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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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速公路建設和管理,促進高速公路事業的發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暢通,維護高速公路投資者、經營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及有關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高速公路的規劃、建設、養護、經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高速公路的發展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佈局、確保質量、保障暢通、保護環境、建設改造與養護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區從政策、資金、土地利用等方面支援高速公路發展。

第五條 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依法投資、建設、經營高速公路,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全區高速公路工作,其所屬的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規定行使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職能。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七條 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工業和資訊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和高速公路沿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高速公路規劃、建設、養護、經營、管理和保護等相關工作。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高速公路規劃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國家公路路網規劃和本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會同有關部門統一編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第九條 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高速公路按照規定實行特許經營。

高速公路特許經營專案應當依法採取招標投標方式選定投資者,並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投資者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第十條 高速公路建設按照規定實行專案法人負責制度、招標投標制度、工程監理制度、專案資本金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遵循基本建設程式,執行國家規定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規範以及技術標準,保證合理的設計和施工週期,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二條 高速公路建設專案應當按照規定開展建設專案安全生產條件論證和安全預評價。

高速公路建設專案初步設計時,應當對高速公路建設專案安全設施進行設計,並編制安全專篇。

高速公路建設專案安全設施竣工或者試執行完成後應當進行驗收評價。

第十三條 高速公路防護、排水、安全設施,監控、通訊、收費系統,養護管理、路政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執勤執法營房、超限運輸檢測、交通量觀測等專用場所、設施,以及經營服務設施,應當與高速公路建設專案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使用。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未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設前款規定的系統、場所和設施的,由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負責補建。

第十四條 高速公路建設應當避免損壞其他公路和設施;確實無法避免的,應當按照不低於該公路和設施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

高速公路建設需要使用其他公路用地的,其他公路的經營管理者應當配合。

第十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高速公路管理檔案,對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高速公路附屬設施調查核實、登記造冊。

高速公路建設專案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依照檔案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向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移交建設專案相關檔案資料。

第三章 經營服務

第十六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依法從事高速公路經營、服務、收費活動,完善服務區功能以及交通安全、環保、監控、收費等設施。

第十七條 經營管理者依法享有高速公路收費權、廣告經營權和服務設施經營權。

高速公路權益的轉讓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單獨轉讓高速公路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或者採取委託的方式進行經營管理的,應當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期限收取車輛通行費。

載貨類汽車應當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計重收費的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經營管理者用於計重收費的計量衡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經檢定合格,定期維護、校核,保證其計量符合規定要求。

第十九條 收費高速公路實行全區聯網收費,推廣使用電子不停車等智慧收費系統。不聯網不得收費。

高速公路聯網收費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

第二十條 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制定全區高速公路聯網收費方案,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後組織實施。

高速公路建設單位、經營管理者應當按照聯網收費方案的要求建設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費、通訊、監控等設施,經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測試合格後併入全區高速公路聯網收費系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聯網收費系統進行管理。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統一組織排程聯網系統中的路網通訊資源。高速公路聯網收費、路況監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政執法管理以及有關公共服務平臺建設等需要排程使用路網通訊資源的,經營管理者應當無償提供。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全區聯網收費的高速公路通行費進行清分結算。

通行費清分結算所需經費由經營管理者共同承擔,按照當年通行費清分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計提比例由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協商確定,並由經營管理者撥付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經費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專款專用。

自治區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定期向經營管理者公開前款規定的經費收支和使用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十三條 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收費站時不得有妨礙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的下列行為:

(一)強行衝卡;

(二)故意堵塞收費道口;

(三)刁難、侮辱、威脅、毆打收費人員;

(四)其他妨礙高速公路交費通行秩序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 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應當按照規定交納車輛通行費,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調換通行憑證或者使用偽造的通行憑證;

(二)以跳磅、衝磅、墊磅、繞磅等方式妨礙計量器具正常計重;

(三)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車輛交費優惠證明;

(四)假冒法定免費通行車輛;

(五)假冒鮮活農產品綠色通道免費通行車輛;

(六)採用其他手段拒交、逃交、少交車輛通行費。

第二十五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根據車流量的需要開通足夠數量的收費道口,必要時採取調整進出收費道口、啟用行動式收費機等應急措施,對車輛進行疏導。

第二十六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堅持守法經營、誠實服務,公開服務標準和收費價格,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七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加強服務區、停車區等服務場所、設施的規範化管理,為司乘人員提供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務。

第二十八條 經營管理者不得隨意關、停服務區、停車區等經營服務設施。因維修作業需要關閉服務區、停車區的,應當報告高速公路管理機構,並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九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入口處、服務區以及重要路段設定電子資訊牌、公告欄或者以其他方式及時釋出交通管制資訊和交通執行資訊。

第三十條 經營管理者應當對高速公路養護、收費等從業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和業務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從業知識,熟悉有關法規和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