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安全檢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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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我們都跟制度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絡,制度是指在特定社會範圍內統一的、調節人與人之間社會關係的一系列習慣、道德、法律(包括憲法和各種具體法規)、戒律、規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條例)等的總和它由社會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國家規定的正式約束和實施機制三個部分構成。到底應如何擬定製度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中石化安全檢查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中石化安全檢查制度

中石化安全檢查制度1

第一章事故分類和分級

第一條事故分類

1.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火災,並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產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引起的爆炸,並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事故;

3.裝置事故:由於設計、製造、安裝、施工、使用、檢維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機械、動力、電氣、電信、儀器(表)、容器、運輸裝置、管道等裝置及建(構)築物等損壞造成損失或影響生產的事故;

4.生產事故:由於“三違”或其他原因造成停產、減產以及井噴、跑油、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車輛、船舶在行駛、航運過程中,由於違反交通、航運規則或因機械故障等造成車輛、船舶損壞、財產損失或人身傷亡的事故;

6.人身事故:員工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與工作有關的人身傷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7.放射事故:放射源丟失、失控、保管不善、造成人員傷害或環境汙染的事故。

第二條上報集團公司事故

凡發生下列事故,應報安全環保局。

1.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一般事故:

(1)一次造成1—9人重傷;

(2)一次造成1-2人死亡;

(3)一次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及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

(4)煉化、銷售企業一次跑、冒、漏油(料)及油晶變質在lot及以上;油田企業一次跑油在30t及以上;管道儲運企業一次跑油在lOOt及以上;海上發生一次跑油在1t及以上;銷售企業一次混油混入量lOOt及以上;

(5)煉化企業一次造成3套及以上生產裝置或全廠停產,影響曰產量的50%及以上。

2.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重傷;

(2)一次事故造成3-9人死亡;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及以上,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

3.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為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10人及以上死亡;

(2)一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及以上;

(3)油田失控井噴事故。

4.工業火災、爆炸和放射事故的分級按部、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凡發生下列事故,應報安全環保局備案

1.直屬企業所屬單位周邊發生可能對中國石化造成影響的重大事故;

2.在直屬企業所屬單位內施工的承包商發生的重大事故;

3.發生本規定第二條以外的其他事故,在社會上造成較大影響的;

4.集團公司的控股公司報地方主管部門的事故;

第四條重傷標準按原勞動部《關於重傷事故範圍的意見》([60]中勞護久字第56號)執行。

第五條事故經濟損失包括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1.直接經濟損失包括人身傷亡後支出的費用、善後費用及財產損失價值。

(1)人身傷亡後支出的費用、善後費用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2)固定資產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①報廢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淨值減去殘值計算;

②損壞後能修復使用的固定資產,按實際損壞的修復費用計算;

(3)流動資產的損失價值按下列情況計算:

①原材料、燃料、輔助材料等均按賬面值減去殘值計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製品等均以實際成本減去殘值計算;

(4)火災損失按部《火災統計管理規定》(公通字11996]82號)中火災損失額計算方法計算;

(5)交通事故中的車輛、船舶損失按當地保險公司理賠額計算。

2.間接經濟損失包括停產、減產損失價值。

停產期限計算從事故發生起(即停止產出合格產品)至完全恢復生產(即開始產出合格產品)止;停產損失按產品的計劃成本計算;多系統停產損失按計劃成本計算。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六條直屬企業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或其他應上報集團公司的事故時,按“中國石化事故快報”(見附件1)格式儘快報告集團全環保局,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當關鍵裝置要害部位發生火災、爆炸,可燃物質、有毒有害氣體非正常排放和嚴重洩漏,危及周邊社會安全時,直屬企業應立即用簡明文字或電話報告集團公司辦公廳值班室。凡當地有規定要求報告的事故,事故單位應按規定報告有關主管部門。在事故處理過程中,應及時向安全環保局報告事故處理的進展情況。

第七條發生人員傷亡或中毒的事故,應在保護好事故現場的同時,迅速搶救受傷或中毒人員,並採取防止事故擴大的措施。發生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及井噴失控事故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

第八條凡發生上報集團公司事故,應在事故發生後30天內,按“中國石化事故報告”的要求(見附件2)寫出事故報告,將“中國石化事故報告”和“中國石化‘四不放過’登記表”(見附件3)一併上報安全環保局。

第九條直屬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每月6曰前將“中國石化直屬企業(年)月事故統表”(見附件4)電子版報安全環保局。

第十條承包商發生的事故,直屬企業應按本規定第三條的要求上報安全環保局備案。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十一條直屬企業發生事故後,在部門調查處理的同時,內部也要組織調查。一般事故由直屬企業組織調查;重特大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

第十二條直屬企業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各類事故的彙總、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按“四不放過”原則,對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進行監督。各類事故的調查由相關職能部門負責。

1.人身、爆炸、放射事故的調查由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2.火災事故的調查由消防管理部門負責;

3.裝置事故的調查由裝置管理部門負責;

4.生產事故的調查由生產管理部門負責;

5.交通事故的調查由交通(運輸或保衛)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三條僱用的勞務工、季節工等各類臨時用工,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一般事故、重特大事故由集團公司組織調查;非集團公司直屬企業的承包商在直屬企業施工過程中發生的事故,由承包商負責組織調查。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1.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專長;

2.與所發生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3,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堅持原則。

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的職責

1.查明事故發生原因、過程和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情況;

2.確定事故責任者;

3.提出事故處理意見、防範措施和建議;

4.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單位、有關部門和人員瞭解有關情況和索取有關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第四章事故處理

第十七條事故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第十八條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紀律、玩忽職守或者發現事故隱患、危險情況不採取有效措施、不積極處理以至造成事故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事故單位負責人和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在事故發生後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調查以及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應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從重行政處分或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對下列人員應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1.對工作不負責任,不嚴格執行各項規章制度,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2.對已列人事故隱患治理或安全技術措施的專案,既不按期實施,又不採取應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3.因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或不聽勸阻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4.因忽視勞動條件,削減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5.因裝置長期失修、帶病運轉,又不採取緊急措施而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6.發生事故後,不按“四不放過”的原則處理,不認真吸取教訓,不採取整改措施,造成事故重複發生的主要責任者。

第二十一條處分審批許可權

1.一般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直屬企業批准處理,報安全環保局備案;

2.重大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集團公司批准處理;特大事故由事故調查組提出處理建議,集團公司批准處理,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事故情節極為嚴重者,集團公司和國家有關部門有權直接處理。

中石化安全檢查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石油成品油庫(以下簡稱油庫)是接卸、儲存、供應石油成品油的基地。為了提高油庫的科學管理水平,做好成品油的供應工作,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石油成品油(以下簡稱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揮發、易滲漏、易於集聚靜電荷的特性。油庫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積極採取措施,提高安全生產的保障能力。

第三條油庫要積極採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材料,不斷提高油庫現代化技術水平。

第四條油庫必須做好各項基礎工作,不斷提高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現代化的管理水平。

第五條油庫必須貫徹執行勤儉辦企業的方針,改善經營管理,減少油品損耗,降低流通費用,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六條油庫必須根據設計規範,制定佈局總體規劃。經上級主管部門組織審定批准後,作為擴建和更新改造的依據。新建、改建油庫時,油庫管理部門要參與方案論證、設計審查、竣工驗收。油庫及其主要裝置拆遷,要按程式上報批准後,方能實施。

第七條油庫必須認真做好職工思想政治工作、遵章守紀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不斷提高服務質量。

第八條油庫必須根據本制度要求,結合本身實際情況,建立起從油庫主任到每個崗位職工分工具體、職責明確的崗位責任制、技術操作規程、安全管理制度,並做到嚴格考核,保證貫徹執行。

第二章油庫內部機構和主任職責

第九條油庫等級劃分:

一級油庫總容量50000m^3及以上。

二級油庫總容量10000-50000m^3以下。

三級油庫總容量2500-10000m^3以下。

四級油庫總容量500-2500m^3以下。

(以上總容量係指石油庫儲油罐的公稱容量)

第十條油庫的人員編制,按照業務收發量大小、作業環節多少、複雜程度,本著精簡的原則,進行定崗定員。消防人員按照《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組織條例》規定配備。警衛人員從各地實際出發,由油庫提出方案報上一級主管部門批准後配備。

第十一條油庫內部的職能機構,根據油庫規模和擔負任務的實際需要設立業務、倉儲、修建、安全等部門。

第十二條油庫主任的主要職責:

一、全面負責油庫的管理,是油庫的安全責任人。

二、組織貫徹執行上級規定的方針、政策、制度、計劃。

三、組織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四、組織、劃分各職能部門的職責範圍,以及各級安全責任人的職責。

五、組織制定本單位的各項工作計劃和規章制度。

六、組織檢查、總結和向上級單位報告工作完成情況。

七、組織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術、文化學習,關心職工生活。

第十三條油庫管理是一項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對熟悉這項工作的管理幹部和保管、計量、化驗、電工、維修工、司爐工、司泵工、消防等技術性工種,要保持相對穩定。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一節安全組織與領導

第十四條成立由油庫主任領導的,由有關職能部門和技術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委員會,統一領導全油庫的安全管理工作。管理安全工作的職能部門,要根據安全生產委員會的安排,負責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條各部門、車間、班組,都要設定專(兼)職安全員,負責督促本部門、車間、班組貫徹落實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措施。組織群眾性的義務警衛消防隊伍,並要對其加強安全教育和業務技術訓練,做到常備不懈。

第十六條與毗鄰單位組成治安與消防聯防組織,安全保衛職能部門負責與之保持密切聯絡,要定期研究瞭解社會治安情況,搞好安全教育和防火、滅火技術訓練,共同保衛油庫安全。

第二節安全制度與教育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體系,主要內容包括:

一、崗位專責制;

二、交接班制;

三、崗位聯絡制;

四、巡迴檢查制;

五、裝置維護保養制;

六、崗位練兵制;

七、安全生產製。

第十八條油庫凡因制度不健全,職責分工不明確,或有制度和分工,而不檢查督促執行者發生的責任事故,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要追究油庫主任的責任。

第十九條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

一、對油庫職工要定期進行安全教育。

二、凡新入庫職工(包括學徒工、外單位調入職工、合同工、代培人員和大專院校實習學生等)必須經入庫安全教育,並經考核合格,方可進入生產崗位工作和學習。

三、外來人員(包括臨時工、外包工、辦事和參觀人員)進庫前必須進行人庫安全教育。

四、電工、鍋爐工、起重工、電焊工、汽車與機動車駕駛員、船員、計量、化驗、司泵等專業工種結合政審,進行專業安全教育。

五、採用新裝置、新工藝或調換新工種時要進行重新教育。

六、基建、改造、大修等工程施工前,對參與施工的人員進行質量、安全、防火等教育。

七、發生較大或典型事故時,要聯絡實際進行“三不放過”的教育。

第三節安全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條各級油庫必須建立領導幹部夜間輪流住庫值班制度,節假日要有領導幹部帶班。重大作業期間,領導必須上崗指揮生產,組織巡檢。

第二十一條油庫應配備巡檢員,建立巡檢制度。作業時,巡檢員要對作業場所(如罐區、棧臺、碼頭、泵房、管線、閥門、倉庫)進行定時巡檢,並填寫巡檢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各級油庫都要定期進行安全檢查。

一、年度大檢查一般在第四季度內進行。

(一)檢查的主要內容:

領導對安全工作是否重視,對過去查出的隱患是否已經完成整改;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和嚴格執行;安全組織是否健全和起到應有作用;各種生產和消防裝置的技術狀況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種裝置的執行、控制、檢修記錄和裝置技術資料檔案是否完整。

(二)檢查的基本分工:

直屬公司負責檢查所屬油庫;省、區、市公司負責檢查直屬油庫和地、市級的油庫;地、市級公司負責檢查縣級油庫。

(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分類排隊,油庫能解決的,限期整改。油庫解決有困難的,屬於上級公司管的,上級公司要及時予以解決;屬於行政領導部門管的,要彙報清楚,要求予以解決,同時積極採取防範措施。檢查後,要將上年度整改情況,取得的成績和經驗教訓,本年度檢查發現的問題和解決意見及時逐級寫出報告。

二、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每月對油庫進行一次定期安全檢查。其主要任務是:

(一)著重查思想、違章、隱患和勞動、工藝、操作、施工、工作紀律。

(二)研究解決存在問題的措施,組織力量抓緊整改。通過檢查總結,進行安全教育。

三、基層單位的安全監督巡檢員,要督促檢查本單位每一個職工執行安全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的情況,對違犯者有權予以制止、糾正和向領導報告。

第四節安全規定

第二十三條油庫要建立要求明確的出入庫管理制度,在大門外設立醒目告示牌,由門衛負責監督檢查實施。出入庫管理制度中主要包括:禁止一切人員因私事入庫、住庫,臨時工人庫必須佩帶證章,因公入庫人員必須進行登記,嚴禁攜帶火柴、打火機、香菸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庫,各種汽車入庫必須有防火帽、靜電接地裝置、滅火器材等項內容。

第二十四條油庫職工在崗期間,必須穿著非化纖類工作服。

第二十五條鐵路蒸汽機車入庫,要加掛隔離車,關閉灰箱擋板,不得清爐和頂車溜放作業。

第二十六條油船停靠碼頭時,鍋爐及生活用火必須關閉。

第二十七條嚴格明火管理:

一、庫內電焊、氣焊、化驗等常用固定明火點,要加強管理,並不得擅自移位。

二、在非固定點進行明火作業時,油庫必須提出用火理由、地點、專案、工作量、施工人員、安全防範措施等。在油罐區、桶裝油品儲存區、輕油裝卸作業區的用火要報經當地有關領導部門或公安消防部門批准;在其他場地的明火作業,要經過油庫安全生產委員會同意。

第二十八條油庫的油罐區、桶裝油品儲存區、收發油棧臺、碼頭、油泵房、發電間、變配電間、消防泵房、鍋爐房為要害部位,必須採取措施,嚴加防範,非本部門工作人員,未經批准不得擅自進入。315KVA以上的變配電間和消防泵房,要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九條油罐區的防火堤及防火堤以內,不準種植樹木和其他作物。防火堤以外種植的樹木,不得影響消防道路的暢通和妨礙消防人員的實際操作。地上明罐防火堤以內不得有超過十公分的雜草和枯草,要及時清除復土隱蔽罐頂部及其周圍五米以內的枯草。

第三十條油庫與周圍其他單位、建築物的安全距離,油庫內部建築的`安全間距和明火作業點與其他建築的安全距離,要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的規定。第三十一條油庫要做好六防:

一、防汛、防洪、防颱風。每年雨季到來之前,要對所有生產設施進行全面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加固,並疏通排水溝道。遇有緊急情況時,空油罐和空容量較大的油罐,要進行注水;躉船和碼頭引橋,要緊固繫牢,防止水、風襲擊造成移位、損壞。同時,要採取有效措施,保護好油庫的機電裝置、桶裝油品和其它貴重物資。

二、防脹。輸油管線上的膨脹管,在收發和輸轉油品時要關閉,用完後及時開啟,防止脹裂管線、閥門。

三、防凍。每年冬季到來之前,要做好油庫裝置的保溫防凍工作。油罐放水閥、排汙閥(底閥)和管線上的閥門、消火栓要排除積水或用不燃材料包紮保溫,防止凍裂。解凍後及時清除包紮物。

四、防山火。復土隱蔽庫要在離罐壁15米以外修築防火溝或防火帶,防止山火侵襲。

五、防地震。油庫接到地震預報後,要儘可能擴大桶裝油品數量,以保證做好震期用油供應,同時要進一步加固防火堤,堵死放水口。接到預報後,放空高架罐,拆斷油罐閥門處的管線(金屬軟管線除外),防止拉裂油罐、閥門、管線。

六、防雷。遇有雷雨、大雪、大風沙天氣時,應暫時停止接卸,裝置復位。

第三十二條防靜電規定:

一、金屬油罐,按周長計算每30米要設一組靜電接地裝置,但周長不足60米的油罐,靜電接地裝置不得少於兩組,電阻值不得大於10歐姆。油庫中其它部位的防靜電和防雷共用接地裝置的電阻不得大於100歐姆。接地裝置技術要求符合有關規定。

二、油罐汽車、火車、船舶裝油規定:

(一)油罐汽車必須保持有效的靜電接地膠帶。在裝油前先接好靜電接地線。使用非導電膠管輸油時,要用導線烙膠管兩端的金屬法蘭進行跨接。

(二)油罐火車裝油,必須將棧橋、鶴管、管道、槽車進行等電位聯接。

(三)船舶裝油時,要使作業管線的金屬管口與油船的進油口保持金屬接觸,並用導線與岸上金屬管進行跨接。

三、灌油和輸油:

(一)裝油鶴管輸油時,要下伸到接近油罐、船倉底部間距不高於200毫米處(油船有輸油管達到倉底者除外),嚴禁噴濺式進油(包括油罐輸油)。套筒式鶴管,套筒間要進行金屬跨接。嚴禁用塑料桶灌裝汽油。

(二)灌油、輸油的速度控制在1米/種之內,在出油口被浸沒以後加大流速,但最高流速不得超過6米/秒。

四、計量、取樣:

(一)接卸輕質油品靜置時間,小於15m3的油罐汽車靜置時間2分鐘,15-50m3油罐火、汽車及儲罐靜置時間3分鐘,50-5000m3的儲罐靜置時間10分鐘,大於5000m3的儲罐靜置時間30分鐘後才能進行計量。

(二)輸油作業過程中進行測油高時,為防止靜電放電,金屬量油尺一端要和油罐跨接或用帶木錘的絕緣皮尺測量油罐空間。

(三)取樣筒、溫度計的繫繩須是銅鏈或棉麻繩,不得使用含有化纖材料的製品,不得使用化纖紗頭。

五、其他方面的防靜電裝置,要符合電業部門及《石油庫設計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油庫罐區、油泵房不準設臨時設施進行收。發作業。除消防車外的機動車輛,未經安全職能部門批准不準進入罐區。

第五節消防管理

第三十四消防人員主要職責:

一、熟悉消防設施的分佈情況和滅火作戰方案,熟練掌握消防裝置、器材的操作技術和滅火要領,做好防火、滅火工作。

二、裝卸、收發、輸轉輕油作業及在非固定明火作業點動用明火時,要派人員值勤,負責現場安全,發現違犯規定時有權立即制止。

三、專職消防人員除按規定輪休者外,一律住庫,外出必須請假,不得擅離職守。有計劃地進行業務學習和訓練,搞好消防裝置、器材的維護保養,負責對本庫和聯防單位的義務消防人員進行滅火訓練。

第三十五條立式鋼質油罐的消防設施,必須按照《石曲庫設計規範》的規定設定。

第三十六條地上小油罐庫的罐區,必須配置的消防設施:

一、移動式消防泵一至二臺及配套的水帶、水槍、泡沫鉤槍等,配備一定量的泡沫液。

二、規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小油罐庫罐區,要設定總容量一百至二百立方米的消防水池。

三、規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小油罐庫罐區,要設定總容量50-1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

第三十七條油品收發作業區和桶裝儲存區消防器材的設定:

一、鐵路裝卸油作業區,按鶴管組數配置。

(一)一組配置石棉被兩塊,8公斤乾粉滅火機或10升泡沫滅火機兩個。

(二)五組以下者配置100升手推車式泡沫滅火機兩臺。

(三)五組以上者配置100升手推式泡沫滅火機或65公斤乾粉滅火機三臺,並設消火栓及配套的泡沫鉤槍、吸取器、泡沫液桶、水帶等。

二、油泵房,按油泵臺數配置。一臺泵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滅火機或3公斤乾粉滅火機三個。每增加一臺泵,增加滅火機一個。泵與電機設有隔牆者,隔離間要按上述標準配置。泵房門口設0.5立方米砂箱(桶)一個,石棉被四至五塊,防火鐵鍬五把。

三、桶裝倉庫、簡易倉庫、小油罐庫房、露天桶裝場地,按庫房建築面積或存放場地面積,每300平方米配置8公斤乾粉滅火機四個、100升手推車式泡沫滅火機或65公斤乾粉滅火機1臺,0.5立方米砂箱兩個,鐵鍬5把,石棉被五塊。建築面積超過300平方米時,要按比例相應增加。

四、副油間和副油場地,按副油管數配置。四組以下的配置8公斤乾粉滅火機或10升泡沫滅火機三個,100升手推車式泡沫滅火機或65公斤乾粉滅火機一至二臺,石棉被三塊,0.5立方米砂箱一至二個,鐵鍬五把,四組以上的要適當增加。

五、碼頭、躉船配置10升泡沫滅火機六至八個,100升手推車式泡沫滅火機或65公斤乾粉滅火機二至五臺,石棉被四至八塊。大型碼頭要配置消火栓、泡沫鉤槍、泡沫液桶和足夠數量的水帶、砂箱、鐵鏟等。

第三十八條輔助生產作業區消防器材的設定:

一、計量室、化驗室各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滅火機或“121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滅火機二至五個。

二、鍋爐房設定3公斤二氧化碳滅火機兩個,燃油鍋爐增設10升泡沫滅火機兩個。

三、變(配)電間、儀表控制室、空氣壓縮機室,按作業間每間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滅火機和4公斤“1211”滅火機各一個。

第三十九條土油罐區,要配置石棉被四至五塊,100升手推車式泡沫滅火機或65公斤乾粉滅火機一至兩臺。

第四十條消防器材要擺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要有專人保管。擺放位置、品名、數量,要繪成平面圖,加強管理,不準隨便移動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條油庫必須根據實際情況制訂滅火作戰計劃,並編制圖表和說明,作為實踐和滅火訓練的主要內容。滅火作戰計劃確定以後,報上級和公安部門備案。

第四十二條供水系統的管理和檢修:

一、消防水池要經常存滿水,池內不得有水草雜物。

二、地下供水管線要常年充水,主幹線閥門常開,地下管線每隔二至三年要區域性挖開檢查,每半年沖洗一次管線。寒冷地區冬季放空管線水時,要保證5分鐘內將水送到最遠油罐。

三、每天巡迴檢查消火栓,每月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試驗。距消火栓1.5米範圍內,嚴禁堆放雜物。

四、固定式消防水泵要常年充水,每天作一次試運轉。消防車要每天發動試車,按規定檢查、養護。

五、消防水帶要盤卷整齊,存放在乾燥的專用箱裡,防止受潮黴爛。每半年對全部水帶按額定壓力作一次耐壓試驗,持續五分鐘不漏水者為合格。使用後的水帶要晾乾收好。

第四十三條泡沫系統的管理和檢修:

一、滅火劑的保管:

空氣泡沫液應儲存在5-40℃的室內,禁止靠近一切熱源,每年檢查一次泡沫液沉澱狀況。滅火劑每半年抽驗一次質量,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滅火劑的有效期,按照生產廠說明書規定,掌握調換。

二、空氣泡沫混合器,每半年做一次檢查校驗。空氣泡沫產生器的空氣濾網,要經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爛,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

三、各種泡沫槍、鉤管、升降架等使用後,都要擦淨、加油,每季進行一次全面檢查。

四、泡沫管線,每年進行一次分段試壓,試驗壓力應不小於1.2Mpa,五分鐘無滲漏。

第四十四條各種滅火機,要避免暴晒,火烤,冬季要有防寒措施,要定期換藥,每隔二年進行一次筒體耐壓試驗,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換。

第六節勞動保護

第四十五條油庫應按國家和當地勞動部門並參照石化企業的有關規定,發

放勞動保護用品。

第四十六條卸收車、船餘油和清洗油罐,必須進入車、船、油罐作業時,要佩帶有效的勞動保護用品,使用防爆工具,繫好安全帶並指派專人監護。

第四十七條焊工,電工等工種作業時,必須佩帶專用的勞動保護用品。高空作業,要根據規定,佩帶安全帶、安全帽,設定繩網和腳手架。

第四十八條油庫必須關心職工生活,要定期進行身體檢查,發現有疾病者,妥善安排。高溫季節要做好防暑降溫,冬季嚴寒地區要做好防寒取暖。

第七節事故管理規定

第四十九條各級油庫發生事故,必須立即組織搶救,並按照規定向上級單位報告。其中庫內發生爆炸、著火、人員傷亡、重傷、跑油、混油及其財產損失一萬元以上(銷售公司直屬油庫六千元以上)的一級事故,逐級上報。省、區、市公司和直屬公司接到油庫報告後,應在24小時內用電話、電報等快速方法上報銷售公司。

第五十條油庫發生的事故,要根據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過,當事人和職工受不到教育不放過,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嚴肅處理。

第四章業務管理

第一節油品收、發、保管

第五十一條油而入庫:

一、油庫接到發貨方的啟運通知和運輸部門的車、船到達預報後,要及時做好接收準備。主管人員必須親自檢查準備工作情況,併到現場指揮。

二、車、船到達後,要按照啟運通知認真核對到貨憑證及車號。散裝油品,要檢查車、船體技術狀況、鉛封,並進行化驗、計量;桶裝油品要清點件數、檢斤計重、檢查質量,儘快卸收,防止積壓車、船。發現問題,要查明原因,作出記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三、卸收鐵路罐車油品時,要收盡底部餘油。卸收船裝油品時,輕油要注水衝艙,粘油要進行刮洗。

四、卸收和輸轉油品時,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指定專人巡視輸油管線。連續作業時要辦好交接班手續。作業開始前與交接班後應有複查制度。

五、油品卸收完畢後,要及時辦理入庫手續,做好登記、統計工作。

第五十二條油品出庫:

一、油品出庫,必須根據發貨憑證,檢查發出油品的質量和數量。車、船到達前做好裝運準備。車、船到達後,要檢查車、船體技術狀況、包裝容器的完好和潔淨程度,符合要求者,及時裝運。

二、裝完車、船後,要按規定進行計量、鉛封,出具合格證,及時辦理髮運和出庫手續,做好登記、統計工作。

三、發出的桶裝油品,要做到標記清晰,桶蓋擰緊,無滲漏。

第五十三條罐裝油品的儲存保管:

一、所有油罐均須逐個建立分戶保管帳,及時準確記載油品的收、發、存數量,做到帳貨相符。

二、油庫儲油不得超過安全容量。除儲存輕質油品罐的底板有嚴重變形影響計量準確度的以外,一般不得墊水。

三、不同品種、規格的油品,要實行專罐儲存。油罐改儲他種油品時,要按照本制度附錄三的要求進行清洗。

第五十四條桶裝油品的儲存保管:

(一)、要貫徹先進先出的原則,避免長期存放。如存放期限超過半年,應進行倒垛。

二、保管要求:

(一)要嚴格執行季節定量灌裝標準,並做到標記清晰,桶蓋擰緊,無滲漏(灌裝標準見附錄八)。

(二)對不同品種、規格、包裝的油品,要實行分類堆碼,建立貨堆卡片,逐月盤點數量,定期檢驗質量,做到貨,卡相符。

(三)潤滑油和潤滑脂應當入庫保管,其中潤滑脂類、變壓器油、電容器油、汽輪機油、小包裝油品及各種工業用汽油等,不得露天存放。

三、庫內堆垛方法:

(一)一律立放,雙行並列,桶身靠緊,壘層牢固,桶口向外。

(二)油品閃點在28℃以下的,不得超過二層;閃點在28℃至45℃之間的,不得超過三層,閃點在45℃以上的,不得超過四層。

(三)桶裝庫的主要通道寬度不能小於1.8米,垛與垛的間距不能小於1米,垛與牆的間距不能小於0.5米。

四、露天堆垛方法:

(一)堆放場地要堅實平整,高出地面0.2米,四周有排水設施。

(二)臥放時要做到雙行並列,底層加墊,桶口朝外,大口向上,垛高不超過三層。斜放時要做到下部加墊,桶身與地面成75度角,大口向上。

(三)堆垛長度不能超過25米,寬度不能超過15米,堆垛內排與排的間距不能小於1米,垛與垛的間距不能小於3米。

(四)汽、煤油要斜放,不能臥放。潤滑油要臥放,立放時必須加以遮蓋。

五、根據實際需要實行定時檢查保養制度。

(一)發現油桶滲漏,要及時倒裝。

(二)發現庫內油品蒸氣濃度超過規定時,要加強通風。

(三)露天存放的桶裝汽、煤油,氣溫高於28℃時要採取降溫措施。

第二節油品計量

第五十五條油庫都必須配備待有合格證的專職計量人員,二級以上油庫要設定計量機構。

第五十六條計量人員的基本任務:

一、收油時檢查車體狀況,核對車型、車號、油品品種,計量數量。

二、對儲油罐進行計量,動轉罐作業前後及時計量,非動轉罐每三天計量一次。每次計量都要做出完整記錄,及時準確地提供容器存油變化動態。

三、油罐輸油作業時,要對輸油狀況進行監視,防止癟罐、溢油。

第五十七條計量人員要接受系統內和地方計量部門的技術指導和監督檢查。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頒發的計量法規和石油產品計量管理規定,嚴格按石油產品計量操作制度正確操作。

第五十八條新建造的油罐和新購置的量具、儀表,要經過檢定,合格者才能使用。所有油罐都要編制準確的容量表。

第五十九條油罐檢定週期規定:立式罐四年進行復檢,臥式罐八年進行復檢。因某種原因造成明顯變形的油罐,必須重新經過檢定方準使用。

第六十條石油計量器具檢定週期規定:溫度計、密度計一年,量油尺半年,流量計(表)半年,磅稱除平時經常做好校驗外,半年檢定一次。

第六十一條各級油庫要根據“石油產品自然損耗管理辦法”的要求,按作業環節建立健全損耗登記統計記錄、報表和溢、耗審批制度,積極採取措施,加強管理,降低損耗。

第六十二條損耗處理,必須實事求是,有依據,有憑證,不得弄虛作假。出庫前的一切損耗,由經營單位負擔,不得轉嫁給使用者和其他單位。中轉代管油品,在運輸、保管、收發環節中發生的一切定額損耗,均由委託方負擔。

第六十三條保管及零售損耗處理:

罐裝保管損耗,按月核銷。困計量不準而發生的虛假盈虧,在當月不能處理者,允許跨月處理,但不得超過三個月。對屢虧屢盈者,要認真查明原因,採取措施加以解決。清理油罐損耗,逐罐核銷。桶裝保管損耗,按批在出席或盤點時核銷。零售損耗,按月一次核銷。對於超耗部分,要查明原因,按規定經報批後才能核銷。

第六十四條運輸溢耗處理,收貨方負擔定額損耗,發貨方承受溢餘,責任方負擔損耗。

第三節油品質量

第六十五條油庫必須配備持有合格證的化驗人員,二級以上油庫要設定化驗室。倉儲部門要經常瞭解各作業環節油品質量的維護情況和存在的問題,採取措施加以改進。

第六十六條化驗人員的基本任務:

一、收油時,取樣檢驗,填寫證書。

二、對儲存油品定期檢查、化驗,記載質量卡片。

三、對出庫油品質量出具合格證書。

第六十七條在卸收、輸轉、灌桶、倒裝油品時,要按油品性質分組,實行專泵、專管、專桶專用。裝置達不到要求的,要加以洗刷。非專用泵、管互用的洗刷,按附錄二規定進行。油罐重複使用的洗刷,按附錄三規定進行。油桶重複使用的洗刷,按附錄四規定進行。

第六十八條入庫油品:

一、進口油品,必須進行全分析,合格後方可接卸。國產油品要重點化驗(化驗專案見附錄五),發現不符合規格標準者,應單獨存放,與發貨方取得聯絡,共同驗明質量,損失由責任方負擔。

二、冬季接卸加溫油料時,卸收後應立即排淨管線內積油。

三、卸收罐裝油品灌桶時,要隨即上緊桶蓋,不得有水、雜、灰塵浸入。

四、段收油品時,按GB4756-84規定取樣。

五、接收桶裝油品時,按總件數的5%取樣(方法按JB4756-86規程中有關規定),進行重點化驗。抽查水、雜質,按下列規定抽驗件數:

桶數

抽驗數100以下10100——20010——15200——40020——30400一一60031——40600——100041——50

經抽查,發現問題較大時,要逐桶檢查。

六、接收地方廠油品(包括加工整理、廢油再生),必須按協議商定的質量標準驗收,不合格者,不予收貨。

第六十九條庫存油品:

一、罐裝儲存:

同品名、不同規格和同品名、同規格的含新增劑和不含新增劑的油品,要分開儲存

二、含硫量高、新增劑含量大、性質很不穩定的油品,如金工油、剎車油等,應儘量縮短儲存期。

三、油品化驗週期:桶裝油品六個月,罐裝油品三個月。因儲存條件變化,對油品質量有疑議時。要隨時化驗檢質。

四、油罐清洗週期:

輕油、重柴油、潤滑油罐不得超過三至五年,如發現油罐底部含水、雜多,影響油品質量時,隨時進行清洗。

第七十條出庫油品:

一、油品出庫時,必須做到油品符合規格標準要求,並帶有合格證(零星使用者不附合格證),調配油品要有技術證明書和使用說明書。

二、出庫桶裝油品要做到桶內潔淨,標記清晰,墊圈有效,桶蓋擰緊。露天存放者,裝運前要抽驗水質。堆放在站臺、碼頭上的待運桶裝油品,要有蓬布遮蓋。

三、使用者自備提油容器要嚴格檢查,發現髒、漏等不合要求的,要進行更換,否則不予灌裝。

第七十一條油庫調配的油品,要按照規定的規格標準逐批化驗,合格者,方可灌裝出庫。

第四節財會

第七十二條各級油庫要嚴格執行《石化銷售企業會計制度》和國家有關規定。報帳制單位要實行費用定額管理,獨立核算單位要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第七十三條遵守會計制度規定的記帳規則,設定會計帳簿,填制記帳憑證,正確、及時、完整、合法地記帳、算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清楚、數字準確、帳帳、帳卡、帳實相符。定期編制會計報表,真實反映油庫的財產、資金變化和經營成果。

第七十四條庫存商品、原材料、包裝物品、低值易耗品要嚴格核算、管理。除財會部門設定完整的明細帳外,實物保管部門應建立實物登記帳(卡)。定期盤點商品及各項資產,發現帳實不符,及時標明原因,加以解決。一切財產損失(如事故損失、商品變質、油品損耗和財產短少等),均需標明原因,分清責任,按規定的審批許可權,報經批准處理。

第七十五條根據《中國石化銷售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定期提取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及時進行資產的清查、報廢和更新改造。油庫的折舊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必須用於油庫的更新改造和大修理,不準挪作他用。

第七十六條各級油庫必須採取措施搞好財產管理。對於違犯財經紀律,玩忽職守,使國家財產造成損失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第五章裝置管理

第七十七條各級油庫必須設有專職或兼職裝置管理人員,二級以上油庫應有裝置管理機構。

第七十八條裝置技術管理人員的基本任務:

一、參與油庫裝置的規劃、選型,逐步實現油庫裝置的標準化、系列化、通用化。

二、參與裝置的安裝及除錯運轉,負責裝置的投產驗收。

三、負責裝置執行管理,督促做好執行記錄,按照規定定時定期提出小修、中修和大修計劃,並監督實施。

四、鑑定裝置技術狀況,及時提出更新和報廢計劃,並按規定辦理手續。

五、認真做好裝置技術資料、檔案管理,反映裝置選型、安裝、執行、使用、維修、報廢等全過程的技術狀態。

六、負責裝置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技術素質。

第七十九條二級以上油庫要有裝置檢測用測厚儀、試壓泵、氣體濃度檢測儀、靜電測試儀、接地電阻測試儀等基本工具。

第一節儲、輸油裝置

第八十條油罐

一、油罐使用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罐體

1、無嚴重變形,無滲漏。

2、罐體傾斜度不超過設計高度的1%(最大限度不超過5釐米)。

3、保溫層無脫落。

(二)附件

1、呼吸閥、阻火器、量油口齊全有效,通風管、加熱盤管不堵不漏。

2、升降管靈活,排汙閥暢通,扶梯牢固,靜電接地裝置有效。

3、油罐進、出閥門和入孔無滲漏,各部螺栓齊全、緊固。

二、油罐出現下列問題時,要及時進行維修:

(一)圈板縱橫焊縫、底與圈板的角焊縫,發現裂紋和滲漏者。

(二)圈板凹陷、起鼓、折皺的允許偏差超過裝置檢修規程規定者。

(三)罐體傾斜超過規定者。

(四)泡沫室盲板損壞,油罐與附件連線處墊片損壞者。

(五)非金屬油罐,經定期開挖檢查發現滲漏者。

(六)投產五年以上的油灌,要結合清洗情況檢查底板鏽蝕程度,4毫米的底板餘厚小於2.5毫米,4毫米以上的底板餘厚小於3毫米和頂板折裂腐蝕嚴重者。

(七)直接埋入地下的油罐(每年要開挖3一5處進行檢查),發現防腐失效和滲漏者。

(八)油罐主要附件的檢修,按照附錄六的規定進行。

三、油罐內壁平整、無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釐米高度要用塗料進行防腐處理。

四、油罐外表無鏽斑、無起殼,油漆完好。油罐刷漆規定:原則上淋水罐2-4年一次,非淋水罐4-6年一次。

第八十一條管線和閥門的檢查與維修:

一、新安裝和大修後的管線,輸油前要用水以工作壓力的1.5倍進行強度試驗。使用中的管線每1一2年進行一次強度試驗。

二、地上管線和管溝管線及支架、管溝,要經常檢修,消除雜草雜物,排除積水,保持整潔。

三、直接埋入地下的管線,埋置時間夠五年老,每年要在低窪、潮溼的地方挖開數段檢查,發現防腐層失效和滲漏者,必須及時維修。

四、油罐區、油泵房、裝卸油棧臺、碼頭、副油區和輸油管線上的主要常用閥門,要每年檢修一次,其它部位的閥門,要每二年檢修一次,平時加強保養,做到不滲不漏。

五、要及時拆除廢棄不用的管線。地下管線拆除有困難的,必須和使用中的管線斷開。

六、地上管線的防鏽漆,要經常保持完好。油泵房和裝卸作業區的管組閥門手輪要按照油品種類,塗刷不同顏色的油漆,汽油為紅色,煤油為黃色,柴油為灰色。

第八十二條油泵房的管理要求:

一、油泵房建築必須符合石油庫設計規範要求。

二,、地下、半地下輕油泵房要加強通風,油蒸汽濃度不得大幹爆炸下限的25%。

三、油泵及管組要做到技術狀況良好,不滲不漏,附件、儀表齊全,安裝符合規定,維修保養良好。

四、電氣裝置及安裝符合技術規定。

五、作業、執行、交接班記錄完整。

六、新泵和經過大修的泵,要進行試運轉,管組、附件要進行水壓試驗,達到規定要求。

第八十三條各種油泵的檢修週期(檢修專案按照裝置檢修規程的規定):

一、離心泵

(一)小修週期執行2000-2500小時。

(二)大修週期執行8000-10000小時。

二、齒輪泵

(一)小修週期執行1200--1500小時。

(二)大修週期執行4000-5000小時。

三、真空泵

(一)小修週期執行1200-1500小時。

(二)大修週期執行4000-5000小時。

四、往復泵

(一)小修週期執行2000小時。

(二)中修週期執行4000小時。

(三)大修週期執行8000小時。

五、間斷性工作的各型別泵檢修週期適當縮短。

六、以上四種油泵,在中、大修後,經試車合格,辦理驗收手續,才能投產使用。

七、其它種類型泵按照裝置檢修規程規定進行檢修。鍋爐和空壓機的安裝、使用、維修按機械、勞動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節電氣裝置

第八十四條油庫安全用電規定:

一、油庫用電區域劃分:

(一)爆炸危險區域:易燃油品和閃點低於或等於環境溫度的可燃油品生產作業區及其周圍的有限空向。

1.0區:凡是釋放出危險源的油罐呼吸閥、敞開口的量油口、鐵路槽車罐口、汽車油罐口、油艙倉口、真空管排氣口、髮油鶴管口、消氣器等。

2.1區:凡是具有汽油,煤油、35號柴油等易燃油品的泵房、灌油間、桶裝庫房、復土罐的附件室、罐室、閥室、氧氣倉庫、乙炔罐室、化驗室油樣間等。

3.2區:閃點高於45℃的柴油泵房、灌油間、捅裝庫房等。

(二)火災危險區域:石油庫經營的柴油(-35號柴油除外)、變壓器油、潤滑油(脂)等可燃油品的生產作業區。

(三)除上述場所外,其它場所為一般用電區域。

二、油庫電氣裝置選型:

(一)爆炸危險場所用電氣裝置選型:

1.0區內應選用本質安全型電氣裝置。

2?1區內應選用隔爆型、正壓型,等級最低不得低於B2C級。1區使用的電動機應選防爆節能型(YB系列)。

3?2區內應選用隔爆型、正壓型或增安型。

(二)火爆危險場所用電氣裝置可選用封閉式、防水型、保護型。

三、輕油裝卸、輸轉、灌裝、儲存場所及用於運輸的車、船,必須使用防爆式照明用具。油庫必須使用防爆式手電筒。

第八十五條油庫的防爆電氣裝置,必須根據《石油庫設計規範>>和《石油庫電氣安全規程》進行安裝,達到整體防爆。

第八十六條變、配電間操作規定:

一、操作高壓變、配電裝置,必須有兩人進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

二、變壓器執行規定:上層油溫不超過55℃。

三、配電裝置,必須正確操作刀閘,每一路開關要掛有明顯的標示牌。

四、不能在帶負荷情況下操作隔離開關。560千伏安以下的變壓器允許用負荷開關直接拉合。

五、送電後或執行中,如發現油開關自動跳閘,或高壓熔斷器跌落,應查明原因後再行送電。

第八十七條變、配電裝置的檢修:

一、電力電容器的檢查,每天不得少於一次,外部檢查每月不得少於兩次。

二、每半年、每年檢修的專案和要求,按照電業管理部門有關的規定進行。

三、新購置、長期停用和大修後的變壓器,使用前要進行一次線圈絕緣測定,符合規定者,方可使用。

第八十八條電動機使用和技術規定:

一、主體完整,零附件齊全有效,外殼有銘牌。

二、啟動、保護和測量裝置齊全,電纜、軸承不漏油。

三、內部無明顯積灰和油泥。線圈、鐵芯槽楔無老化、鬆動、變色等現象。

四、絕緣電阻在熱狀態下,每千伏不小於一兆歐。

五、電流在允許範圍內,輸出功率功到銘牌要求。

六、定子、轉子溫升和軸承使用溫度在允許範圍內,嚴禁超負荷運轉。

七、滑環、整流子無火花運轉。

八、各部振幅及軸向竄動不大於規定值。

第八十九條電動機的檢修:

一、在一般場所使用的,每年用500伏搖表檢測一次,絕緣電阻不得低於0.5兆歐。在易燃、易爆場所使用的,每半年檢測一次,絕緣電阻不得低於1兆歐。在水泵房、鍋爐房、洞內等潮溼場所使用的,每半年檢測一次,絕緣電阻不得低於0.5兆歐。發現問題及時修理。

二、解體檢修:

封閉式的每年一次,防爆式的每二年一次。發現軸承、轉子、定子、絕緣、防爆面、接線盒等安裝不符合要求者,要及時修理或更換。

三、在解體檢修電動機的同時,要檢查和校正有關的控制裝置和導線。

第九十條主要輸電線路的安裝規定:

一、禁止任何一級電壓的架空線路跨越油罐區、桶裝油品區、收發油作業區、油泵房的上空。

二、變、配電間通往上述區域的線路,要採用地下電纜。通往躉船的線路,要採用軟質電纜。

三、建立臨時用電申請管理制度,非經批准,不得隨便拉接臨時線路。

第九十一條輸電線路的檢修:

一、架空線路,要在每年雷雨季節前進行一次全面檢查,作業車間及其他線路要每季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維修或更換。要隨時拆除不在使用的臨時接線。

二、高壓電纜檢查,按電業部門規定進行。低壓電纜檢查,每年進行一次。

第三節油捅管理

第九十二條油桶是油庫經營油品的專用包裝,必須加強管理,做到定級準確(見附錄九“油桶鑑級標準”)、使用合理,改善搬運條件,減少碰撞磨損,搞好清洗、整形、修焊、刷漆等,力求延長使用年限。

第九十三條露天存放空桶的場地,要平整,無積水,四周設有排水溝。要分類分級堆垛,垛高不超過五層,垛間要留有通道,超過半年時要倒垛。新桶要儘量入庫(棚)保管。

第九十四條油桶的折舊費,重磅桶分七年,輕磅桶分五年,分年按季攤銷。

要健全油桶保管帳和出入庫手續制度,定期核對,年終盤存,做到帳實相符。

第六章環境保護

第九十五條油庫要有綠化規劃,種植適合當地氣候土壤特點的樹種、花草,覆蓋地表。油庫綠化要以樹景為主,綠化面積要達到可綠化面積的90%(除生產設施、建築物及消防、供電、市政設施等規定以外面積)。

第九十六條汙水、汙物處理:

一、油庫要有油水分離、沉澱設施來處理含油汙水。一、二級油庫要有汙水淨化處理裝置。汙水的排放,要遵守有關排汙規定。

二、油庫排水系統,要有控制設施,嚴加管理,防止發主事故油品流出庫外。

三、清洗油罐及其他容器的油渣、泥雜,可作為燃料或進行其它處理。

四、失效的泡沫液(粉)等,要妥善處理,防止J5染。

第九十七條油庫鍋爐煙囪,要有消煙除塵裝置,排煙要達到國家標準。

第七章附則

第九十八條各省、區、市石油公司和直屬公司,要根據本制度規定,結合本地區、本單位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或實施辦法,並報銷售公司備案。

第九十九條各省、區、市石油公司和直屬公司)要將所屬油庫每年增減情況,按附錄七要求,於下年一月底以前報告銷售公司。

第一百條本制度從頒發之日起實行。原有的制度、規定、辦法與本制度有牴觸者,以本制度為準。本制度的解釋僅屬於中國石化銷售公司。

附錄

附錄一事故報告表

附錄二泵、管線互用洗刷要求

附錄三油罐重複使用洗刷要求

附錄四空桶重複灌裝洗刷要求

附錄五各種石油產品驗收化驗必須專案

附錄六油罐主要附件檢修表

附錄七油庫現狀統計表

附錄八油桶灌裝標準

附錄九油桶鑑級標準

附錄十事故等級標準

附錄一事故報告表填表說明:

一、“事故形式”欄填寫著火、爆炸、跑(冒、漏)油、混油、油品變質等事故的表現形式。

二、“事故性質”欄填寫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如:責任事故、裝置事故、缺乏業務知識、有意破壞等。

三、“處理情況”欄在事故處理後另文補報。

四、凡符合銷售公司等級事故者均應填報此表。

附錄二泵、管線互用洗刷要求

注:1、輸轉潤滑油頻繁的大型油庫,應按油庫操作規程的要求執行。

2、用作潤滑油的管線或長期不用的專用管線,在刷洗吹掃之後,正式輸油前,先用所輸送的油品沖洗管線,並在出口處取樣化驗合格後,方可大量輸送。

3、輸送特種油品,要用專用管線及專用泵。

4、存有重柴油以上的重質油管線,可用過濾壓縮空氣吹掃,而存有輕柴油以下的輕質管線,可用氣吹掃或水洗。管記憶體水,必須除淨,再用所輸送油品沖洗幾分鐘。附錄九油桶鑑級標準

一級桶:

一、桶身接縫雖經修焊,但焊縫寬度不得超過1.2釐米。桶口可以點焊,但不允許焊圈。

二、腰箍、桶頂、相底、桶邊不得修焊。腰箍上的直縫役可以修焊,焊疤必須平整,寬度不得超過1.2釐米。

三、腰箍不得有區域性磨平或有四處凹陷。腰箍雖有劈口,但深度不得影響桶身。

四、桶邊劈口不得靠近桶頂、桶底,經修復無明顯變形者。五、桶形完整,不得成橢圓形。

六、桶身脫漆面積不得超過三分之一,脫漆處雖有浮鏽,但不得鏽蝕。

七、桶身雖有凹陷,但長度不得超過15釐米,並不能影響到腰箍。

八、桶頂、底外凸高度,不得超過桶邊。

九、桶內壁(包括頂、底)無鏽或有輕鏽經洗刷可以去除者。

十、桶邊修焊必須焊整圈,焊疤要平整。

二級桶:

一、桶口、桶身可以修焊,腰箍修焊不得超過兩處,其它部位修焊不超過四處。

二、桶身脫漆面積不得超過三分之二,脫漆部位不能出現麻點鏽蝕者。

三、桶形不得成三角形。

四、桶身雖有凹陷,但長度不超過30釐米,不得影響到腰箍。

五、腰箍被壓平程度不得接近桶身。

六、同一級第九條。

三級桶:

一、桶口、捅身可以修焊,腰箍修焊不超過四處,其它部位修焊不超過人處。

二、桶內的鏽蝕可以洗刷,腰箍磨平程度接近桶身。

三、桶身成三角形,但桶頂、底仍為圓形成橢圓形。

四級桶:

三級桶以下者均屬之。

附錄十

中國石化銷售公司系統

石油庫事故等級標準

一級事故:

1、人員死亡,重傷致殘。

2、火災、爆炸造成經濟損失500元以上者。

3、跑(冒、漏)油及油料變質10噸及以上者。

4、混油混入100噸及以上者。

5、其它損失萬元以上者。

二級事故:

1、火災造成經濟損失500元以下者。

2、跑(冒、漏)油及油料變質5噸及以上者。

3、混油混入量10噸及以上者。

4、其它損失6000元及以上者。

三級事故:

1、跑(冒、漏)油及油料變質1噸及以上者。

2、混油混入量1噸及以上者。

3、其它損失100元及以上者。

四級事故:

1、跑(冒、漏)油及油料變質500公斤以上者。

2、混油混入量500公斤以上者。

3、其它損失500元以上者。

注:

一、火災定義按國家《火災統計管理規定》為準。

二、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直接及間接經濟損失。

三、重傷致殘:見國家勞動安全保護有關規定。

四、經濟損失計算方法:

1、裝置及建築物損壞無法修復使用者,按固定資產原值計算。

2、裝置能修復使用者,按實際損壞的修復費用計算為準。

3、跑、冒、漏油及變質油料者,按油品進貨價算。

4、混油者,按油品差價及加工整理費計算。

5、火災經濟損失按公安部門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