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最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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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保障公眾生命安全,下面給大家分享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歡迎借鑑!

2020年最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減少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規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保障公眾生命安全、環境安全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各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組織開展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控制、應急準備、應急處置、事後恢復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汙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汙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者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

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嚴重程度,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

核設施及有關核活動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輻射汙染事件按照核與輻射相關規定執行。重汙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大氣汙染防治行動計劃》等有關規定執行。

造成國際環境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的涉外應急通報和處置工作,按照國家有關國際合作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堅持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突發環境事件應對,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分類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指導、協助、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

相鄰區域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開展跨行政區域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合作,共同防範、互通訊息,協力應對突發環境事件。

第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的要求,履行下列義務:

(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

(二)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三)排查治理環境安全隱患;

(四)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備案、演練;

(五)加強環境應急能力保障建設。

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並對所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

第七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宣傳和教育,鼓勵公眾參與,增強防範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知識和意識。

第二章風險控制

第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防範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措施。

第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有關要求和技術規範,完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

前款所指的突發環境事件風險防控措施,應當包括有效防止洩漏物質、消防水、汙染雨水等擴散至外環境的收集、導流、攔截、降汙等措施。

第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對於發現後能夠立即治理的環境安全隱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採取措施,消除環境安全隱患。對於情況複雜、短期內難以完成治理,可能產生較大環境危害的環境安全隱患,應當制定隱患治理方案,落實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現場應急預案,及時消除隱患。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要求,開展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能力。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企業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範和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進行抽查或者突擊檢查,將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且整治不力的企業資訊納入社會誠信檔案,並可以通報行業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及有關金融機構。

第三章應急準備

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突發環境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制定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演練,撰寫演練評估報告,分析存在問題,並根據演練情況及時修改完善應急預案。

第十六條環境汙染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建議本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公佈環境汙染公共監測預警資訊,啟動應急措施。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資訊收集系統,通過“12369”環保舉報熱線、新聞媒體等多種途徑收集突發環境事件資訊,並加強跨區域、跨部門突發環境事件資訊交流與合作。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環境應急值守制度,確定應急值守負責人和應急聯絡員並報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納入單位工作計劃,對從業人員定期進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並建立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等資訊。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從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人員進行培訓。

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具備條件的市、縣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設立環境應急專家庫。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能力標準化建設,配備應急監測儀器裝置和裝備,提高重點流域區域水、大氣突發環境事件預警能力。

第二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建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資訊庫,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立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庫。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並建立完善相關管理制度。

第四章應急處置

第二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採取切斷或者控制汙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向事發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應急處置期間,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服從統一指揮,全面、準確地提供本單位與應急處置相關的技術資料,協助維護應急現場秩序,保護與突發環境事件相關的各項證據。

第二十四條獲知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後,事件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報告辦法》規定的時限、程式和要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者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事件發生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並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向相鄰區域人民政府通報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獲知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後,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組織排查汙染源,初步查明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汙染物質及數量、周邊環境敏感區等情況。

第二十七條獲知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後,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監測技術規範》開展應急監測,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監測結果。

第二十八條應急處置期間,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事件資訊的分析、評估,提出應急處置方案和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

第二十九條突發環境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後,事發地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停止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章事後恢復

第三十條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總結、評估應急處置工作情況,提出改進措施,並向上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部署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環境影響和損失等評估工作,並依法向有關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事件調查,查清突發環境事件原因,確認事件性質,認定事件責任,提出整改措施和處理意見。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參與制定環境恢復工作方案,推動環境恢復工作。

第六章資訊公開

第三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便於公眾知曉和查詢的`方式公開本單位環境風險防範工作開展情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及處置情況,以及落實整改要求情況等環境資訊。

第三十五條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認真研判事件影響和等級,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資訊釋出建議。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準確、及時釋出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和應急處置工作的資訊。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在職責範圍內向社會公開有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規定和要求,以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演練情況等環境資訊。

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進行彙總分析,定期向社會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的數量、級別,以及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應急處置概況等資訊。

第七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企業事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導致發生突發環境事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已有相關處罰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汙染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造成汙染物排放的設施、裝置實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二)未按規定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三)未按規定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四)未按規定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五)未按規定儲備必要的環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六)未按規定公開突發環境事件相關資訊的。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5日起施行。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2

1總則

1.1編制目的健全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機制,科學有序高效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風險和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

1.2編制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制度》、《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阜陽市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預案。

1.3適用範圍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市境內或發生在市外對我市有較大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於汙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汙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採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汙染、水體汙染、土壤汙染等突發性環境汙染事件和輻射汙染事件。

輻射汙染事件、船舶汙染事件和重汙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相關應急預案及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協調聯動,快速反應、科學處置,資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則。

1.5事件分級按照事件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四級。

1.5.1特別重大環境事件(I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事件需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汙染造成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1.5.2重大環境事件(Ⅱ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汙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3較大環境事件(Ⅲ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汙染造成鄉鎮、街道集中式引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造成跨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1.5.4一般環境事件(IV級)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汙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汙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汙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汙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群體性影響的;

(5)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2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市政府設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市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組織開展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並按照阜陽指揮部要求,做好相關應對工作。市指揮部組成如下:

指揮長:市政府分管副市長

副指揮長:市政府相關副主任

市環保局局長

成員:市環保局、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物價局)、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房建委(城鄉建設行政管理執法局)、市交通運輸局、市農委(林業局)、市水務局、市商務局、市衛計委、市文廣新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市安全監管局、市政府應急辦、市氣象局、中國電信界首分公司、中國移動界首分公司、中國聯通界首分公司、界首市人武部、武警界首中隊、市公安消防大隊等單位負責同志。成員單位職責見附件1。

市政府根據應對工作需要,可對市指揮部領導和成員進行調整。市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市指揮部統一部署,按照工作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

發生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後,市指揮部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汙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調查評估等工作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見附件2。

2.2市指揮部辦公室市指揮部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環保局局長兼任,辦公室成員為市指揮部成員單位的聯絡員。

市指揮部辦公室主要職責:承擔市指揮部日常工作;推進全市環境應急管理體系建設;督促落實各項環境應急準備工作;彙總、研判、上報突發環境事件資訊;辦理市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事項等。

2.3專家組市環境應急專家組由市環保局負責組建和管理,為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提供決策諮詢和處置建議。

2.4組織指揮機構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工作,設立相應組織指揮機構,負責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組織開展較大以上級別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並按照阜陽市指揮部要求,做好相關應對工作。

2.5現場指揮機構市政府根據處置工作需要成立現場指揮部,派出或指定現場指揮長,統一組織、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應急準備各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應堅持關口前移,強化應急準備工作。

3.1預案體系市人民政府及環保局制定、完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按照《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備案。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當在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制定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照分類分級管理的原則,報阜陽市環保局環保備案;定期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建立和完善應急預案優化機制,不斷提升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

3.2風險控制市環保局按照要求開展我市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分析評估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提高區域環境風險防範能力;檢查企事業單位環境風險防範、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情況,並督促整改發現的問題。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和要求,開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確定環境風險等級,完善風險防控措施;開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及時發現並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3.3應急隊伍市人民政府及環保局要不斷推進環境應急救援能力建設,探索依託社會力量建立專業化環境應急救援隊伍模式,定期開展培訓和演練,提高突發環境事件快速響應及應急處置能力。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環境應急處置救援能力建設,加大員工培訓力度,提高自救互救能力,確保環境應急先期處置有序有效。

3.4物資裝備市環保局應健全制度和規劃,配備符合實際需求的應急監測儀器裝置和裝備;開展應急資源調查,建立和充實環境應急物資儲備,建立物資儲備資訊庫並實行動態管理,有條件的鄉、鎮、街道應設立實物儲備庫。

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儲備必要的應急裝備和物資。

3.5科技支撐各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應積極推進環保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和應用,為環境應急處置提供科技支撐。市環保局應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庫,規範專家管理和使用,充分發揮專家的決策諮詢作用。

3.6聯動機制根據區域或流域環境風險防範需要,加強與相鄰地區環境應急管理部門的聯動,健全風險防範、資訊通報和應急聯動機制;加強環保部門與其他部門的聯動機制建設,協同高效處置各類突發環境事件。

4監測預警4.1監測市環保局和有關部門要建立健全環境突發事件監測機制,提高監測技術水平;通過日常環境監測、網際網路資訊、環境汙染舉報等途徑,加強突發環境事件資訊收集;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水務、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氣象、消防等部門,應當及時將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的資訊通報市環保局。承擔環境安全主體責任的企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監測制度,強化監測手段,提高監測能力。

4.2預警4.2.1預警分級

對可以預警的突發環境事件,按照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4.2.2預警資訊釋出

市環保局研判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釋出預警資訊的建議,並通報相關部門和單位。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權的相關部門及時、準確向公眾釋出預警資訊,並通報可能影響到的相關鄉、鎮、街道。

4.2.3預警行動

預警資訊釋出後,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視情況採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及時對預警資訊進行分析研判,預估影響範圍和危害程度。

防範措施。設定危害警告標誌,採取健康防護措施;提前疏散、轉移可能受到傷害的人員;指令應急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調集應急處置所需物資和裝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加強環境監管。

輿論引導。及時準確釋出事態最新情況,公佈諮詢電話,組織專家解讀;加強輿情監測,做好輿論引導工作。

4.2.4預警級別調整和解除

釋出預警資訊的地方政府或部門,根據事態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當威脅和危險消除時,宣佈解除預警,適時終止相關措施。

5資訊報告

5.1資訊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立即向市環保局和相關部門報告,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汙染危害的單位和人員。

市環保局接報後,立即核實、分析研判。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4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和阜陽市環保局報告。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在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阜陽市環保局報告。初步認定為重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當在2小時內向市人民政府、阜陽市環保局報告;較大級別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市人民政府須在2小時內向阜陽市政府應急辦和省政府應急辦報告。

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應當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者類重金屬汙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市影響的;

(5)因環境汙染引發事件,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6)其他有必要按照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報告的。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後的級別報告資訊。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報告的內容和格式,依據環保部《突發環境事件資訊報告辦法》規定執行。

5.2資訊通報因交通事故、安全生產事故、火災事故等引發或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公安、交通運輸、安全監管、消防等部門應當及時通報市環保局。其他部門和單位獲得環境汙染事件資訊後應及時向市環保局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相鄰行政區域的,市政府或環保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行政區域同級政府或環保局。

6應急響應

6.1響應分級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嚴重程度、影響範圍和發展態勢,將應急響應設定為Ⅰ級、Ⅱ級和Ⅲ級三個等級。超出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請求上一級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啟動上一級應急預案。

(1)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環保局提出響應建議,市指揮部啟動Ⅰ級響應,指揮突發環境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並上報阜陽市環保局。隨後的應急處置工作在阜陽市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進行。

(2)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環保局提出響應建議,市指揮部啟動Ⅱ級響應,由市指揮部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請求阜陽市指揮部進行指導和支援。

(3)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市環保局提出響應建議,市指揮部視情況啟動Ⅲ級響應,由事發地鄉、鎮、街道負責應急處置工作。市指揮部視情派員趕赴現場,指導做好事件處置工作,並根據需要提供隊伍、物資、技術等支撐。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在易造成重大影響的地區或重要時段時,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後,可視事件損失情況及其發展趨勢調整響應級別,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6.2響應程式

6.2.1先期處置

各鄉、鎮、街道對本轄區內發生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迅速排程力量,儘快判明事件性質和危害程度,及時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減少人員財產損失,減輕或消除社會影響,並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及市環保局報告。

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要立即採取關閉、停產、封堵、圍擋、噴淋、轉移等措施,切斷和控制汙染,防止汙染蔓延擴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質和消防廢水、廢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處置工作。當涉事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生產經營者不明時,由市環保局會同公安、安全監管等相關部門組織對汙染來源開展排查,查明涉事單位,確定汙染物種類和汙染範圍,切斷汙染源。

6.2.2指揮協調

(1)組織專家進行會商,研究分析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和發展趨勢;

(2)成立並派出現場指揮部,趕赴現場組織、指揮和協調現場處置工作;

(3)根據需要,配合阜陽指揮部成員單位派出前方工作組赴事發現場協調開展汙染處置、應急監測、醫療救治、應急保障、轉移安置、新聞宣傳、社會維穩等應對工作;

(4)研究決定事發地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提出的請求事項;

(5)統一組織資訊釋出,做好輿論引導;

(6)組織開展事件調查和損害評估工作;

(7)向受事件影響或可能受事件影響的省內外有關市、縣通報情況;

(8)視情向兄弟縣市或阜陽市指揮部請求支援;

(9)及時向阜陽市指揮部報告工作進展情況。

6.2.3應急處置

在阜陽市指揮部工作組的指導下,市指揮部各工作組、市政府相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按照市指揮部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市實際,會同事發地鄉、鎮、街道迅速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1)汙染處置

組織制訂綜合治汙方案,採用監測和模擬等手段追蹤汙染氣體擴散途徑和範圍;採取攔截、倒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體汙染擴大;採取隔離、吸附、打撈、氧化還原、中和、沉澱、消毒、去汙洗消、臨時收貯、微生物消解、調水稀釋、轉移異地處置、臨時改造汙染處置工藝或臨時建設汙染處置工程等方法處置汙染物。必要時,要求其他排汙單位停產、限產、限排,減輕環境汙染負荷。

(2)轉移安置人員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影響及事發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建立現場警戒區、交通管制區域和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有組織、有秩序地及時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和可能受影響地區的居民。妥善做好轉移人員安置工作,確保基本的生活和必要醫療條件。

(3)醫療救治

迅速組織醫療資源和力量,對傷病員進行診斷治療,根據需要及時、安全地將重症傷員轉移到有治療條件的醫療機構救治。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汙染人員的去汙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視情增派醫療衛生專家和衛生應急隊伍、調配急需醫藥物資,支援事發地鄉、鎮、街道醫療事發救援工作。做好受影響人員的心理疏導援助。

(4)應急監測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汙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監測布點和頻次,調配應急監測裝置、車輛,加強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工作,為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5)專家會商

組織專家對環境監測資料進行動態分析和評估,判定汙染物種類,預測突發環境事件的汙染程度、危害範圍和發展趨勢;提出應急處置、汙染區域隔離與解除、人員撤離與返回等措施建議。

(6)市場監管和調控

密切關注受事件影響地區市場供應情況及公眾反應,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的市場監管和調控。衛生計生、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密切監管受汙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範因突發環境事件引發的次生災害等。

(7)資訊釋出和輿論引導

通過電視、廣播、報紙、網際網路、各級預警資訊釋出中心等途徑,主動、及時、準確、客觀地向社會發布突發環境事件和應對工作資訊,迴應社會關切,澄清不實資訊,正確引導社會輿論。資訊釋出內容包括事件原因、汙染程度、影響範圍、應對措施、需要公眾配合採取的措施公眾防範常識和事件調查處理進展情況等。

(8)維護社會穩定

加強受影響鄉、鎮、街道社會治安管理和交通管制,嚴厲打擊藉機傳播謠言、哄搶救災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事發現場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情緒疏導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引發事件,維護社會穩定。

6.3響應終止當事件處置基本完畢、汙染物質降至規定限值以內、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時,由啟動響應的應急指揮機構終止應急響應。

7後期工作

7.1損害評估應急響應終止後,市政府根據相關規定及時組織開展汙染損害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佈。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和生態恢復的依據。突發環境事件損害評估工作按照環保部相關規定執行。

7.2事件調查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後,按照有關規定,由市環保局牽頭,根據實際情況會同監察機關及相關部門,組織開展事件調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質,提出整改防範措施和處理意見。

7.3善後處置事發地鄉、鎮、街道要及時組織制訂補助、補償、撫慰、撫卹、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後工作方案並組織實施。保險機構要及時對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參險企業開展理賠工作。

7.4總結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結束後,負責處置的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編寫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報告,其中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總結報告應上報阜陽市政府,同時抄報省政府。

8附則

8.1預案管理預案實施後,市環保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做好預案的宣傳、培訓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

8.2預案解釋本預案由市政府辦公室會同市環保局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xx年1月16日印發實施的《界首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政辦〔20xx〕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