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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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大家逐漸認識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整理的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制度,歡迎大家分享。

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制度

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制度1

為加強鎮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和組織協調,建立統一、高效的食品安全監管協調工作機制,特制定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工作制度。

一、會議制度

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鎮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會議,總結上階段工作成績,部署下階段工作任務,傳達上級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指示精神;統籌協調本鎮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參與食品監管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工作。每季召開一次領導小組辦公室成員會議,彙總上季度聯合巡查情況,並組織開展下季聯合巡查工作。如遇特殊情況可隨時召開相應人員參加的有關會議。

二、組織建設制度

加鄉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和食品安全辦的組織制度建設。食品安全辦建設應做到“十個有”:有機構牌子,有工作人員,有辦公場所,有辦公裝置,有辦公經費,有工作任務,有管理制度,有考核辦法,有培訓計劃,有激勵機制。食品安全辦工作應做到“六個一”:每人有一本工作手冊,每人有一張聯絡卡,每人有一本監管記錄,每月有一次突擊檢查,每季有一次聯合巡查,每半年有一次跟班培訓。

二、案件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

加強食品安全案件舉報受理工作,及時受理投訴舉報的案件,對超出職責許可權範圍的案件,及時上報縣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處理。對涉及其他部門或多個部門職責的案件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接報後要及時報告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由領導小組組織協調處理並按照規定程式上報。

三、資訊收集、釋出及報告制度

為規範食品安全資訊管理工作,確保食品安全資訊報告與釋出及時、準確、有效,促進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工作交流與配合,建立統一、權威、高效的食品安全資訊報告與釋出工作機制,特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資訊內容包括:

1、對照轄區內食品安全相關專項整治或檢查活動方案,食品安全監管重大行動或舉措,本部門在實施過程中所採取的措施及預期目標的完成情況;

2、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綜合資料,如出動車次、人次、檢查單位(戶)數、查獲不合格食品種類、數量、金額等;檢查到的合格及不合格食品名單(品名、商標、生產單位等),以及不合格食品的不合格原因;

3、檢查的不法企業(個人)名單及其主要違法事實內容;對消費者提出的消費警示資訊;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及處理結果;

4、省、市級無公害農產品生產基地,綠色食品、有機食品及其企業名單;學校食堂、餐飲業名單。

5、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6、其它屬食品安全資訊範圍的。

(二)食品安全資訊報告程式

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轄區內食品安全資訊,分別向縣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及時逐級報告。

鎮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彙總和分析整理食品安全資訊,每月向縣食品藥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並實行零報告制度;遇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要在2小時內向縣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食品安全資訊實行稽核報送制,由辦公室主任稽核簽字後報送縣食品藥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宣傳制度

鎮政府及食品安全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利用各種形式加大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力度,鎮在醒目位置書寫食品安全永久性宣傳標語五條以上,利用各種時機動員社會參與食品宣傳活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農村集體聚餐的食品安全,有效預防食物中毒有其他食源性疾病的發生,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聚餐是指農村地區非經營性場所舉辦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種宴席。

第三條農村集體聚餐的安全管理堅持部門指導和縣鄉鎮、村(社群)三級負責,以鄉鎮、村(社群)為主的工作原則,實行申報備案與現場審查指導相結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衛生管理

第四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村支部主要領導是轄區食品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對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負總責,並確定工作人員負責農村聚餐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五條 鄉鎮應對轄區內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鄉村廚師和餐具、用具、窗口出租戶進行全面摸底、登記、備案,實行鄉村廚師體檢培訓制度,建立動態管理檔案。村(社群)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農村集體聚餐和鄉村廚師的資訊報告。

第六條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聚餐安全監管網路。鄉鎮(街道)、村(社群)應配置經過專門的食品安全法律、相關專業知識培訓合格的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具體負責轄區農村集體聚餐的備案受理工作,鄉鎮(街道)衛生院公共衛生辦公室、村(社群)醫生負責現場衛生審查和指導工作。

第七條 鄉鎮負責組織轄區內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鄉村廚師進行健康體檢與衛生知識培訓。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鄉村廚師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後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工作。患有痢疾、傷害、病毒性肝炎、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面板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鄉村廚師,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章 衛生要求

第八條 宴席舉辦人應提供符合衛生要求的農村集體聚餐加工場所,選用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合格的鄉村廚師承辦宴席。

第九條 用於聚餐加工的場所應預先進行環境清掃,保持內外環境整潔,採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及孳生條件。廚房應設於固定用房內,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排汙及存放廢棄物的設施,有冷凍冷藏、清洗水池(盆)和餐具保潔設施等。

第十條 加工場所佈局合理,按流程劃分相對獨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調、待菜、倉貯等區域。用於加工的刀、墩、砧、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應當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區分使用,定位存放,用後洗淨,保持清潔。

第十一條 加工農村集體聚餐食品的飲用水應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租賃餐飲具的,餐飲具使用前必須洗淨消毒,才能供用餐者使用。出租餐具、用具、容器的出租戶應對收回的餐飲具、用具、容器進行清洗消毒和保潔。

第十三條 承辦農村集體聚餐的鄉村廚師應對舉辦人採購食品提出指導性意見,採購人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經營場所或市場採購,並索取購物憑證,禁止採購下列食品:

(一)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汙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三)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四)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五)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十四條 食品應分類存放於清潔、乾燥的室內場所,需冷藏條件下儲存的食品應當及時冷藏。

第十五條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須洗淨,蔬菜、肉類、水產品分類清洗後應使用流動水進行沖洗。

第十六條 需加熱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製品必須再次充分加熱後方可食用。加工後的成品應當與食品原料、半成品分開存放。

第十七條 受加工條件限制,農村集體聚餐禁止使用暈素冷盤、野生蘑菇,慎用海產品及易帶菌的水產品。

第十八條 對農村集體聚餐的供餐食物實施留樣制度,每個品種留樣100克(2兩)以上,冷藏儲存48小時。

第四章 申報備案和衛生指導

第十九條 農村集體聚餐實行申報備案制度。農村聚餐主辦者及廚師班負責人是申報備案責任人。每次聚餐活動時,須提前3日向所在村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提出備案申請,並填寫《攸縣農村聚餐申報備案登記表》,申報內容包括舉辦人、廚師基本情況,就餐時間、地點、人數、菜餚清單等。

第二十條 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備案按宴席規模實行分級管理。就餐人數100人以上400人以下的農村集體聚餐,由村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負責備案受理、現場衛生審查和指導;就餐人數400人以上800人以下的,由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負責備案受理、現場衛生審查和指導;就餐人數800人以上的由縣食安辦負責備案受理、現場衛生審查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村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收到就餐人數達400人以上集體聚餐備案申請後,須在24小時內報告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在收到村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上報的就餐人數在800人以上的農村集體聚餐備案申請後,須在24小時內報告縣食安辦。

第二十二條 村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和縣食安辦收到屬於本級備案範圍的備案申請後,須在24小時內派出食品衛生工作人員到現場進行衛生指導,提出衛生監督意見。

第二十三條 村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接受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的領導和業務檢查指導,將行政村內聚餐備案資料及時收集歸檔,統一建立備案臺帳,每月彙總後以月報表形式報送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接受縣食安辦的領導和業務檢查指導,將轄區內聚餐備案資料及時收集歸檔,統一建立備案臺帳,每月彙總後以月報表形式報送縣食安辦。

第二十四條 申報地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舉辦集體聚餐;申報地鄰近有傳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舉辦集體聚餐;發現聚餐加工場所衛生條件不良的應勸導或限制舉辦家庭聚餐;嚴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禁止舉辦群體性聚餐。

第二十五條 對農村集體聚餐引發的食物中毒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農村聚餐主辦者及廚師班負責人應立即向村(社群)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報告,並保護好現場,做好病人的救治工作,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對食物中毒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接到報告的村(社群)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應立即向鄉鎮(辦事處)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站和縣食安辦報告,並採取現場控制措施。縣食安辦經調查確認後,按照國務院《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條例》規定的'時限、程式實施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實行農村集體聚餐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舉辦者和承辦廚師不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申報備案手續而舉辦農村集體聚餐,給予警告處罰,對於承辦廚師將取消從業資格;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的,由當地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食品安全法》依法對承辦鄉村廚師予以行政處罰,並承擔相應民事責任,造成嚴重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病患的,則追究舉辦者和承辦廚師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村(社群)、鄉鎮、縣食品安全專(兼)職管理人員接到農村集體聚餐申報後不按規定履行備案受理、現場衛生審查和指導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二十八條 對鄉鎮人民政府在農村集體聚餐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造成本行政區域發生重大的農村集體聚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六章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指的鄉村廚師是指備有餐具(或租用餐具),無固定加工場所和服務物件,為他人加工烹飪各類宴席並取得報酬的廚師。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後施行。

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制度3

為加強全鎮食品藥品安全的綜合監督和組織協調,建立統一、協調、權威、高效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實現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特制定長寧鎮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制度。

一、會議制度

(一)食品藥品安全領導小組成員會議

1、會議組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組長召集並主持,全體成員參加。特殊情況,可由組長委託副組長決定臨時召開。

2、會議內容: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縣有關食品藥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研究全鎮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討論決定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監管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計劃,部署食品藥品放心工作和食品藥品安全專項整治聯合督查工作,協調解決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職能單位彙報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情況,提出存在問題及建議;督促檢查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情況。

(二)食品藥品安全聯絡員會議

會議原則上每個季度召開一次,由鎮食品藥品安全領導小組副組長召集,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各協管員參加。特殊情況,可由辦公室主任決定臨時召開。

會議內容是研究落實食品藥品安全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任務和日常協調工作,討論決定需上報的有關事項。會議須做好記錄並形成會議紀要,報食品藥品安全領導小組組長閱知。

二、案件舉報受理與事故查處制度

(一)領導小組設立食品藥品安全案件舉報中心(設在黨政辦),負責受理食品藥品安全案件的投訴舉報工作,舉報中心應與各職能單位所接舉報協調統一後,方可彙總向社會公佈。

(二)各職能單位按照首接負責的原則,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的案件。對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案件和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故,職能單位接報後要及時報告舉報中心,由舉報中心統一協調處理。對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故,舉報中心接報後應立即報告食品藥品安全領導小組組長和副組長。

(三)鎮食品藥品安全領導小組負責制定《長寧鎮食品安全突發事故報告制度》和《長寧鎮食品安全突發事故應急預案》。各職能單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制定相應的報告制度和應急預案。

三、資訊收集、釋出及報告制度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收集、彙總、分析整理和傳遞食品安全資訊;統一向社會發布重大食品藥品安全資訊;負責食品安全資訊網路互聯互通建設的協調。

(二)各職能單位應指定一名幹部擔任資訊聯絡員,負責本系統食品藥品安全資訊的收集、整理和報送工作。各部門資訊聯絡員的確定和變動,須及時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資訊報送的內容包括本部門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規劃、年度和階段性工作計劃(總結)、專項整治方案及實施情況、食品藥品安全突發事故查處情況和質量抽檢結果等。上述有關內容按規定及時報送,並於每季度末月20日前報送一次綜合性的食品藥品安全工作動態資訊。

(四)統一發布的重大食品藥品安全資訊包括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故的發生情況和調查(結論)、重大節目和活動期間的食品藥品安全狀況、食品藥品安全質量抽檢結果、全鎮範圍內食品藥品安全警示資訊等。

四、宣傳培訓制度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定期不定期開展食品藥品安全宣傳活動,各職能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分工,相互配合,通過各種形式,動員社會參與,進行科普教育,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協調,結合各職能單位、各村聯絡員的工作實際需要,開展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

食品藥品的安全關係著每一個人的生命和健康,關係著社會的長治久安,所以,我們必須重視食品藥品安全,必須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如果遇到食品藥品安全問題,一定要積極保護好自己,運用法律武器解決問題,小編建議大家登入律圖平臺找專業律師,他們可以提供專業的法律幫助,讓您減少因食品藥品安全帶來的損失。

鄉鎮食品藥品安全管理制度4

為推動鄉政府有關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確保政令暢通,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的原則

(一)督查工作要突出重點,緊緊圍繞政府領導關注的重大問題和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對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貫徹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要跟蹤督查,務求落實。對其他督查事項也要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結果。

(二)督查工作要講求時效,注重實效。對確定的督查事項要提出明確時限要求,督促承辦單位及時辦理,按時反饋結果,確保督查的質量和效果。

(三)督查工作不能搞形式主義、表面文章。要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全面真實的瞭解和反映情況,既要報喜,濾布又要報憂。

二、督查的主要內容

(一)鄉政府有關食品安全重大決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情況。

(二)鄉食品安全委員會、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負責人聯席會議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三)鄉政府領導同志批示需要督查的食品安全事項。

三、督查方式

督查的方式根據需要確定,可採取實地督查、明查暗訪、電話催辦等形式進行。

(一)對會議、檔案和領導批示確定的一般性督查事項,由鄉政府辦公室分管領導通過電話或書面形式通知有關單位辦理,並按要求做好催辦、檢查和反饋工作。

(二)對會議、檔案和領導批示確定的重要督查事項,由鄉政府分管領導通知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委員會牽頭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督查,並按要求做好催辦、檢查和反饋工作。

(三)特別重要的督查事項,由政府主要領導會同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小組進行督查,並及時做好反饋工作。

四、督查事項的辦理

(一)反饋回來的辦理情況和督查結果,由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彙總後,報有關領導同志。對特別重要的督查事項,以《督查情況》報有關領導同志;屬於請示性的,按請示性公文的程式辦理。

(二)對督辦事項,一般情況下,急件在3個工作日辦結;非急件3—10個工作日辦結;難度較大的事件10一20個工作日辦結;領導有明確時限要求的,按領導要求辦結;無法按時限辦結的,承辦單位及時向交辦領導說明情況和原因,進入司法程式後,一般不再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