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管理制度(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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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社會不斷地進步,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一經制定頒佈,就對某一崗位上的或從事某一項工作的人員有約束作用,是他們行動的準則和依據。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車輛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車輛管理制度(通用15篇)

車輛管理制度1

一、用車派車

1、局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

2、嚴格機關用車,節約用油。為節約行政經費和認真執行汽油定量供應,保證機關應急任務的需要,對日常用車必須從嚴控制。 駕駛員認真做好《行車記錄》,登記好每天的行車路線、里程和加油量。

3、車輛使用應做到先公後私,先急後緩,按需配用,合理排程,要確保工作用車(優先保證局領導公務用車)。

4、派車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若遇特殊緊急情況,在家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可以派車,長時間用車(超過1天以上)或長途用車(出菏澤市)需經局長批准。未經派車,司機自行外出者,一次批評教育,兩次寫出檢查,罰款100元,三次調離工作崗位。

5、各科室用車須提前告知分管領導,在市內用車一般應提前半天或一天申請;市外用車一般應提前一至兩天申請;申請用車時,要說明用途、目的、時間等,分管領導根椐用車情況向局長彙報,經批准後由辦公室給予安排用車。

6、 外單位或私人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時,必須經局長批准同意後方可出車,嚴禁車輛私自外借;未經批准,車輛不得在外過夜;嚴格執行車輛停放制度,晚上車輛必須停放在車庫內。如違反規定,產生的一切後果由其自負,並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二、乘車行車

1、用車科室要嚴格按事先確定的用途和到達地點,途中不得隨意變更。

2、未經批准,無關人員不得搭乘車輛。嚴格按現定人數乘車,不得超員。

3、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和汙損車輛的物品乘車。

4、司機執行出車任務,要提前檢查準備好車輛,做到不誤點、不誤事。

5、司機在行車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做到文明駕車,安全行車,不超速行車,不酒後駕車。

三、車輛加油、保養與維修

1、車輛加油實行油票定量供給,由辦公室和財務人員統一結帳,除長途行車和特殊情況外,不得自行購買油料。

2、司機要經常做好車輛的車質保養和車容車貌的衛生保養,使車輛保持良好的工作狀態。

3、每次執行出車任務前,要仔細檢查車況,尤其對重點部位(剎車、油量、傳動、燈光、轉向、輪胎氣量等)更要重點檢查,不帶故障行車。

4、要堅持節約精神,在保證安全行車的情況下,能自行動手排除的故障不進修理廠,能修理好的部件不購置新件,儘量節約修車費用。

5、車輛需要維修時,司機需提前告知辦公室並向局長請示,待批准後由辦公室和司機一起到指定地點進行維修。

6、對司機實行安全獎,一年內不出任何事故,發給司機安全獎200元。

車輛管理制度2

1、用車範圍:主任、付主任、科長下鄉或到外地開會、機關幹部、職工的直系親屬病重或婚、喪、嫁、娶。其它情況一般不安排用車。特殊情況必須用車者,須經領導批准後予以安排。

2、司機出車要經主任或辦公室批准。辦公室要建立出車臺賬,司機出車歸來後,要將所到地點和行駛里程如實彙報,做到一天一登記。出遠門當天回不來的,回來後次日向主管車輛的辦公室主任彙報。不經批准,司機不準私自出車或開車回家。否則造成的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已負責,並按規定追究私自出車司機的責任。

3、司機出車要憑辦公室開據的加油單,到指定加油站加油,要一單一清,嚴禁無單加油,凡不經批准加油的,辦公室不補加油單。辦公室要每月5號前把購油和每輛車的用油及行車程報主任、付主任各一份,並在機關內部公佈。

4、因工作需要用車者,必須頭一天向辦公室掛號,要說明用車原因和所到單位,事前沒有說明的,不能再到其它地方。

5、車輛需要維修時,司機要提前寫出修預算交辦公室,報經領導批准後,與財務科共同到維修單位接洽修理,以現金形式及時結清。司機要按預算,把替換下來的舊件交辦公室。每輛車的維修開支每月公佈一次。

6、加強車輛養護工作,司機要保證行車安全,保持車內外清潔,車內不準吸菸。出車時嚴禁用酒,發現出車用酒和車內吸菸及衛生問題,要提出批評並對司機和當事人處20元罰款。

車輛管理制度3

為了規範機關公務用車,確保安全、節約、遵章、守紀,根據《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工作規則》、《xx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機關財務管理制度》,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使用範圍

(一)辦領導工作用車;

(二)會務保障和公務接待用車;

(三)各處室工作用車;

(四)老幹部、機關工作人員及家屬危、重病人用車;

(五)因特殊情況需要用車。

二、派車程式

(一)處室公務用車,經所在處室負責人同意後,由綜合處統一安排,未經批准,駕駛員不得擅自出車。

(二)出市區範圍外的長途車輛,需經綜合處分管副處長或處長同意,並填寫《省政府法制辦公務車輛派遣單》。

(三)老幹部用車,直接與綜合處聯絡,統一安排車輛。

(四)特殊情況,可先出車後報告。

三、車輛管理

(一)嚴格控制公務用車範圍,嚴禁公車私用和利用公車學車、練車,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二)嚴禁私自出車或者將車輛交他人駕駛,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三)嚴禁酒後和違章駕駛,否則造成損失由駕駛員全部承擔。

(四)車輛因違章停放而造成損失的,維修費用由駕駛員全部承擔;因公出車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由駕駛員承擔10%。

(五)重要會議和辦領匯出差期間,車輛由綜合處統一調配。

(六)夜間或節假日車輛必須統一停放在辦公樓下或車隊院內。

駕駛人員違反以上條款之一的,除承擔相應經濟損失外,還要追究行政責任,直至解除勞動關係。

四、油料管理

(一)公務車輛在鄭州市區內實行定點加油;加油必須憑加油卡、《加油憑據》、對車號加油。嚴禁用單位加油卡給私車加油。

(二)外地出差加油,回程後過路費、行駛里程數、出差日期等有關憑證要一致。

(三)健全車輛耗油量統計,定期公佈車輛耗油數量和行駛里程,以接受監督。

(四)綜合處車管人員應加強對油料的管理,厲行節約,不徇私情。發現給私車加油情節嚴重的,追究其行政責任。

五、車輛保養維修

(一)駕駛員要提高車輛維修技術和保養技能,提倡一般常見故障自己處理;車輛日常保養、維修時,駕駛員要提前申請,填寫《省政府法制辦公務車輛送修單》,經車管負責人稽核批准後,方可到定點單位進行保養、維修;保養、維修過程中,擅自擴大維修範圍或未經批准私自購置車輛用品的費用由駕駛員承擔。

(二)車輛在日常保養或維修期間,駕駛員要現場跟蹤把關,出廠時,由駕駛員和車管人員共同驗收、簽字。

(三)車輛發生事故後,應按規定到指定維修中心或定點維修點維修以便索賠。

(四)車輛在外地出現故障時,駕駛員要妥善處置,同時向車管人員或者分管副處長說明情況。

(五)健全車輛維修檔案,每季度末月25日前,由車輛管理人員與維修廠家核對單據、結算修車費用,再按程式審批報銷,並定期進行公佈,接受監督。

六、車輛經費管理

(一)車輛在鄭州市區內維修經費的報銷由定點單位提供原始明細單,並開據正式發票,經核查無誤後,按照程式審簽報銷;車輛在外地出現故障維修時,維修廠家提供原始明細單,並開據正式發票,回程後經費按程式審批報銷。

(二)車輛在鄭州市區內不按規定在其他地方加油費用不予報銷。外地出差,回程後路橋費、加油費、行駛里程數、出差日期等有關憑證要一致,否則不予報銷。

七、駕駛員工作紀律

(一)遵守國家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二)服從車輛指揮、調配,自覺接受道路交通管理、檢查,確保行車安全。

(三)隨時做好車輛行駛準備工作,始終保持車輛狀況良好,車容車貌整潔衛生。

(四)尊重領導,保守祕密,熱情服務,不講粗話、髒話,不犯自由主義。

車輛管理制度4

為了加強車輛管理,有效提高車輛使用效率,保證行車安全,預防事故的發生,減少單位支出,杜絕浪費,特制定本制度。

一、實行定車、定人、定保養制度,對車輛做到勤檢查,勤調整,勤保養,做到每日三檢(即出車前、行車中、收車後)

二、必須保持車輛清潔。在不耽誤工作的情況下,做好清潔工作,例行保養。

三、對車輛要做到不超保、不脫保。車輛行駛5000公里進行保養一次。

四、換季保養。冬季換用冷卻防凍液,調整擋風玻璃清洗液比例和輪胎氣壓。夏季檢查空調製冷情況,清除冷卻器水垢,降低輪胎氣壓。

五、駕駛員要愛護車輛,熟悉車輛效能,發現故障及時維修,避免等到大故障再維修。

六車輛的維修必須在定點維修廠進行。維修前由駕駛員本人提出申請,經維修鑑定小組3人以上鑑定同意,報請局領導,經過批准後方可維修。維修時原則上要有鑑定小組和駕駛員3人以上參與估價,確定更換零配件的品牌、型號、廠家等(更換零配件原則上要以舊換新),並報請局領導同意後,才可委託廠家維修、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平時需要更換車輛配件、輪胎等必須經維修鑑定小組3人以上研究同意後,才可更換,否則,不予報銷。

出差(或出車)途中需要急修更換大配件的,也要電話向車輛主管領導說明情況,得到認可後,才能更換維修。

維修時要求司機到場鑑修,對維修廠家更換的零配件品牌、型號、價格等逐一確認,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七、每輛車維修保養以後,管理員要及時做好記錄歸檔。

車輛管理制度5

(一)車輛的管理

1、公司內交通車輛歸口管理由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公司內一切機動車輛須經汽車車隊驗證、編號、登記後方可使用。

2、對公司內機動車輛使用部門每月檢查一次,公司每年進行一次安全技術檢驗、車輛檢驗,有交通管理部門發牌照的由交警部門檢驗,無牌照的由公司運輸、安全和裝置部門組織檢驗,並經常進行抽檢,抽檢不合格的車輛禁止行駛。無交警部門牌照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出公司。

3、車輛安全裝置必須齊全有效。機動車輛的操縱機構、制動機構、喇叭、燈光、雨刷和後視鏡等必須齊備、靈敏、可靠和有效。經常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

(二)車輛的行駛

1、一切車輛靠右行駛,互相禮讓,不爭道、不搶行,通過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口應做到一看二慢三通過。

2、讓車與會車:貨車讓客車,大車讓小車,拖拉機讓汽車,非機動車讓機動車,空車讓裝載車。

3、公司區內機動車的行駛速度:大小客車、大小貨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為10km/h,各種車輛出公司大門、倒車及出入廠區、廠房時不超過5km/h,車間內行駛速度為3km/h,有其它規定的,按規定行駛。

4、公司內機動車行駛嚴禁超車,倒車時,駕駛員先查明情況,確認安全後,方可倒車。必要時應有人在車後進行指揮。

(三)車輛的停放

1、公司生產區內一切車輛按指定位置或靠路邊右側依次停放。定點作業時,要在不妨礙通道的情況下進行。

2、距交叉路口、彎道、公司大門15m內不準停車,消防栓前2m內不準停車,馬路的中央不準停車。

(四)機動車裝載

1、嚴禁人貨混載,隨車人員應坐在安全位置,駕駛室不得超載坐人,嚴禁爬車和跳車。

2、車輛裝載重量不得超過核定載重量。貨物長度前後不得超過車身2m,小型車不得超過1m,超出部分不能觸地。左右寬度各不得超過車廂10M,高度從地面算起大型車不超過4m,小型車不超過2.5米。

3、裝卸時,車輛與堆放貨物之間的距離,一般不得小於1m,駕駛室內不得有人,貨物不準經過駕駛室的上方。

4、多輛車同時進行裝卸時,前後車的間距應不小於2m,橫向兩車欄板的間距不小於5m,車身後欄板與建築物的間距應不小於0.5m。

5、各種拖拉機、翻斗車、平板拖車、除駕駛室內允許定員坐人外,不準乘坐其它人員。

(五)非機動車

1、自行車要按指定地點停放,不準停放在車間、庫房、值班室、辦公室及有礙生產、影響交通的地方。

2、非機動車輛裝載貨物時,手推車從地面起高度不超過1.6m,寬度不超過左右車輪10M。

(六)駕駛人員管理

1、駕駛員必須持有經公安交警部門考核合格後發給的駕駛執照。

2、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和本管理制度,按交通標誌行駛,並聽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服從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的管理、監督和檢查。

3、對持有駕駛證或操作證的人員,應按照規定時間參加安全學習,積極參加各種安全活動,並定期進行稽核。

4、駕駛員駕駛車輛時,必須攜帶駕駛證或安全操作證。證件不得轉借、塗改、偽造。

5、不準駕駛機件失靈,違章裝載的車輛不準超速行駛。

6、駕駛中嚴禁吸菸、飲食和閒談或做其它有礙安全行車的活動,不得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

7、執行“三勤”、“三檢”制度。

8、嚴禁酒後駕駛。對迫使駕駛員違章行車者,駕駛員有權拒絕。

(七)獎勵和事故處理的規定

1、對安全生產和預防交通事故發生、保養車輛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者,公司給予表揚和獎勵。

2、廠區內交通事故的處理,本著“四不放過”和“以責論處”的原則,發生事故後除按公司考核辦法、考核外,還要對責任者視事故性質、情節輕重、損失程度,給予批准教育、行政處分或處以罰款。

3、對公司內交通違章,無故造成車輛損壞者,人力資源及行政部可根據違章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討或罰款處理。

4、車輛在公司外發生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凡受交通管理部門給予不同形式的處罰者,公司不再重複處理。但重大事故公司可按公司規定給予責任者行政處分或賠償經濟損失。

5、對公司內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報市勞動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會同處理。

6、發生交通事故時,駕駛員應立即停車搶救受傷者,保護好現場,並及時向單位領導報告。公司外事故報市交通管理機關,公司內事故報公司人力資源及行政部,聽侯處理,肇事潛逃者加重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車輛管理制度6

一、局機關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和排程,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排程用車。辦公室應認真履行職責,從嚴把關,確保工作用車(優先保證局領導公務用車),杜絕不合理用車。要經常提醒、教育駕駛員安全行車,定期安排車輛保養,及時排除故障,保持車況良好。

二、為方便管理、合理排程,除緊急情況外,在島內用車時,應提前半天通知辦公室。如需要出島,應提前1天通知辦公室。

三、車輛原則上不能私用和外借。單位職工如遇特殊情況需用車,辦公室可酌情安排。如確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內由辦公室主任決定,1天以上須經局領導同意。並進行出車登記。

四、駕駛員須自覺遵守工作紀律和單位各項制度。對於不守紀律和制度、不服從辦公室統一管理、以及未經主管人員安排而擅自出車的,給予必要的教育和處罰,屢教不改或情節嚴重的,固定職工予以行政處分,臨時工予以辭退。

五、除特殊情況並經辦公室領導同意外,車輛夜間不得在外過夜,駕駛員須將車輛停放回單位車庫內。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後果自負。

六、駕駛員必須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疲勞駕駛和酒後駕車,確保安全。平時對車輛要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

七、發現故障,駕駛員須及時報告車管員,車管員須及時向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彙報。車輛維修、裝置更換和增添須經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同意,司機不得自行決定(特殊情況除外,但事後應及時報告)。辦公室要認真選擇車輛維修單位,車輛修理完畢後,須由車管員和駕駛員對修理專案進行仔細的驗收。驗收合格的,方能結算有關費用。

八、在全市尚未統一指定公務用車加油點前,由辦公室根據油料質量、價格,及加油站所處地點,逐步實行定點加油制度。駕駛員在發現油料不足時,要及時加油,儘量減少途中加油次數。

九、實行車輛行車裡程,油料消耗月報制度。駕駛員每月底要將里程錶數字、油料消耗量報給車管員,由車管員負責統計、考核並及時向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彙報。

十、實行公務車輛保險政府採購制度。

車輛管理制度7

1、車輛相關費用報銷必須實事求是,一經發現並證實亂報費用等違反規定的行為,一律嚴肅處理。

2、車輛維修、保養費用現場結算,費用報銷經駕駛員及財務稽核後,分管領導籤批後定期報局主要領導審籤後報銷。

3、車輛因工作需要產生的停車費、過路費等費用,車輛責任人每月集中一次報銷。嚴禁大手大腳,損公肥私,經核實屬實的,從嚴處理。

車輛管理制度8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儘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執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各部門的所有車輛。、

二、 車輛使用管理

1、 職責

1.1 行政經理負責辦公室車輛派遣及使用,並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證辦公室車輛的有效使用。

1.2 運營車輛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車輛排程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車輛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車輛。

2、 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2.1 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公務用車除財務外原則上是各部門經理,因公使用公車的須填寫《公務車輛使用申請表》,必須由總經理批准,行政部備案。

2.2 公務車輛使用安排

2.2.2 行政部對審批通過的用車申請,填制《車輛派遣表》,將每次外出的時間、地點、公里數記入並有申請外出人簽字認可。

2.2.3 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在收到《車輛派遣表》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派遣表上的時間按時出車,並填寫好派遣表的相關資料。

2.2.4 公務車輛申請人員在辦理公司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公司,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准後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2.2.5 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辦完事後應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公司的,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准。

2.2.6 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返回公司後應將填好的派遣表及時上交行政部稽核,稽核無誤後存檔。

公司公務車駕駛人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

2.3 運營車輛使用管理

2.3.1 公司配送部、備件庫、售後部均配有營運貨車,且車輛數量較多,應設專人管理,旨在保證車輛安全運營的同時,最大化的配置車輛運營。

2.3.2 各部門車輛出車、送貨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排程,公司任何人員不得私自排程車輛,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車輛。

2.3.3 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總體的運營要求,對車輛的出車及保養進行合理安排,駕駛員應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安排,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員。

2.3.4 公司車輛駕駛人員須有駕駛證件,並且要熟知交通相關法規和上海市路況、路名。

2.3.5 公司車輛不得對外出租和出借。

2.3.6 公司所有車輛鑰匙應有車輛管理人員統一儲存、管理,出車時連同《車輛出車安排表》一起交給需要出車的駕駛人員,駕駛人員應在《車輛出車安排表》上簽字,表示鑰匙已收到。

2.3.7 公司所有駕駛人員每天下班前須將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後,將車輛鑰匙交由管理人員保管。如遇特殊情況車輛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經部門經理批准。

2.3.8 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公司運營需要,及時安排車輛出車,對需要出車的車輛應填制《車輛出車安排表》。

2.3.9 駕駛人員在接到《車輛出車安排表》時,在規定的時間應到達指定的地點,完成配送任務後應及時返回,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公司的,應及時向管理人員說明情況,獲得批准後方可。

2.3.10 車輛管理人員應對出車車輛進行登記,填制《車輛送貨登記表》,當車輛返回時,應及時填寫返回公里數,並由駕駛員確認簽字。對出車異常的車輛應詢問其原因,情況嚴重的應上報公司。

2.3.11 駕駛人員在車輛送貨過程中的停車,要遵守交通法規,在允許停車的區域停放車輛,防止因此罰款。

2.3.12 部門間車輛呼叫應經部門經理批准,並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三、 車輛用油管理

1、 職責

1.1 行政部經理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2 運營部門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車輛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3 各部門應加強車輛用油管理,節約用油開支,使車輛均能在經濟耗油的情況下有效的運營。

2、 車輛油卡管理

2.1 公司所有車車輛統一油卡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制度。

2.2 公司所有車輛禁止現金加油,駕駛人員應隨時攜帶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現金加油,如遇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須經部門經理、財務經理批准,並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2.3 車輛加油卡辦理後,管理人員應按車牌號與油卡的號碼進行備案登記,每月進行核對。油卡一經備案,不允許變更,如遇到特殊情況,比如油卡壞了,不能正常加油時,應報車輛管理人員,及時修理或使用備用油卡加油。

2.4 禁止車輛間互換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車輛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況,應經車輛管理人員同意。

2.5 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車輛需要辦理備用油卡,在車輛所配油卡金額不足時備用,車輛在使用備用油卡時應做好備用卡使用記錄,便於月底資料統計。

2.6 駕駛員在使用油卡加油時,應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連續性,月底按順序貼上在《車輛用油統計表》上。

2.7 駕駛員在油卡充值前,應統一根據車輛管理人員的口令,在某一統一的時間點記錄本月車輛用油的實際資料,其中:

a.月初餘額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餘額。

b.本月充值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額。

c.月末餘額為油卡最後一次加油後的金額。

d.本月用油=月初餘額+本月充值-月末餘額+備用卡加油金額+現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數為上次記錄資料時的車輛公里數。

l.中止公里數為本次記錄資料時的車輛公里數。

j.中止公里時油箱所剩油量為本次記錄資料時油箱的油量金額化。

2.8 一車一卡,一車一表,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應將每輛車的《車輛用油統計表》上報財務稽核。

2.9 車輛在使用備用卡加油時,應收集好小票,並在小票背面註明加油車輛車牌號,交給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對每張備用卡須填《備用卡加油統計表》,連同《車輛用油統計表》一齊上報財務稽核。

2.10 特別注意事項:《車輛用油統計表》中的現金加油與備用卡加油應詳細記錄日期與備用卡的號。

3、充值申請流程

3.1 車輛管理人員應實時瞭解車輛油卡的用油情況,在油卡金額接近500元時,及時申請油卡充值。

3.2 車輛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須做好《車輛用油統計表》工作,並保證將《車輛用油統計表》及時上報財務,財務在對油卡充值稽核時要對上次充值的用油情況進行稽核。

3.3 車輛油卡充值申請稽核通過後,財務部將以支票或本票轉交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應提供正確的公司名稱,並指定專人領取,及時充值。

3.4 車輛油卡充值要求開具增值稅票,車輛管理人員應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後一週內將充值增值稅票帶回公司財務部。

3.5 車輛管理人員給油卡充值後,應將各車輛充值明細連同增值稅票一齊帶回公司財務部。

四、 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 職責

1.1對維修服務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門經理及車輛管理人員共同考評和選擇,使用哪家維修廠原則上使用4S店的維修。車輛管理人員對維修專案進行稽核。

1.2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並儲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1.3駕駛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並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1.4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並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2、 工作流程

2.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2.1.1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2.1.2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2.1.3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2.1.4駕駛員每月底進行檢查保養。

2.1.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乾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2.1.7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2.1.8車輛日常補胎及小零件更換必須在正規的4S店進行,取得正規發票,不允許抵票報銷。

2.2定期保養

2.2. 1駕駛人員要嚴格按照車輛保養相關規定定時對車輛進行保養。車輛公里與保養專案標準見《保養標準表》。

2.2.2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2.2.3駕駛員根據車輛執行里程數填寫執行記錄,經車輛管理人員核實後,由部門經理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2.2.4駕駛員須辦理完審批手續後方可對車輛進行保養、修理,不允許先斬後奏。

2.2.5定期保養操作流程:

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部門經理檢查---審批(需要財務經理及部經理審批須審批)--憑審批後的《車輛維修申請單》(專案、金額)通過報帳中心借款---對審批後的專案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專案,由部門經理確認維修---對維修車輛進行檢查---索取發票及維修清單----會計人員對維修專案進行稽核------通過報帳中心沖銷借款。

2.3.1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並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

2.3.2如駕駛員無法排除故障,須估算費用並徵得部門經理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對故障嚴重程度及發生故障的原因應及時彙報,請示處理方案。

2.3.3發生修理後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突發修理原因進行鑑定、稽核。

2.3.4突發修理的操作流程:口頭向領導進行維修申請---獲批准後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的修理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車輛管理人員鑑定、稽核----部門經理簽字----走報帳中心報銷。

2.4保養、維修後的車輛須經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運輸。

3、特別事項

3.1公司應指定有資質的專門車輛保養、修理點,便於修理、維修,可指定兩至三個點。

3.2公司為避免修理點配件價格過高,應根據修理點單獨指定汽車配件供應點。

3.3公司應根據修理點提供的保養及維修清單去指定的配件供應點購買所需配件,杜絕在同一個點既買配件又做維修。

3.4車輛保養、維理不允許駕駛員用現金交易,駕駛員應在指定維修點修理後,由公司隔月統一支付。

3.5新車在5000公里時都有一次免費保養,各新車駕駛員注意利用。

五、車輛罰款及理賠管理

1、車輛罰款管理

1.1 客運車載貨罰款

1.1.1此類罰款為公司計劃內罰款,駕駛員應在送貨過程中有意識的避免此類罰款的發生。當發生時,駕駛員態度應良好,爭取少罰款或不罰款。

1.1.2駕駛員應妥善保管開具的罰款單,經部門經理稽核後,可用其它發票衝抵報銷。

1.2 車輛停車罰款

1.2.1駕駛員應熟知交通停車相關規定,將車輛停放在允許停車的地方。

1.2.2該類罰款公司不允許發生,如有發生,應詳細瞭解罰款原因,屬於駕駛員出於個人利益而發生的亂停車罰款,公司不予報銷。該類罰款在報銷時應特別注意稽核。

2、車輛事故理賠管理

2.1 車輛事故理賠是基於車輛保險的意外保證,駕駛人員應在提高自身駕駛技能的同時,認真遵守交通法規,鑑於公司車輛之多,理賠業務之多,特制定此辦法。

2.2 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聯絡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事故鑑定,出具鑑定報告。

2.3 駕駛員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點將車輛儘早修好,不要耽誤正常工作,修理費先由駕駛員墊支或憑保險公司的事故受理單向公司借款支付。

2.4 保險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後,會將一聯寫有理賠號碼的受理單交於駕駛員,爾後保險公司系統會將該起事故的理賠號碼傳送至駕駛人員所留的手機上,駕駛人員應妥善保管。

2.5 駕駛人員應將正確無誤的公司名稱及銀行帳號告知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受理事故後應跟蹤保險公司及時將理賠款匯之公司帳號。

2.6 當公司已確定收到該筆理賠金額時,駕駛人員應憑載有理賠號的受理單或理賠號來財務部領款或辦理衝賬手續。

2.7 財務部應根據所報理賠號與銀行到賬憑證載明的號碼與車牌號對應,確定相符後方可支付或衝賬,否則不予辦理。

車輛管理制度9

1、公司車隊負責公司車輛的統一購置、落戶辦證、保險、年檢年審、維修保養、油料補給、交通事故處理以及考核、培訓、安全教育等工作。

2、公司所有車輛實行集中管理,統一排程。公司車輛除機動車輛外,原則上將車分配到各班子成員、部室優先使用。車輛未用時,車隊經請示後可臨時調配。如領匯出差,車輛歸車隊統一調配。

3、嚴格執行車輛專人專車的管理方式,非本車專職駕駛員嚴禁駕駛車輛,駕駛員負責本車駕駛、跟蹤維修保養、清潔、證件保管等,嚴禁轉借或私自調換駕駛車輛,否則,一切後果由當事人自己承擔並予以重罰。特殊原因如代班等,需經車隊同意。

4、節假日或休息日車輛必須停放公司指定地點,嚴禁非工作用車,嚴禁搭載非公司人員,否則一切後果當事人自負,特殊原因需公司車隊同意。任何用車部門及人員,必須尊重駕駛員權利,不能指使駕駛員做出違章駕駛行為。

5、駕駛員必須嚴格遵守各級交通法規和制度,對交通違法、違章行為引發的一切後果和所有罰款由駕車人自己負責處理。

6、特殊情況下外單位和公司職工借用車輛必須填寫《借用公車審批單》,經公司批准同意後,實行付酬派車。車輛使用費按1元/公里支付。

7、車隊長負責對每臺車進行單車成本核算,並每月進行公佈,單車成本核算是對駕駛員進行考核的重要指標,直接參與駕駛員工資的發放和年安全獎評比。

(1)每輛車的行駛里程及燃料消耗。

(2)根據車輛車型、車況等因素,確定每輛車百公里燃料消耗等。

(3)每輛車的輪胎消耗量。

8、公司車輛實行定點加油。燃料油採用一車一卡制,車卡相符,並準確填寫公里數。有特殊情況需要在外加油時,事先必須經車隊長同意並報分管領導批准。

車輛管理制度10

一、局機關車輛由辦公室調派。

二、用車人必須事先報分管領導同意到辦公室或監理站領取出車通知單,司機憑派車單出車,因緊急情況不能及時開派車單的,應事先報告,用車後及時補開。

三、用車人員不能強行要求駕駛員開快車或將車輛開到影響車輛及人員安全的區域,造成事故的,由用車者和駕駛員同等承擔責任和負擔損失費用。

四、建立用車加油逐次登記制度。每次用車完畢,司機應登記用車事由、里程錶讀數、用車裡程數,並把單次計程表歸零。每次加油,司機應登記加油升數、刷卡加油金額,過境費、停車費發票及每次用車加油登記,必須有局黨組1人或其他人員2人簽字證明。

五、加油卡充值辦法。一車一卡,每卡預充值1000元,每次刷卡加油金額應整拾整佰,加油卡金額用完時,司機把派車單和用車加油登記表交計財股,由計財股按簽證的刷卡金額數充值。派車單、用車加油登記表作發票附件。

六、嚴禁公車辦私事,一經發現公車私用,除批評指正外。凡屬私事用車,油料費及過境費等一切費用自負。

七、夜間車輛停放一律鎖入車庫,特殊情況需在外面停放,必須報主要負責人同意後,車輛在當地停車場停放,同時做好安全措施,確保車輛安全。

八、車輛修理由司機填寫申報單報辦公室,由分管財務領導稽核,報局長審批,由辦公室和司機一道到指定的修理廠修理,維修專案由辦公室人員和司機簽字,由計財股結帳。

九、司機必須做好車輛保養工作,隨時保證車輛潔淨、狀況良好。車輛發生安全事故,除扣發司機當月出車補助外,並視其情況承擔經濟損失。年度未發生安全事故,按有關規定發放安全獎。

車輛管理制度11

為進一步加強局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合理調配和使用車輛,節約車輛費用開支,確保行車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車輛管理排程

(一)實行公務用車定人、定位管理,確保領導準時、安全用車。各處室執行公務用車,原則上商分管領導解決。車輛不足時,在不影響領導用車的前提下,由辦公室協調排程用車。

(二)出市執行公務的車輛,由用車本人或駕駛員通知辦公室,辦公室做好出車登記,並以此作為駕駛員報銷交通費的依據。

(三)全體駕駛員要樹立服務意識,遵守作息制度,上班期間應在司機休息室待命,臨時外出,應及時請假。

(四)車輛在規定位置停放,非特殊情況下,車輛必須停放車庫內或指定地點。因沒有在指定地點停放發生被盜或損壞的後果由其本人負責,並賠償相應損失。

(五)駕駛員要愛護車輛,做到“勤查、勤洗”,確保車輛安全行駛,杜絕“病車”、“髒車”上路。

(六)嚴禁私自用車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七)駕駛員交通費每月報銷一次,於每月 日填報上一週期的費用。交通費報銷應附當月出車登記表,經辦公室複核後,報領導審批。

二、車輛維修

(一)車輛實行定點維修(市財政局指定的定點維修廠)。

(二)嚴格按車輛維護規定進行保養、檢修,確保安全行車。

(三)車輛需維修、保養必須提前向辦公室申請,並彙報車輛發生故障的原因和排除的對策,待核查後確需維修更換零配件的,必須填寫《車輛送修單》。車輛若在維修過程中遇到超出《車輛送修單》範圍的,應及時報告並補辦手續。

(四)外出車輛在途中或異地臨時發生故障,需維修或更換零配件的,應及時通知辦公室,經辦公室主任同意後方可進行維修。

(五)車輛維修完畢,駕駛員經檢驗、試車後,應及時在《車輛送修單》上簽名。

(六)辦公室憑《車輛送修單》與維修廠家按期結算,並公佈修理和配件費用。

(七)建立車輛保養專案及更換配件檔案,按規定定期更換配件。

三、車輛用油

(一)車輛燃油由辦公室統一購置,實行專人跟車、定點刷卡加油。

(二)車輛用油實行以行車裡程核定耗油量,按月統計公佈行車裡程和耗油量。

(三)在特殊情況下,無法用卡加油的,必須說明原因並將發票交辦公室登記,主任審批後到財務室報銷。

四、駕駛員崗位職責

(一)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行車,杜絕交通事故。

(二)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領導,聽從排程管理。

(三)精心保養車輛,確保車況良好。

(四)嚴禁酒後駕車,不準出私車,不準將車輛交他人駕駛。

(五)嚴禁參與婚嫁接親、祭祀等非公務活動,一經發現,除按市紀委、監察部門的規定進行處罰外,待崗聽候處置。

(六)因公務出車肇事,我方無責任,不追究駕駛員責任;負主要責任的,駕駛員承擔損失金額的5%;私自出車肇事,駕駛員賠償全部損失,待崗聽候處置。

車輛管理制度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非機動車輛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暢通,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非機動車輛是指在非機動車道或者道路右側行駛的下列車輛:

(一)自行車:由人力腳踏驅動的、車輪直徑51釐米以上的雙輪車輛;

(二)三輪車:由人力腳踏驅動的、車輪直徑51釐米以上的三輪(不在同一直線)車輛;

(三)手推(拉)車:各種人力手推(拉)驅動的、車輪直徑51釐米以上的雙輪或者獨輪車輛;

(四)殘疾人專用車:專供下肢殘疾的人單人代步使用的手搖、燃油、電動驅動的車輛;

(五)助動自行車:用燃油或者電動驅動並具備人力腳踏驅動功能的自行車;

(六)其他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視為非機動車輛的運載裝置。

本辦法所稱的手推(拉)車的駕駛和行駛,是指由人力手推(拉)驅動該種車輛在道路上行進。

第三條嚴格取締擅自加裝各種輔助驅動裝置的非機動車輛。在城市中逐步淘汰三輪車和手推(拉)車等落後的運載裝置。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控制轄區內非機動車輛牌證的發放數量。

第四條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部隊及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和健全群眾性非機動車輛安全組織,經常教育所屬人員遵守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

第五條本辦法由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章車輛及駕駛人

第六條非機動車輛必須經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編打鋼印號碼(手推、拉車除外)後,方準在道路上行駛。

號牌、行駛證不得轉借、挪用、塗改或者偽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編打鋼印號碼。號牌、行駛證、編打鋼印號碼的收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准。

第七條非機動車輛號牌分為:自行車號牌、三輪車號牌、手推(拉)車號牌、殘疾人專用車號牌、助動自行車號牌,以及其他非機動車號牌。

非機動車輛號牌應當安裝在車體明顯部位。

第八條非機動車輛不得改裝、拼裝,不得擅自安裝動力裝置。

第九條非機動車輛必須是經省級以上有關部門依法鑑定定型的合格產品;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還必須是經專業部門鑑定列入《准許在本省申領牌照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產品目錄》)的產品,《產品目錄》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專業部門負責編制管理,並定期對外公佈。

未經有關部門依法鑑定定型的產品和未列入《產品目錄》的產品,不予核發牌證。

第十條非機動車輛必須符合下列條件方可申領牌證,並在道路上行駛:

(一)自行車、三輪車的車鈴、車閘、反射器完整有效。三輪車、手推(拉)車的車廂牢固;

(二)燃油、電動驅動的殘疾人專用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50毫升,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20公里/小時,車長不超過200釐米,車寬不超過80釐米,車高不超過100釐米(不包括車篷),排氣和噪音汙染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轉向、喇叭、制動、燈光、後視鏡等安全裝置完整有效。手搖驅動的殘疾人專用車的轉向、車鈴、車閘、反射器等安全裝置完整有效;

(三)助動自行車發動機排量不超過36毫升,設計最高時速不超過24公里/小時,排氣和噪音汙染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轉向、喇叭、制動、燈光、後視鏡和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裝置完整有效。

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初領非機動車牌證必須持購車發票,單位購買的應當同時持單位介紹信,屬個人購買的應當同時持居民身份證或者暫住證,在購車1個月內(邊遠地區2個月),向車輛使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在城市購置使用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事前必須向當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同意後,方準購置並申領牌證。

第十二條非機動車必須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接受檢驗。

非機動車輛(除自行車外)換髮牌證期限一般為3至5年;自行車牌證換髮期限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自行確定。

第十三條車輛號牌或者行駛證遺失、損壞的,應當憑車輛和車主身份證,在1個月內向原發牌證機關申請補發、換髮。

第十四條已領牌證的非機動車輛過戶或者轉籍,應當憑車主居民身份證以及合法的交易憑證或者遷移證明,在1個月(邊遠地區2個月)內到原發牌證機關辦理過戶或者轉籍手續。

第十五條非機動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在1個月內辦理變更手續:

(一)改變整車顏色的;

(二)車主更換家庭住址的;

(三)調換有鋼印的車架或者車把的。

調換有鋼印的車架、車把,必須憑舊部件及新購件發票、行駛證到發證機關辦理補打鋼印手續。換下的舊部件一律由發證機關收繳銷燬。

第十六條非機動車輛失竊,由車主憑行駛證、車主身份證,向案發地公安派出所和原發牌證機關辦理報失手續。

第十七條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和經營出租的自行車等車輛應當按保險部門的規定投保第三者責任險。

第十八條殘疾人專用車(手搖殘疾人專用車除外)駕駛人必須領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操作證。申領殘疾人專用車操作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縣級以上醫院和殘疾人聯合會證明確系下肢殘疾者;

(二)年齡在16週歲以上;

(三)視力(包括矯正視力)在0.7以上;

(四)聽力:左、右耳距音叉50釐米以上能辨清聲音方向;

(五)具備駕駛殘疾人專用車的其他生理條件;

(六)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安全常識和操作技能測試合格。

第十九條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領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操作證。申領助動自行車操作證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6週歲以上;

(二)無妨礙安全駕駛的生理缺陷;

(三)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交通安全常識和操作技能測試合格。

凡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的,准許駕駛助動自行車。

第二十條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駕駛人必須在各地規定期限內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資格審驗。

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操作證不得轉借、挪用、塗改或者偽造。

第三章行駛和停放

第二十一條非機動車輛駕駛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交通訊號、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規定,服從交通警察和糾察人員指揮;

(二)非機動車輛必須在非機動車道行駛,在沒有劃分非機動車道和機動車道的道路靠右側行駛。遇障礙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允許借道行駛;

(三)橫穿道路或者轉彎前應當看清來往車輛和行人,開啟轉向燈或者伸手示意,減速慢行;

(四)不得在車行道上停車交談;

(五)不得在道路上學騎非機動車輛;

(六)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車輛的行駛;

(七)不得雙手離把,攀扶其他車輛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

(九)不得離開車座駕駛非機動車輛;

(十)不得帶耳塞、耳機收聽錄音、廣播;

(十一)手推(拉)車、三輪車、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行駛時不得並行、滑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

(十二)自行車、三輪車通過陡坡、橫穿4條以上機動車道或者車閘失效時,必須下車推行;

(十三)禁止醉酒駕駛;

(十四)不準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無鋼印車輛;

(十五)未滿12週歲兒童不得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輛。兒童玩具車不得在道路上行駛。

第二十二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城市市區非機動車輛的行駛路線和時間。

第二十三條非機動車輛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指定地點的,應當停放在不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

非機動車輛臨時停放點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條件和交通情況統一定點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城市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小區、大型定點建築物和公共場所,必須按規定配置相應規模的非機動車輛停車場(庫);停車場(庫)的規模和用地範圍由都市計畫部門審定,並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非機動車輛停車場(庫)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經都市計畫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停車場(庫)由建設出資部門或者單位管理和收費。停車場(庫)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實施。

第四章裝載

第二十五條自行車、助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上行駛時不得帶人,但裝有安全座椅的,允許帶學齡前兒童1人。

三輪客車乘人不得超過2人,但允許隨乘12週歲以下的兒童1人;三輪貨車裝載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不得乘人,非營業性利用空車乘人不得超過3人。以上乘車人不得站立車上,身體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車身。

第二十六條自行車、助動自行車載物高度不得超過騎車人雙肩,寬度不得超過車把,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身,長度後端不得超過50釐米;三輪車、手推(拉)車載物高度從地面算起不得超過200釐米,寬度左右兩側各不得超過車身10釐米,長度前端不得超過車身,長度後端不得超過100釐米。

第二十七條非機動車輛載物,載質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汽胎輪人力車為1000千克;

(二)鋼絲輪人力車為600千克;

(三)三輪車為300千克;

(四)自行車、助動自行車在城市市區道路為40千克,在其他道路為60千克。

殘疾人專用車的裝載管理,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處罰

第二十八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車輛:

(一)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無鋼印、無合法來歷證明車輛的;

(二)私自編打鋼印、製作號牌的;

(三)擅自拼裝非機動車輛的。

第二十九條行政相對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改裝非機動車輛或者加裝燃油、電動或者其他驅動裝置的,處200元以下罰款,並沒收改裝部件、燃油、電動或者其他驅動裝置。

第三十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可以並處30天以下扣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三)項規定,發動機排量和時速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三)項規定,未按期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

(三)未申領操作證或不攜帶操作證而在道路上駕駛殘疾人專用車、助動自行車,或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不按期接受駕駛資格審驗或轉借、挪用、塗改、偽造操作證的。

第三十一條行政相對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連續2次不參加牌證換髮的,處50元以下罰款,責令限期換照,可以並處15天以下扣車。

第三十二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元以下罰款和警告,可以並處15天以下扣車: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十三)項規定,醉酒後駕駛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六條和第二十一條第(十四)項規定,在道路上駕駛無號牌、無鋼印車輛的。

第三十三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元以下罰款和警告,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7天以下扣車: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按期申請補發、換髮號牌和行駛證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未按期辦理過戶或轉籍手續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期辦理變更家庭住址手續的;

(四)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規定的;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關於非機動車裝載規定的。

第三十四條行政相對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警告並責令糾正;妨礙或影響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可以並處5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隨意停放車輛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二)、(三)、(四)、(五)、(六)項規定的;

(三)12週歲以上(包括12週歲),在道路上駕駛兒童玩具車的。

未滿12週歲兒童在道路上駕駛非機動車輛或兒童玩具車的,對其監護人處以警告或者5元以下罰款。第三十五條行政相對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擅自改變非機動車輛停車場(庫)使用性質和縮小停車用地的,處200元以下罰款,並責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條行政相對人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對當場處罰有異議或者當場不能交納罰款的,可以按有關規定採取暫扣車輛的措施。

扣壓或者暫扣的車輛,其車主超過6個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地點領取車輛或者接受處理的,作無主處理。

第三十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人,可以採取向其所在單位發行為人違章通知書或者組織協助維護交通秩序等教育措施,並因此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除其處罰。

殘疾人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的,可以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十八條行政相對人對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所作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畜力車的管理由省公安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原則另行規定。

第四十條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從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機動車通行規定遵守安全規定,按車道行駛

駕駛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應當遵守有關交通安全的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應當靠車行道的右側行駛。

橫過機動車道

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三輪車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應當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的,應當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沒有人行橫道、沒有行人過街設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過街設施的,在確認安全後直行通過。

行駛時速限制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最高時速不得超過十五公里。

借道行駛

因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並在駛過被佔用路段後迅速駛回非機動車道。機動車遇此情況應當減速讓行。

通過交叉路口

非機動車通過有交通訊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①轉彎的非機動車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先通行;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時,不得進入路口;③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的右側轉彎(即大轉彎);④遇有停止訊號時,應當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線以外。沒有停止線的,停在路口以外;⑤向右轉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訊號時,在本車道內能夠轉彎的,可以通行;不能轉彎的,依次等候。非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訊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除應當遵守上述第①項、第②項和第③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讓優先通行的一方先行;②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車瞭望,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③相對方向行駛的右轉彎的非機動車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

非機動車停放

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駕駛非機動車禁止行為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①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週歲;②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週歲;③不得醉酒駕駛;④轉彎前應當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車時不得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⑤不得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不得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⑥不得扶身並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⑦不得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⑧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⑨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加裝動力裝置;⑩不得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駕駛畜力車

駕馭畜力車,應當使用馴服的牲畜;駕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駕馭人應當下車牽引牲畜;駕馭人離開車輛時,應當拴系牲畜。

在道路上駕馭畜力車應當年滿16週歲,並遵守下列規定:①不得醉酒駕馭; ②不得並行,駕馭人不得離開車輛;③行經繁華路段、交叉路口、鐵路道口、人行橫道、急彎路、寬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橋、陡坡、隧道或者容易發生危險的路段,不得超車。駕馭兩輪畜力車應當下車牽引牲畜;④不得使用未經馴服的牲畜駕車,隨車幼畜須拴系;⑤停放車輛應當拉緊車閘,拴系牲畜。

非機動車逆行行駛

按照廣州市的非機動車處罰標準罰款20元錢。

車輛管理制度13

後勤處為使車輛管理科學化,合理有效的使用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特制訂本制度。

一、職責

1、辦公室是後勤處車輛的統一管理部門,負責車輛排程、保險購買、安全行車管理、駕駛安全培訓、車容車況檢查、油料統計、新車購買、監督各室、中心對所屬車輛的使用、車輛臺賬的檢查及車輛費用稽核等各項有關車輛管理的工作。

2、車輛的備用鑰匙和相關證件由辦公室物資管理員妥善保管,建立並完善其所屬車輛臺賬的建立和編寫。車輛臺賬包括車輛資訊臺賬、用車使用臺賬、維修保養臺賬、油料使用臺賬。並建立電子文件,每月交主管領導核查。

二、車輛使用管理制度

1、本處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其他人員不得隨意排程車輛。

2、本處車輛只能由辦公室專職駕駛員和經後勤處考核並批准同意駕駛車輛的兼職員工駕駛,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駕駛本處車輛。嚴禁將車輛私自交他人駕駛,嚴禁公車私用。

3、遇職工突發疾病或受到意外傷害等突發事件,駕駛員可直接出車,事後補報辦公室主任。

4、每天上班後,駕駛員要先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油料是否充足,車況是否正常,隨車證件及手續是否齊全等,保證出車安全、迅速。

5、每天下班前須將車輛停放在指定地點,節假日和每天下班時,車輛凡未按時停放在指定停車地點的應及時報告,否則發生任何意外,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6、本處各部門負責人用車,直接向辦公室物資管理員領鑰匙,安排司機,方可出車,隨行司機認真填好《車輛行駛記錄表》。《車輛行駛記錄表》隨車存放,一車一份,不得丟失,每月將《車輛行駛記錄表》交由辦公室物資管理員記錄存檔。辦公室主任每半月抽查一次。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為登記者應呈報領導提出批評,對不聽勸阻屢犯者應給以處分。

對於部門大型活動用車需提前申請。填好用車申請單,經處領導批示後,由辦公室安排,方可出車。

7、全處車輛統一定點加油。

8、物資管理員做好每臺車輛的油料使用臺賬,記錄好每次加油的時間,數量,起始公里數等相關資料,每月將臺賬資料交主管領導稽查;

9、鑑於後勤處維修車輛車況都較差的實際,一般僅限於離石城區周邊範圍內行駛,禁止跑長途、上高速。特殊情況下破例,需經分管處領導批准。

三、駕駛員管理

1、駕駛員擅自駕車外出肇事的,由本人承擔責任;造成車輛損壞及其他經濟損失的,由本人負責賠償。

2、駕駛員無出差任務時,應在辦公室值班,不得擅自離崗;請假時,須將車輛鑰匙交辦公室。

3、駕駛員嚴禁在中午及出差期間飲酒,晚上飲酒,須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告。

4、無正當理由不服從車輛排程安排的,應給予處罰。屢教不改者,辭退。

5、駕駛員要嚴格按照交通法規行車。

6、惡劣天氣,注意安全,慢速行駛。

四、車輛罰款及交通事故理賠管理

1、車輛任何交通違章及罰款均由駕駛員自行解決處理,且不得耽擱車輛的正常執行。

2、車輛遇不可抗拒之事故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與物資管理員(物資管理員需要在第一時間瞭解事故全過程和責任,便於做出對該起事故的判斷和聯絡保險公司)和本部門負責人取得聯絡,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相應的措施;其次與附近交警部門聯絡,等候交通部門處置。根據交通部門處理意見,由辦公室聯絡保險公司進行賠款處理。

3、因事故造成車輛及連帶損失中,保險公司拒賠部分,據交警部門裁定責任,學校、駕駛人各自承擔相應部分。

4、車輛出現故障後,駕駛員應及時報告辦公室,並據安排到修理廠將車輛儘早修好。(按照交通法規和本辦法行車的屬集體承擔違規行車,責任由駕駛員承擔)小額修理費先由駕駛員墊支,大額修理費憑保險公司的事故定損單向學校借款支付。

本辦法由辦公室負責制定解釋。

本辦法由下發之日實施。

車輛管理制度14

第一條車輛管理

1.單位公務車的證照及稽核等事務統由辦公室負責管理。由辦公室負責人指派專人調派,車管專人負責維修、檢驗、清潔等。

2.本單位人員因公用車須於事前向車管專人申請調派,填寫《派車單》;車管專人依重要性順序派車。不按規定辦理申請,不得派車。

3.每車應設定“車輛行駛記錄表”,使用前應核對車輛里程錶與記錄表上前一次用車的記載是否相符。使用後應記載行駛里程、時間、地點、用途等。辦公室每月抽查一次。發現記載不實、不全或未記載者應呈報領導提出批評,對不聽勸阻屢教屢犯者應給以處分,並停止其借用權利。

4.每車設定“車輛使用記錄表”,由會計於每次加油及修護時記錄,以瞭解車輛受控狀況。每月初連同行駛記錄表一併轉辦公室稽核。

第二條車輛使用

1.公務車不得借予非本單位人員使用。

2.使用人於駕駛車輛前應對車輛做基本檢查(如水箱、油量、機油、煞車油、電瓶液、輪胎、外觀等)如發現故障、配件失竊或損壞等現象,應立即報告,否則最後使用人要對由此引發的後果負責。

3.駕駛人須嚴守交通規則。

4.駕駛人不得擅將公務車開回家,或作私用,違者受罰。經單位特許或返回時已逾晚上9時者例外。

5.車輛應停放於指定位置、停車場或適當、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車輛導致違犯交規、損毀、失竊,由駕駛人賠償損失,並予以處分。

6.為私人目的借用公車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私用”,並經領導核准後轉財務部會計稽核。

7.使用人應愛護車輛,保證機件、外觀良好,使用後並應將車輛清洗乾淨。

8.私用時若發生事故,而導致違規、損毀、失竊等,於扣除理賠額後全部由使用人負擔。

第三條車輛保養

1.車輛維修、清洗、打蠟等,應先填“車輛使用申請單”,註明行駛里程,核准後方得送修。

2.車輛應由指定各廠牌保養,特約修護廠維修,否則修護費一律不準報銷。可自行修復者,可報銷購買材料零件費用。

3.車輛於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或其他耗損急需修復或更換零件時,可視實際情況需要進行修理,但無迫切需要或修理費超過500元時,應與車管專人聯絡請求批示。

4.如由於駕駛人使用不當或車管專人疏於保養,而導致車輛損壞或機件故障,所需的修護費,應依情節輕重,由單位與駕駛人或車管專人負擔。

第四條違規與事故處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況下,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由駕駛人負擔,並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照駕駛。

(2)未經許可將車借予他人使用。

2.違反交通規則,其罰款由駕駛人負擔。(因公務經特批的情況除外)。

3.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員,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門報案,並即與辦公室及領導聯絡協助處理。

4.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後再視實際情況由駕駛人與單位共同負擔。

5.發生交通事故後,如需向受害當事人賠償損失,經扣除保險金額後,其差額由駕駛人與單位經協商後共同負擔。

關於車輛使用的規定

公司的車輛專供於公司的業務,一切為公司服務是司機的天職,為真正起到這一作用,特做如下規定:

公司的高檔轎車只供公司中高層以上領導公出使用。

普通轎車供公司採購、業務、現場服務等使用。

其他工作人員因公務需用車時,必須由公司統一安排,司機方可出車。個人私事一律不準動用公車。

司機不得擅自用車,不得用公車為自己或他人辦私事。

擅自用車一經發現輕者扣當月工資的50%,重者當場解聘。

汽車司機要作好汽車的養護工作,按使用說明保養汽車。

在本市一律用油卡加油(包括近郊區縣),如未經批准者用現金加油,產生的費用自付。

如因工作失誤使車輛損壞,由司機本人負責修理,所有費用由本人承擔。

車輛管理制度1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節約開支,規範車輛管理,保證車輛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於我局所有職工(包括勞務派遣員工)和我局所有的公務車輛。

第二章車輛使用管理

第三條辦公用車由辦公室集中管理、統一排程,並指定車輛管理員具體負責。

第四條局領導不設專車,局領導和各科室工作人員因公事用車提前與辦公室預約,辦公室根據工作需要和用車範圍給予合理安排排程,不允許個人直接調動駕駛員出車。去瀋陽市(包括撫順、本溪、遼陽)以外的地區出差,由辦公室統一安排駕駛員出車。特殊情況下如辦公室人員因工作脫不開,由用車部門可安排開車技術較好的職工開車。

第五條嚴禁公車私用,違者按有關檔案規定處理。

第六條用車登記。辦公室統一協調派車,用車前駕駛員到辦公室填寫“用車登記表”,用車登記表分為用車部門、用車事由、帶車人姓名、司機姓名、前往地點、行駛里程、出發時間、交車時間、取車時車況有無異常、交車時車況有無異常等專案,由司機本人如實填寫,每次用車都要登記。登記完畢,到管理員處領取車鑰匙、加油卡。

第七條油料管理

1、辦公室統一購買加油卡,車輛採用加油卡加油,原則上不準在外現金加油。各科室用車時,到辦公室領取加油卡,加油時要到能使用加油卡的加油站加油,並保留加油小票,交車時貼上在用車登記表的加油小票貼上處。

2、特殊情況不能使用加油卡時,駕駛員應與車輛管理員溝通,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後方可以現金方式加油,詳細記錄時間、地點、升數、現金額,回單位及時核報,並在加油小票貼上處寫明情況。

3、車輛管理員要視行駛里程對加油情況審查,防止加油卡私用。

第八條車輛管理人員應加強車輛情況檢查,不派有故障、未檢驗合格、保險到期的車輛。

第九條車輛行駛證放置在車內,車輛管理員要定期檢查,防止丟失。

第三章安全行車

第十條駕駛員出車前要對車輛認真檢查,確保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出長途車之前,須認真檢查車輛,嚴禁車輛帶故障行駛。

第十一條駕駛員出車前應保持良好的精神狀態,身心不適隨時報告,嚴禁帶病駕駛。

第十二條駕駛員和車輛管理員通訊工具要保持24小時暢通,便於隨時掌握車輛情況。

第十三條駕駛員開車時注意力要高度集中,按規定車速行駛,遵守交通規則,要文明禮讓,安全行車,防止發生交通事故。

第十四條嚴禁私自用車、嚴禁酒後開車、嚴禁將車借予他人或非駕駛人員駕駛,造成嚴重後果的,將對當事人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將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車輛有損壞、有故障或發生交通事故,要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及時處理,不得隱瞞不報。

第四章車輛停放

第十六條當日能返回的派車任務,車輛不得在外過夜,駕駛員必須將車輛停放回單位。

第十七條當日不能返回的派車任務,駕駛員應將車輛停放在安全的地方或有人看管的停車場並將車輛鎖好。

第十八條除確因工作需要在外地不能返回單位外,下班後、公休及節假日公務用車一律回單位停放。

第五章車輛維修保養

第十九條車輛保養。車輛管理員負責定期按要求進行保養,防患於未然;定期洗車,保持車內外清潔衛生;機件要定期檢查、擦拭、保養,確保車輛完好。

第二十條車輛維修。發現故障,駕駛員須及時報告車管員,車管員須及時向辦公室負責人彙報。車輛維修、裝置更換和增添須經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司機不得自行決定(特殊情況除外,但事後應及時報告)。車輛在維修的過程中,車輛管理員必須在維修現場進行監督,如發生專案變動,必須及時報告辦公室負責人,經同意後方能維修。長途出車發生故障時駕駛員要及時向辦公室報告並提出修車意見,經同意後進行修理。辦公室要認真選擇車輛維修單位,車輛修理完畢後,方能結算有關費用。

第五章責任劃分及內部問責

第二十一條辦公室車輛管理員應加強車輛管理,及時清潔、保養、排除故障、檢車、購買保險,使車輛處於完好狀態。

第二十二條如派出車輛有故障、檢驗過期、保險過期:

1、出車之前用車部門發現,辦公室負全部責任,追究車輛管理員責任。

2、出車之前用車部門沒有發現,行車過程中發生我方無責任的事故,辦公室和用車部門各付一半責任,由辦公室牽頭處理相關事宜。

3、出車之前用車部門沒有發現,行車過程中發生我方負部分或全部責任的事故,用車部門負主要責任,辦公室負次要責任。由用車部門牽頭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三條在派出車輛合格的情況下,行車過程中發生事故,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負責處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在行車過程中發生問題,如果因駕駛員駕駛資格或違反交通法規原因導致保險不能正常履行的,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五條在行車及停車時因違反交通法規所產生的處罰由用車部門和駕駛員負責。

第二十六條酒後開車、將車借予他人、將車交給非駕駛人員駕駛等以上行為發生嚴重後果的,用車部門負全部責任,行為人承擔全部後果。

第二十七條未進行登記或未告知車輛管理員,私自用車的,出現問題,行為人負全部責任。

第二十八條未經車輛管理員同意,現金加油的,不予報銷。

以上行為如果觸犯刑律的將交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受到刑事處罰我局將會依照《公務員法》給予相關處理。

本制度由辦公室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