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公司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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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擔保公司管理制度範本,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擔保公司管理制度範本

擔保公司管理制度1

第一章基本原則

第一條本公司業務提成獎勵制度的建設是建立在員工的工作目標和企業發展目標緊密聯絡的基礎上的,本著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則制定。

第二條目標:不斷對員工進行激勵和指導,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公平合理的評價公司員工的價值分配。加強部門之間,管理者和普通員工之間溝通,及時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問題,增強企業的凝聚力,樹立良好的團隊意識,建立優秀的企業文化氛圍,最終實現企業的戰略目標。

第三條

第二章薪資結構

第四條公司正式員工的薪資構成方式為:基本工資+業務提成+年終獎金+超額獎金

其中:

基本工資=崗位工資+補貼+績效考核獎金。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所有在職員工。

第五條

第六條薪資結構表:說明:

1、業務部門的業績提成,按公司制定的提成標準執行,相關部門按內定執行.

2、績效獎每月按績效考評的百分比計算,績效考核滿分100分;

3、連續三月業務都不達標的專案人員,公司保留降職、開除的權利;

4、工齡工資每年按30元遞增,新入職當年不享受,入職滿一年後開始核算;

5、勞保每月定額50元,以發放實物為準;

6、所有崗位均設有年終獎金,年底根據業務完成量及效益由股東會批准核發。

第七條

第八條年終獎金:年終獎金=年底雙薪+計發業務提成

(轉正員工享有年底雙薪,根據員工實際工作月數核發)

第九條超額獎金:完成年度計劃業務指標以外的超額完成部分,根據年底業績

統計情況及公司業務發展情況,由總經理領導綜合行政部提案,報股東會,經董事長簽字後方可發放。

第三章績效考核

第十條考核內容

考核內容分為業績考核和管理考核(含業務技能考核)兩大類:

業績指標考核:根據業務部與專案部人員簽訂的《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的完成情況為準,每季度籤一次,分月考核,季度考核分值計算三個月平均值。《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由被考核人按崗位層級簽訂後交人事行政部門存檔。《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一式兩份,被考核人一份,綜合行政部存檔一份。財務部另影印備案一份。

日常管理考核:主要是考核員工在能力素質、制度遵守、敬業與奉獻、工作效率、協作配合、職業道德等方面的情況,以行政規章、獎懲條例、考勤記錄等為考核依據;綜合行政部根據被考核人的崗位職責確定其考核內容。

注:以上兩項考核將融入到《月績效考核表》中一併考核,季度末在統計做一次業績完成情況考核,以方便員工提成金額的核算。

第九條考核物件

管理指標考核:針對公司全體員工。

業績考核:融資擔保部門等能直接創收的員工及主管領導,以及與業績掛鉤的管理部門及部分管理人員。

第十條考核方式

1、管理考核:

採取百分制分數扣罰形式。由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總經理、董事長按層級進行考核。實行月度考核制。

扣罰由公司根據崗位職責的不同,有針對性的根據崗位的基本工作要求列出部分扣罰內容,形成正常的管理職能,實行月度考核制。考核分數與每月度績效獎金掛鉤。綜合行政部每月1日以前將上月《績效考核表》按部門分發給被考核人的部門負責人進行考核,部門負責人打分完畢交分管領導考核。分管領導最遲於當月5日前交綜合行政部複核並彙總後提交總經理和董事長考核。綜合行政部彙總考核表後經總經理簽字認可後開始核算上月工資,並登記考核分數抄送財務部門記發獎金。考核表由綜合行政部門存檔並作為年終考核的部分依據。

2、業績考核:

總經理負責根據公司年度任務計劃安排相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及部門人員簽署《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原則上《季度指標達成責任書》為公司季度、年度員工個人業績考核指標標準。因特殊情況業績指標須進行變更的,必須由總經理和董事長進行審批。每年1月15日前,綜合行政部負責將本年度業務人員每季度的業績考核結果抄送財務部門。綜合行政部門、財務部門按照上一年度業績指標考核情況定下年終獎金及人員名單。

第十一條業績考核標準:

(一)業務部人員考核

1、業績指標確定標準:

根據公司的業務發展情況,由總經理聯合各業務部門負責人商議後,報董事長確定當年的業績考核指標,並分解到每個季度;

2、業務人員由業務主管確定年度、季度業務任務,根據業務量提成獎勵,沒有實現業務收入的,領取基本工資。

(二)風控部人員考核:

1、公司擔保業務的年度不良率控制在3%以內;

2、年損失率控制在0.8%以內。

其中兩項中的一項未完成的,扣發年終獎金,停發該專案的提成獎勵,已發放的專案的提成獎金予以追回。

第十二條申訴

1、考核結束後,被考核人有權瞭解自己的考核結果,考核人有向被考核人反饋和解釋的職責。

2、被考核人如對考核結果存有異議,應首先通過與考核人溝通方式解決。溝通無法解決時,員工有權在瞭解考核結果後5個工作日內向級考核人上一主管或綜合行政部總監提出申訴。申訴時需提交《績效考核申訴說明書》及相關說明材料。

3、主管領導或綜合行政部在接到《績效考核申訴說明書》後5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做出書面答覆並將最終處理意見報公司備案。

4、若員工的申訴成立,應改正申訴者的績效考核結果。

5、各級主管領導對申訴人應持積極心態,不得對下級申訴隨意阻撓或打擊報復。

第四章

第九條計提基礎

1、擔保費

2、其他業務收入

第十條計提比例

(一)保費收入計提比例

按照保費收入的10%計提提成獎勵。具體分配如下表:

業績提成

(二)其他收入

轉正員工(且在公司工作滿半年以上)以自有資金投入公司“員工發展基金資金池”的回報收入。

附:員工按級別及投放金額劃分月利率表:

備註:1、上表所列發展基金收入按月領取,每月初由財務部核算後10日同工資

一同發放上月收益;

2、每月按實際天數計算,不足一月的按實際投放天數計算。

3、此基金隨時可以投放,投放時簽署自願投放確認書由公司存檔,若有

需求隨時可以提取,每年提取次數不可超過2次以上。

第一十一條分配方法

(一)業務部門內部的額外分配

1、業務部門獨立營銷的專案,分三種情況:

(1)部門經理營銷,部門經理獨立完成的,部門經理原則上提成70%(含)以上,視專案經理的配合程度,給予專案經理提成總額的10%-30%的提成;

(2)部門經理營銷的專案,交由專案經理操作,專案經理應占提成額的50%(含)以上,部門經理佔50%(含)以下;

(3)專案經理獨立開拓的專案,並且在部門經理的指導下完成的,專案經理應占提成額的70%(含)以上,部門經理佔(30%)以下(原則上專案經理營銷的業務應由專案經理自身完成);

(4)公司高管營銷,並交由部門經理安排操作的專案,按提成分配方案的常規比例核算,即部門經理(A角)60%,專案經理(B角)40%。

2、提成時間安排

(1)常規擔保專案:在確認收取費用並完成專案反擔保措施,且及時進行專案資料歸檔的,可發放應提成獎勵額的60%,另外20%在年底時與年終獎金一同發放,剩餘20%風險解除後發放。

(2)中間業務專案:即中介收入、財務諮詢收入、服務收入等一次性收益的專案,均按收入的10%進行一次性提成,具體分配方案由業務部制定方案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後發放,原則上按照參與人員6:4發放。

(3)業務提成每季度發放一次。季度結束後的第一個月10日之前各部門統計、核算結束,15日之前審批結束後由財務部統一發放。

(二)風控部門

在確認保費已收取並已落實反擔保措施,且專案已歸檔的,先發放50%的首次計提額,另外的50%在專案風險解除後發放。

(三)其他人員的分配

非業務、風控部門以下人員的獎勵由獎勵基金中支出,根據業務收益情況按季發放,年終獎勵具體由綜合行政部提案報總經理、董事長審批。

第一十二條其他規定

1、離職人員(包括辭職和辭退)未提成部分的計算和發放:

(1)離職後一個月內專案仍未歸檔的,不計提成;

(2)離職前專案已歸檔,或離職後一個月內完成歸檔,提成未領取的,按首期發放比例在離職後的一個月內或歸檔完成後的一個月內發放。其餘提成由公司指定接管專案人員享有;

(3)離職前專案已歸檔,已領取首期提成,但專案尚未解保的,後期提成不再發放,改由公司指定接管專案人員享有;

(4)如因重大過錯並造成公司損失離職的,所有未領取提成不再發放;

(5)離職前專案已解保但提成未領取的,除因第(4)條規定離職的,可發放剩餘提成。

2、業績指標統計:

(1)每季度結束後第一個月8日前由業務部將各部員工上季度業績完成情況以及發生代償的情況,填制業績統計表報送財務部。

(2)財務部當月8日前確認完畢並送交總經辦、業務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

(3)財務部彙總並以此為據計算員工業務提成,報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審批簽字後於當月15日作為發放的依據。

(4)各部門須指定專人負責業績指標統計工作,如有延誤,影響提成發放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章補貼

第一十五條《專案人員電話補貼標準》,該標準主要專案部實施,標準如下:

第六章股權激勵

第一十六條根據公司發展情況,針對核心管理層,適時實施股權或者期權激勵機制,管理層與公司簽訂協議,明確行權的條件。實施細則另行擬定。

第七章附則

第一十七條本制度的修改、實施、廢止均由綜合行政部報總經理、董事長批准;

第一十八條本制度如與其他考核制度相沖突的,以本制度為準。

第一十九條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公司股東會。

第二十條本制度自20xx年9月1日起開始試行。

擔保公司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規範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維護企業資產安全,防範財務風險,確保公司經營穩健,根據《公司法》《擔保法》《物權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的對外擔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為債務人(即被擔保人,以下稱被擔保人)對於債權人所負的債務提供擔保,當被擔保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公司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不包括因訴訟保全等需要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的行為。

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形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第三條公司應當遵循合法、審慎、安全的原則嚴格控制對外擔保產生的債務風險。

第四條公司本部及所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餘額與融資合計不得超過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合併會計報表淨資產的50%。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本部、子公司(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雖不控股但實際控制的企業)以及公司參股公司的擔保行為。

子公司對外提供擔保,必須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第二章組織管理體系與職責分工

第六條公司建立董事會為決策機構、總經理辦公會為審議機構、財務部具體歸口管理、法律事務部與審計部參與稽核監督的擔保組織管理體系。

第七條公司財務部是對外擔保的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管理職責:

(一)擬訂公司對外擔保管理制度;

(二)擬訂公司年度擔保計劃;

(三)稽核擔保資金的用途,以及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償債能力、信用等級等;

(四)對具體擔保事項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進行稽核;

(五)根據公司董事會的批准,具體辦理擔保事項,並對擔保專案的履行情況進行跟蹤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擔保費;

(七)對於超出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經董事會批准後,辦理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的報批手續;

(八)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條公司法律事務部負責對外擔保合同等相關檔案的法律稽核,公司審計部對公司對外擔保事項進行定期審計。

第三章擔保條件

第九條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被擔保人為公司有產權關係的企業,包括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參股公司;

(二)按照同股同權、同股同責的原則,以出資(持股)比例為限提供擔保;確需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提供防範自身利益受損的措施,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三)未超過公司確定的.融資與擔保的限額。

第十條公司不得有下列對外擔保行為:

(一)為無產權關係的企業和自然人提供擔保;

(二)超過出資(持股)比例向沒有實際控制權的投資企業提供擔保;

(三)向假借經營活動名義的企業與自然人提供擔保;

(四)通過合作貿易、代理業務等形式為其他企業、自然人提供擔保;

(五)在年度擔保計劃外提供擔保,或未經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批准的年度擔保計劃外的事項;

(六)對經營狀況不正常的被擔保人提供擔保,包括:

1.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虧損(政策性虧損除外)或資不抵債的;

2.資產負債率在70%以上的;

3.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案件對其償債能力具有實質不利影響的;

4.已進入重組、託管、兼併或破產清算程式的。

第四章反擔保

第十一條公司在提供擔保時,應當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

第十二條反擔保的形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公司應當根據風險程度和被擔保人的財務狀況、履約能力確定反擔保方式。

第十三條公司應當在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後,方可與債權人簽署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和擔保合同的簽訂、履行等工作應當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五章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

第十四條公司財務部負責擬訂包括公司本部及子公司、參股公司在內的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經分管領導稽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通過,報董事會(執行董事)履行決策程式後,由總經理會籤、董事長審批後執行。

第十五條年度對外提供擔保計劃應當明確提供擔保的物件、額度等具體內容,董事會應當對計劃內容進行認真審議,合理限定計劃總額、單筆擔保事項的最高額度。其中屬於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應當單列計劃,經董事會審議後,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履行審批程式後執行。

第十六條情況特殊、確實需要在年度計劃外提供擔保的,按照上述規定報批。

第六章擔保的決策與審批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為未超出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具體專案提供擔保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履行決策與審批程式:

(一)擔保申請人向公司提出申請(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

(二)財務部對擔保申請、擔保協議及相關資料進行稽核;

(三)法律事務部與總法律顧問、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稽核;

(四)公司分管領導審查;

(五)公司總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

公司為超出年度對外擔保計劃的具體專案提供擔保時,應當按照下列程式履行決策與審批程式:

(一)擔保申請人向公司提出申請(附擔保合同及相關資料);

(二)財務部對擔保申請、擔保協議及相關資料進行稽核;

(三)法律事務部與總法律顧問、外聘律師進行雙重法律稽核;

(四)公司分管領導審查;

(五)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

(六)公司董事會決策;

(七)超過出資(持股)比例提供擔保的,與單列的提供擔保計劃一道,報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

公司董事會決策或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審批同意的,由總經理會籤、董事長審批後,由執行擔保事宜的公司本部或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或其委託代理人簽訂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並加蓋公章。

子公司作為擔保申請人申請為其所投資企業提供擔保時,還應當提交其董事會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決議。

公司因訴訟保全等需要而根據法律的規定向法院提供擔保的,由法律事務部提出申請,報公司分管領導審查後,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決策。

第十八條按照本制度應當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報批的擔保專案(及單列計劃),公司財務部應當在董事會決策後5個工作日內向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報批。上報材料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提供擔保的議案,具體說明公司擔保事項的原因、擔保的主要債務情況說明、擔保型別及擔保期限、擔保協議的主要條款、時間、金額等相關情況;

(二)公司董事會審議同意擔保的書面決議;

(三)擔保申請人的基本資料,主要包括:

1.擔保申請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以及證明公司在申請人單位出資等情況的工商登記證明材料;

2.擔保申請人經審計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3.擔保申請人對於擔保債務還款計劃及資金來源的說明;

4.擔保申請人融資專案的可行性分析報告。

(四)反擔保方案及反擔保提供方具備實際承擔能力的相關證明;

(五)雙重法律稽核意見書;

(六)其他與擔保相關的資料。

第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程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一)擔保期間,需修改擔保合同中擔保的金額、範圍、責任和期限等主要條款的;

(二)擔保專案期滿後需展期並需由公司繼續提供擔保的。

第七章擔保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擔保合同、反擔保合同簽訂後,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具體落實擔保事項。

第二十一條公司實行財產、權利抵押或質押擔保的,依照法律程式將抵押物或質押物折價、拍賣或變賣處理時,抵押或質押資產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

第二十二條公司財務部應當指定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人的情況,收集被擔保人最近一期的財務資料和審計報告,定期分析其財務狀況及償債能力,關注其生產經營、資產負債、對外擔保以及分立合併、法定代表人變化等情況,建立相關財務檔案,定期向董事會報告。

發現被擔保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發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項的,應當及時報告董事會。

第二十三條對外擔保的債務到期後,督促被擔保人在限定時間內履行償債義務;若被擔保人未能按時履行義務,應當及時與法律事務部溝通後,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四條公司履行擔保責任過程中,遇有被擔保人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的,在案件經人民法院受理後,公司作為債權人,應當依法及時申報債權,依法行使追償權。

第八章擔保監督

第二十五條公司審計部應當將提供擔保的情況納入內審範圍,內審報告抄送股東(股東會、股東大會)和監事會;年度終了,應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披露。

第二十六條公司有關單位(包括子公司、分公司)違反本制度提供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公司責任追究的有關規定,對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中法律、法規、規章、規範性檔案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對公司擔保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各子公司的董事會應當通過決議形式轉讓執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條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