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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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示報告制度是我們黨的一項重要制度,是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的有效工作機制,也是維護黨的集中統一的重要保障。

2017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1948年9月,黨中央在西柏坡召開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議,會議的一個重要議題就是強調要建立請示報告制度,明確黨的下級組織的代表大會、委員會及代表會議的重要決議,必須呈報黨的上級組織批准以後方準執行;各級黨的領導機關,必須將不同意見的爭論,及時地、真實地向上級報告,其中重要的爭論必須報告黨中央。

1953年3月,黨中央還專門就請示報告制度制定了相關決定,明確中央政府各部門的黨組直接受黨中央領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事項均須事先請示黨中央,經黨中央討論和決定或批准後方可執行。

經過長期的實踐,黨內請示報告制度逐步完善並固化下來,黨的十二大黨章到黨的十八大黨章都明確規定:“黨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自己職責範圍內的問題。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請示報告制度建設,國家主席反覆強調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並採取一系列舉措健全和落實請示報告制度,比如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專門對違反請示報告制度的處理作出具體規定,在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關於新形勢下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準則》(以下稱《準則》)從維護黨中央權威、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匯出發,深刻總結長期實踐經驗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的新鮮經驗,明確提出“全黨必須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這既體現了繼承性,又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應當看到,在實際工作中,有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組織觀念、程式觀念淡薄,認為請示報告是可有可無的小事,在處理一些應該由黨中央和上級組織統一決定的重要問題時,或者在執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上級組織重要決定時,往往不請示、不報告,搞先斬後奏、邊斬邊奏,甚至斬而不奏。

《準則》著重從責任主體、報告物件、內容範圍以及特殊要求等方面,對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責任主體和報告物件上,《準則》強調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黨組織要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

在內容範圍上,《準則》從3個方面進行了明確,包括研究涉及全域性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要專題報告,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

在特殊要求上,《準則》明確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情況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要盡職盡力做好工作,並迅速報告。

此外,《準則》還對地方黨組織執行請示報告制度作出規定,明確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同級各個組織中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自覺接受同級黨委領導、向同級黨委負責,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全黨必須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是《準則》適應管黨治黨新形勢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目的在於確保維護黨中央權威,確保全黨號令暢通。

重大問題請示報告是黨的優良傳統,也是黨的重要規矩。

早在1923年12月,黨中央在《中央通告》中就明確要求,相關工作 各地方務須隨時報告區委員會,各區會務須隨時報告中央 。

1942年9月,中央政治局通過的《關於統一抗日根據地黨的領導及調整各組織間關係的決定》明確提出: 在決定含有全國全黨全軍普遍性的新問題時,必須請示中央,不得標新立異,自作決定,危害全黨領導的統一。

在解放戰爭進入決勝關頭,為防止黨內無組織無紀律現象、保證奪取全國政權,僅1948年黨中央就先後制定了《關於建立報告制度》《關於建立報告制度的補充指示》《關於嚴格執行報告制度的'指示》等檔案,使重大問題請示報告逐步制度化。

新中國成立以後,黨中央一如既往重視請示報告制度。

1953年3月,黨中央發出《關於加強中央政府系統各部門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及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領導的決定(草案)》予以試行。

1956年9月,黨的八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明確要求: 黨的下級組織必須定期向上級組織報告工作。

下級組織的工作中應當由上級組織決定的問題,必須及時向上級請求指示。

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請示報告制度得到恢復和健全。

從1982年黨的十二大通過的新黨章,到2012年黨的十八大修改後的黨章,都明確規定黨的下級組織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

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既體現著管黨治黨的歷史經驗,也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

一個時期以來,一些黨組織和領導幹部組織觀念、程式觀念淡薄的現象十分突出,在作出重大決策、處理重要問題時,該請示的不請示、該報告的不報告,搞先斬後奏、邊斬邊奏,甚至斬而不奏。

近年來查處的一系列違紀違法案例也表明,重大問題不請示、不報告,往往會衍生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缺失、全面從嚴治黨不力等問題,成為導致一些黨員幹部腐化墮落的重要因素。

請示報告制度看似比較具體,但決非小事一樁。

國家主席強調指出:作為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在涉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時按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這是必須遵守的規矩,也是檢驗一名幹部合格不合格的試金石。

從新的實際情況出發,《準則》對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作了更加細緻、嚴格和完善的規定。

如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其黨組織要定期向黨中央報告工作;如研究涉及全域性的重大事項或作出重大決定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執行黨中央重要決定的情況要專題報告;如遇有突發性重大問題和工作中重大問題要及時向黨中央請示報告,情況緊急必須臨機處置的,要盡職盡力做好工作,並迅速報告;如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在黨中央領導下開展工作,同級各個組織中的黨組織和領導幹部要自覺接受同級黨委領導、向同級黨委負責,重大事項和重要情況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等。

這些規定指向明確、內容具體,都要嚴格遵循,確保黨中央和各級黨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