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工作期間手機管理制度範本(通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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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況越來越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最新工作期間手機管理制度範本(通用5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工作期間手機管理制度範本(通用5篇)

最新工作期間手機管理制度1

根據公司各部門工作需要,公司為部分員工配備工作手機使用。為了更好使用工作手機,加強手機使用管理,經公司領導研究特制定本辦法,具體如下:

一、使用工作手機分類

1、公司配備工作手機;

2、工作手機根據崗位發放,在發放之日開通使用。

二、工作手機使用話費規定

公司與聯通公司通過友好協商,為公司辦理福建省範圍內單項收費卡,;基礎費用每月71元(月租、來顯、手機郵箱都包含),由公司統一支付。

該套餐每月贈送不少於730分鐘全國通話,超過一分鐘撥打全國各地1毛5資費,接聽電話全國各地免費;每月月送流量1080M;簡訊送200條每月。(超出基礎月費71元,由個人支付超出話費。)

工作手機使用實際費用超出指定套餐標準,如確實因工作需要增加費用指標,使用人可向公司提出申請,經公司辦公室稽核批准後,更換手機使用套餐資費標準。

三、工作手機使用約定

1、原則上公司配備工作手機所有權屬於公司,因工作需要由使用的個人保管,如有丟失或不可抗拒力量等其他原因損壞的,由丟失人自行購機,拒不購機的,公司從使用工作手機員工工資裡,一次或分期繳扣(丟失機型)的同等價值金額;不在保修範圍內損壞的,必須由使用工作手機本人在最短時間內自行修理並承擔所有費用。

2、使用公司配備工作手機,必須保持工作時間內通訊暢通。由於自身原因(退網、改號、拒接、不應答、或手機損壞等)造成通訊不暢,影響工作聯絡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處理。

四、工作手機回收或更新

公司配備工作手機,中途發生人員變動或中途離職等情況,工作手機由公司收回重新分配。若丟失的或損壞的根據使用情況作出相應的賠償。

另付:工作手機使用人員名單、號碼。

最新工作期間手機管理制度2

為了加強通訊管理,保證公司員工對外業務的開展,確保資訊的及時傳遞,提高工作效益,減少失誤,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第一條,公司配備的'手機SIM卡適用於公司業務人員及特殊需求崗位或有必要需求的`以上人員。

第二條,公司採用統一話費補貼按月發放,每月88元(含國內350分鐘通話,港澳臺除外,超出350分鐘按每分鐘0.19元計費),超額的費用自付為主結算。

第三條,手機卡號自領用起使用人必須保持24小時開機,任何時間內不得使用該手機號作為私人辦事電話使用;若手機發生故障(沒電,丟失等)暫時不能使用時,應即時安排使用其他手機保證通話的可持續性,同時要向上級彙報情況。

第四條,所有業務職員日後對外開展業務時,一律使用公司配置的電話卡且名片上只能印公司配置的電話卡號碼。

第五條,使用公司配備手機及SIM卡的人員,須妥善保管,離職時需辦理手機及SIM卡的交接手續,若出現損壞或欠費的由該離職人員照價賠償,確認後方可以離職。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若有遺缺,再行補充。

最新工作期間手機管理制度3

1.目的:

為保證公司通訊暢通,確保資訊的及時傳遞,提高效益、減少失誤,制定本規定。

2.手機分類

2.1公務手機:凡享有公司話費補貼或全額報銷話費的手機(含小靈通)。

2.2私用手機:凡屬個人購置、個人使用,公司不補貼話費的手機(含小靈通)。

2.3私有公用手機:凡屬個人購置,公司部分報銷話費的手機(含小靈通)。

3.手機使用:

3.1公務手機及私有公用手機必須從早上上班時間開始開機,至22:30前不得關機,休假期間亦然。如有特殊原因須在規定的開機時間內關機的,須經主管領導同意。

3.2因工作性質的特殊性,行政部經(副)理、保衛科(副)科長、儲運部經(副)理、車隊(副)隊長、小車司機須24小時開機,不得關機。

3.3因工作崗位的特殊性,儲運部貨車司機從早上7:30開機,至23:00前不得關機。在外執行任務的司機必須24小時開機,不得以任何理由關機。

3.4生產一線工人上班時間不得攜帶手機(含小靈通)。

3.5非生產一線工人除公務手機及私有公用手機外,有必要在工作時間使用私用手機的人員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部門主管稽核、常務副總批准方可使用,否則上班時間手機(含小靈通)不得開機。

3.6除個別領取小靈通話費補貼的人員可使用小靈通進行公務聯絡外,所有領取手機話費補貼或全額報銷手機話費人員不得使用小靈通進行公務聯絡。

4.手機維護

4.1所有公務手機及私有公用手機應保證在規定開機時間內電量充足,保障通訊暢通。

4.2若因欠費被停機,應及時繳交話費於24小時內開通。

4.3若手機丟失,應於48小時內(如出差外地,應於回公司後48小時內)購買新機、補辦sim卡並開通。

4.4手機發生故障(沒電、被停機、手機丟失等)期間,手機使用者應及時向行政部說明(下班時間通知總機轉告),並告知聯絡方式。

5.手機配備及話費補貼:

5.1特殊崗位人員使用之公務手機sim卡須歸屬公司所有。若為私人自購,公司以回購方式向私人購買,每個號碼300元。若私人不願出讓sim卡,則公司另配sim卡,且所有公務聯絡須使用公司配備的sim卡。

5.2凡經理級(含)以上人員及業務人員,公司未配手機者須自備手機,公司配給sim卡,以方便業務聯絡。

5.3凡使用公司配備手機及sim卡的人員,須妥善保管,離職時需交還公司,如有遺失或損壞,須照價賠償。

5.4領取固定話費補貼人員若因公務話費增幅較大,經主管審批、總經理批准,可增補話費補貼。

5.5公司根據享受固定手機話費補貼的人員的階段性工作適當調整其補貼標準。

最新工作期間手機管理制度4

一、公司員工手機自備,公司不予購買和辦理開戶等手續。

二、話費標準及報銷原則:

(一)每月可憑電信部門出具的收費單據報銷行動電話通訊費用,其標準為:公司總經理每月600元,副總經理每月400元,總經理助理300元、部門經理每月200元,主管每月120元,小車駕駛員每月120元;原則上員工憑有效票據在核定的額度內據實報銷,超出部分由個人自理;特殊情況,可憑通訊運營商的話費清單逐項勾對,註明因公事由後,由綜合行政部稽核後報總經理批准後報銷。

三、審批程式

(一)在核定的額度內,由報銷人填單,主管領導簽字,財務經理稽核後,報總經理批准報銷。

(二)因工作原因,當月話費報銷、補貼標準超出報銷額度的,憑通訊運營商的話費清單逐項勾對,註明因公事由,主管領導簽字,財務經理、綜合行政部經理複核後,報總經理批准。

四、注意事項

(一)公司員工所發生的手機話費報銷列入“通訊費”管理及核算。

(二)享有報銷手機話費資格的員工應保證手機的正常開通與使用。一個月內有五次以上(含五次)因公聯絡不上的,公司將取消該員工當月手機話費報銷。如果連續三個月有類似情況者,公司將取消該員工手機話費報銷資格。

(三)如果員工手機號碼發生變更,必須及時將新號碼通知綜合行政部重新登記,否則公司將不予報銷手機話費。

最新工作期間手機管理制度5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通訊管理,保證公司通訊暢通,業務正常執行,確保資訊的及時傳遞,提高工作效率、減少失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人力資源部是手機管理歸口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公司各部門手機、手機卡發放、監督檢查、維護、回收等管理。

第三條各單位/部門須設專職或兼職手機管理員負責本單位/部門手機管理工作。

第二節管理及使用規定

第四條凡公司正式職員均可申請手機與手機卡。

第五條公司銷售系統的手機、手機號與各銷售區域繫結,不隨人員變更而更換號碼;公司人力資源部指定的非銷售系統崗位號碼與崗位繫結,不隨人員變更而更換號碼。

第六條凡已申請公司手機號碼的人員進行業務聯絡時必須使用公司號碼。

第七條公司手機、手機卡自領用之日起由個人保管,若丟失或損壞的應及時彙報人力資源部辦理,並由本人負責相關費用。

第八條如發現本人公司手機、手機卡私自交於他人使用,按次計算,首次扣當月25%的話費補助,第二次扣當月50%話費補助,第三次扣當月所有話費補助。

第九條公司手機、手機卡自領用起使用人必須保持24小時開機,在手機發生故障(沒電、被停機、手機丟失等)暫時不能使用時,可自行安排使用其他手機,並設定呼叫轉接,同時通知公司。

第十條如個人原因造成無法接通且影響工作者,按次計算,首次扣當月25%的話費補助,第二次扣當月50%話費補助,第三次扣當月所有話費補助。

第十一條使用公司手機、手機卡的人員,離職時需辦理公司手機、手機卡交接手續,若出現損壞或欠費的由本人照價賠償後方可辦理離職。

第十二條公司手機、手機卡的使用由公司統一支付話費,如超出話費補貼標準,超出部分的費用在個人工資中扣除。

第十三條公司手機、手機卡相互繫結,不可機卡分離使用,如違規按次計算,首次扣當月25%的話費補助,第二次扣當月50%話費補助,第三次扣當月所有話費補助。

第十四條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檢查,對違反本制度規定使用的進行相應的處罰。

第十五條凡違反本管理制度的,由人力資源部下發罰單,每月進行統計提交財務管理中心,由財務管理中心扣除話費補助。

第三節申請流程

第十六條公司各單位/部門如需申請公司手機、手機卡的,於每月25日前統一進行申請後報人力資源部辦理。

第十七條手機卡申請流程

(說明:審批層級空缺時須向上一層級遞交)

第四節手機話費補貼

第十八條話費補貼為每人200元/月。

第十九條各單位/部門所有公司手機的話費補貼由本單位/部門承擔。

第五節附則

第二十條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並修訂。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