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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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則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制度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財務行為,加強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健康發展,根據《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和國家有關法律制度,結合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特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廣播電視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財務活動。

第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單位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完整準確編制單位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組織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建立科學的財務核算和指標體系,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產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資產,防止資產流失;參與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等事項,加強對單位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防範財務風險。

第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備從業資格的財務會計人員

省級以上(含副省級)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設定總會計師;規模較大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設定總會計師。總會計師按照《總會計師條例》規定的任職資格設定並履行職責。

第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全部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單位預算管理

第七條 單位預算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目標和年度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八條 國家對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支、定額或者定項補助、超支不補、結轉和結餘按規定使用的預算管理辦法。

定額或者定項補助標準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財力可能,結合廣播電視事業特點、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單位收支及資產狀況確定。定額或者定項補助可以為零。

少數非財政補助收入大於支出較多的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可以實行收入上繳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第九條 預算編制原則:

(一)堅持合法合規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以及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單位預算。

(二)堅持完整性和統一性原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將全部財務收支在預算中予以反映,並按照國家預算表格和統一的口徑、程式及計算依據編制單位預算。

(三)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預算應當自求平衡,不得編制赤字預算。

(四)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既要考慮事業發展的需要,又要考慮國家財力的可能和單位的收入狀況、資產狀況,保證重點,兼顧一般。

(五)堅持厲行節約、注重績效的原則。挖掘內部潛力,努力增收節支,加強績效管理,推進績效評價與預算編制的有機結合,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根據預算年度事業發展目標、計劃與財力可能,以及預算年度收支增減因素、以前年度資金結轉結餘、人員和資產等狀況,參考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編制單位預算。

第十一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年度廣播電視事業發展目標、計劃和預算編制的規定,提出預算建議數,經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報財政部門(一級預算單位按照規定程式報財政部門,下同)。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式稽核批覆後執行。

第十二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批准的預算。預算執行中,國家對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的預算一般不予調整。

上級下達的事業計劃有較大調整,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增加或減少支出,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時,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報主管部門稽核後報財政部門調整預算;財政補助收入和財政專戶管理資金以外部分的預算需要調增調減的,由單位自行調整並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備案。

收入預算調整後相應調增或者調減支出預算。

第十三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全面加強預算管理,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審批、執行、調整和績效考評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決算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五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編制年度決算,由主管部門稽核彙總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對財政部門批覆調整的事項,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六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決算的填報、稽核和分析,保證決算資料的真實、完整、準確,規範決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條 收入是指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為開展廣播電視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八條 廣播電視事業單位的收入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

(二)事業收入,即廣播電視事業單位開展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播出、傳輸、接收、監測等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取得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