅杆頂燈大於150mm。

12.2經常檢查避雷針的連線,焊接要牢固,表面清潔無油汙,無油漆。

12.3保持支架與船體連線傳導良好。

13、報警裝置

13.1經常檢查報警裝置的連線,保持線路連線良好,保證電源安全暢通。

13.2經常檢查警示器械的有效性。

13.3應標明警示標誌的位置,保持清楚。

13.4確保在警報按紐安裝位置附近,無障礙裝置,便於迅速使用。

14、廚房防火

14.1廚房不能存放易燃的垃圾、雜物、潮溼或油汙的棉紗等。

14.2備有防火的棄物容器並設有蓋子。

14.3定期徹底清掃爐灶、防護罩和抽風管道,保養清潔無油汙,爐面不存放任何可燃物品。

14.4電爐無短路,電線絕緣層無脆裂的現象。

14.5電器裝置維修良好。

14.6電流線路不能超負荷。

14.7爐灶開關指示燈正常。

14.8油鍋使用期間要始終有人看管。

14.9滅火器狀況良好。

15、船上吸菸規定

15.1船上人員必須在規定或允許的地點吸菸,菸頭、火柴應隨手熄滅,並放在注有水的菸灰缸內。

15.2嚴禁在油船上流動吸菸。

15.3嚴禁在在甲板、貨艙區、機艙、泵艙、隔離艙吸菸。

15.4嚴禁在船舶裝卸油作業期間和在油品、化學品庫區和碼頭區域吸菸。

15.5嚴禁躺著特別是躺在床上吸菸。

16、其它規定

16.1裝運一級油的油船,當氣溫超過28℃時,應灑水降溫。

16.2要編制全船應急部署和消防、防油汙裝置分佈圖。所有船員均須熟悉自己的職責和消防、防油汙裝置存放地點及使用方法。定期進行消防、防油汙演習,並將演練情況記入航行日誌內備查。船舶應每季度至少一次接受海事和公安消防部門檢查。

16.3停泊時,應在舷邊設定“登船須知牌”。凡與油船工作無關的人員或未經船長許可者,不準登船。

16.4裝卸作業前、中、後的有關要求見《油船裝卸安全操作須知》的有關規定。

16.5嚴格執行《內河避碰規則》及有關港口的航行規定,防止由海損事故引起的火災、爆炸、水域汙染。

16.6加強巡迴安全檢查,並將每次檢查情況記入《航行日誌》和《輪機日意油溫、水溫、油壓變化穩定情況,確保主機運轉良好;檢查排煙煙色,有無火星,發現煙囪冒火星,立即報告值班輪機員,情況嚴重的,應報告輪機長或船長。

16.8出航前,對可移動物件要綁牢固,防止撞擊,各液貨艙口水密孔蓋和水密門、窗要關緊。大風浪襲擊前,對上述物件要重新檢查加固。

16.9油船進廠修理時,按《船舶修理及檢驗管理須知》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船舶防火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運輸船舶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船舶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民用鋼質運輸船舶(以下簡稱船舶)以及與船舶消防有關的個人和單位。

運輸船舶,是指從事客、貨運輸的機動船、駁船和拖帶駁船的推、拖輪。

第四條本規定由船舶及航運單位貫徹實施,交通港航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監督。

第二章船舶火災預防

第五條船舶設計、建造要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和我國船舶建造規範的消防規定,並經船舶檢驗部門稽核、檢驗。

船舶建造部門必須按批准的消防設計施工。凡需變更設計的,須經稽核部門同意。

第六條船舶探火、報警及固定滅火系統必須保證完好適用。

船舶的消防器材要在指定位置存放,確定專人負責維護、保養。

船舶要按規定配備消防員裝備品。

第七條船舶機艙操作要嚴格執行各項安全規定,供油系統必須完好,高溫管系不得裸露,及時清除可燃雜物。

第八條船舶自用的危險物品要集中存放於專門的物料間。氧氣和乙炔氣瓶要分開存放,保持安全距離。

第九條船舶載運化學危險物品必須執行《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和交通部門關於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的有關規定。

船舶裝卸《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中的爆炸品(第1類)、壓縮、液化或加壓溶解氣體(第2類)、閃點低於61℃的易燃液體(第3類)、易燃固體(第4·1類)、易自燃物質(第4·2類)、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第4·3類)、氧化物質(第5·1類)、有機過氧化物(第5·2類),須接受港口公安消防監督機構消防監護。

第十條油船要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定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有防止靜電產生、積聚和放電的措施;

(二)避雷裝置完好,接地電阻要在規定的範圍內;

(三)貨油艙呼吸閥、阻火器要保持正常技術完好狀態;

(四)惰性氣體裝置要保護完好。

第十一條客船防火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要制定發生火災時疏散旅客的應急方案,並定期演練;

(二)不得搭載易燃易爆危險貨物(《國際海運危險貨物規則》及有關規定允許和港務監督部門批准的除外);

(三)嚴禁旅客攜帶和在行李中夾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

(四)要實行防火值班巡視制度,並加強對旅客的防火宣傳教育;

(五)旅客用過的臥具經檢查後,確認無火種方可放入臥具間。

第十二條客滾船防火要執行客船防火的有關規定,並要符合以下規定:

(一)嚴禁上船車輛在燃油箱外夾帶燃料;

(二)嚴禁裝載易燃易爆危險物品、毒害品的車輛上船;

(三)上船車輛要保護良好車況,燃油箱不滲漏,制動有效;

(四)車輛上船後要採取綁、扎等固定措施;

(五)航行中汽車艙實行封閉管理,無關人員不得進入,艙內禁止吸菸。

第十三條船舶裝運易自燃貨物,在航行途中要定時檢測艙內溫度,發現異常及時採取措施。不得裝運已發生自燃的貨物。

第十四條船舶進廠修理必須執行交通部、公安部、中船總公司制定的《船舶修理防火防爆管理規定》。

第十五條船舶嚴禁隨意使用電熱器具。必須使用的,需經消防監督機構或船舶所屬單位批准,並在指定處所、有專人看管的情況下使用。

船舶不得隨意接拉電源線。

第十六條船舶明火作業要執行國家標準《海洋營運船舶明火作業安全技術要求》和有關安全操作規程,並符合以下規定:

(一)船舶明火作業實行審批制度。

船舶在港口停泊時明火作業由港務監督部門審批,向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

明火作業審批人員應具備防火防爆專業知識。審批前,審批人員要對作業現場進行檢查,確認落實各項安全措施,符合安全作業條件,方可批准作業;

(二)明火作業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三)船方不得擅自擴大明火作業範圍,超過作業時限;

(四)明火作業完畢,作業人員要清理檢查現場,不得留有火種。

第十七條船舶應在貨(油)艙、機艙等禁菸處所設立明顯禁菸標誌,並制定火源管理制度。

第十八條船員必須經過消防業務知識和基本技能培訓並取得港務監督部門頒發的《船舶消防》培訓證書。

第十九條船舶所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本單位防火負責人,實行逐級防火責任制。防火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政府和有關部門頒發的消防法令和規章制度;

(二)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制度,組織實施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對船員職工進行消防安全知識教育和培訓;

(四)組織防火安全檢查,負責整改火險隱患,改善消防安全條件;

(五)領導專職或義務消防組織;

(六)組織制定重點船舶、重點部位的滅火方案,督促檢查演練情況;

(七)負責消防安全獎懲事宜。

第二十條船長為船舶防火責任人,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消防法規和各其消防管理規定;

(二)落實船舶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認真執行各項防火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四)對船員進行消防知識教育;

(五)進行防火安全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六)領導專、兼職防火員;

(七)制定船舶滅火應急方案,定期組織演練並認真作好記載;

(八)帶領船員撲救火災,保護火災現場,協助調查火災原因。

第二十一條大型油船、旅遊船、客滾船、航行國際航線客船等船舶,應設立一至三名專職或兼職防火員。防火員在船舶防火負責人領導下做好本船防火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條預防船舶火災是船員和乘船旅客應盡的義務。船員和旅客應負責所在崗位和艙室的防火安全。對違反消防安全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和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章船舶火災撲救

第二十三條任何人發現船舶火情,必須立即報警,並迅速進行撲救。

第二十四條船舶要制定消防應急部署和滅火預案,並定期演練。

第二十五條船舶在航行中發生火災,船長負責組織全體船員施救,並及時向就近的港務監督部門和上級部門報告,保持通訊暢通。

第二十六條船員在火災警報發出後,應按應急部署在二分鐘內到達指定位置;機艙應確保警報發出後五分鐘內啟動消防泵。

第二十七條船長在組織指揮撲救火災中要採取正確、有效的`施救措施,避免不必要的人身傷亡。在火情不明時,不得盲目開啟起火處所的門、窗或艙蓋。

第二十八條客船發生火災,應首先疏散旅客,保證旅客生命安全。

第二十九條船舶在港口靠泊或錨泊時發生火災,要及時向公安消防隊或港務監督部門報警。在消防隊未到達前應積極自救。

船舶火災由港務監督部門負責總體指揮,公安消防隊負責滅火指揮。公安消防隊到達火場後,船方應提供船舶及火場情況,並積極協助滅火。

第三十條船舶要配合公安消防監督機構調查火災原因,保護火災現場,反映真實情況。

第四章獎勵和懲罰

第三十一條在船舶消防工作中,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應給予表彰、獎勵:

(一)認真執行本規定和消防規章制度,積極整改火險隱患成績顯著,一年內未發生火災、爆炸事故的;

(二)能及時發現和消除重大火險隱患,避免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

(三)在危急時刻,防止了火災、爆炸事故的發生,或發生火災後能及時報警、撲救,減少損失的;

(四)在撲救火災中,能積極搶救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成績顯著的;

(五)能及時提供和反映情況,對查明起火原因有貢獻的;

(六)在消防安全設施、技術裝備上有重大革新和發明創造,成效顯著的。

第三十二條消防獎勵經費從安全獎勵基金中開支。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船舶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和港務監督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本單位或上級部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

(一)擅離職守或失職、違章作業造成火災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過失引起火災,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故意隱匿災情或提供假情況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安裝、使用電熱器具、亂接亂拉電線、電插頭及插座的;

(四)在禁菸場所違章吸菸的;違章進行明火作業的;明火作業審批不當的;

(五)指使或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尚未造成後果的;特殊工種無證上崗的;

(六)不按規定配備滅火器材,藥劑過期不及時更換,使用未經船舶檢驗部門或消防監督機構認可的消防產品的;

(七)擅自改動船舶消防設施或有意損壞消防器材的;

(八)防火負責人不履行職責,日常防火管理不嚴,不按要求進行消防演習的;

(九)重大火險隱患,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逾期仍不加整改的;

(十)未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允許擅自清理火災現場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航運單位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二日交通部發布試行的《船舶安全防火暫行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