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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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證食品安全,對食品新增劑應實行嚴格科學的管理,需要制定並實施相應的管理制度。小編今天為你整理了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範本,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範本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範本篇一

1、採購食品新增劑時應認明標籤上“食品新增劑”字樣,向銷售者索取檢驗合格證或化驗單。對產品標籤沒有生產許可證編號,沒有廠名廠址、使用範圍、使用量等說明內容的新增劑不能購買。

2、食品必須新增是食品用途的新增劑,新增劑產品說明書的內容必須真實,禁止使用非食用新增劑。

3、使用新增劑目的在於保持和改進食品營養質量,不得破壞和降低食品的營養價值。不得用於掩蓋食品的缺陷(變質、腐敗)或粗製濫造欺騙消費者。

4、使用新增劑在於減少食品消耗,改進儲存條件,簡化工藝等目的.,不能因使用了新增劑而降低良好的加工措施和衛生要求。

5、使用新增劑必須嚴格按《食品新增劑使用衛生標準》和產品說明書規定的使用量和使用範圍,不得擅自加大使用量和使用範圍。

6、嚴格新增劑採購、驗收、使用登記制度。食品新增劑應由專人保管,做好入庫與出庫記錄。

7、食品新增劑要分類、分開存放,以防誤用。食堂不得貯存亞硝酸鹽;操作人員在不明調料的來源時,不得使用。

8、使用的食品新增劑、香料和加工助劑應備案並批准後使用。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範本篇二

為規範食品新增劑安全管理,保障公眾餐飲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專店購買

採購食品新增劑,應當到證照齊全的食品新增劑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採購,實行專店購買,並應當與供應商簽訂包括保證食品新增劑安全內容的採購供應合同。對採購的食品新增劑應當索取並留存許可證、營業執照、檢驗合格報告(或影印件)以及購物憑證。購物憑證應當包括供應者名稱、供應日期和產品名稱、數量、金額等內容。採購進口食品新增劑的,應當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的與所購食品新增劑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的影印件。

二、專賬記錄

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食品新增劑入庫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單位、生產批號、保質期、供應者名稱及聯絡方式、進貨日期等。

建立食品新增劑專用使用臺賬。食品新增劑出庫使用應當如實記錄食品新增劑的名稱、數量、用途、稱量方式、時間等,使用人應當簽字確認。食品新增劑的購進、使用、庫存,應當賬實相符。

三、專區存放

設立專區(或專櫃)貯存食品新增劑,並註明“食品新增劑專區(或專櫃)字樣”。

四、專器稱量

配備專用天平或勺杯等稱量器具,嚴格按照包裝標識標明的用途用量或國家規定的用途用量稱量後使用,杜絕濫用和超量使用。

五、專人負責

由專(兼)職人員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採購人員應當掌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和相關食品新增劑安全相關知識以及食品感官鑑別常識。餐飲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與負責食品新增劑採購和餐飲加工配料的人員分別簽訂責任書。

食品安全管理員、廚師長定期檢查食品新增劑採購、索證索票、臺賬記錄、貯存及使用等情況。

食品新增劑專用採購臺賬、使用臺賬以及索取的相關證照、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塗改、偽造,儲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食品新增劑管理制度範本篇三

一、為加強食品新增劑衛生安全管理,防止食品汙染,保護就餐者的利益,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我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食品新增劑必須由公司統一採購,所購的產品包裝及說明書上必須有“食品新增劑”字樣標示,其包裝或說明書上應按規定標出品名、產地、廠名、生產日期、保質期限、批號、主要成分、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三、食品新增劑種類繁多,主要分成天然與合成兩大類。現將我公司允許使用的食品新增劑,具體規定如下:

(一)常用食品新增劑。如食用鹽、食用鹼、酵母、味精、雞精、天然調料等,這類食品新增劑只要按經驗或口味食用都是安全的。

(二)專用食品新增劑。如葡萄糖內脂、拉麵劑、蛋糕油、嫩肉粉,泡打粉等、這些食品新增劑,只要按說明書正確使用,也是安全的。

(三)控制使用的食品新增劑。以下食品新增劑允許使用,但使用單位首先要報請中心批准,在使用時嚴格按照說明書或國家規定的劑量、辦法使用,在食品新增劑的外包裝上必須有明顯標記,要做到單獨存放並有專人負責保管和控制使用劑量。

1、防腐劑,允許使用山梨酸及其鉀鹽,僅限糕點製作時使用。

2、甜味劑,允許使用甜葉菊苷,可用於任何食品製作,其甜度約為蔗糖的300倍。

3、食用色素,可以使用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食用天然色素和食用合成色素,允許在加工糕點時使用,不提倡在其它方面中使用。

4、食用香精,可以使用國家規定允許使用的人工食用香精,允許在加工糕點時使用,不提倡在其他方面使用。

5、亞硝酸鹽(硝酸鈉)。亞硝酸鹽是一種髮色劑,加入肉製品中,可使肉色鮮紅,我國規定亞硝酸鹽(硝酸鈉)可用於肉類製品,其最大使用量為0.5克/千克,殘留量以亞硝酸鈉計,肉製品不得超過0.03克/千克。為嚴防殘留量超標,淹制後的肉類要充分浸泡和漂洗。

四、嚴禁使用甲醛、硼酸、硼砂、吊白塊等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新增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