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氣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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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在社會,很多場合都離不了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蘊含著社會的價值,其執行表彰著一個社會的秩序。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天然氣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天然氣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

天然氣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1.0.1條為使鍋爐房設計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符合安全規定,節約能源和保護環境,達到安全生產、技術先進、經濟合理、確保質量要求,制定本規範。

第1.0.2條本規範適用於下列範圍內的工業、民用、區域鍋爐房和室外熱力管道設計:

一、以水為介質蒸汽鍋爐房,其鍋爐的額定蒸發量為1~65t/h,額定出口蒸汽壓力為0.1~3.82MPa表壓、額定出口蒸汽溫度小於或等於450℃;

二、熱水鍋爐的鍋爐房,其鍋爐的額定出力為0.7~58MW、額定出口水壓為0.1~2.5MPa表壓、額定出口水溫小於或等於180℃;

三、符合本條第一、二款的引數的室外蒸汽管道、凝結水管道和閉式迴圈熱水系統。

第1.0.3條本規範不適用於餘熱鍋爐、特殊型別鍋爐的鍋爐房和區域熱力管道設計。

第1.0.4條鍋爐房設計除應遵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二章基本規定

第2.0.1條鍋爐房設計應取得熱負荷、燃料和水質資料,並應取得氣象、地質、水文、電力和供水等有關資料。

第2.0.2條鍋爐房設計應根據城市(地區)或工廠(單位)的總體規劃進行,做到遠近結合,以近期為主,並宜留有擴建的餘地。對擴建和改建的鍋爐房,應合理利用原有建築物、構築物、裝置和管線,並應與原有生產系統、裝置佈置、建築物和構築物相協調。

第2.0.3條鍋爐房設計應以煤為燃料,並應落實煤的供應。如以重油、柴油或天然氣、城市煤氣為燃料時,應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第2.0.4條鍋爐房設計必須採取有效措施,減輕廢氣、廢水、廢渣和噪聲對環境的影響,排出的有害物和噪聲應符合有關標準、規範的規定。

防治汙染的工程應和主體工程同時設計。

第2.0.5條工廠(單位)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區域的供熱規劃確定。當其熱負荷不能由區域熱電站、區域鍋爐或其他單位的鍋爐房供應,且不具備熱電合產的條件時,才應設定鍋爐房。

第2.0.6條區域所需熱負荷的供應應根據所在城市(地區)的供熱規劃確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時,可設定區域鍋爐房:

一、居住區和公用建築設施的採暖和生活熱負荷,不屬熱電站的供熱範圍時;

二、使用者的生產、採暖通風和生活熱負荷較小,負荷不穩定,年使用時數較低,或由於場地、資金等原因,不具備熱電合產的條件時;

三、根據城市熱規劃和使用者先期用熱的要求需要過濾性供熱,以後可作為熱電站的調峰或備用熱源時。

第2.0.7條鍋爐房的設計容量宜根據熱負荷曲線或熱平衡系統圖,並計入管道熱損失、鍋爐房自用熱量和可供利用的餘熱進行計算確定。

當缺少熱負荷曲線或熱平衡系統圖時,熱負荷可根據生產、採暖通風和生活小時最大耗熱量,並分別計入同時使用係數確定。

第2.0.8條當用戶的熱負荷變動較大且較頻繁,或為週期性變化時,在經濟合理的原則下,宜設定蒸汽蓄熱器。設有蒸汽蓄熱器的鍋爐房,其設計容量應按平衡後的熱負荷乾地計算確定。

第2.0.9條鍋爐供熱介質的選擇,應根據供熱方式、介質的需要量和供熱系統等因素確定,可按下列規定進行選擇:

一、供採暖通風用熱的鍋爐房,宜採用熱水作為供熱介質;

二、供生產用汽的鍋爐房,應採用蒸汽作為供熱介質;

三、同時供生產用汽及採暖通風和生活用的熱的鍋爐房,經技術經濟比較後,可選用蒸汽或蒸汽、熱水作為供熱介質。

第2.0.10條鍋爐供熱引數的選擇應能滿足使用者用熱引數和合理用熱的要求。

第2.0.11條鍋爐的選擇除應按本規範第2.0.9條和第2.0.10條的規定執行外,尚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能有效地燃燒所採用的燃料;

二、應有較高的熱效率,並使鍋爐的出力、臺數和其他效能適應熱負荷變化的需要;

三、應有利於環境保護;

四、應使基建投資和執行管理費用較低;

五、宜選用容量和燃燒裝置相同的鍋爐,當選用不同容量和不同型別的鍋爐時,其容量和型別不宜超過兩種。

第2.0.12條鍋爐臺數和容量的選擇,應根據鍋爐房的設計容量和全年負荷峰期鍋爐機組的工況等因素確定,並保證當其中最大1臺鍋爐檢修時,其餘鍋爐應能滿足下列要求:

一、連續生產用熱所需的最低熱負荷;

二、採暖通風和生活用熱所需的最低熱負荷。

第2.0.13條鍋爐房的鍋爐臺數不宜少於2臺,但當選用1臺能滿足熱負荷和檢修需要時,可只設置1臺。鍋爐房的鍋爐總檯數,新建時不宜超過5臺;擴建和改建時,不宜超過7臺。

第2.0.14條燃油、燃氣和煤粉鍋爐後的煙道上,均應裝設防門爆門。防爆門的位置應有利於洩壓,當氣體有可能危及操作人員的安全時,防爆門上應裝設洩壓導向管。

第2.0.15條地震設計烈度為6度至9度時,鍋爐房的.建築物、構築物,以及對鍋爐選擇和管道設計,應採取抗震措施。

第2.0.16條鍋爐房的水處理裝置、除氧器和給水泵等輔助裝置應按鍋爐房工藝設計要求選用;對鍋爐配套的鼓風機、引風機等輔機和儀表,均應符合工藝設計要求。

第2.0.17條區域鍋爐房宜設定必要的修理、運輸和生活設施,當可與鄰近的工廠(單位)協作時,可不單獨設定。

第2.0.18條鍋爐房區域的場地應進行綠化。

天然氣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2

1.鍋爐吹灰時間規定

1.1空預器吹灰:

1)機組正常執行中,每隔8h進行一次,根據空預器進出口煙氣差壓可適當增加吹灰次數;

2)機組啟動/停運過程油煤混燒階段,空預器投入連續吹灰;

3)機組事故異常穩燃投油時,空預器投入連續吹灰。

1.2鍋爐本體吹灰:

機組正常執行且負荷≥70%BMCR,每日10:00進行一次,鍋爐本體吹灰前、後各進行一次空預器吹灰。

1.3SCR系統吹灰:

1)機組正常執行中,每隔8h進行一次,根據反應器煙氣側差壓(不大於1000Pa)和反應器單層催化劑差壓(不大於280Pa)可適當增加吹灰次數;

2)機組啟動/停運過程油煤混燒階段,每隔4h進行一次。1.4低溫省煤器吹灰:

1)機組正常執行中,每日白班進行一次,根據低溫省煤器進出口煙氣差壓(不大於400Pa)可適當增加吹灰次數;

2)機組啟動/停運過程油煤混燒階段,每隔8h進行一次。

2.鍋爐吹灰引數規定

2.1鍋爐本體吹灰和空預器、低溫省煤器採用鍋爐本體汽源吹灰時,吹灰蒸汽調節閥壓力設定2.2MPa,蒸汽溫度設定350℃(370℃高報警,400℃或者沒有溫度顯示,嚴禁使用吹灰系統以保護管道),長吹、半長吹在吹灰壓力小於1.8MPa自動退出,低溫省煤器吹灰器在吹灰壓力大於2.2MPa自動退出;2.2SCR系統吹灰時,通過調整吹灰蒸汽調節閥開度,維持SCR吹灰母管壓力(位於SCR吹灰氣動閥後壓力)1.2MPa,蒸汽溫度設定350℃(370℃高報警,400℃或者沒有溫度顯示,嚴禁使用吹灰系統以保護管道),吹灰器在吹灰壓力小於0.9MPa或大於1.5MPa自動退出;

2.3鍋爐本體吹灰疏水溫度要求大於230℃,空預器吹灰疏水溫度要求大於200℃(因測點安裝位置的原因,導致測點不準,暫修改為150℃),SCR系統吹灰疏水溫度要求大於200℃,低溫省煤器疏水溫度要求大於180℃。

3.鍋爐吹灰操作規定

3.1每次吹灰操作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一人負責遠控操作及引數監視,一人負責就地操作及巡迴檢查。

3.2每次吹灰過程中,就地人員必須保持通訊暢通,確保特殊情況能及時聯絡停止吹灰或改變吹灰方式,吹灰過程中發現的異常或缺陷應及時彙報值長(主值),並進行詳細記錄。

3.3每次蒸汽吹灰前必須進行充分疏水暖管後方可進行吹灰操作,防止吹灰蒸汽帶水。

3.4鍋爐本體吹灰流程:空預器→爐膛(從下至上)→水平煙道→空預器;鍋爐本體吹灰前,值長(主值)應通知灰硫值班員加強灰鬥料位監視。吹灰中,注意監視撈渣機渣量變化,做好落大焦導致除渣系統發生異常的事故預想。

3.5使用本體汽源吹灰時,嚴禁不同區域吹灰器同時投運(鍋爐本體區域、空預器區域、低溫省煤器區域和SCR區域);空預器吹灰時,嚴禁單臺空預器上、下吹灰槍同時投運;低溫省煤器吹灰器在執行時只能單臺操作,不允許兩臺及以上同時執行;吹灰器進槍時,嚴禁開啟疏水門,防止吹灰壓力低導致吹灰器損壞或降低吹灰效果。

3.6進行空預器吹灰時,空預器吹灰的兩路汽源,嚴禁並列執行。輔汽至空預器吹灰電動門與屏過至空預器吹灰手動門嚴禁同時開啟,確保一路關閉後,另一路方可開啟。負荷大於30%及時切換空預器吹灰汽源由本體接帶。

3.7鍋爐本體吹灰時,正常情況下必須使用程控自動方式,且爐膛吹灰器必須對角線式成組投入、水平煙道吹灰器必須對稱式成組投入;特殊情況下手動選擇性吹灰時,必須在本組所選吹灰器全部退出後,方可進行下一組吹灰器的選擇投入,並對手動選擇吹灰的區域及投運的吹灰器進行詳細記錄。

3.8機組正常執行中,嚴格保證吹灰器正常可用,否則及時進行檢修維護,以保證吹灰器投運率。

3.9鍋爐吹灰過程中遇有吹灰器卡澀、進汽閥關閉不嚴等問題,應及時將吹灰器退出並關閉進汽閥,避免受熱面被吹損。

3.10鍋爐吹灰過程中要嚴密監視吹灰系統蒸汽壓力、溫度、流量等,各吹灰器執行狀態、電流、進退時間、報警等,汽源減壓站各閥門狀態、調節門開度等,根據引數綜合分析判斷出現的異常並及時採取措施處理。

3.11機組正常執行中可根據實際執行情況調整吹灰器執行方式,若出現以下情況則嚴禁進行鍋爐本體吹灰操作:

1)負荷<70%BMCR時;

2)機組正常執行中,制粉系統、空預器、引風機、送風機、一次風機、給水泵啟動/停運時;

3)機組正常執行中,單側空預器、引風機、送風機、一次風機、給水泵、除渣系統故障停役時;

4)機組正常執行中,負荷變化率≥2%BMCR/min且負荷變化30min內;

5)機組事故處理、燃燒工況不穩定、爐內落渣嚴重、撈渣機渣量大時。

3.12鍋爐吹灰前後,應注意檢查爐膛及受熱面結焦積渣情況,確認吹灰效果。

3.13鍋爐吹灰結束後,應對所有吹灰區域及吹灰器進行全面檢查,防止有吹灰器卡澀、未退到位現象出現,吹灰結束後應及時關閉吹灰汽源閥門、開啟疏水閥門,若吹灰汽源閥門關閉不嚴導致疏水溫度長時間>50℃,應及時關閉吹灰汽源手動隔離總門。

3.14鍋爐吹灰結束後,吹灰人員應填寫吹灰器投運統計表:填寫計劃投運吹灰器編號及總檯數和未投運吹灰器編號及總檯數,對於未能投運吹灰器寫明原因;吹灰人員計算吹灰器投運率並記錄在統計表中。

3.15鍋爐吹灰系統存在的異常或缺陷應及時處理或通知工程部相關專業負責人進行處理,並詳細記錄異常或缺陷的內容及處理情況,保證鍋爐吹灰系統的投運率及可靠性。

天然氣鍋爐房安全管理制度3

一、司爐人員須持有司爐操作證,並嚴格依照操作規程操作。

二、非司爐人員一律不準進入鍋爐間。

三、嚴禁在鍋爐房內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允許在鍋爐房內洗晒衣物。

四、嚴守工作崗位,未經允許不準離開,不得擅自離崗。

五、做好鍋爐日常維修保養工作,嚴禁鍋爐及附近裝置帶故障操作,做好維護檢查登記工作。

鍋爐裝置巡迴檢查時應注意:

1、壓力、溫度、水位表是否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2、燃料輸送系統是否正常,燃料供應情況是否正常。

3、給水系統中水箱情況是否正常,水泵運轉狀況和給水調節伐、逆水伐的工作狀況是否正常。

4、排汙伐和管道有無異常情況。

5、各類伐表工作是否正常。

6、本體受壓件有無滲漏、變形等異常情況。

7、檢查各轉動機械的潤滑油系統是否需補充潤滑油。

六、如遇事故發生,應及時向主管領導報告,待事故處理完畢後方可操作。

七、上班期間不準喝酒,如發現喝酒或有病,由主管負責人採取措施,另行指派合格人員代班。

八、做好鍋爐房內的清潔衛生工作。

制度:

一、必須建立鍋爐安全操作執行及交接班記錄。

二、司爐工必須持司爐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三、司爐工必須堅守崗位,絕不允許擅離職守、私自脫崗。

四、鍋爐各附屬機械裝置必須運轉良好,嚴禁敷衍應付。

五、鍋爐安全閥、壓力錶、水位計必須靈敏、靈活,按期校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