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職工食堂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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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對人們來說越來越重要,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煤礦職工食堂管理制度範本,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煤礦職工食堂管理制度範本

第一條總則

一、為了提高食堂管理的整體水平,為全體職工提供放心、衛生、舒適、優質的用餐環境和氛圍,維護和確保職工的身體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適用於魯能公司食堂工作人員和全體職工,食堂管理由綜合事務處負責。

第二條採購制度及儲存制度

一、嚴把採購質量關,預防和杜絕病從口入,不得采購黴變、腐敗、蟲蛀、有毒、超過保質期的或衛生法禁止供應的其他食品。防止食物中毒。

二、採購大批主食或副食要求供貨單位提供衛生許可證,以便查驗,不得采購三無產品。食堂所購回之食品,由綜合辦公室每週不定期進行抽查,抽查內容:食品質量、重量。對不合格食品,拒收並按規定處理。

三、嚴格執行食品衛生制度,對存放的各類食品實行“隔離”,以免串味、走味或變質。

四、食堂庫房整齊清潔,分類存放,防潮防黴。

五、食品存放冰箱或冰櫃時間不得多於48小時,嚴禁發放隔夜飯菜。

第三條衛生管理制度

一、食堂工作人員要做好個人衛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勤洗換工作服。不得留長指甲、染指甲,工作時不戴戒指、手躅、耳環等。工作時要穿戴食堂專用工作服、工作帽,分菜員或食堂打菜人員要戴口罩,不得用工作服或圍裙擦手、擦臉。

二、工作人員每半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體檢不合格者或患有公司認為不適宜在食堂工作的某種疾病,不能在食堂工作。綜合事務處對其人員建立的健康檔案進行稽查,對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證明進行驗證。

三、碗、盤、筷、湯勺等餐具以及刀具、菜墩等工具要及時清洗、擦拭乾淨。

四、食堂應認真執行食品衛生,做到廚房、餐廳環境衛生整潔、桌凳乾淨、地面乾淨、炊具擺放條理化。

五、垃圾池和泔水桶每日要及時清理乾淨,及時清理衛生死角,堅持消滅鼠害、蟲害和蒼蠅等。在保證每天清理的'基礎上,每週至少進行二次(夏天可適當增加)的徹底大掃除,保持食堂清潔。

第四條就餐管理制度

一、食堂應按時開飯不得提早或延遲開飯,早上開飯時間為7:00,中午開飯時間為12:00,晚上開飯時間為18:30。

二、職工應按先後順序自覺排隊刷卡就餐。就餐應一律在視窗處拿取食物,任何時間不得進入操作間,違者每次罰50元。

三、就餐人員必須按自己的吃量盛飯打湯,不許故意造成浪費凡發現亂扔亂倒每發現一例罰款100元並通報批評。

四、就餐時不能將飯、菜殘渣丟在地板上,若有掉落在地板上,自己則應及時清理乾淨,以防別人滑倒他人。凡不積極主動處理的,食堂工作管理人員發現罰款50元。

五、就餐後,所剩飯菜殘渣自覺掃入碗內帶走,要倒入指定的泔水桶內,不得倒入洗碗槽內,以免造成阻塞。在食堂或礦區內亂倒者,每次罰款100元。

六、餐具應在規定的洗碗池內清洗,不可在礦區內其他地方清洗,洗完餐具後,必須及時關好水籠頭,不浪費水資源,洗碗水不得隨意潑灑,違者每次罰20元。

七、食堂內不準抽菸,不準隨地吐痰。不得亂丟棄果皮紙屑等生活垃圾違者每次罰20元。

八、愛護食堂公物,就餐後將餐具放入職工專用餐具櫃內,對放置在公共場所內的任何物件(公司或個人),不得隨便搬動或拿作它用。對無故損壞各類裝置、餐具者,除照價賠償外,視情節輕重給予100—500元罰款。

九、職工在食堂刷卡就餐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將飯菜帶出餐廳就餐。每次罰款100元

第五條安全制度

一、使用炊事械具或用具要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或操作說明書,防止事故發生。

二、嚴禁隨意帶無關人員進入廚房和保管室,違者每次罰200元。

三、易燃、易爆物品要嚴格按規定放置,杜絕意外事故的發生。

四、食堂工作人員下班前,要關好門窗,檢查各類電源開關、裝置等。

五、對各類可能引起的食物中毒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六、發生中毒事件,須追究造成食物中毒事件的直接責任人的責任。經過醫院鑑定,由於食堂衛生原因引發各食物中毒事件,視事件的後果程度給予直接責任人給予相應的處罰,必要時可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第六條考核制度

一、公司綜合事務處委派專職人員對食品衛生制度及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菜餚米飯等主要食品衛生制度及其執行情況進行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反映、彙報落實並罰款。

二、綜合事務處對食堂管理人員要進行法律法規知識和相關食堂衛生知識的培訓,加強對食堂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食堂工作人員的素質。

三、不定期對職工食堂進行滿意度調查,對食堂衛生、飯菜質量等進行公示,增強評比的透明度,作為對食堂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七條附則

一、本制度未盡事宜按貴州xx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二、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執行。本制度解釋權歸綜合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