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上班規章制度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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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快速變化和不斷變革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範。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公司員工上班規章制度範本,歡迎閱讀與收藏。

公司員工上班規章制度範本

公司員工上班規章制度1

一、公司每週工作日為五天,星期六、日休息,國家法定節假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員工每天工作時間為:

上午: 9:00—12:00

午休:12:00—13:00

下午:13:00—17:30

三、公司對考勤管理實行打卡制,員工上下班均需指紋打卡,如有特殊情況未能打卡,需提供相關證明,否則以曠工論處。

四、非特殊原因(如:班車堵塞、因公事無法及時趕回、手指裂口無法打卡等情況),上午9:00前未打卡視為遲到,下午17:30前打卡視為早退,遲到、早退超過1小時視為曠工。

五、未經請假離崗或雖請假但未獲批准離崗及假期已滿擅自不到崗者視為曠工。

六、員工工作時間內因公外出需獲部門經理或經理、副經理同意,併到行政部辦理《員工因公外出單》,特殊情況經部門經理或公司主要領導同意後可先行辦理事項。

七、處罰規定:

遲到:30分鐘以內,扣當月全勤獎的1/30,當月不得累計超過5次,超過5次扣除當月全部全勤獎;遲到超過30分鐘,應及時向部門主管口頭請假,事後說明原因。遲到超30分鐘扣當月全勤獎的1/10,當月不得累計超過3次,超過3次扣除當月全部全勤獎。

早退:處理辦法同遲到。

曠工:曠工一天扣其日薪資2倍,無故曠工連續3日或一月內累計達10日者公司將予以辭退。

八、考勤由行政部安排專人負責,月底彙總各部門員工的出勤情況,報財務部核發工資及備案。

九、加、值班的規定

由公司安排在休息日加、值班的員工,可在正常工作日申請同等時間的補休;由公司安排在法定假日工作的員工,在得到主管領導批准後,按日薪資標準的200%計發加、值班工資。

十、銷售部考勤由該部門自行核定。

公司員工上班規章制度2

一 公司管理

①公司宗旨:顧客至上,服務質量第一,熱情友好。

②經營思想:樹企業品牌,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豐收。

③管理目標:教育員工切實做到客戶至上,真誠公道,信譽第一、文明禮貌,不卑不亢,一視同仁,團結協作,顧全大局,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專研業務,提高技能,創新開拓。

④管理原則:個人服從組織,下級服從上級,部門服從公司的原則,做到服務與先進的硬體相結合、良好的社會效益與較高的經濟效益相一致。

二 勞動條例

①員工:合同制員工、臨時員工、兼職。

②招工標準:熱愛房地產事業、思想品德高尚、身體健康、文化水平符合公司要求。

③培訓、錄用、離職。

(一)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一般應當年滿18週歲(必須年滿16週歲),並持有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等合法證件。

(二)職工應聘公司職位時,必須是與其他用人單位合法解除或終止了勞動關係,必須如實正確填寫《應聘人員登記表》,不得填寫任何虛假內容。

(三)職工應聘時提供的居民身份證、職業介紹信、暫住證、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必須是本人的真實證件,不得借用或偽造證件欺騙企業。企業錄用職工不收取押金,不扣留居民身份證、暫住證、畢業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等證件。

(四)企業選送職工脫產培訓涉及有關事項,以及公司用於員工職業技能培訓費用的支付和員工違約時培訓費用的賠償問題由勞動合同或培訓協議另行約定。

(五)新入職員工需接受公司思想道德,服務意識,語言及禮貌等方面的理論和實踐培訓。學習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及部門每日操作流程培訓。

(六)對培訓期內無法勝任工作或不服從分配的員工,公司有權隨時辭退。

(七)培訓期為15天,培訓結束後,員工上崗進行實際操作。實際操作應在部門主管或經理的指導下進行工作,試用期內,仍然無法勝任工作,部門主管或經理上報公司行政部,公司給予辭退。併發放試用工資。

(八)根據需要,公司將不定期為員工提供在職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受訓人員在聘用期內本人提出離職的'要求,須經主管領導批准,總經理批覆,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九)試用期為一到六個月,試用期結束後,經部門考核合格,上報公司行政部,公司和員工將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一年、三年、五年和無期限不等。

錄用員工手續流程圖:

面試——填寫履歷表——提交證件——行政部門面試——總經理面試——通知錄用

(十)、錄用員工在培訓期內、試用期及正式上崗期間,擅自離開公司,不提出書面離職申請報告書,公司將依照國家《勞動法》給予除名,並向其追償因此給公司造成的一切損失。

員工離職手續流程圖:

員工——起草離職報告——離職報告送達行政部——總經理批覆——辦理離職手續

員工未經請示批准自動離職,屬於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合同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損失的,員工應賠償公司下列損失:

a、公司為其支付的培訓費和招收錄用費用。

b、對公司方生產、經營工作造成的各種經濟損失。

c、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經濟費用。

如果上述損失無法準確計算的,則員工向共公司支付的賠償金最低為相當於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約定之崗位(工種)實際獲得的月平均收入的5倍。

(十一)員工的離職申請書需經總經理同意批覆後,方能辦理離職手續,並填寫離職表向行政部移交公司的財產物品、資料等等。若損壞或遺失,將照原價賠償。(工作服按公司相應規定執行)

(十二)公司遵循用人能進能出的原則,離職的員工應做到離職前的一切工作要點,如向部門主管交代該辦或得辦的事項,原則上不影響公司業務的正常開展。

(十三)員工因離職沒有移交工作和交代有關事項的,沒有和部門主管經理及時溝通,造成公司的運作脫軌和經濟損失的,公司有權依照國家法律和本規章制度、勞動合同約定追究離職員工的個人責任,並要求賠償全部經濟損失。

(十四)離職員工應遵國家法律規定,保守本公司的商業祕密,洩漏本公司商業機密,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這種損失無法準確計算的,則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賠償金最低為相當於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約定之崗位(工種)實際獲得的月平均收入的10倍。同時本公司保留起訴離職員工經濟損失賠償直至追究刑事責任的權利。

④調職與晉升

(一)員工因工作需要調動工作部門,員工個人原因上報,報行政部門,由公司行政辦公室徵求調出,調入部門主管、經理意見,報總經理批准後執行。(公司總經理可以調動所有員工在合同期內的一切職務及崗位)

(二)所有員工均有被晉升機會,主要依據員工的工作表現、工作努力、員工提升後,須有1個月見習期,見習期滿後,工作表現及能力符合要求的,正式定崗,待遇也相應調整。

(三)員工被提升後,若工作不能勝任或犯有過失,將視情節輕重作出免職、降級或開除決定,其待遇也做相應調整。

⑤裁員:公司若因變更或其他原因而產生減員時,按勞動部門相關規定執行,有權裁減員工人數。

三 行政規定

①服從分配:

員工應切實執行直屬上級所指派的工作任務,如有困難或不滿時,應按照先建議並執行後反映的原則辦理,不得拒絕分配。

②出勤

(一)所有員工上下班都必須準時考勤

(二)員工必須按照部門安排的班次上班,若要變更須事先徵得部門主管或經理同意,不得擅自私下換班。

(三)員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時上班,應在上崗前及時通知部門經理(主管),否則作曠工處理,事後得說明事因並提交書面報告,由部門經理或總經理簽名交行政辦公室。

③工作服 名牌

(一)員工上班時,必須按規定穿工作制服,如有特殊情況,不穿工作服,須經行政辦公室批准。

(二)員工要愛護工作服,如有損壞或丟失,應照價賠償。

(三)員工上班時,應佩戴工作名牌,遺失名牌需要到行政辦公室繳納名牌成本費,進行補領。

(四)員工離職時,不許把所發的工作服、名牌、員工手冊交還行政辦公室。

(五)員工離職須騰出衣櫃。

(六)公司員工要愛護公物,對愛護公物及拾金不昧員工,公司給予表揚或獎勵。

④儀容、儀表

(一)要做到端正、整潔大方。

(二)制服完整、挺刮、清潔、沒有汙漬。

(三)頭髮清潔、整齊。男員工要求前不遮眉、不蓋耳、後不到領。

(四)名牌須佩戴在工作服左上方胸前,並保持光亮、字跡清晰、佩戴整齊。

(五)指甲要乾淨,修剪整齊,不留長指甲,不得抹指甲油。

(六)面部:男不蓄鬚,女化淡妝,面部清潔。

(七)鞋:要乾淨、不破損、黑皮鞋要擦亮。

(八)飾品:允許帶小件飾品、紀念戒指、避免帶大件吊耳環。

(九)其他:上班前不得食用蔥、蒜等食物,非工作需要不得飲酒。

⑥員工紀律

(一)不得遲到、早退。

(二)員工必須在上級制定的崗位上下班。

(三)上班時間內,不得無故擅自離崗、竄崗。

(四)工作時間內不得處理私人事務,不得打私人電話,不得喝酒,不得聊天、看與工作無關的書刊、雜誌、電視。

(五)不得在公司內大聲喧譁、嬉笑打鬧、打架及暴力行為。

(六)不得接受客戶的回扣。

(七)不得在公司內外進行賭博。

(八)嚴禁頂撞客戶或與客戶吵架、爭辯、鬥毆。

(九)不得違反公司其他有關規定。

⑦公司財產

(一)員工如因失職或故意破壞公司財產、物品等,除應照價賠償外,還得根據情節輕重作出相應處罰。

(二)凡員工有偷竊財物行為,其他員工發現應立即報告部門經理,行政辦公室、總經理。如證據確實,將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⑧獎懲條例

為了保證公司工作效率和優良服務,特制定如下條例。

獎勵制度:

(一)忠於職守、勤奮工作、模範地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各項規定。

(二)在工作中有突出成績,出色完成工作任務,多次獲得客戶表揚和員工稱讚。

(三)對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提高服務質量、創造經濟效益有較大貢獻。

(四)關心集體、團結協作、助人為樂、勇挑重擔。

(五)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被採納並有明顯效果。

(六)對公司的品牌、形象維護有突出貢獻者。

(七)為保護公司財產和客戶的生命財產安全,見義勇為、挺身而出的。

(八)全心全意為客戶服務,併為客戶排憂解難,向客戶講明國家的有關置業的政策法規,得到客戶表揚、讚許者。

(九)盡最大努力為客戶服務,併為客戶解決重大疑難問題,在社會中擴充套件本公司的品牌影響,為公司贏得了榮譽。

(十)超額完成公司下達的工作任務及銷售指標,為公司贏得了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雙豐收。(公司將評定星級員工並給予獎勵)

公司員工上班規章制度3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二)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面陳述,一經上級主管決定,應立即遵照執行。

(三)盡忠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祕密。

(四)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五)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六)保持公司信譽,不作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七)注意本身品德修養,切戒不良嗜好。

(八)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商業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業。

(九)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仁及顧客的合作。

(十)嚴謹操守,不得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行號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過失或故意致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員工每是工作8小時,星期六、日及紀念日休假。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適當延長工作時間,所延長時數為加班,可給加班費或補休。

第四條管理部門之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之變化事先制定,公告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制定為一班制,或多班輪值制。如採用晝夜輪班制,所有班次,必須1星期調整1次。

第五條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託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訂為8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除前項規定外,因天災事變,季節關係,依照政策有關規定,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之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其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安排值日值宿。

第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病假——因病須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未請事假及特別休假抵充逾期仍未痊癒的天數,即予停薪留職,但以1年為限。

(二)事假——因私事待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特別休假抵充。

(三)婚假——本人結婚,可請婚假3天,晚婚者加10天,子女結婚可請2天。

(四)喪假——祖父母、父母或配偶喪亡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之承重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

(五)產假——女性從業人員分娩,可請產假90天(假期中之星期例假均併入計算)。

(六)公假——因參加政府舉辦之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徵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七)公傷假——因公受傷可請公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請假逾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癒,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與在公司資歷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逾期系因特別或意外事故經提出有力證件者,可請總經理特准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逾期再按前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請假期內之薪水,依下列規定支給。

(一)請假未逾規定天數或經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水照發。

(二)請公假者薪水照發。

(三)公傷假工資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關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具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公傷假應附勞保醫院或特約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准處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准,其餘人員均由直屬核准,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准。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曠工1天扣發當日薪水,不足1天照每天7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四條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之日數,系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1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1個月之不請假獎金,每請假1天,即扣發該項獎金1天,請病事假逾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十五條本公司人員服務滿1年者,得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7日。

(二)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10日。

(三)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14日。

(四)工作滿10年以上者,每滿1年加給1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應在不妨礙工作之範圍內,由各部門就業務情況排定每人輪流休假日期後施行。如因工作需要,得隨時令其銷假工作,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閒時,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至年終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水相同的獎金。