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2017最新」

才智咖 人氣:1.37W

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謝謝查閱。

工會法實施細則全文「2017最新」

第一條 根據《中華共和國工會法》(以下簡稱《工會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中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勞動者,都有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和剝奪。

應聘在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職工,以工資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承認《中國工會章程》,自願申請參加中國工會的,可以成為中國工會會員。

第三條 工會應當根據《工會法》和本辦法的規定,依照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各級地方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援工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四條 工會是職工利益的代表,工會在維護總體利益的同時,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職工所在單位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

工會可以代表職工同職工所在單位協商、談判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

第五條 鎮的`經濟比較發達、職工人數超過一萬人的,可以建立鎮工會。

第六條 各級工會建立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和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女職工不足二十五人的基層單位,可以設女職工委員。

第七條 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的建立,必須報上一級工會批准。未經上級工會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解散工會,不得把工會合並或者歸屬到其他工作部門。

基層工會因所在的企業終止或者因所在的事業單位、機關被撤銷而相應撤銷時,應當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八條 地方各級總工會有權指導所在地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的職工依法建立工會,開展工會活動,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援。

第九條 上級工會批准基層工會建立時,對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同時確認其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工會可以參與民事活動,興辦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

第十條 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教育職工遵守法律、法規、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在勞動中發揚主人翁精神,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提高勞動生產率和經濟效益。

第十一條 工會應當對職工進行文化技術教育,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工會興辦文娛體育活動場所、職工學校等,政府有關部門及工會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支援。

工會可以建立職工技術協會,組織職工開展科學技術活動,職工技術協會從事技術商品經營活動,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政策優惠。

第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辭退擔任工會主席、副主席職務的職工,應當徵求上一級工會意見;辭退擔任工會委員職務的職工,應當徵求同級工會意見。

第十三條 企業辭退、處分職工,應當事先通知工會。工會認為處理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各級工會有權對所在地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就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協助,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總工會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法律服務機構,為工會組織和職工群眾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市、縣(區)總工會派出代表參加同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工會工作者可以應聘擔任兼職仲裁員。

企業工會派出代表參加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並負責調解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七條 工會可以建立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監督檢查制度,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工會發現企業的勞動條件或者安全衛生設施違反法律、法規,在向企業提出解決建議不被接納時,應當向勞動、衛生、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接到投訴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在生產過程中發生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工會有權建議企業作出應急處理。

企業發生傷亡事故或者出現嚴重職業危害,企業在向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同時,應當告知當地工會。

第十八條 工會協助和監督所在單位合理使用福利基金,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

第十九條 工會應當協助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創造條件充分發揮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的積極作用,依照規定做好勞動模範、先進生產(工作)者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工會應當積極向政府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政府應當建立必要的制度或者通過適當的方式,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工會代表和組織職工依法參與所在單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活動。

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兩上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其他兩個以上的國有投資主體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有職工代表參加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職工代表參加監事會。

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應當建立民主協商或者勞資協商會議制度,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解決有關職工權益問題。

第二十二條 企業董事會以及不設董事會的私營企業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會議,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會員超過兩百人的,工會可以與企業協商設定必要的專職工會工作人員。專職工會工作人中工資福利待遇由工會與企業商定。

第二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非專職工會工作人員因工會活動需佔用生產時間的,應當事先徵得企業同意,工資和其他待遇不受影響。

第二十五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每月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交當月工會經費。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和工會所在單位應當為工會提供辦公用房和裝置,提供開展活動所需的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拒不執行《工會法》和本辦法,阻撓職工建立工會或者參加工會活動、任意解散工會、限制工會行使合法權利的,有關職工和工會有權向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投訴。有關地方國家機關應當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有關職工和工會。

第二十八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無正當理同逾期不交或者少交工會經費,經屢次催收無效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或者由工會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工會財產,挪用工會經費,打擊報復和迫害工會工作人員情節較輕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8日第六屆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的《經濟特區企業工會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